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自獨立以來,一直鼓勵科學和發明。它做到這一點的方法是促進思想的自由流通,鼓勵實用知識的發展和歡迎來自世界各地的行創造力的人才。 《美國憲法》本身即反映了這種鼓勵科學創造的願望。它授權國會,"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這一條款構成了美國專利及版權制度的基礎,它可確保在創造者未得到某種補償的情況下,他們的發明及其他作品不會被抄襲或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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