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出版物


司法獨立
概述:何謂民主?

獨立的、職業化的法官是使法庭系統──即司法體制──做到公平、公正和有憲法保障的基礎。這種獨立性不意味著法官可以根據個人主張做決定,而是表明,他們可以自由地依法裁決──即使他們的裁決違背政府或涉案的權勢集團的意願。

  • 在民主體制下,法官不受來自民選官員和議員的政治壓力,從而使他們的公正性得到保障。司法裁決應該公正,以事實真相、法律依據、司法論證以及有關法律為基礎,不受任何限制或有關方面的不正當影響。這些原則確保所有人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

  • 法官有權審核公法並宣佈某項公法違反國家憲法。這是防止政府──即便是由多數民眾選出的政府──濫用權力的一項重要機制。但這項權力要求法庭必須獨立,並具備依照法律而不是政治因素做出裁決的能力。

  • 法官無論經選舉還是通過任命產生,都必須享有法律保護的職位穩定或享有終身制,以使他們在做出裁決時不必擔心可能受到當權者的壓力或攻擊。公民社會認識到職業法官的重要性,因此為他們提供充份的培訓和薪金。

  • 法庭系統的權威及合法性主要來源於人們對其公正性的信賴,即它被看作是一個"不帶政治色彩的"政府分支。

  • 但國家法庭同其他機構一樣,不可避免公眾的評論、監督和批評。所有人都享有言論自由,包括法官及對法官持批評態度的人。

  • 為確保法官秉公執法,司法系統的職業道德要求他們退出(或稱迴避)審理同他們有利益衝突的案件。

  • 在民主制度下,不能因法官受到無足輕重的投訴或受到政治批評而將其解職。只有在他們有嚴重罪行或違規行為時,才能通過由立法機構或特別法庭進行的冗長複雜的彈劾(提出指控)和審判程序將其解職。

  • 獨立的司法系統使人民相信,法庭的決定是基於國家法律和憲法,而不受制於政治風雲的變幻或一時的多數派壓力。這種獨立性使民主制度下的司法體製成為對人民權利與自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