美國2005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
美國2005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
BG0510C | Date: 2005-06-03
台灣(第二列)
台灣主要是婦女和未成年女性人口販運的目的地,主要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性剝削目的被販運到台灣。一些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泰國、柬埔寨和越南的販運受害者,被迫或受脅迫從事商業性的性交易,或被以就業或結婚等不實允諾誘騙到台灣。一些台灣婦女也被販運到日本,目的是性剝削。
台灣當局並未完全達到杜絕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不過,他們非常賣力要達到這個目標。台灣當局已加強努力保護販運受害者。儘管販運份子遭到起訴,但是對販運受害者的保護並不充分,尤其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婦女和未成年女性。雖然來自其他國家的非法移民一般都可以被迅速遣返,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卻常常延誤台灣協助遣返中華人民共和國販運受害者的努力。台灣當局和非政府組織正共同合作,研擬打擊人口販運的行動計劃。若干執法官員將人口販運和走私合併處理。台灣的法律將多種形式的人口販運視為犯罪,卻未能針對如何防範人口販運或保護受害者規定相關措施,不過當局仍會視情況做特殊安排。
起訴
台灣雖然有一些不同法規,將大多數形式的人口販運定為犯罪,卻缺乏完備的人口販運法律,以提供防範措施和保護受害者。台灣刑法中的條文和1995年通過的兒童暨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禁止將台灣居民販運至海外或販運任何國籍的兒童。刑法第296條將許多廣泛形式的人口販運和奴役列為犯罪。刑法第296條第1項規定,凡觸犯上述罪行的官員將加重其刑責。台灣當局的報告指出,2004年有241人根據這些法條被起訴,150人遭到定罪。台灣當局在2004年採取步驟,針對有越來越多越南婦女被以新娘名義誘騙到台灣後被迫賣淫的情事加以處理。2004年1月針對兩岸人口販運通過了更嚴格的法律,其中規定凡因走私中國大陸人民到台灣而定罪者,應處以三到十年徒刑和十五萬美元以下罰鍰。2005年三月底,台灣當局破獲一個由兩名台灣陸軍軍官和其妻子所經營的人口販運集團。在對這個集團進行長達一年的調查後,最後有數人因為販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到台灣進行性交易剝削而遭到逮捕。台灣當局業已對執法官員加強有關人口販運問題和如何提供受害者最佳協助等方面的訓練。2005年年初,台灣處決了一名因殺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受害者而遭判刑的本地販運份子。
保護
非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國人口販運受害者皆可獲得臨時收容和咨詢,並且通常可迅速遣返回國。台灣現行法律對於遣返包括販運受害者在內等所有非法入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並未提供法律上的替代方案。台灣近來已加強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販運受害者。台灣執法當局和非政府組織的社工人員,會探訪所有住在收容中心的非法移民,目的是為找出可能的販運受害者。被確定為販運受害者的婦女和未成年女性會被安置在收容中心的另一側,他們可和社工人員接觸、獲得醫療照顧、職訓活動和心理咨詢。收容中心內另有一個獨立的區域用來安置有子女的婦女。被確定為販運受害者即可免於遵守為犯罪拘留者所設的規定。沒有政策或法律要求當局評估,受害者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後是否會遭到迫害或懲處。當局已設立一支全省免費熱線電話「113婦幼保護專線」。
防範
台灣執法當局致力於攔阻,走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包括販運受害者到台灣的犯罪組織。台灣持續支持非政府組織的反人口販運防制計劃,由政府提供經費,進行以未成年青少年為主的公共宣導計劃,以及針對嫁給台灣男性的東南亞婦女的宣導活動,其中包括由台灣贊助在這些東南亞來源國家的宣傳活動。台灣官員已提高民眾意識,使他們了解色情和利用網際網路誘拐孩童進行性交易的危險。社工人員也主動拜訪曠課翹學的高中學生,對他們進行咨詢,並確保孩童不會落入性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動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