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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 Text

《2004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BG0404C | Date: 2004-06-18

《2004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的宗旨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國務院必須每年就外國政府消除嚴重形式的人口販運的努力向國會提交報告。這份於2004年6月提交的報告是第四次人口販運問題年度報告。雖然報告的中心內容是各國為制止人口販運採取的行動,但也講述了人口販運受害者──21世紀奴隸──的痛苦經歷。《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採用美國法律和全世界通用的「人口販運」(trafficking in persons)這個名詞,它泛指一切形式的奴隸貿易和現代奴役。

如果對人口販運受害者的情況一無所知,就無法真正理解人口販運活動製造的悲劇,也不能成功地遏制這類活動。我們應當知道受害者是哪些人,他們為什麼容易受害,他們如何落難,以及讓他們獲得自由和康復需要哪些努力。《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對外國政府的努力進行評估時著重三個重點,即懲治、保護和預防。而以受害者為本的打擊販運方針要求我們必須同樣重視另外三個重點,即營救、脫險和重歸社會。我們必須傾聽落難者的呼聲。在所有國家團結一致打擊這一罪行的那一天到來之前,我們的努力不會終止。

一百四十多年以前,美國為在國內廢除奴隸制並制止維護奴隸制者分裂國家而浴血奮戰。盡管我們當時成功廢除了國家奴隸制,但奴役行徑又在死灰復燃,對千百萬男女和兒童的生命與自由,形成日益嚴重的全球威脅。

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免遭人口販運之害。每年有大約60萬至80萬男女和兒童被販運到他國(一些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統計數字還要高得多),而且這種貿易日漸猖獗。這個數字並不包括在國內被販運的人,那部份的人數雖難以確定、但比國際販運受害者的人數要多得多。受害者有的被迫從事賣淫,有的被迫在採石場、血汗工廠或農田當奴工,有的淪為家奴或童兵,有的陷入其他形形色色的強迫奴役。美國政府估計,有一半以上的國際販運受害者被用於性剝削目的。

千百萬受害者在他們本國境內遭到販運。犯罪分子的活動、經濟困難、政府腐敗、社會動蕩、政局不穩、自然災害和武裝衝突,助長了21世紀的奴隸貿易,並使之成為世界各地的廉價、易剝削勞動力來源。此外,販運所得又為國際犯罪集團的擴展提供資金,加劇政府腐敗,並破壞法治。據聯合國估計,人口販運所賺得的錢僅次於毒品和武器販運,是組織犯罪活動的第三大收入來源。

現代奴隸貿易對所有國家都構成多方面威脅。這一違反人權行為除了給個人造成苦難之外,它與有組織犯罪的牽連,及與毒品和武器販運等安全重大威脅活動的聯繫也越來越明顯。它關係到嚴重的公共健康問題,因為販運受害者可能因惡劣的生活條件或被迫的性行為而感染疾病,隨後又被販賣到其他地區。一個國家為解決其他迫在眉睫的問題而忽視人口販運活動是在自尋危險。現在亟需刻不容緩的行動。

什麼是人口販運?

《聯合國防止、禁止暨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販運婦女和兒童行為議定書》(UN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三個「巴勒摩議定書」(Palermo Protocols)之一)對人口販運的定義是:

為剝削目的經由威脅使用或使用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脅迫手段,以誘拐、欺詐、謊騙、濫用權力或利用脆弱境況、或收受酬金或利益而取得對他人有控制權者的同意等方式,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行為至少包括利用他人賣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

很多國家誤解這一定義,忽視國內的人口販運,或把非常規的遷徙說成是人口販運。《販運受害者保護法》針對的是「嚴重形式的人口販運」,其定義如下:

1) 經由武力、欺詐或強制手段,誘發商業性性行為或誘使未滿18歲的人從事此類性行為的色情人口走私; 或者

2) 經由武力、欺詐或強制手段,招收、窩藏、運送、提供或獲得充當勞工或提供服務的人,目的是迫使其做苦役、服債役、抵債或受奴役。

根據這些定義,販運活動並不一定涉及將受害人從一個地方運到另一個地方。為上述目的而招收、窩藏、運送、提供或獲取人都屬定義範圍。

台灣(第一列)

台灣是以性剝削和強迫勞動為目的的男女人口販運的來源地、中轉地和目的地。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泰國、柬埔寨和越南的婦女,被販運到台灣被迫從事賣淫。有些婦女被以就業或與台灣男子結婚的欺騙性允諾誘騙到台灣。台灣婦女被販賣到日本被迫賣淫。非法民工,其中大部份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經台灣前往北美。他們當中一些人到達北美後成為受強迫的勞工。

台灣當局完全達到了杜絕人口販運的最低標準。台灣認識到人口販運問題,並對防止剝削未成年者和調查人口販運案,採取了相關機關的整體行動。台灣支持相關的預防計劃,訂有對販運行為治罪的完整法律,並為販運受害者提供保護服務。

起訴
台灣立有懲罰以性剝削為目的販運兒童的法律,也有給其他販運活動定罪的其他法律。據官方數據,2003年有195人因涉及販運被逮捕,有32人根據上述法律被定罪。台灣正在加強對販運活動的調查。台灣當局關切,有越來越多的越南婦女被以新娘的名義誘騙到台灣後被迫賣淫。有關官員為解決這一問題已經採取措施,頒發了更嚴格的規定,旨在減少台灣公民和外國人之間的欺騙性婚姻。

保護
台灣在2003年為受害者保護服務提供了大力支持。當局與非政府組織合作,幫助販運受害者。官方和非政府組織開辦的地方服務中心,為成年和兒童受害者提供一系列服務,包括臨時庇護所、醫療和諮詢服務。在台灣被查獲的外國受害者不會受到起訴,這些人在被遣返回本國前得到幫助。警方和司法官員受到有關打擊販運活動和如何為受害者提供最佳幫助的培訓。

防範
台灣繼續為非政府組織的預防販運計劃提供大力支持。台灣當局為針對未成年者的公眾宣傳計劃提供經費。台灣官員還提高公眾對色情以及對利用網際網路拐騙兒童賣淫的危險性的認識。台灣旅遊事務官員與非政府組織、旅館和旅行社共同合作,阻止色情旅遊。

《2004年度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的全文可於國務院的網站上查閱﹕
http://www.state.gov/j/tip/rls/tiprpt/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