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選舉人制程序背景資料
二000年選舉人團關鍵日程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大選投票:各州選民選出組成選舉人團的選舉人。待選舉結果確定後,各州將為所選出的選舉人準備七份「確定當選證書」,並送一份正本及兩份經簽證的副本給美國檔案保管官。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選舉人集會:各州選舉人集會選出美國的正副總統。選舉人將他們的選票記錄在六張「選票證書」上,並與其餘六張「確定當選證書」正本配套。然後選舉人簽名、彌封並簽證這些成套的選舉人選票,再立即送交參議院議長、美國檔案保管官以及其他被指定的聯邦與州政府官員。
二000年十二月廿七日--收取選舉人選票的截止日期:參議院議長、美國檔案保管官以及其他被指定的聯邦與州政府官員,此時必須已收到送交他們的選舉人票。
二00一年元月六日--國會計算選舉人票:國會舉行聯席會議來計算選舉人的選票(除非國會通過法律修改日期)。
常見有關選舉人團的問題
誰來選擇選舉人?
美國各州推選選舉人的過程皆不相同。一般而言,各政黨在各州的黨代表大會上提名選舉人,或是由各黨的州中央委員會投票選出。選舉人經常因為對政黨的貢獻及服務,受到表彰而獲提名。他們可能是州的民選官員、政黨領袖或與總統候選人有私誼或政治關係的人。然後每州的選民在大選之日選出選舉人。選舉人的姓名不一定出現在選票上總統候選人的姓名下,視各州不同的程序而定。
選舉人須具備什麼資格?
美國憲法有關選舉人資格的條文很少。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節規定,參、眾議員或擔任美國政府信託或利益職位者不可任命為選舉人。歷史的產物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曾對美國從事叛亂外患或資敵的州官員,沒有資格擔任選舉人。此項禁令與美國內戰後的情勢有關。各州在確定當選證書上對選舉人的認證,通常便足以確定選舉人的資格。
正副總統的選票是否對選舉人團制度具有意義?
是的,在一州之內,每一張選票均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在選舉人團制度之下,我們不是由全國直接票選正副總統。總統選舉是由五十一州選舉的總結所決定(此處的「州」包含華盛頓特區)。單獨一張選票即可能決定那個候選人取得該州的選舉人票。選舉人可以不理會人民投票的結果,不過這種情形很少發生。
開國元勛設計選舉人團制度,是為配合由各州與全國政府分享權力的全盤計劃。在憲法採取的聯邦制度之下,全國普選投票不具法律上的意義。因此以州選舉為基礎所產生的選舉人票,有可能與全國人民的投票結果不同。不過個別公民的選票對各州選舉結果是重要的。
選舉人是否必須投給贏得該州普選的總統候選人?
憲法或聯邦法律並沒有規定,選舉人必須根據其州內普選的結果來投票。有些州(據最近統計是廿四州加上華府)規定選舉人必須根據普選結果投票。投票的保證分為兩類:一種是受州法律約束,一種是受對政黨保證的約束。
最高法院曾裁定,憲法並未要求讓選舉人完全自由的去投票,因此政黨可以取得選舉人的保證,一定投票給該黨提名的候選人。有些州的法律規定,所謂的「不守信用選舉人」可處以罰鍰,或因投下無效票而遭取消資格,由替代選舉人加以取代。最高法院並未明確裁定,保證及未依保證投票的懲罰是否可在憲法下執行。迄今並未有選舉人因未依保證投票而被起訴。
今日很少會有選舉人不顧普選結果,把選舉人票投給非該黨的候選人。選舉人通常在黨內具有領導地位,或者是因常年對黨的忠誠服務而出線。從美國立國後的整個歷史中,有99%的選舉人是依照保證投票。
選舉人投票結果怎麼可能與全國人民投票結果不同?
重點在於我們必須記得,總統不是由全國人民票選。獲勝者是由選舉人票的總數決定,不是根據候選人在全國民眾選票中獲得統計上的多數或過半數。選舉人票則是依據各州的普選而定。
五十州中有四十八州是獲勝者取得所有選舉人票(華府也是如此)。例如加州所有五十四張選舉人票都給贏得該州選舉者,即使勝負的差距只是50.1%與49.9%。
在有多位候選人且他們具有強烈區域性訴求的競選中,如一八二四年,獲全國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很有可能不會贏得多數選舉人票。在兩人競賽的選舉當中,這種情形比較不會發生。不過由於各州選舉總票數與全國總票數的統計差異,在一八七六年海耶思與迪登以及一八八八年的哈理遜與克理夫蘭等選舉,也曾發生過這種情形。
美國為什麼還要有選舉人團?
選舉人團的過程是美國憲法原始設計的一部分。必須通過憲法修正案才能改變這種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第十二修正案擴大投票權,以及用各州普選作為選擇選舉人的工具,已大幅改變這一過程。
這些年來有許多不同的改變總統選舉過程的提議,如直接由全國民選,不過均未曾獲得國會通過而交由各州批准。修憲最普遍的方法是,必須由參眾兩院三分之二的大多數通過提出修正案,然後獲得四分之三的州批准。
至今有過哪些改變選舉人團的提議?
根據參考資料,過去兩百年來,國會內共提出過七百多個改革或取消選舉人團的提案。有關改變選舉人團的修憲提案比任何其他主題都多。美國律師公會曾批評選舉人團為「古老」而「曖眛」,其一九八七年的調查顯示,69%的律師贊成廢除。但對政治學家的調查卻支持繼續這個制度。大眾民意調查的結果則是多數支持廢除,一九六七年58%;一九六八年81%;一九八一年75%。
選舉人團制度的可行性可能受對第三黨態度所影響。第三黨在選舉人團制度中一向得票不多。以地區訴求為主的候選人,如一九四八年南卡羅萊納州州長史壯.塞蒙,一九六八年阿拉巴馬州州長喬治.華理士,在南方贏得不少選舉人票,雖可能影響選舉結果,但尚不足以真正挑戰到主要政黨的勝選者。最近一次第三黨或分裂黨候選人得票相當高的,是一九一二年的老羅斯福總統(進步黨,又稱穆斯公麋黨)。他在選舉人及普選票得票都是第二,但與第一名差距頗大(勝選需266張選舉人票,他得到88票)。羅斯.裴洛雖贏得一九九二年全國普選票的19%(聯合黨,改革黨的前身),但未得到任何選舉人票,因為他並沒有在任何一州或幾個州得票特別多。候選人贏得普選票的過半數或多數,在選舉人團就很有勝選的機會,但不是絕對的。
各州如何分配538張選舉人票?
選舉人票是根據每一州在國會參眾兩院的席位來分配。各州的票數每隔十年可能有所改變,視人口普查的結果而定。
人口普查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依據當時的人口數重新分配眾議院435個席位給各州。眾院席次重新分配便決定如何劃分各州的選舉人票。選舉人團中,每州每有一席眾院席位就是一張選舉人票,再加上兩張由參議院席位而來的選舉人票。
每州至少有三張選舉人票,因為美國憲法規定每州有兩位參議員和至少一位眾議員。除這535張選舉人票外,華盛頓特區有三張選舉人票,第廿三號憲法修正案賦予特區與人口最少的州相同的票數。
若某一州增加或減少一個國會選區,連帶也會增減一張選舉人票。今年人口普查結果出爐後,二00四年大選各州分到的選舉人票可能改變。
贏者全得和比例投票制有何差別?各有哪些州採行?
美國共有48州對選舉人團採贏者全得制。候選人只要贏得這些州過半數或多數(未過半數但比其他候選人多)的選票,便可得到該州全部的選舉人票。
唯有內布拉斯加和緬因兩州不採用贏者全得制。依照這兩州的比例分配制,所有候選人均可能分到選舉人票。例如緬因州有四張選舉人票和兩個國會選區。每一選區各有一張選舉人票,另兩張由全州「普選」決定。有可能候選人甲贏得第一選區,得一張選舉人票,候選人乙贏得第二選區,也得一張選舉人票,候選人丙雖在第一、二選區都以些微差距落後,卻得到全州普選的兩張選舉人票。這是可能出現的情況,不過最近的選舉中從未真正發生過。
美國領地的公民可以選總統嗎?
不可。按照選舉人團制度,波多黎各、關島、美屬維京群島及美屬薩摩亞等美國領地的居民,沒有選舉總統權。除了在各州和華盛頓特區有正式戶籍但住在美國領地的公民(以通訊投票或回到本州去投票)外,不能選舉總統。值得一提的是,在憲法第廿三修正案成立前,華盛頓特區居民也不能選舉總統。
各政黨可以授權美國領地的選民參與初選,選擇參加黨代表大會的代表。但這種程序並不影響選舉人團制度。
兩個候選人在同一州普選中平手,或對是誰勝選產生爭議怎麼辦?
平手的情況在統計學上可能性不大,甚至較小的州也不太可能。萬一兩候選人真的在州普選中平手,就得按照各州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平手的情況必須在重新驗票及州務卿認證選舉結果後,到十一月底或十二月初才會得知。聯邦法律准許該州舉行一次決勝選舉。
投票結果很接近的情況也可能導致決勝選舉,或是以法律行動決定誰是勝選者。依照聯邦法(第三號第五條),由州法律來主管這個問題及確定選舉人選舉的最終結果。該法規定,假如各州有法律規定如何決定選擇選舉人的爭議或訴訟,則必須在選舉人團開會前六日做出決定。
有關佛羅里達州選舉及投票常被提到的問題
須到達什麼百分比才可在初選中獲勝?
百分之五十一。
各選區須設置幾個投票機?
每一郡每滿四百個選民就須備有一個投票機,但一郡如有25%以上登記選民的年齡超過六十歲,則選務主管最少必須為每三百五十位登記選民設置一個投票機。
候選人、選民或納稅人如想要挑戰選舉結果,應向何處提出?
向巡迴法院書記提出;必須在選舉結果經認證後十天內,或驗票委員會因抗議而確認計票結果後的五天內提出。
候選人或選民若認為選舉結果有誤,應向何處抗議?
在驗票委員會接到抗議後確認結果前向該委員會提出,或在選舉當日子夜後五天內提出,這兩者以較/晚的日期為準。
二000年佛州總統選舉人
在佛州有登記的各政黨,九月一日向選務處確認總統及副總統候選人姓名。同時各黨提出25名選舉人的名單與其住址。各州擁有與其參眾議員人數相同的選舉人。經各政黨提名後,選舉人即宣誓一定投票給該黨的候選人。在佛州總統及副總統候選人贏得最多選票者,有權讓其選舉人獲認定為選舉人團成員。選舉人團將在十二月十八日在各州首府集會,選舉總統與副總統。這些選舉人票將於二00一年元月三日由參院議長確認,並主持在華府的計票工作。
法律問題及可採行的下一步驟
*是佛羅里達州啟動重新計票,當候選人得票差距低於0.5%時,必須進行這個程序。
*佛州的強制重新計票由選舉驗票委員會監督。該委員會負責為聯邦或全州選舉確認開票結果。成員包括州長(傑.布希)、州務卿(凱賽琳.哈里斯、及州選舉處主任(柯雷.羅勃茲)。(州長傑.布希,即喬治.布希之弟,已退出該委員會,不會參與確認選舉結果。)
*選舉結果要等到海外選票計算後才確認。海外選票必須在十一月七日前寄出,以郵戳為憑,並於十一月十七日前收到。
*在佛州選舉中投票、但認為其憲法權利(「一人一票」)受到侵害的選民,可向聯邦地區法院提出訴訟。此外,若懷疑有違反投票權利法之嫌疑,也可向聯邦地區法院提出控告。
*候選人或在佛州選舉中投票的選民,若懷疑有違法選舉行為,或「人民的意志」遭到破壞,可向佛州州法院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