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地球日專文(一)美國管制有害廢棄物執行情況
摘要
簡介
一九七六年美國國會通過資源保育回收法,其中為妥善管理有害與無害固體廢棄物,訂定了四種不相同卻彼此相關的計劃。雖然受該法規範的廢棄物中只有5%屬危險性,但人們提到該法時通常就是指有害的部分。根據該法C大項所建立的管制架構,是一套非常複雜的有害廢棄物管制系統,從有害廢棄物產生的一刻直到最後的處置為止,事實上是從出生到入土都加以管制。
這個管制系統的成功與完整性,基本關鍵在於其強而有力且廣泛完善的執行計劃,使該法中的管制規章與法律條文相吻合。
資源保育回收法C大項明定的廢棄物管理標準
此一「由生到死」的管制系統,針對有害廢棄物的辨別,有害廢棄物的生產、運送者,以及最後處理、儲藏或處置有害廢棄物的設施所有人和營運者,訂有法律上與管制上的要件與規定。這個系統的重要精髓是「有害廢棄物統一清單」,它從廢棄物產生的那一刻起便開始追蹤,一直到最後的處理、儲藏、或棄置為止。
該法的相關計劃是否能有效執行,端賴受其管轄之下的個人與企業是否遵守該法的各種規定與要求。因此資源保育回收法執行計劃的目標就是確保該法的法律條款與管制條款相吻合,並會強制採取必要行動以糾正違規行為。此一執行計劃有三個重點:監視守法情況,包括現場檢驗及資訊收集;執法行動;以及對守法的獎勵和輔導措施。
環保署或獲得授權的州,有多種執行方案可供選擇。在廣泛完整且具彈性的執行計劃中,列有民事行政行動、民事司法行動及刑事行動。重大罰則是民事制裁當中很重要的一環。正式行政命令的處分可包含每個違法日高達27,500美元的罰鍰,或吊銷、撤銷違法設施的許可證或臨時許可。刑事行動通常只在最嚴重違規的情況下才使用,其結果可能是罰款或坐牢。罰則包括每日最高50,000美元的罰鍰或最多五年的有期徒刑,到最高總額一百萬美元的罰鍰及最長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和環保署大多數的環境計劃一樣,資源保育回收法計劃也是分派給各州來負責,各州是我們在管理與執行有害廢棄物計劃上的伙伴。在採取民事與刑事司法行動上,司法部也參與其事。
有害廢棄物的進出口
美國支持強有力的全國執行計劃,以嚇阻非法跨國運送有害廢棄物及其它有害物質。最近幾年,環保署把執法與確保守法方面的心力,專注在國界上,致力於改進相關能力,以便追蹤跨國廢棄物、偵查違反美國法律或國際法的行為、指認和追查違法出口廢棄物者,以免他們藉此逃避處置廢棄物或以無礙於環保的方式加以重覆使用的費用。為偵查非法運送有害廢棄物,此計劃採用一種有效的通報暨追蹤系統及一套執行制度,其中包括實地檢驗與民、刑事制裁和懲罰。美國偵查和制止非法廢棄物走私的模式,建立在下列六個要素之上:有效的法律與管制計劃、國內跨部門合作、國際合作與聯繫、輔導守法措施、監視守法情況、及有效的反應行動。
廢棄物處理措施的執行
有害廢棄物的清理有若干法律來規範。在資源保育回收法管制下的設施,其過去和現在的活動或許已排放出有害廢棄物和有害成分,污染了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空氣。該法一般性的規定是,環保署應要求針對這些受管制設施所排放的危險物質,進行調查、清理、或復育。這個計劃稱為糾正行動。一九九六年環保署估計,約有五千個相關設施有可能成為採取補救行動的對象。環保署主要是根據一九八四年該法修正案所賦予的法律授權,來執行補救行動計劃。這些授權允許環保署,對於不論來自許可或未經許可的設施,向所有環境介質排放的有害廢棄物或有害成分,採取應對措施。
資源保育回收法另有一節則對地下儲存槽加以規範。這些規定僅適用於存放石油或有害物質的地下儲存槽。這些管制物質若滲出並污染環境,一般都歸因於腐蝕、安裝不當、溢出、或過量儲存。該法授權聯邦和州政府人員,向儲存槽所有人和運作者收集相關資訊,對儲存槽施以檢驗和取樣,對違反儲存槽標準的案例採行民事或行政行動,並在人體健康或環境受到威脅時,尋求法院強制令救濟。
資源保育回收法雖然建立了妥善管理有害和無害廢棄物的架構,但對於在不再使用或廢棄場址發現的有害廢棄物、或需要緊急應變的溢出廢棄物所造成的問題,卻無能為力。國會於一九八0年通過全面環境回應、補償和責任法,以期解決這類問題。這是個相當具有威力的法律。它訂立一套有害物質和各種污染物的回應計劃,並建立責任機制,授權聯邦政府要求經確認的相關各方面,負擔清理廢棄物的責任或費用。國會同時也設立了循環信託基金(有害物質特別基金),總統可以從中提取款項,處理確實已造成危害或有此危險的排放個案。清理污染場址有三種基本選擇:由環保署利用特別基金來進行清理,之後再來負責清理;或是由環保署和應負責的相關方面達成和解,由該方負責清理或支付清理費用。由於利用此一執法授權,確保製造污染的民間方面必須負起清理的責任,目前已使約七成的長期清理工作或費用,是由應負責的一方來負擔。
簡介
一九七六年美國國會通過資源保育回收法,其中為妥善管理有害與無害固體廢棄物,訂定了四種不相同卻彼此相關的計劃。雖然受該法規範的廢棄物中只有5%屬危險性,但人們提到該法時通常就是指有害的部分。根據該法C大項所建立的管制架構,是一套非常複雜的有害廢棄物管制系統,從有害廢棄物產生的一刻直到最後的處置為止,事實上是從出生到入土都加以管制。
這個管制系統的成功與完整性,基本關鍵在於其強而有力且廣泛完善的執行計劃,使該法中的管制規章與法律條文相吻合。
資源保育回收法C大項明定的廢棄物管理標準
此一「由生到死」的管制系統,針對有害廢棄物的辨別,有害廢棄物的生產、運送者,以及最後處理、儲藏或處置有害廢棄物的設施所有人和營運者,訂有法律上與管制上的要件與規定。這個系統的重要精髓是「有害廢棄物統一清單」,它從廢棄物產生的那一刻起便開始追蹤,一直到最後的處理、儲藏、或棄置為止。
該法的相關計劃是否能有效執行,端賴受其管轄之下的個人與企業是否遵守該法的各種規定與要求。因此資源保育回收法執行計劃的目標就是確保該法的法律條款與管制條款相吻合,並會強制採取必要行動以糾正違規行為。此一執行計劃有三個重點:監視守法情況,包括現場檢驗及資訊收集;執法行動;以及對守法的獎勵和輔導措施。
環保署或獲得授權的州,有多種執行方案可供選擇。在廣泛完整且具彈性的執行計劃中,列有民事行政行動、民事司法行動及刑事行動。重大罰則是民事制裁當中很重要的一環。正式行政命令的處分可包含每個違法日高達27,500美元的罰鍰,或吊銷、撤銷違法設施的許可證或臨時許可。刑事行動通常只在最嚴重違規的情況下才使用,其結果可能是罰款或坐牢。罰則包括每日最高50,000美元的罰鍰或最多五年的有期徒刑,到最高總額一百萬美元的罰鍰及最長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和環保署大多數的環境計劃一樣,資源保育回收法計劃也是分派給各州來負責,各州是我們在管理與執行有害廢棄物計劃上的伙伴。在採取民事與刑事司法行動上,司法部也參與其事。
有害廢棄物的進出口
美國支持強有力的全國執行計劃,以嚇阻非法跨國運送有害廢棄物及其它有害物質。最近幾年,環保署把執法與確保守法方面的心力,專注在國界上,致力於改進相關能力,以便追蹤跨國廢棄物、偵查違反美國法律或國際法的行為、指認和追查違法出口廢棄物者,以免他們藉此逃避處置廢棄物或以無礙於環保的方式加以重覆使用的費用。為偵查非法運送有害廢棄物,此計劃採用一種有效的通報暨追蹤系統及一套執行制度,其中包括實地檢驗與民、刑事制裁和懲罰。美國偵查和制止非法廢棄物走私的模式,建立在下列六個要素之上:有效的法律與管制計劃、國內跨部門合作、國際合作與聯繫、輔導守法措施、監視守法情況、及有效的反應行動。
廢棄物處理措施的執行
有害廢棄物的清理有若干法律來規範。在資源保育回收法管制下的設施,其過去和現在的活動或許已排放出有害廢棄物和有害成分,污染了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空氣。該法一般性的規定是,環保署應要求針對這些受管制設施所排放的危險物質,進行調查、清理、或復育。這個計劃稱為糾正行動。一九九六年環保署估計,約有五千個相關設施有可能成為採取補救行動的對象。環保署主要是根據一九八四年該法修正案所賦予的法律授權,來執行補救行動計劃。這些授權允許環保署,對於不論來自許可或未經許可的設施,向所有環境介質排放的有害廢棄物或有害成分,採取應對措施。
資源保育回收法另有一節則對地下儲存槽加以規範。這些規定僅適用於存放石油或有害物質的地下儲存槽。這些管制物質若滲出並污染環境,一般都歸因於腐蝕、安裝不當、溢出、或過量儲存。該法授權聯邦和州政府人員,向儲存槽所有人和運作者收集相關資訊,對儲存槽施以檢驗和取樣,對違反儲存槽標準的案例採行民事或行政行動,並在人體健康或環境受到威脅時,尋求法院強制令救濟。
資源保育回收法雖然建立了妥善管理有害和無害廢棄物的架構,但對於在不再使用或廢棄場址發現的有害廢棄物、或需要緊急應變的溢出廢棄物所造成的問題,卻無能為力。國會於一九八0年通過全面環境回應、補償和責任法,以期解決這類問題。這是個相當具有威力的法律。它訂立一套有害物質和各種污染物的回應計劃,並建立責任機制,授權聯邦政府要求經確認的相關各方面,負擔清理廢棄物的責任或費用。國會同時也設立了循環信託基金(有害物質特別基金),總統可以從中提取款項,處理確實已造成危害或有此危險的排放個案。清理污染場址有三種基本選擇:由環保署利用特別基金來進行清理,之後再來負責清理;或是由環保署和應負責的相關方面達成和解,由該方負責清理或支付清理費用。由於利用此一執法授權,確保製造污染的民間方面必須負起清理的責任,目前已使約七成的長期清理工作或費用,是由應負責的一方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