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簡介
法治
Rule of Law
人類歷史上有很長一段時間,法律都只依循統治者的想法。相反的民主制度則建立起由公民意志所決定的法律。
在民主制度下,審判可對大眾公開,圖中為一群美國青少年上公民課程的情況。(Matt Rainey/Star Ledger/CORBIS) |
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法治保護基本政治、社會與經濟權利,保障公民免於暴政或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法治意指無論是總統或一般人民,所有個人都立於同等地位,沒有人能超越法律之上。民主政府依法行政,本身也受到法律的約束。
居住於民主制度下的人民願意服膺所屬社會中的法律,因為這是全體公民制訂的律法與規範。當法律是由必須遵守法律的人所制定時,才能達到最理想的公平狀態。不論貧富、不論是種族上的多數族群或宗教上的少數族群,不論是執政黨或和平的反對黨 – 所有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一個民主國家的公民願意服從法律,是因為他們知道,無論如何,他們服從的都是自己所制訂的法律。一旦法律訂定之後,身為制訂者的公民就必須遵守所有法律與民主制度的規範。
法治是相當複雜的,上圖為2005年華盛頓州開始審理一項不當解僱員工的訴訟案件狀況。 (Ted S. Warren/AP Images) |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歷史上每個社會中,掌管犯罪審判系統的人、都可能濫權或走向專制。以國家的名義,監禁人民、沒收人民資產、拷問、流放、以違反法律公平的方式執行權利,也沒有經過正式的控告程序。沒有任何民主社會能容忍這樣的濫權。
每個國家都有維持秩序、處罰犯罪行為的權利,但其依循國家法律而定的規範與準則、必須公開且明確 – 而不是秘密地、武斷地、遭受政治力的操弄 – 也必須對所有人一視同仁。這也就是合法訴訟程序的意義。
為了讓正當法律程序得以貫徹,在民主國家中已逐步形成下列規範:
- 警察在沒有出示合理的法院搜索令之前,不得搜索任何人的家。秘密警察深夜敲門的事,在民主社會中不可能出現的。
- 必須有載明懷疑違法指控的拘票,才能進行逮捕動作。另外,在人身保護令的規範下,每個被逮捕的人都有至法院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若法院判決不得拘捕,就必須立即釋放。
- 被指控犯罪者在受審之前,不得延長羈押時間。必須快速進行公開審判,當面與原告進行對質。
- 被告未判決之前,若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低,當局必須同意保釋或有條件釋放嫌疑犯。
- 不得強迫個人作出不利己的證詞。此項非自願自白的禁令必須嚴格遵守。在任何情況下,警方都不得進行任何拷問,或身體、心理上的虐待。
- 一事不再理,一罪不兩罰,同一項罪行一旦由法院宣告無罪,便不得再次申請審理。
- 法不溯及既往。由於執法機關有濫權的可能,因此事後追溯法(ex post facto laws)也在禁止之列。這些法律是事後才制訂的,可能會造成行為發生時並不違法、但法律制訂後卻變成違法的情形。
- 禁止殘酷或異常的刑罰。
以上限制均不會對國家的公權力造成絲毫影響。相反地、民主社會中的刑事司法制度(criminal justice system)能有效規範當局對所有人民能進行公平審理,在保護個人安全的同時,也能確保大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