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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s Release

未滿十四歲兒童申請美國護照父母同意書新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生效

自2004年11月1日起,美國在台協會將要求,為未滿十四歲子女申請美國護照時,若只有父或母一方出面,必須出具不能前來的父或母另一方的書面同意書,且該同意書須經過公證。

過去,美國在台協會只要求出具不能前來的父或母一方的書面同意書。現在這份書面同意書必須經過公證,以英文書寫,且必須註明不克前來的父或母一方無異議同意發給小孩護照。美國在台協會美國公民服務組可以公證這一份書面同意書,且這項公證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這種書面同意書也可經由台灣的地方法院公證。

美國在台協會非常希望父母雙方皆能夠親自前來為未滿十四歲的小孩申請美國護照。

為防範詐騙和孩童誘拐事件,美國國務院已修訂有關父母書面同意書的規定。有關申請美國護照事宜,請參閱美國在台協會網站,網址﹕http://www.ait.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