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的政府
Three Pillars of Government
部分民主社會結合了總統制與內閣制的元素。上圖為2007年印度總統帕蒂爾(Pratibha Patil)抵達就職典禮的狀況。 (AFP/Getty Images) |
如前所述,透過自由的選舉,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將法律定義的權利授與國家領導人。在憲政民主制度內,政府權利區分為立法單位制訂法律,行政單位加以執行,司法單位則以半獨立的模式運作。這些部門有時被形容為「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然而在實際運作上,權利分割並非十分明確,多數的現代民主國家中,上述三權互有重疊、共負其責的部分和分割明確的部分幾乎一樣多。立法機關會試圖透過縝密的法規管理國家計畫,行政機關會定期參與法規制訂的細節,而立法與行政單位人員在許多議題上都會參與司法領域的公聽會。
行政權(Executive Authority)
在民主國家中,限制行政權的方法有三: 一是上述的權力分立,立法、司法機關可以制衡行政機關;二是基本人權由憲法保障,不容行政機關濫權;三是定期舉行選舉。
英國國會中的下議院,是全球歷史最悠久、也最成功的民主制度體現地點。 (Deryc Sands/UK Parliament Copyright) |
獨裁主義或其他批評者常會有一種誤解,認為民主制度缺乏壓制的力量,也缺乏統治的權力。這種看法有其根本上的錯誤,民主制度中必須限制政府的權力,但並非讓政府失去權利。
現代民主中的行政權通常由以下兩種方式之一組成:內閣制(parliamentary system)或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
在內閣制中,由立法機關中的多數黨(或願意共同治理國家的政黨聯盟)組成政府的行政單位,由首相負責領導。在內閣制中,立法與司法兩者並非完全切割開來,因為首相與內閣成員都是由國會議員組成;首相也仍然是國家的領導者。
相反地,在總統制中,總統與立法機關官員選舉分開獨立進行。總統與立法機關各有獨立的權利基礎與政治擁護者,得以相互監督與制衡。.
當然每個制度都各有其優缺點存在。
「忠誠反對黨」會對政府提出批評與檢視,圖中為西班牙反對黨對媒體發言的畫面。(Bru Garcia/AFP/Getty Images) |
當今多數民主政體採行的內閣制,訴求該制度的快速回應與高度彈性。內閣制政府,特別是透過比例代表制選出的內閣制政府,多朝向多黨化發展,即使相對勢力較小的政治團體,亦能於立法機關中有代表席次。因此,少數族群仍能參與最高層級的政治決策過程。而包含聯合政府的瓦解,最強政黨失去人民對它的授權,首相辭職與新政府組成或舉行選舉 – 都能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完成。
內閣制最大的缺點在於高彈性與權利分享背後的問題:缺乏穩定性。脆弱的多黨聯盟,可能在政治危機一出現時就隨即瓦解,造成政府官員任職時間縮短,無法解決困難的政治議題。另一方面,有的內閣制則因為擁有強勢的多數黨,而能呈現較為穩定的發展。
總統制的主要訴求為能夠直接負責、持續性與績效。依據法定年限由人民選出的總統,不論其政黨傾向為何,可宣稱自己的權利來自於人民的直接選舉。透過創造各自獨立但理論上平等的政府分支機構,總統制希望建立的是強有力的行政與立法單位,兩者均能執行人民指派的任務、也能相互監督與制衡。
法官的專業是抵抗社會與政治壓力的最佳防禦工具。 (Frazer Harrison/Getty Images) |
總統與國會議員分開選舉的缺點,在於可能產生政治僵局(stalemate)。總統在國會可能因為沒有足夠的政治盟軍,而無法執行規劃的政策;但總統可運用否決權(行政機關在特定狀況下宣告立法機關通過之法令無效)防止國會議員通過自肥法案。近代的政治學家紐斯達(Richard Neustadt)形容美國的總統職權「不是命令權,而是一種說服權」。他的意思是,一位美國總統希望立法機關通過自己所偏好的法令,或至少能阻止政治對手通過他不同意的法案,他必須贏得公眾的政治聲望,同時能夠在立法機關中尋獲有效的結盟關係。
立法的範圍
不論位於內閣制或總統制度之內,人民遴選出的立法機關都是代議制民主,進行審議、討論、通過法案的主要場所。他們並不是所謂的「橡皮圖章」議會,只會依循獨裁君主的決策去通過法律。
國會議員可針對政府官員的行為與決策提出質疑,核准國家預算,確認法院與部會高級官員的任命。部分民主國家的國會設有委員會,提供立法者一個公開檢視全國議題的機會。國會議員會以實際力量支持政府、或是扮演忠誠政治反對黨的角色,提出不同角度的政策與規劃。
國會議員有責任盡其所能明確表達出自己所有的看法。但仍必須遵循民主制度中容忍、尊重、妥協等規範,為全體人民的福祉取得議會中的共識 – 而不止是為本身的政治支持者著想。每一位國會議員都必須在大眾福利與地方選區人民所需的兩者之間,找出自己的平衡之道。
內閣制缺乏總統制中分權的特性,因此必須依賴議會本身的內部政治動能,才得以監督及制衡行政部門。這常常造成單一反對黨形成「影子內閣」,或造成眾多反對黨之間的競爭。
2005年在羅馬法庭內,一名法官結束一項刑事案件的審理,正要離開;法官的服裝反應出幾世紀以來的法律傳統。 (Alessandra Tarantino/AP Images) |
獨立的司法體系
獨立與專業的審判是公平、公正、受憲法保障之法院體系的基礎。這種獨立並非意指法官可憑個人喜好做出決策,而是指他們可以自由地做出合乎法律的判決 – 即使該判決與政府產生牴觸、或有當權政黨涉案時,也不會有不同判決出現。
在民主制度中,憲政架構與政府司法單位的聲望,確保司法可獨立於政治壓力之外。因此,司法裁定不受到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的限制或不當影響,可做到完全依據案件的實情、法律上的論證與相關法規,而做出公平的判決。這些原則也確保了所有人都能獲得公平的法律保護。
法官檢視公法(public law)並宣稱該法有違國家憲法精神的權利,是針對政府有可能濫權所訂定的基本監督機制 – 即使政府是由多數人遴選出來的也必須受此監督。但此權利必須在法院享有完全獨立、無黨派色彩、且能完全依據法律而非政治考量做出判決的前提下,才可能發生效力。
不論是遴選或任命的法官,都必須擁有法律賦予的工作保障與任期,如此一來他們才能在不懼壓力的情況下、或是不懼當權者攻擊的情況下,做出公正判決。為了確保公平,司法道德要求法官們在遇到與個人利益有所衝突的案件時,必須退出該案的審理工作(或要求「撤換」自己)。信任法院體系的公平 – 該機構被視為政府裡「非政黨」的單位 – 是其效力與正統性的主要來源。
民主制度下的法官不能因為遭受輕微抱怨或遭受政治批評,就予以撤換。只有在嚴重罪行或違法案件時,不論是在立法機關或面對獨立的法庭陪審團,均需經過長時間複雜罷免程序(提出控告)與審判下才能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