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Global Navigation to Main Content
Skip Breadcrumb Navigation
Official Text

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食品設施登記規定提案

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於一月廿九日宣布,已擬訂新的規定,將要求國內外食品設施,凡製造、加工、包裝、或保存供美國民眾或動物食用的食物者,必須在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前向該局登記。這項提案是執行二00二年公共衛生安全暨生物恐怖主義預防及回應法的重要措施。此法給予食品暨藥物管理局,在保護美國食品供應對抗恐怖行動和其他威脅方面的新授權。

除可豁免的特例外,這個新規定適用於所有在食品暨藥物管理局管轄下,與人類食品及動物飼料產品相關的設施,其中包括飲食補充劑、嬰兒配方食品、飲料(含酒精飲料)、及食品添加劑。

提議中的規定要求物主、處理者、國內或國際代理商,向食品暨藥物管理局登記,包括每個設施的名稱、地址及登記人的營業名稱以及該設施所處理的食品種類。外國設施必須登記在美國的代理商名稱。如獲該設施的授權,美國代理商也可為外國設施辦理登記。這個提案同時規定,已登記的設施資料如有變更,必須在卅天內提出修正。

提案中明確排除農場、餐廳、其他零售食品場所、直接供應消費者的非營利食品機構、某些漁船、以及完全由美國農業部管轄的設施〈如動物及家禽屠宰場〉。食品出口美國以前,若須經另一外國設施再加工或包裝的外國設施,也可免登記。但是若再加工或包裝的設施,僅處理黏貼標籤或其他最低限度的作業時,則該外國設施不能免於登記。若屬後面這種情況,原食品生產與加工設施及處理最低限度作業的設施均須辦理登記。

根據上述生物恐怖主義法,即使食品暨藥物管理局尚未公布最後定案的相關規定,各食品設施仍必須在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前登記。在該局建議的法規中,大眾有六十天時間提出意見。該局在斟酌所有收到的意見後,計劃在今年十月十二日頒布最後的規定。也計劃在同一天啟動登記制度,提早接受登記。根據生物恐怖主義法,任何設施如未在十二月十二日之前完成登記,就屬「違禁行為」。若有某公司未在截止期限前登記,美國政府可向聯邦法院對觸犯違禁行為者採取民事行動;或向聯邦法院提出刑事訴訟,將觸犯違禁行為者起訴。生物恐怖主義法也規定,來自未登記的外國設施的食品,將留置在進口的港口,除非食品暨藥物管理局指示該食品可以遷移至其他安全之處所。

上述擬議中的規定,可從食品暨藥物管理局的生物恐怖主義法專屬網頁取得,網址是:www.fda.gov/oc/bioterrorism/bioac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