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
所有公民都應在宗教信仰方面享有按自己良知行事的自由。宗教自由包括獨自或與他人一道、公開或私下敬拜的權利,以及參加宗教儀式、宗教活動和宗教傳道而無需擔心遭受政府或社會其他團體迫害的權利。
° 不干涉宗教出版物、宗教教育或布道的內容。
° 尊重父母決定子女宗教教育的權利。
° 禁止煽動針對其他宗教的宗教暴力。
° 保護少數民族、宗教少數派和小語種人口。
° 允許人們享有與其宗教信仰相關的休息日和按其信仰慶祝宗教節日。
° 在不同宗教的成員就各種問題尋求共同點併合作解決全體人民面臨的各種挑戰的過程中,允許跨宗教運動蓬勃發展。
° 使政府和宗教負責人、非政府組織和新聞記者享有調查宗教迫害問題的自由。
° 尊重宗教組織自由參與公民社會和為社會作貢獻的權利──辦宗教學校、醫院和照顧老人以及進行其他有利於社會的項目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