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憲政體
Constitutionalism
憲法內容包含國家政府的基本義務、以及國家權利的限制,是所有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制度。
1787年於費城頒佈的美國憲法 (Bettmann/CORBIS) |
憲法:最高法律
憲法中為保障全民福利,明確定義出社會的基本目的與願景。所有公民、包含國家領導人在內,都必須服膺憲法,是全國的最高法律。
憲法通常編纂於獨立的文字檔案中,建立國家政府的職權,提供基本人權的保障,並提出政府的基本運作流程。憲法通常以過去未成文但大眾廣為接受的慣例與判例編纂而成,以美國憲法為例,就是以英國習慣法與十八世紀思想家嘗試定義的人權,作為訂定憲法的基本概念。
立憲政體認同民主,可靠的政府必須嚴格遵守憲法中對政府權利的限制。所有其他的法律,都必須符合憲法的精神。在民主制度中,政治獨立的司法系統讓人民有權質疑他們認為違憲的法令,並尋求法院對政府或官員的違法行為做出糾正的指令。
儘管憲法擁有耐久、長期不變的特質,必須能在不合現狀之前做適當的改變與調整。全世界最久的一部成文憲法、也就是美國憲法,包含六項條文與二十七條修正案。前十條修正案為知名的權利法案。而此成文憲法也是許多司法判決、法規、總統選舉與訴訟案的基本大法,這些依附於憲法之下的規範,在過去兩百多年來也讓美國憲法得以符合潮流、適用於現代社會。
一般來說,對於國家憲法的修正、更改流程,有兩學派的不同意見。其一認為憲法應採用複雜的流程,在絕大多數人民同意修憲的情況下、經過許多步驟後才能執行,這樣一來將使得憲法的修改相當罕見,只有獲得實際大眾支持的重大原因,才能加以修改,這是美國採行的模式。
許多國家採用較簡單的修憲方法,認為所有修正案應先通過立法機關認可、然後由選民在下一次投票中公決。這種作法下憲法的修正歷程將會相當冗長。
在美國聯邦制度下,警政與教育等制度多數由地方層級政府自理財源與管理。(Cheryl Hatch/AP Images) |
聯邦制:分散權力
自由的人民可選擇其中一種多數人同意的憲政架構,執行方式有很多種。有些民主制度中有單一的政府。另一種方式則為聯邦體系的政府 – 政府權利由地方、地區和國家政府共享。
以美國為例,是一個由各州組成的聯邦共和國家,各州有獨立法律與職權不受聯邦政府支配。不像英國、法國的行政單位是單一的架構,美國國家層級的力量有顯著的成長,但各州仍然在如教育、健康、交通與法律執行上,擁有重要的權責。接下來,美國各州也依循聯邦模式,將教育與警政功能、透過授權教給各地社區來行使。
聯邦系統中的政權與職權分配,並非井然有序的 – 聯邦政府、國家、地方單位都可能在像是教育與刑事審判等議題上,發生職權重疊甚至衝突的狀況 – 但聯邦制度可讓公民參與的機會最大化,而這正是民主社會中最重要的功能;美國人相信聯邦架構能有效保護個人的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