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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發布《2002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美國國務院發布《2002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Original URL: http://usinfo.state.gov/regional/ea/mgck/archive02/1007powell.htm
美國國務院發布《2002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美國國務卿科林·鮑爾於10月7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就國務院發布《2002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發表演講。

國務卿鮑爾說:"在我們美國人民走過的整個歷程中,我們對宗教自由的承諾歷來處於核心地位。我們的許多前輩為擺脫宗教迫害踏上這片土地,尋求信奉宗教的自由。他們為建立一個人人能夠在無所畏懼、不受歧視,不受壓制的情況下自由信奉宗教的社會奠定了基礎。

美國人民現在生活在一個信仰與自由繁榮興盛的國度。全體美國人因受惠於自由而心懷感激,我們堅決與全世界所有受到宗教迫害的人民站在一起。

我們堅信,宗教自由是每一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這項權利的存在不容置疑。這項權利是《世界人權宣言》和眾多其他國際文件記載的神聖原則。

這份報告分別記錄了世界各國宗教自由的狀況,非常有必要地把某些政府蔑視國際法和無視人的基本尊嚴的行為公諸於眾,這些政府阻撓本國人民遵循自己的意願行事和信奉宗教,人們這樣做甚至會面臨危險。必須把這些政府的行為公諸於眾。我們在這份報告中正是這麼做的。

這些侵犯個人自由和個人尊嚴的行為絕對不可容忍,也無法以任何文化、任何教義和任何國家的名義進行辯解。有一種觀點說,任何國家為了安全或穩定需要鎮壓宗教信仰者,或不允許促進宗教寬容。美國堅決駁斥這種觀點。絕沒有任何理由進行宗教迫害或持不寬容態度。

這份報告將為與其他國家就如何能最好地共同努力制止侵犯這一基本人權的行為,如何促進全球各地的宗教自由展開討論提供基礎。我們希望,本年度的報告將有助於我們更接近於地球上人人享有宗教自由的理想成為現實的日子。"

下面是《2002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的序言導言概要中國部份(包括西藏、香港與澳門)中國(台灣部份),由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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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序言

起草這份報告的原因

遵照1998年通過的《國際宗教自由法》(IRFA)第102(b)條款的規定,國務院向國會提交了這份報告。這項法律要求國務卿在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任所大使的協助下,向國會提交"一份國際宗教自由年度報告,作為對最新人權報告的補充,提供更多有關國際宗教自由情況的詳盡信息"。這份有關世界各國情況的年度報告分為195個部份。

起草這份報告的方式

1993年8月,國務卿採取措施加強我國駐外使館的人權工作,要求各使館的所有部門提供有關信息並核實有關踐踏人權行為的報告,同時為將使館的工作計劃同推進人權和民主聯繫起來做出新的努力。1994年,人權和人道事務局經過改組,被重新命名為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反映了對人權、勞工權利和民主等相互聯繫的問題採取了更全面和更有針對性的處理方式。1998年,國務卿成立了國際宗教自由辦公室。2002年5月,約翰·V·漢福德(John V. Hanford, III)宣誓就任第二任負責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的無任所大使。

2002年的年度報告涵蓋的時期為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反映了國務院、駐外機關事務局和其它美國政府機構數百名工作人員一年的辛勤工作。我們的駐外使館起草了報告的初稿,在這一段時期內從各種來源收集信息,其中包括政府和宗教負責人、非政府組織、新聞工作者、人權觀察組織、宗教團體和學者。這種信息收集的工作可能是危險的,美國駐外官員經常在艱難甚至危險的條件下,盡心竭力對有關踐踏人權的消息進行調查,觀察選舉的情況並援救那些因信仰宗教而處境危險的人。

各使館完成的初稿被送交華盛頓,由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局下屬的各國報告與難民事務辦公室會同國務院其他辦公室以及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所任大使辦公室進行認真審閱。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所任大使辦公室對代表國務卿提交的報告負最後的責任。國務院官員依靠各自的信息來源對有關報告進行核實、分析和修改。信息來源包括各方面提供的報告,其中有美國人權組織和其他人權組織、外國政府官員、聯合國和其他國際性及地區性組織和機構的代表以及學術界的專家和新聞媒體。國務院官員還向研究宗教歧視和迫害問題的專家、各種信仰的宗教領袖以及法學專家徵求意見。報告的指導原則是保證所有的相關信息都盡可能得到客觀、徹底和公正的評估。

本報告將被作為制定政策、開展外交、提供援助和培訓及分配其他資源的參考。根據《國際宗教自由法》的規定,本報告還將作為決策依據,以確定那些從事或縱容"特別嚴重侵犯"宗教自由行為的國家。根據《國際宗教自由法》,本報告不點名指出那些在這方面和其他方面有侵權行為的國家,但是美國政府已經或將與這些國家單獨進行接觸。本報告還將成為美國政府與民間組織進行合作的基礎,以促進對國際公認的宗教自由權的尊重。

用語說明

在許多情況下,《國際宗教自由報告》表示,某一個國家"大體上尊重"宗教自由權。使用"大體上尊重"一詞是因為保護和促進人權涉及動態變量,在不限定條件的情況下,無法精確地說明任何一個政府是否全面尊重這些權利,即使對於情況最好的事例也是如此。因此,"大體上尊重"通常用於描述所有力圖最充份地保護宗教自由的國家。本報告以"大體上尊重"表示對宗教自由最高程度的尊重。

 

導言

宗教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權之一,也是長期以來為美國所崇尚、為美國人民所珍視的一項自由。美國政府的政策在於促進全世界每一個人的宗教自由,不分宗教、種族、文化和民族。我國的政策旨在鼓勵其他國家遵守國際人權標準,推動美國所關心的基本事務,促進美國的基本價值觀。提倡宗教自由歷來都是我國整體人權政策的一部份。宗教自由作為一項外交政策目標,因1998年通過的《國際宗教自由法》受到更高的重視。《國際宗教自由法》要求提出本報告。

美國堅決維護宗教自由

美國提倡宗教自由有幾個原因。首先,追求宗教自由是美國歷史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在我國建國初期,關於人人都享有基本的權利,依照個人的意志崇奉自己的信仰、進行禮拜和遵行各自的習俗的觀點,成為美國人民的核心信念。宗教自由是列入我國憲法的第一項權利,被稱為"第一項自由",因為我國的創建者們認為宗教自由是民主和其他基本人權的支柱。

宗教自由的實現並非易事。今天美國人民享有宗教自由,但並非歷來如此。我們的歷史並不完美,但正是因為這段歷史,我們格外堅定地保衛我們所贏得的一切。正是因為這段歷史,我們信心百倍,決心幫助我國境外那些因自己的信仰而遭受苦難的數以百萬計的人民。事實上,與過去幾個世紀一樣,很多崇尚這項自由的人都是為逃避他們本國的宗教迫害而來到美國避難的新移民。

其次,宗教自由的重要性和適用性四海皆準。宗教自由是我國《獨立宣言》所承認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之一 ── 一種不是由政府賦予的,而是每一個國家和每一種文化的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這條真理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中得到了肯定,這份在所有國際人權文件中最為重要的宣言強調,"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因此,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

不言而喻,這些文字體現了一個重要觀念,對接受包括宗教自由在內的各項人權具有關鍵意義。對普遍人性的信念超越了文化、種族、宗教和其他差異。1948年的聯合國各國代表目睹了納粹主義惡意強調種族和文化差異的行為,也看到殖民政權統治下近似的情況。代表們決心闡明人類大家庭存在的事實,這個人類大家庭由被賦予同等尊嚴和價值的人組成,不分種族、文化、宗教、貧富或任何其他差別。

其三,促進宗教自由不僅與發展民主有著密切的聯繫,也與促進其他基本人權和民權息息相關。一個承認和保護宗教自由與良心自由的政府必然理解人類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尊嚴。這樣的政府很有可能通過法治保護人類尊嚴必不可少的其他權利,如不被任意逮捕或關押,或不受酷刑和不被殺害等。

這樣的政府還更有可能保護與宗教自由最密切相關的權利,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和集會自由,以及父母按照他們的信仰養兒育女的權利。總之,這些權利構成了民主發展的溫床,不僅有利於推進民主體制和民主程序,如代議制政體和自由選舉,還可弘揚民主的風氣,其中包括政府和公民珍視和促進人類尊嚴的意識。美國在推動宗教自由的同時,也正加速傳播民主。更多的民主意味著社會更穩定,經濟更繁榮。

最後,美國的宗教自由政策是反恐怖主義戰爭的一種方式。2001年的9.11事件對這一政策有著深刻影響。"基地"組織的襲擊突出了這樣一個現實:有人能夠並實際利用宗教達到邪惡的目的,在一些情況下他們僅僅為了得到實現圖謀的手段,不惜任意擺布他人的生命,不惜草菅人命。不過,這並非人類社會出現的新現象。在後冷戰時期的世界上,一些學者預言宗教間的差異可能成為各種文明之間發生大衝突的一個原因。

無論這些理論是否得到驗證,9.11事件使美國的宗教自由政策更為利害攸關。美國的宗教自由政策獲得成功,將成為最有效最持久的對策之一,不僅可用於解決宗教迫害和宗教歧視問題,而且有利於制止因宗教問題引發的暴力和可能發生的"各種文明之間的衝突"。

理由是顯而易見的:哪裡的政府保護宗教自由,哪裡的公民視宗教自由為有利於社會的好事,就沒有理由進行宗教迫害,因宗教問題引發的暴力也就失去了根基。這類社會不僅寬容宗教的差異,而且社會的許多成員都認為,篤信宗教是人類自由和尊嚴的組成部份。人們認識到,宗教信仰最好的結果能促使公民奮發有為,樂善好施,促使社會穩定安寧。布希總統在國內和國外都曾強調過這一點。人們還知道,剝奪人的宗教自由權利便是最殘酷地剝奪人性。自由的核心便是有權探詢人類的起源、天性、價值觀和命運等基本問題,有權根據由此而來的義務進行祈禱和生活。

國際宗教自由事務辦公室

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任所大使辦公室現已成立四年。這個辦公室於1998年夏天成立,擔負促進全世界宗教自由的使命。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任所大使作為總統和國務卿的國際宗教自由事務首席顧問行使職責。

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任所大使及其工作人員負責觀察全世界發生的宗教迫害和宗教歧視情況,並為減少侵權行為制定策略。同樣重要的是,他們制定促進宗教自由的戰略,一方面為了消除迫害的根源,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促進美國其他的基本事務,如保護其他的核心人權,鼓勵發展壯大成熟的民主政體和進行反恐怖主義戰爭等。

這些戰略通過各種方式實施,利用現有的一系列外交手段,其中包括同外國政府的正式和非正式雙邊談判,參與聯合國和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等多邊組織的活動,同從事人權和宗教事務的非政府組織合作,並與受迫害的人見面。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任所大使及其工作人員常常同其他美國官員一道,在特定的危急事件中直接進行幹預,使宗教人士免遭迫害,或預先防止受到進一步的迫害。

在所有的情況下,由經驗豐富的外交官和其他文官組成的國際宗教自由事務辦公室都同國務院、美國政府和美國駐外機構的有關人員密切合作。駐外美國外交官員站在我國宗教自由政策事務的前沿。他們和國際宗教自由事務辦公室開展的很多工作見總論的第三部份。但他們採取的某些行動仍不能被公諸於眾,以便保護涉及的有關人士。

本年度報告

1998年的《國際宗教自由法》(IRFA)規定了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無任所大使的職責,並要求提交國際宗教自由年度報告。本年度的報告是第四份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旨在確立全世界宗教自由狀況的基本事實,既是為暴露存在的問題,也是為美國宗教自由政策提供一個基本依據。過去的三份報告都受到有侵權行為的政府的批評,但同時也受到提倡人權的非政府組織的贊揚,被稱為全世界宗教迫害行為的權威記錄。

在我開始擔任美國負責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的第二任無任所大使之時,我希望對國務院國內外的所有工作人員表示感謝,因為是他們使這份報告成為可能。我特別感謝我國在世界各地的人權事務官員和國務院各國報告與難民事務辦公室人員的辛勤工作,他們為起草這份報告進行了長期艱苦的努力。我還希望對國會在這個問題上兩黨一致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謝。最後,我還要感謝我本人所在的國際宗教自由事務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他們孜孜不倦為所有的人獲得宗教自由的精神堪稱楷模。

為了實現我們的目標,促進和保護所有人的宗教自由,茲提交第四份國際宗教自由年度報告。

約翰·V·漢福德 (John V. Hanford III) 
負責國際宗教自由事務的無任所大使

(序言和導言部份完)

概要 

(原始 URL: http://usinfo.state.gov/regional/ea/mgck/archive02/2002rfexe.htm)

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UDHR)宣告了"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可分割的權利"。宣言指出,"對人權的無視和蔑視導致野蠻行徑,激怒了人類的良知"。 它宣告,一個讓人人享有信仰自由的世界的到來是人類的最高期望之一。宣言第18條提出,"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不開地通過教義、實踐、禱告和儀式表達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今天,世界上有數項要求成員國尊重宗教自由的國際協議。世界上絕大多數政府通過簽署這些協議,致力於保護所有生活在自己國家中的人的宗教自由權利。

盡管有這些得到普遍接受的旨在保護宗教自由的國際手段,然而一些國家的行動與承諾仍然存在巨大差距。世界大部份人口居住在宗教自由權利受到限制或遭到禁止的國家。這種言行不一致的現像可從幾方面得到解釋。

最令人不安的原因是極權或專制政權的繼續存在。這些政權執意控制宗教信仰和活動,其結果必然是迫害。一些政權敵意對待宗教少數派或所謂"未經批準的"宗教,還有一些政權則容忍從而鼓勵了迫害或歧視行為。盡管針對宗教弱勢群體的暴力可能會產生於幾方面原因 ─ 如族裔或安全威脅感,但是多種原因並不一定降低宗教的重要性。一些政府 ─ 通常是民主的或者是爭取民主化的政府 ─ 採取了歧視性的立法或政策,優待受到推崇的宗教,歧視其它宗教。

西歐一些民主國家採取的政策,使非主流宗教受到玷污,造成這些宗教被不加區別地、而且時常是被不確切地劃為危險的"教派"或"邪教"。這種做法十分令人擔憂,因為其它一些正在爭取民主化的國家以及一些非民主國家正在採取"反邪教"的立法和政策,這些立法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效仿西歐的做法。在非民主國家,由於缺乏人權和法治傳統,"反邪教"法可能得到輕易實施,從而導致信奉宗教信仰的人受到迫害。

要求宗教組織在開展諸如祈禱等活動之前必須注冊的做法,其本身就容易導致地方政府的橫加管制,即使中央政權的本意是一視同仁地實行這些要求。而且,不應濫用對少數團體的破壞和不法行為的正當擔憂,導致宗教受到不正當的玷污。

這份報告沒有忽視歷史、文化和傳統對宗教自由政策的影響。一個國家的社會生活可能已經受某種宗教的主導達數百年之久,因此比較難以接受在文化和神學意義上具有挑戰性的新的信仰。然而,傳統和文化不應該用來作為限制真正宗教信仰或其合法表現形式的法律或政策的依據。國際公約允許合法限制宗教活動,但是這些公約的履行必須慎重而公正、盡可能有約束和一視同仁。

歸根結底,每個國家有關宗教自由的政策和實踐必須符合國際準則。美國認識到自己按照這些準則捍衛和保護宗教自由的責任。

《概要》分三部份。第一部份列出宗教自由受到限制的國家,並將它們的行為和政策分為五個類別。第二部份列舉政府已採取措施促進或保護宗教自由的國家,即便其中多數國家仍存在嚴重問題。第三部份介紹美國政府採取的、鼓勵其它國家促進宗教自由的行動。

讀者應注意,根據行為模式或情況分類,有些國家被列入《概要》的一個部份以上。在第一部份中,有些國家可以被列入五個類別中的不只一個類別;但是為了簡明扼要起見,一個國家只被列入最能反映它存在的根本性的宗教自由障礙的一個類別。

第一部份:國際宗教自由面臨的阻力

對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動的極權或專制控制

極權和專制政權的特徵是高度控制思想和言論自由,特別是控制不同意見。鑑於宗教的內容、宗教活動本身會對主導意識形態產生的威脅(通常導致信徒轉而忠於國家範疇之外的某一權威)以及宗教組織帶有的民族個性 ─ 或三者兼而有之,這些政權往往視一些或所有宗教組織為國家的敵人。當有一個或多個這種因素存在時,便會出現政權對宗教的壓制。

  • 緬甸
    緬甸政府繼續視宗教自由為對國家團結的威脅。它通過其無所不在的內部安全機器,普遍滲透或監視包括宗教團體在內的幾乎所有組織的集會和活動。緬甸政府對包括宗教出版物在內的所有出版物實行控制和審查,有時禁止戶外集會。政府當局繼續偏護處於主導地位的小乘佛教,但同時也控制並限制該教神職人員的活動和言論。政府系統地限制佛教神職人員為推進人權和政治自由所進行的努力,阻礙和有時禁止非主流宗教建造新的祈禱場所,並在一些地區強行推崇佛教獨尊。據可靠來源的報導,緬甸軍隊強行迫使數百名基督教那加部落成員皈依佛教。反穆斯林暴力仍在繼續;有報導說,對穆斯林旅行和祈禱活動的限制有所增加。
  • 中國
    未經批準的宗教和精神運動組織依然受到監視,有時受到嚴厲壓制。中國政府繼續將宗教活動限制在政府批準的組織範圍以及注冊的祈禱場所內,繼續控制宗教組織活動的發展和範圍,以防止可能出現在政府控制之外的權威。中國政府繼續並在有些地方加強開展全國性運動,貫徹要求一切宗教活動場所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局注冊和受官方宗教"愛國"組織監督的條例。同往年一樣,中國政府打壓政府控制之外的家庭教會,這些家庭教會被認為規模過大或信奉政府認為威脅到國家安全的信仰。警方查封了"地下"清真寺、寺廟、講習班、眾多天主教堂和屬於新教的"家庭教會",其中許多擁有相當數量的成員、財產、財力資源、網絡;政府並禁止它所認為的"邪教"組織。未經批準的組織的負責人尤其經常受到騷擾、審問、拘留乃至包括拷打在內的體罰。這些組織的成員也可能遭到同樣的虐待。政府繼續粗暴壓制法輪功以及其它被之稱為"異端邪說"的組織。多方來源的報導說,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遭到逮捕、拘留和監禁;自1999年以來,幾百名法輪功學員在被關押期間死亡。在西藏,宗教繼續受到高度壓制,政府在尊重宗教自由方面的表現仍然很差。宗教活動持續受到限制,但是總體而言,對這些限制的執行沒有前一年嚴格。警方繼續鎮壓穆斯林宗教活動,查封被指控支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離主義的祈禱場所。一些維吾爾族人和其他穆斯林指控政府以當前的抗擊恐怖主義鬥爭為由,加強對新疆宗教活動的鎮壓。
  • 古巴 (譯文從略)
  • 寮國
    盡管出現一些有限的改善,但是宗教自由繼續受到限制。寮國人民革命黨(LPRP)以及寮國政府仍然狹義地解釋憲法中有關宗教自由的條款,從而禁止所有人的宗教活動,特別是禁止那些位於主流佛教之外的宗教少數派的活動,尤其是基督教的活動。雖然官方的公開聲明承認有不同宗教的存在,但這些聲明強調它們會造成份裂、分擾和不穩定。包括佛教在內的所有宗教組織都生存在一個司法主觀的環境中,許多官員將憲法解釋為禁止任何勸教或皈依活動,並尤其視基督教具有分裂社會的作用。一些地方官員繼續企圖強迫信徒放棄他們的信仰。政府當局查封了幾十個教堂,不過,少數於近年被查封的其它教堂被允許重新開放。截止到本報告涵蓋期,已知被囚禁或被拘留的宗教人士有19人,全部為基督教徒。(注:被關押人士中有9人在7月份,即本報告期截止後不久,獲釋。)
  • 北韓
    北韓政府繼續鎮壓除官方承認的、與政府有關的組織以外的有組織的宗教活動。據國外宗教信仰和人權組織提供的大量報導,地下教會成員遭到毆打、逮捕、或殺害。目擊者作證說,因宗教信仰被監禁的人士通常比其他囚犯受到更嚴酷的待遇。據一些報導說,那些改信其它宗教或那些與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海外福音派新教組織有關係的人士看來已遭到逮捕並受到嚴厲的懲罰,其中包括死刑。雖然這類報導難以獲得證實,但是有關未經批準的宗教活動受到嚴酷對待的具體報告的數量之多,令這些報導具有可信性。
  • 越南
    越南政府繼續限制那些它聲稱不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宗教組織的活動,也繼續限制這些組織的結構和神職人員。政府對得到承認的宗教保持監督控制。宗教組織在培訓和委任神職人員以及開展教育和人道活動方面面臨困難。有可靠報導說,在過去幾年當中,西北地區一些村莊的苗族新教基督徒被地方當局強迫放棄他們的信仰。 苗族新教信徒還被指控非法開展宗教活動並被囚禁長達三年之久,理由是"濫用言論、出版、或宗教自由"。有報導說,官員編造證據,而且用以確立宗教罪的部份法律條款與《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公約相抵觸。據可靠報導說,警方肆意以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為由拘押人,在山區少數民族地區尤其是這樣。

國家對非主流宗教或未經批準的宗教的敵視

一些政府雖然並沒有決心實施控制非主流宗教的計劃,但是它們以敵意態度對待某些宗教或被視為"威脅安全"的宗教團體。這些政府實行的政策旨在恐嚇某些組織,導致其信徒改變信仰,或逃亡。

  • 伊朗 (譯文從略)
  • 伊拉克
    伊拉克政府繼續執行系統而殘酷地打壓什葉派教徒的政策。它嚴厲限制或禁止什葉教派的許多宗教活動,幾十年以來一直進行針對什葉教派領袖和信徒的謀殺、任意處決、肆意逮捕以及長期羈押。伊拉克政府褻瀆什葉教派的清真寺和聖地,幹擾什葉派的宗教儀式,幹預什葉派的宗教教育。它禁止在政府控制的廣播電台和電視台播出什葉派節目,並且不允許出版什葉派的書籍。另有報導說,伊拉克政府以多種形式欺壓國內亞述族和迦勒底族基督徒,特別是強迫他們從北部地區遷移和壓制政治權利。
  • 巴基斯坦 (譯文從略)
  • 沙特阿拉伯 (譯文從略)
  • 蘇丹 (譯文從略)
  • 土庫曼斯坦 (譯文從略)
  • 烏茲別克斯坦 (譯文從略)

國家忽視非主流宗教或未經批準的宗教所受到的歧視或迫害

在一些國家,政府雖然有法律或政策制止宗教歧視和迫害,但沒有對非政府部門或地方執法官員踐踏宗教自由的行為給予持續和有力的打擊。

  • 孟加拉國 (譯文從略)
  • 白俄羅斯 (譯文從略)
  • 埃及 (譯文從略)
  • 格魯吉亞 (譯文從略)
  • 危地馬拉 (譯文從略)
  • 印度 (譯文從略)
  • 印尼
    宗教暴力的存在以及政府對懲罰肇事者和防止進一步暴力缺少反響令人繼續認為,官員參與了某些暴力事件或至少任暴力活動逍遙法外。印尼政府時常寬容侵犯宗教自由的行為,聲稱它沒有能力或權力處理出於信仰而攻擊他人的個人或團體的"情緒"。在中蘇拉威西省和馬魯古群島,盡管有和平協議,但是由於執法不嚴以及解除穆斯林叛軍武裝的努力有限,部份因宗教動機而引起的衝突繼續蔓延。軍事和警察部門的一些成員被指控與包括穆斯林和基督徒在內的教友站在一邊,直接或間接支持參戰人員。以爪哇島為主的其他地方的宗教暴力還包括針對餐館、酒吧和夜總會等娛樂場所的威脅和偶然襲擊,襲擊者是那些視這些行業不道德的激進的穆斯林組織。政府沒有採取任何措施打擊這些襲擊事件的肇事者;一些觀察人士認為警方與激進組織有牽連。
  • 尼日利亞 (譯文從略) 

使某些宗教遭歧視的法律或政策

一些政府實施了有利於某些宗教而使另一些宗教受到歧視的法律或法規。這種狀況通常是由於某一宗教在那個國家歷史上一貫佔有主導地位所造成,並可能反映出社會上對新的或非主流宗教所持的廣泛的懷疑態度。有時,這種狀況出現在擺脫了長期共產黨統治的國家;共產黨禁止了所有的宗教,起碼是使宗教變得不受歡迎。在這些國家,對某些宗教或對所有宗教的懷疑甚至恐懼仍然存在於社會某些方面,在有些情況下,它導致了對宗教自由的限制。

  • 文萊 (譯文從略)
  • 厄立特裡亞 (譯文從略)
  • 以色列與被佔領土 (譯文從略)
  • 約旦 (譯文從略)
  • 馬來西亞
  • 馬來西亞的官方宗教為伊斯蘭教,遜尼派伊斯蘭教之外的其他伊斯蘭教派信仰受到嚴重限制。政府繼續監視什葉少數派的活動,並且時常在未經審判和沒有指控的情況下拘押它認為是伊斯蘭"離經叛道的教派"的成員。政府大體上尊重非穆斯林的信仰權,然而,它嚴格控制建造非穆斯林的祈禱設施以及為非穆斯林墓地分配土地。1999年11月全國大選之後,政府顯著擴大了對伊斯蘭反對派在清真寺的活動的限制。一些州宣布的措施包括,禁止與反對派有關係的伊瑪目在清真寺發表演講,更嚴格執行現有的對講經內容的控制,撤換被認為同情反對派的清真寺領袖和執事委員會,並威脅查封未經批準的、與反對派有關聯的清真寺。對於穆斯林而言,尤其對於馬來裔人而言,放棄伊斯蘭教信仰而改信另一種宗教的權利依然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而且實際上改變宗教信仰是十分艱難的。
  • 摩爾多瓦 (譯文從略)
  • 俄羅斯 (譯文從略)
  • 土耳其 (譯文從略)

誤將一些宗教劃為危險的"邪教"或"教派"使之聲譽受損

西歐仍繼續存在歧視性的法律或政策,誤將宗教信仰的某些表現形式劃為危險的"邪教"或"教派",從而使這些宗教的聲譽受到不良影響。其他國家正在在一定程度上效仿西歐,制定出類似的法律和政策。在缺少人權和法治傳統的國家裡,這種"反邪教"的法律在實施時往往導致對宗教信仰人士的迫害。

  • 比利時 (譯文從略) 
  • 法國 (譯文從略)
  • 德國 (譯文從略)

第二部份:宗教自由方面出現的顯著改善

《國際宗教自由法》規定,本報告《概要》所含內容之一是,確定"在保護和促進宗教自由方面有顯著改善"的國家,描述這一改善的性質以及分析促成這一改善的原因。

阿富汗
塔利班的倒台和隨後建立起的臨時政府使宗教自由得到重大的改善。在"持久自由行動"於2001年10月開始後,塔利班所建立的極端保守的伊斯蘭國家體制瓦解。如今,臨時政府機構實行的是一個寬容得多的體制。在塔利班統治下的壓制性政府基於對伊斯蘭教的極端主義解釋,無情迫害任何持不同信仰的人和那些被視為不夠"好穆斯林"標準的人。新的臨時政府公開闡明了其宗教寬容政策。在後塔利班時期,包括什葉派、印度教、錫克教等在內的宗教少數派群體都指出,他們和他們的宗教活動受到寬容對待,在支爾格大國民議會也都有代表。來自什葉派人士在政府中擔任副總統和部長等數個職務。一個憲法委員會即將制訂一部新的阿富汗憲法;但是對於該委員會和阿富汗人民來說,確保宗教自由和伊斯蘭教在國家中的地位等問題仍將富有爭議。

其他國家已在宗教自由方面採取了積極措施,但是都沒有達到《國際宗教自由法》所規定的"有顯著改善"的標準。凡是值得提出的有關這些積極措施的討論,讀者可在相關國家的章節中了解到。

第三部份:美國促進國際宗教自由的行動

一般而言,促進宗教自由的最佳公共手段是宣傳全人類共有的原則 ─ 特別是作為一個人所具有的不可侵犯的尊嚴;當宗教自由得到珍視和保護時,這些原則就得到維護支持。在全世界範圍內,我們駐海外的外交使團站在促進宗教自由權利和反對踐踏這一權利的前沿;而美國高級官員在就宗教自由問題發表公開演講或與外國元首和決策人私下交談時所提出的立場和內容,具有同樣舉足輕重的意義。

全年回顧

這一部份概括了美國總統和美國政府各部門代表為促進宗教自由所進行的大量努力。這裡所述的大部份行動反映出美國政府在宗教自由問題上與外國政府和人民持續進行接觸的努力。一次性行動很少能給一個政府的壓制性或歧視性政策帶來重大變化;美國政府是通過堅定不移地倡導宗教自由來實現使信仰自由得到普世尊重的目標。

布希總統明確表明,他視宗教自由為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權,並且他在與外國領導人會談時多次重申美國對保護這一基本自由的重視。布希總統2002年2月在北京的演講被向全中國做了轉播,他說:"宗教自由不是令人害怕的事情,而是應該受到歡迎。"

國務卿和國務院許多高級官員在世界各種場合談到這一問題。美國政府代表在政府最高層和多方論壇上均提出宗教自由問題,這些論壇包括:2002年4月舉行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58屆會議,美國在這次大會上支持有關伊朗和宗教自由的決議,其中包括對宗教自由特別報告員的授權。負責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的副助理國務卿在2001年9月舉行的歐洲安全和合作組織執行會議上做出了強烈的表示,敦促歐安組織國家尊重宗教自由。負責歐洲和歐亞事務的助理國務卿於2002年1月向阿塞拜疆總統重申了美國捍衛宗教自由的立場。

在本報告的涵蓋期內,國務院國際宗教自由辦公室的官員曾前往數個國家討論宗教自由問題,這些國家和地區包括阿塞拜疆、孟加拉國、波斯尼亞、保加利亞、中國和西藏、克羅地亞、格魯吉亞、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墨西哥、俄羅斯、土耳其、越南。國際宗教自由辦公室主任於2001年11月擔任美國代表團的聯合負責人,出席聯合國在馬德裡舉辦的有關宗教自由和中學教育的大會。

1998年的《國際宗教自由法》要求總統對宗教自由受到極其嚴重踐踏的情況採取行動。因此,2001年10月,國務卿根據總統授權重新確定緬甸、中國、伊朗、伊拉克和蘇丹等五國為《自由法》所規定的"特別關注國",原因是這些國家進行或寬容極其嚴重的侵權行為。除此之外,國務卿也將北韓確定為"特別關注國",並再次確定阿富汗塔利班政權特別嚴重地侵犯了宗教自由。

這一章節所反映的情況遠非完整詳盡,而是希望通過代表性的實例說明美國的行動。進一步的細節可參見具體國家章節。

  • 阿富汗
    2001年10月,美國政府和國際聯盟部隊連同北方聯盟武裝力量推翻了塔利班政權。美國和國際社會與阿富汗反對派官員共同努力於2001年12月制定了《波恩協議》。美國隨後與簍b時政府穩步合作,促進人權、宗教和民族寬容,涉及從讓少數派團體代表加入政府和軍隊到協助國家重建和恢復法律及政治秩序等多方面。

    國務卿在2001年連續第三年將在2001年10月之前控制著阿富汗大部份地區的塔利班確定為"特別嚴重侵犯"宗教自由的政權。
  • 阿塞拜疆 (譯文從略)
  • 孟加拉國 (譯文從略)
  • 白俄羅斯 (譯文從略)
  • 緬甸
    美國已停止向緬甸政府提供雙邊援助,中斷發放向該國出口武器的許可,中斷用於扶持美國向該國出口的普遍優惠制和進出口銀行的金融服務。另外,美國政府中斷了所有旨在支持美國在緬甸的投資的海外私人投資集團(OPIC)的金融服務,停止積極促進與該國的貿易,停止向該國政府高級官員及其直系親屬簽發入境簽證。美國政府還禁止美國公司向緬甸進行新的投資,反對國際金融機構向緬甸政府提供任何援助,並督促其他國家政府採取同樣的行動。

    國務卿在2001年連續第三年將緬甸確定為"特別關注國"。
  • 中國
    美國政府做出協同努力,通過大力提倡反對踐踏宗教自由和支持國內的積極趨勢,在中國鼓勵更大的宗教自由。2002年2月,布希總統在北京清華大學發表的演講在全中國得到轉播,他在演講中呼籲中國政府表現出更大的宗教寬容。美國駐華使領館的官員收集了有關宗教自由受侵犯的情況並與中國宗教社區的各方領袖保持接觸,其中包括主教、牧師、官方基督教會的神職人員、以及道教、穆斯林和佛教領袖。美國政府官員還與非官方基督教會的負責人和成員進行了接觸。美國政府邀請了中國一些宗教領袖和學者前來美國參加國際訪問者計劃,以親自考察宗教在美國社會所扮演的角色,同時派出宗教問題專家訪華,介紹宗教在美國生活和公共政策中所起的作用。

    國務卿2001年連續第三年將中國確定為"特別關注國"。
  • 格魯吉亞 (譯文從略)
  • 印度 (譯文從略)
  • 印尼
    美國駐印尼大使館和領事館官員找到並協助幾名印尼人就宗教自由問題到美國世界宗教自由委員會(USCIRF)作證,並就可能需要關注的問題向委員會提供咨詢。美國大使館和美印富布賴特基金一直在幫助建立印尼第一個研究生級的比較宗教學專業,以提高教育工作者的宗教學研究能力,促進高等院校中的宗教相互理解。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也在繼續支持數十個與宗教有關的非政府組織,以促進穆斯林社區內的民主運動。
  • 伊朗 (譯文從略)
  • 伊拉克
    美國的政策是敦促改變伊拉克政權。美國政府已在公開聲明中和與其他國家進行外交接觸時闡明了這一立場。美國總統在定期向美國國會通報有關伊拉克的問題時談到了什葉派教徒、基督教徒、以及其他宗教組織的遭遇。負責近東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在國會就伊拉克問題作證時,專門介紹了伊拉克南部人民的處境。

    國務卿2001年連續三年以來將伊拉克確定為"特別關注國"。
  • 肯尼亞 (譯文從略)
  • 寮國
    美國駐寮國大使向寮國國家首腦和高級官員直接談到該國的宗教自由情況。美國駐老使館其他官員向中央和省級的多方官員提出宗教自由問題。大使館支持並且鼓勵了全球交流學會(IGE)主席2002年1月對宗教自由狀況的調查。該協會主席在訪問期間前往北部萬象省的寮國福音派教會社區考察。這次行動使曾被地方當局查封的幾家教會重新開放。2002年6月,應全球交流學會之邀,寮國建國陣線的代表團, 即寮國人民革命黨(LPRP)負責監督宗教活動的組織,前來美國與美國政府官員、國會成員以及其他關注寮國宗教自由的人士舉行有關的討論。
  • 墨西哥 (譯文從略)
  • 尼日利亞 (譯文從略)
  • 北韓
    美國政府的政策是促進宗教自由狀況得到改善。然而,美國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沒有外交關係,在該國也沒有官方代表。美國政策允許美國公民前往該國,若幹教會和宗教組織為減輕那裡缺少食品和藥物的困苦而做出努力。

    國務卿2001年首次將北韓列為"特別關注國"。
  • 俄羅斯 (譯文從略)
  • 蘇丹 (譯文從略)
  • 塔吉克斯坦 (譯文從略)
  • 土耳其 (譯文從略)
  • 越南
    美國駐越南大使和其他使館官員多次向越南總理和外長等政高級府官員和共產黨官員提出宗教自由問題,並說明,宗教和人權問題上的進展將對全面恢復雙邊關係的程度產生影響。美國外交使團的官員呼籲該國政府解除對Thich Quang Do的行政察看,依照人道考慮允許Thich Huyen Quang遷往胡志明市。他們還在李嘉晏(Nguyen Van Ly)神父被關押期間對他的情況表示關注,指出對他的判刑過重,呼籲對他予以提前釋放。負責民主、人權和勞工事務的助理國務卿於2001年8月與越南政府進行了人權對話,在對話期間討論了有關 Thich Quang Do、Thich Huyen Quang、佛教寺廟聯合會(United Buddhist Church)、苗族新教徒、中高地新教徒、Le Quang Liem、以及天主教教會等人士和組織的情況。一些宗教組織指出,由於主要來自美國的外交幹預,越南政府正在力圖使更多的宗教組織合法化,並給予已經合法化的組織更多的自由。

(完)

中國部份(包括西藏、香港與澳門)

原始 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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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包括香港與澳門)

香港與澳門部份見本報告附錄

(注:西藏自治區部份在本報告附錄中另文專述)

中國憲法規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中國政府力圖使宗教活動限於政府批準的組織和已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控制宗教團體活動的發展和範圍。中國政府力圖對宗教組織進行控制和監管,防止出現可能在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CCP)控制範圍之外構成權威來源的組織。中國政府還鎮壓它認為構成威脅的團體。盡管政府採取這些控制措施,很多宗教信仰的信徒人數迅速增長。

在本報告涵蓋的時期內,中國政府對宗教自由和意識自由始終缺乏尊重,對許多非登記在冊的宗教團體和法輪功等精神運動尤其如此。政府繼續鎮壓非登記在冊的教會、寺廟和清真寺。總的說來,非登記在冊的宗教團體繼續受到官方不同程度的幹涉、騷擾和壓制。包括新教和天主教在內的一些非登記在冊的宗教團體成員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包括在某些情況下受到恐嚇、騷擾和拘留;但是,限制程度的地區差異很大。在有些地區,"地下"宗教領袖報告說,他們受到的壓力更大,因為政府要求他們在宗教事務局(RAB)登記,附屬於與被正式承認的教會聯繫的黨領導的組織並接受其監督,否則就關閉他們的宗教場所。而在其他地區,官員同佛教、天主教和新教團體密切合作,為貧困社區修建學校、醫療設施和退休中心。在後一種情況下,地方官員經常鼓勵西方宗教團體前往當地社區工作,提供迫切需要的社會服務,條件是這些團體不公開勸人信教。很多宗教信徒說他們能在正式登記的祈禱場所進行宗教活動,並能同世界其他地區的教友保持聯繫,不受當局的幹涉。官方消息來源、宗教教職人員、在官方批準的祈禱場所與"地下"祈禱場所參加活動的人都說,全國信教的人數繼續增加。

五大類被官方認可的宗教 ── 佛教、伊斯蘭教、道教、天主教和新教並存,相互間沒有重大摩擦;但在某些地方,已登記和非登記在冊的基督教會之間的關係緊張。

政府繼續普遍壓制被政府判定為"邪教"的團體,特別是對法輪功。據各種來源提供的消息,數千名法輪功學員遭到逮捕、拘留和監禁,自1999年以來,有數百名或更多的法輪功學員在獄中死亡。

美國政府以全面的對話方式和促進人權的政策為框架同中國政府討論宗教自由問題。國務院、美國駐北京大使館以及美國駐成都、廣州、上海和沈陽的總領事館相互協同促進宗教自由。無論在華盛頓還是在北京,不管在公開或是不公開場合,美國官員都一再敦促中國政府尊重公民的宗教自由權。美國官員對許多侵權個案提出抗議並要求進一步了解情況。宗教自由的問題也在2001年10月的美-中對話期間被提出。由於中國侵犯宗教自由特別嚴重,國務卿於2001年10月根據《國際宗教自由法》確定中國為需特別關注的國家。 中國在1999年與2000年也被歸入這一類別。

第一節 宗教人口概況

中國總面積為350萬平方英裡,人口約13億。根據2002年4月中國政府的白皮書,中國宗教信徒超過2億,奉行的各種信仰和習俗範圍廣泛。據這一官方出版物公布的數字,中國有10多萬個宗教活動場所,30萬神職人員,3,000多個宗教組織和74個神職人員培訓中心。大多數宗教信徒表示信奉東方宗教信仰,但也有數以千百萬計的基督教或伊斯蘭教信徒。人口中約8%是佛教徒,約1.4%為穆斯林,約0.4%隸屬官方承認的天主教教會,約0.4%到0.8%參加不被官方承認的天主教教會,從屬於梵蒂岡。約0.8%到1.2%是登記的新教教徒,大約2.4%到6.5%在非政府控制的新教家庭教會做祈禱。目前沒有對道教信徒人數的估計數字;但是據1997年一份政府出版物公布的數字,目前有1萬名以上道士和道姑,有1,000多座道觀。

傳統的民間祭祀活動(敬奉土地、神靈和祖先)得到恢復,有數億人參加這類活動。這些活動與道教、佛教或少數民族文化習俗有著鬆散的聯繫,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允許。

在有組織的宗教信徒中,佛教徒人數最多。中國政府估計佛教徒有1億人以上,其中絕大多數是佔人口多數的漢族人。但是,由於佛教徒沒有固定的集體形式,而且往往不參加公開儀式,因此難以準確估算佛教徒的人數。中國政府報告說,中國有1萬6千座佛教廟宇和寺院,32萬名僧尼。

根據政府公布的數字,中國全國有2,000萬穆斯林、3萬5千個伊斯蘭祈禱場所和4萬5千多名伊瑪目。

從屬梵蒂岡的不被官方承認的天主教教會稱,其信徒人數遠遠超過在官方承認的天主教教會登記的500萬人。雖然準確的數字很難確定,但據梵蒂岡官員估計,有關的信徒人數多達1,000萬。據官方公布的數字,政府批準的天主教會有69名主教,5,000名牧師,約5,000座教堂和祈禱場所。據說有大約37名主教主持"地下"教會活動,其中10至15人可能遭到監禁或軟禁。

中國政府稱,中國有多達1,500萬注冊的新教教徒,2萬名神職人員,1萬2千多個教會和大約2萬5千個登記的新教祈禱場所。據外國專家估計,有將近3,000萬人在非政府控制的新教家庭教會祈禱。

對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修鍊人數的估計出入很大。中國政府稱在1999年開始對法輪功進行嚴厲鎮壓之前,國內可能有多達210萬法輪功信徒。法輪功信徒稱,全世界的法輪功信徒超過1億人。有些專家認為,法輪功在遭到鎮壓以前,中國國內的信徒實際達數千萬。據可靠來源估計,在本報告涵蓋的時期內,中國有100萬法輪功信徒。法輪功把一些道教和佛教的成份、氣功的功法和健身術及法輪功領袖李洪志(目前生活在海外的中國人)的訓導揉合在一起。盡管李洪志的一些訓導中有某些精神因素,但是法輪功不認為自己是一種宗教,而且沒有神職人員或祈禱場所。

第二節 宗教自由現狀

法律/政策框架

中國憲法規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中國政府試圖使宗教活動局限於政府批準的組織和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並控制宗教團體活動的發展和範圍。中國政府力圖對宗教組織進行控制,防止出現可能在中國政府控制範圍之外與之抗衡的權威勢力。

《刑法》規定,政府官員如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者,可被判處最高二年的有期徒刑;但是,並沒有任何已知的判例說明根據此法進行了懲處。

國家掌握對登記申請進行審批的權力,從而掌握允許特定的宗教團體和精神運動開展活動的權力。中國有五種得到正式承認的宗教:天主教、新教、佛教、伊斯蘭教和道教。每一種宗教都有一個隸屬於政府的協會,負責對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對宗教活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和判斷。國家宗教事務局和中國共產黨統戰部(UFWD)對執行政府有關宗教活動的規定進行政策性"指導和監督",其中包括外國人在宗教活動中的作用。這兩個機構歷來幾乎沒有宗教信徒擔任工作人員。

登記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有六項條件:有固定的處所;有經常參加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有一個管理組織;信徒達到最低規定人數;有管理規章;有合法經濟收入。政府只承認隸屬於天主教愛國會或(新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的教會具有合法地位進行活動。有些組織自願向當局登記,有些在壓力下被迫登記,還有一些組織則被當局拒絕登記。有些宗教團體不願遵循有關規定,或者因為在原則上反對國家控制宗教,或者因為擔心按規定公布教會領袖的姓名和地址可能會產生不良後果。未登記的團體還經常稱,申請登記的結果使神學觀點受到損害、失去信奉教義的自由,以及國家宗教事務局對宣講教義進行更嚴格的控制,這即是這些團體不向政府登記的原因。未經批準的教會團體說,當局拒絕他們登記,經常不提供解釋。政府則表示,不批準登記是因為這些團體缺乏足夠的活動設施。

2002年2月,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出版了據信是中國政府於1999年到2001年間發出的秘密文件。這些文件闡述了政府意圖壓制超越政府允許範圍的宗教言論,通過嚴厲的刑事處罰有步驟地清除未登記的宗教團體。

政府取締一切被政府確定為"邪教"的組織,包括法輪功和中功(中功是對生命之迷進行某種探索的氣功功法)。《刑法》經過修訂於1997年生效後,與參加"邪教"和未經批準的宗教團體有關的不法行為被列為擾亂公共秩序罪。大部份專家把後來這類犯罪案例的大幅增加歸因於這種新的規定。

在本報告涵蓋期內,政府採取了一些措施,對國內穆斯林表示尊重,例如在伊斯蘭教重大節日向穆斯林表示祝賀。政府允許穆斯林公民前往麥加朝覲,有時還為此提供補助。根據政府的正式統計,近年來,已有4萬5千多名穆斯林途經鄰國,特別是巴基斯坦前往麥加;在有最新統計數字的1998年,共有5,000人前往麥加。據一些非官方的報告提供的數字,1999年和2000年參加朝覲活動的人數下降;一些估計認為,這兩年每年參加朝覲的人數不到2,500人。有些報告說,限制朝覲活動的主要因素是費用和對簽發護照的控制。

在本報告涵蓋期內,地方官員拆毀了全國各地一些未登記的祈禱場所,但是沒有出現像去年報告涵蓋期內所說的中國東部地區教堂廣泛遭到破壞(特別是在沿海城市溫州)的報導。政府還修復或重建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被破壞或拆毀的教堂、寺廟、清真寺和修道院,並準許部份神學院校重新開放。然而各地修復活動的速度和規模不盡相同。盡管如此,現有的寺廟、教堂和清真寺的數量大大少於35年前。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於2001年12月10日至12日舉行了一次全國宗教工作會議。所有黨內高層幹部和政府高級官員出席了會議。國家主席江澤民和總理朱鎔基在大會上發表講話。很多宗教信徒曾希望,會議會放鬆要求地下祈禱場所申請登記的規定。2002年3月底,國家宗教事務局副局長王作安對新聞記者說,中國政府準備採取行政措施,促使幾個主流宗教更順利地開展活動,這些變化可能只需要"一、兩年"就能實現。出席會議的一些學術界人士認為,會議的結果可能會使當局在加強清除"邪教"的同時,對更多的主流宗教團體逐步放鬆申請登記的規定。截至本報告涵蓋期結束,沒有任何情況說明有關放鬆登記的規定取得了進展。然而,在會議結束之後,共產黨黨內對於宗教在社會上應發揮什麼作用的問題進行了重大討論。一些黨員對馬克思主義反宗教的傳統思想提出了批評。

對宗教自由的限制

在本報告涵蓋期內,中國政府對宗教自由和意識自由仍然缺乏尊重,對一些非登記在冊的宗教團體和法輪功等精神運動的成員尤其如此。政府只承認隸屬于天主教愛國會或(新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的教會具有合法地位進行活動。政府往往把不接受監管的宗教集會或團體看作是對其權威的潛在挑戰,並且力圖對各宗教團體進行控制和監督,以防在政府和中國共產黨控制範圍之外出現權威組織或勢力。在本報告涵蓋期內,中國政府繼續普遍鎮壓非登記在冊的教會、寺廟和清真寺。員警查封了地下清真寺、寺廟和神學院校,以及一些天主教教會和新教的"家庭教會",很多這類團體擁有大量信徒、財產、財務資源和聯繫網路。員警還取締官方認為是"邪教"的團體。非登記在冊的教會的幾名負責人報告說,在2001年12月舉行宗教工作會議以後,地方當局施加更大的壓力,要求這些教會申請登記。儘管官方採取這些控制措施,但不論官方消息來源,還是宗教神職人員、官方批准的和地下的宗教祈禱場所的信徒提供的消息都表明,中國宗教信徒的人數繼續增長。政府還對已登記宗教團體的神職人員或領袖提出種種要求,例如要求他們必須公開支持政府的政策,或要求他們譴責法輪功。 政府繼續普遍對法輪功精神運動和有關教派進行鎮壓。正如在過去幾年一樣,政府還採取行動,打擊不接受其控制的家庭教會。政府認為這些家庭教會因發展規模過大,或者因為其擁有的信仰,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總的說來,有關允許宗教活動在政府批准的場所內和在政府控制下進行的基本政策沒有改變,相對而言在此範圍內可自行開展有關活動。

政府對佛教和道教等被認為屬於中國傳統宗教的容忍度超過對基督教的容忍度。這些宗教受到的限制少於其他被承認的宗教。但是,隨著這些非西方宗教近年來的迅速發展,有跡象表明政府對此加強注意並採取新限制,特別是對綜合教派(融合多種宗教信條的教派)。

1995年,國務院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出通報,把一些宗教組織定為非法的"邪教",其中有"呼喊"派(1962年在美國創立)、東方閃電、門徒會、全範圍教會、靈靈教、新教教會和觀音教(或觀音法門),後來還下令取締主神教、被立王、統一教會、仁愛之家、多美教會及其他組織。

199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刑法》第300條通過決定,取締所有被政府確定為"邪教"的組織,其中包括法輪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就現行《刑法》適用於法輪功的問題做出"解釋"。在採取這些行動後適用的《刑法》條款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散發印刷品的"邪教"成員應判處3至7年的有期徒刑。《刑法》規定,邪教領袖和組織者可被判處7年或者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在本報告涵蓋期內,政府繼續壓制法輪功精神運動。有數千個案例涉及個人因修練法輪功,承認自己信仰法輪功或僅因拒絕譴責法輪功或其創始人而受到刑事懲罰、行政處罰或未經正當程式受到懲處。當局和專家還撰寫大量文章把不申請登記的宗教團體及法輪功等"邪教"的產生說成是西方顛覆中國政府的陰謀之一。

當局還繼續對香功、國功、中功等其他被視為"邪教"的氣功組織進行鎮壓,其中有些團體的信徒人數據說與法輪功相當。 2001年8月,江蘇警方逮捕了一個氣功組織的領袖沈昌,指控他以擾亂社會秩序和逃稅為意圖組織集會。

中國政府繼續在全國範圍內執行1994年國務院的有關條例以及隨後各省發佈的規定,要求所有宗教活動場所必須向政府宗教事務局登記,接受由官方承認的"愛國"宗教組織的監督。某些地方的執行措施尤為嚴厲。地方當局處理未登記宗教團體的做法差異很大。在某些地區,當局對宗教活動的監督相對不嚴,登記或不登記的教會公開並存,並受到當局大致相同的對待。在這些地區,不論哪一類教會舉行祈禱活動,有很多宗教組織的成員兩者都參加。在另一些地區,地方發佈的執行條例要求對宗教進行嚴格監督,當局對未經登記的教會及其成員進行鎮壓。例如,浙江省發佈了嚴格的宗教事務條例。條例規定,涉及下列行為的"非法"物品和收入應被沒收:"(1)在宗教活動場所外或者未經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合主持、組織宗教活動的;(2)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傳教的;(3)未經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批准舉辦宗教培訓活動的。"有關的執行條例、省政府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的黨政文件繼續要求各級官員嚴格執行政府對未登記的教會的政策。

有報告說,儘管宗教信徒人數迅速增加,但是申請登記新的祈禱場所很難得到批准,即使對五種得到正式承認的宗教也是如此。

很多以親友為主組成的家庭聚會舉行類似家庭讀經會的活動,只要規模不大,不引人注意,當局不加干預。但據報告,家庭教會因人數增加,為進行宗教活動經常性使用某些設施,或與其他未經登記的教會團體建立聯繫等遇到麻煩。

在某些地區,有報告說教會受到地方宗教事務局官員的騷擾,其原因至少有一部份與財務方面的問題有關。例如,雖然有關條例要求地方當局向登記的教會團體提供土地,但是據說有些地方官員可能為了避免提供土地拒絕給予登記。有些事例說明,如果地方當局想得到教堂所在之處的土地,經批准的教會也受到騷擾。還有報告說,宗教事務局官員除了拒絕教會的登記申請以外,還向所轄地區的教會索取非法"捐助"作為增收的來源,或要求從地方教會募集的經費中提成。

在本報告涵蓋期內,地方官員在全國各地搗毀了一些未登記的祈禱場所,但是沒有出現像去年的報告涵蓋期內所說的大規模拆毀教堂(特別是在沿海城市溫州)的報導。 民間宗教被安上"封建迷信"的標籤,有時會遭到鎮壓。地方當局搗毀了各地數千座祠堂。據廣州《南方都市日報》報導,2002年初,一個90人的員警分隊拆毀了廣州一個主要居民區的小型道觀。這個20年未引起官方注意的道觀被戴上"迷信活動中心"的帽子。2001年4月,警方以未獲得合格的建造許可為由拆毀了河北省一個部份竣工的天主教教堂。中國某一些地方的基督教領袖報告說,當地官員不願意歸還1949年共產黨建立政權後沒收的教會財產。一些觀察人士指出,已登記的教會缺乏集會場所是家庭教會和地下教會人數迅速增加的原因。

無論是得到官方承認或未獲官方承認的基督教教會都面臨的問題是培養足夠的神職人員,以滿足教會成員增加的需要。由於1955年至1985年期間宗教受到的限制,得到官方承認的教會在這段時間內沒有委任過新的神甫或其他神職人員;大部份神甫和牧師是在1955年前或1985年後培養的,造成35歲到65歲年齡段的神職人員嚴重缺乏的情況。因此,隨著65歲以上的老一輩神職人員退休,沒有多少經驗豐富的神職人員能夠接替他們。中國政府允許已登記的教會培訓神職人員,並同意為數有限的天主教和新教神學院校的學員及穆斯林和佛教神職人員到國外進修宗教課程,但是有些宗教學員申請出國進修很難得到批准。在大多數情況下,外國組織為這類培訓專案提供經費。一些天主教神職人員還不滿地表示,他們在被神學院校接受之前,不得不向地方宗教事務局官員行賄。由於受到政府的禁止,未經批准的教會或地下教會在培訓神職人員方面遇到格外嚴重的困難,很多神職人員僅僅受過有限的訓練,具備的知識不足。

大部份宗教機構依靠本身的資源支付其運行費用。教會成員向本教會捐款的做法在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中都很普遍。宗教機構往往經營副業,出售宗教物品,有時從事純粹的商業活動,如經營餐館。有時,政府出錢修繕具有文化和歷史價值的寺廟或教堂;但是,有些報告說,政府的經費只撥給已登記的教會,撥款需視這些教會與地方當局合作的表現是否令有關方面滿意而定。

法律並未明令禁止宗教信徒擔任公職。但是,幾乎所有政府的高級職位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高級職位都必須由黨員擔任。共產黨官員聲稱,信仰宗教與黨員身份不相容。這對新疆和西藏這樣的少數民族居住區的影響特別大。據報導,中國共產黨自1995年以來發出過兩份通知,禁止黨員信仰宗教,並下令開除參加宗教組織的黨員,無論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宗教組織。包括國家主席、中共總書記江澤民在內的中共高級官員還說過,黨員不能信教。據稱,有些穆斯林因為在工作時間祈禱而被開除公職。《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明確規定,軍人"不得參加宗教、迷信活動"。 此外,有些黨員和人民解放軍軍人因信仰法輪功已被開除黨籍、軍籍。

雖然如此,但據政府方面的消息,在某些地區,參加某種形式宗教活動的共產黨官員多達20-25%。參加宗教活動的大部份官員信奉佛教或民間宗教。黨外宗教人士通常作為文教界代表參加國家和地方政府組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幾位宗教界領袖,其中包括西藏"活佛"、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帕巴拉格列朗傑。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中也有宗教團體的代表。政協屬於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協商機制,負責向政府提供政策諮詢。

1999年,中共中央發出文件,要求有關當局加強對官方承認的天主教教會的控制,地下天主教教會如不服從政府的控制則予以清除。天主教愛國會加緊對天主教地下主教施加壓力,要求他們加入官方承認的教會。當局不與教會領袖商量就重新調整了教區。 中國政府未與羅馬教廷建立外交關係,梵蒂岡在中國大陸沒有代表。中國政府不准許官方批准的天主教會承認教皇在信仰和倫理等根本問題上的權威,但很多天主教徒認為這是對天主教基本信條的否認,因此他們拒絕加入官方批准的天主教會。政府堅持要求天主教愛國會的官員、神職人員和信徒"愛國"和"守法"。例如,當中國政府的政策與教皇在墮胎或計劃生育問題上發生衝突時,需以政府的政策為准,使神甫對於如何向信徒做解釋感到無所適從。

由於梵蒂岡與中國政府之間的關係緊張,在中國官方承認的天主教會內部出現了領導地位之爭,因為就任時經梵蒂岡秘密冊封的一些主教(或者在就任後得到梵蒂岡秘密冊封者)與其他一些任命未得到梵蒂岡冊封的主教產生摩擦。雖然中國當局和梵蒂岡當局都表示願意就關係正常化達成協議,但有關教皇在選擇主教中的作用和"地下"天主教神職人員的地位等問題使雙方無法為實現這一目標取得進展。大多數"地下"天主教神甫表示,對於那些未經梵蒂岡冊封而就任的主教,他們不願接受這些主教的權威。一些新獲得提名的主教力圖得到教皇的秘密冊封,他們往往與其他支持中央政府的教會領導人發生分歧,後者堅持新主教就任之事應由不被梵蒂岡承認的主教主持。

中國政府批評羅馬教皇于2000年10月1日冊封120名與中國有聯繫的人為聖人,其中很多人在義和團運動期間被害。在神學院校任職的神甫或主教如果不對中國政府的做法表示公開支持就受到處罰。由於封聖之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紀念日,中國政府覺得受到冒犯。2000年,中國政府與梵蒂岡的分歧加劇。據一些可靠的消息說,官方批准的北京天主教神學院強迫大部份學員上政訓課,以此取代神學課。一些在這場爭端中支持梵蒂岡的神學院校學員以退學行動表示反對。此外,在政府批准的陝西聖經學校,校長批評中國政府在這場與梵蒂岡的爭端中所採取的立場。此後聖經學校的外籍教員被迫離開中國。但是,其他神學院校的很多天主教教員繼續任教。

有證據表明,官方新教神學院校的"神學思想建設運動"已經結束。信奉基要主義的人員在此次運動中被金陵協和神學院清除。沒有關於神學院校的教職員或新教教士因與官方認可的全國新教教會領袖丁光訓主教持不同神學觀點而被清除的報導。2001年和2002年間,外籍教員被邀請到天主教和新教的神學院校任教。

很多地區出現活躍的穆斯林社區,但政府對各地這類社區的戒備程度有很大的差別。在民族問題引發局勢動盪的地區,特別是新疆維吾爾族地區,官員繼續限制建造清真寺,禁止向兒童傳授伊斯蘭教。據報導,2001年咯什當局把齋月後通常長達數日的肉孜節慶祝活動限制為兩天,在慶祝活動期間戒備森嚴。除了全國各地的黨員和政府官員信奉宗教受到限制以外,在新疆,教師、教授及大學生也不准公開信教。但是,在其他地區,特別是在回族聚居的地區,有大量建造和修復清真寺的活動,而且顯示有做禮拜的自由。從1997年開始至2000年,新疆發生了一系列暴力事件,還有報導稱新疆和全國其他地區發生一些據說由維吾爾族分離主義製造的爆炸事件。此後,一些穆斯林的宗教活動和宗教祈禱場所被指控支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分離主義,遭到警方查禁。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經常將某些人統稱為"民族分離勢力、非法宗教勢力和暴力恐怖勢力",因此很難分清某些突襲搜查、拘留、逮捕或司法懲處是針對那些意圖做禮拜的人及以和平方式爭取政治目標的人,還是針對從事暴力活動的人。一些維吾爾人和其他穆斯林批評中國政府把正在進行的反恐怖主義戰爭作為加緊鎮壓新疆宗教活動的藉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區級黨政官員不斷要求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堅持宗教與行政分離。例如,2002年3月6日國務委員司馬義・艾買提(維吾爾族)對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個代表團說,"信教公民在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時,要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他還說,"絕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為藉口,放棄或擺脫國家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據官方的《新疆法制報》報導,近年來拜城縣的一個鄉發現有"宗教干預"司法、婚姻和計劃生育的情況。當局為此開始舉辦每月一次的宗教人員政治學習班,並從此更嚴厲地限制對18歲以下青少年進行宗教教育。此外,他們還要求每個清真寺記錄每天活動參加者的人數和姓名。官方《新疆日報》2000年報導說,伊寧縣審查了420個清真寺的活動,並實施少數民族幹部與清真寺掛鉤的制度,以便提高對"非法宗教活動"的警覺。當局還發起一項運動,提倡不穿戴面紗等宗教服飾,不舉行宗教婚姻儀式。很多官方媒體報導說,當局沒收了新疆"非法宗教出版物"。

在西藏自治區以外的藏族聚居區,一些寺院的住持和僧侶說,與西藏自治區的佛教徒相比,他們從事拜佛和修學活動的自由要大些。外交官員曾經在四川、青海和甘肅的部份地區看到公開懸掛多名西藏宗教人物畫像,其中也包括達賴喇嘛的畫像。但是,從2001年6月開始,中國當局令數千名僧尼離開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色達佛學院(又稱喇榮佛學院)。政府聲稱,色達佛學院縮小規模是出於環境衛生的需要。批評人士說,色達佛學院的很多學生是漢人,當局擔心他們同情涉及西藏的問題。色達佛學院最興旺的時期有多達7,000名僧尼,包括大約1,000名漢族僧尼,使之成為中國僧尼人口最集中的地方。在這些僧尼被趕走以後,剩下的僧尼只有約1,400人;截至本報告涵蓋期結束時,色達的僧尼人口又回升至4,000人。當局還搗毀了僧尼在色達的很多住所。外國觀察人士認為,當局採取行動打擊色達佛學院是因為佛學院的規模和富有感召力的佛學院創始人堪布晉美彭措產生的影響。有關官員繼續監視色達喇榮佛學院的活動,但在本報告涵蓋期結束時,堪布晉美彭措已經返回佛學院。據西藏資訊網(TIN)提供的消息,當局對四川省的另一所著名寺院,白玉縣亞青寺採取了類似的行動。當時寺院有6,000到7,000名僧尼。據報導,當局下令其中800多人在2001年10月中旬前離開寺院。據報導,在當局採取這一行動之前,已有數百人前往該寺院求學,學員來自全中國各地以及海外。2001年,據說外國學員被勒令離開。2002年2月,據報導一名年輕的佛教僧人因進行示威活動(散發達賴喇嘛的畫像,張貼呼籲民主的傳單和散發有關中國踐踏人權的資訊)在四川阿壩被捕。據報導,他沒有提出西藏獨立的要求(有關中國政府在西藏自治區內限制藏傳佛教的情況見本報告的西藏問題附錄。)

在越來越多的地區,當局對外國人從事宗教活動日見寬容。從1995年以來,在北京的外國猶太教徒每週舉行的祈禱活動未曾中斷,猶太教贖罪日的宗教活動也得到允許,持續進行已超過15年。上海的猶太教徒獲得當局准許在上海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猶太教堂內多次舉行宗教儀式,這個教堂在1998年修復,成為一座博物館。地方當局仍應允,如遇重大宗教節日,可視具體情況允許教徒使用這座教堂。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摩門教會)在一些城市定期聚會,但其成員嚴格限於外國僑民。

有關當局准許政府批准的宗教組織保持對外聯繫,但不得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對何謂"支配"則未提供釋義。中國1994年頒佈有關的管理規定,2000年9月又發佈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匯總了很多涉及境內外國人的現行規章,其中包括不得在中國境內發展宗教教徒。然而,當局一般來說允許外國公民向其他外國人講道,攜帶自用的宗教用品入境,受已登記的宗教組織之邀在教堂、清真寺和寺廟向中國公民講經講道。有關規定不允許外國人進行傳教活動,但是,目前在中國大專院校教授英語和其它外語的外國基督教徒如果保持低調,可以幾乎不受當局干擾地公開明示自己信仰的宗教。中國各地有很多基督教團體同地方官員建立了密切的聯繫,在有些情況下,還開辦學校和老人院。此外,華中地區佛教僧侶辦的私立學校和孤兒院還為青少年提供培訓。但由於中國政府對宗教團體施加的限制,香港天主教教會與大陸經官方批准的天主教教會之間的聯繫仍處於停頓狀態。

隨著中國基督教徒人數的增加,對《聖經》的需求也相應增加。一家與海外基督教組織合資的印刷公司自1987年開辦以來印刷了2,500萬冊《聖經》,其中包括布萊葉盲文及朝鮮族、景頗族、(人+栗)僳族、拉祜族、苗族和瑤族等少數民族文字版的《聖經》。《聖經》雖在一些書店出售,但個人不能直接向出版社訂購。不過,在大多數被正式承認的教會可以買到《聖經》,很多家庭教會成員在那裡順利購得《聖經》。然而有些地下基督教徒不願在官方批准的教會買《聖經》,因為在那裡買《聖經》有時需開具注明購買者姓名的收據。外國專家證實,農村地區經常出現《聖經》供應短缺的現象,主要是發行供應方面存在困難。隨著供應管道的改進,其中也包括向家庭教會提供《聖經》的途徑,情況已經得到改善。海關人員繼續查緝向中國境內"偷運"《聖經》和其它宗教品的活動。2002年1月28日,香港居民黎廣強(Lai Kwong-keung)被判處兩年徒刑,罪名是向大陸偷運加注的《聖經》文本。黎廣強於2001年5月被捕。此後世界各地的基督教團體和政治領袖對他被拘押一事紛紛表示關注,黎廣強於2002年2月初獲准保外就醫。在本報告涵蓋期結束時,與黎廣強一起被捕的兩名大陸人士林希福和俞朱弟仍在獄中。據可靠報告消息,當局在突襲家庭教會時有時沒收《聖經》。

政府在學校裡進行無神論教育。根據有關規定,未成年人不得接受宗教教育,但不同地區執行這項規定的情況有極大的差別。在一些回族居住地區,未成年人除在國家設立的學校上學外,還上宗教學校。在某些地區,大批年輕人在經過登記或未經登記的宗教場所參加宗教活動。官方批准的宗教組織管理地方聖經學校、54個天主教和新教神學院、9個培養伊瑪目和伊斯蘭學者的學院,還有培養佛教僧侶的佛學院。在這些學院受教育的學生必須"政治可靠"。所有的畢業生必須通過神學和政治知識考試才能成為神職人員。政府聲稱,在新疆有10所提供伊斯蘭高等教育的院校和2所伊斯蘭學校得到政府的支持。有些穆斯林青年在國外的穆斯林宗教學校學習。

對宗教自由的侵犯

在本報告涵蓋期內,未經批准的宗教和信仰團體仍受到嚴密監視,在某些情況下遭到嚴厲壓制。雖然中央政府對宗教自由問題的官方政策並無重大改變,但是持續不斷打擊法輪功和其它"邪教"的運動,加上高層領導人經常發表講話,強調必須"加強宗教工作"(或加強國家宗教事務局對宗教組織的監督),已不可避免地產生影響。

在本報告涵蓋期內,根據很多來源可靠的消息,法輪功學院受到員警和其他公安人員的迫害,甚至遭到殺害。

在一些地區,公安當局以各種方式對非經官方認可的宗教人士和信徒進行騷擾,如威脅、拆毀未登記房產、強征"罰款"、審訊、拘留等,有時還施行拷打和酷刑。

與參加未經批准的宗教團體有關的違反行為被列為擾亂公共秩序罪。據《中國法律年鑒》公佈的最新數字,從1998年到1999年,因擾亂公共秩序罪被逮捕的人從76,500人增至90,000多人。大多數專家認為,這類犯罪案例大幅增加主要是因為政府從1999年中期開始對信仰團體進行嚴厲打擊,其中包括法輪功、門徒會、福音會基督教團體、觀音法門等地方佛教團體,以及新教家庭教會和地下羅馬天主教會。未經批准的宗教團體的領袖更是經常遭到騷擾、審訊、拘留和肉體折磨(包括酷刑)。這些團體的成員也可能遭到如此對待。有些宗教團體宣講的信條不在政府允許的範圍之內(如世界末日即將來臨或聖戰),或擁有極富感召力的領袖人物,往往會受到特別嚴厲的騷擾。 有些觀察人士認為,其中有些宗教團體宣講非正統信條是因為神職人員未受過良好訓練。其他觀察人士則認為,有些人可能趁人們重新對宗教感興趣之機為自己謀私利。

很多宗教領袖和信徒被逮捕並被判處徒刑。2002年2月5日,廈門一法院判處黃愛平、李鳴龍和紀慶軍有期徒刑七年,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三人都是血水聖靈全備福音佈道團成員。這個佈道團創立于臺灣,於1996年被冠以"進行非法滲透的組織"在大陸被禁。2001年12月,華南教會創辦人龔勝亮和他的外甥女李英被判處死刑,他們受到了強姦罪、放火罪和傷害罪等廣泛的刑事指控。到本報告涵蓋期截止時,他們兩人仍被關押,並在此間提出上訴。兩名華南教會的成員說,警方曾對她們進行刑訊,直到她們同意在聲明上簽字,聲稱她們被龔勝亮強姦。其他一些與龔勝亮和李英一起被逮捕的人也被判刑,刑期從兩年到無期徒刑不等。一份未經證實的報告說,有關當局在搜捕龔勝亮時至少逮捕了14人,據說其中很多人遭毒打和酷刑。遼寧一些新教徒繼續對當地家庭教會領導人李寶芝於2000年11月被捕表示反對,據說李寶芝因同被取締的全範圍教會有聯繫繼續遭到關押。據報導,李寶芝被判處兩年勞教,另外兩人因同被取締的全範圍教會有聯繫而被判處一年勞教。遼寧的基督教徒曾到監獄看望李寶芝,請求當地官員釋放她,還在網際網路上公佈他們的申訴。他們聲明,李寶芝和她的教會與全範圍教會沒有關係。

地方當局還通過行政程式懲罰未登記的宗教團體成員。由員警和地方當局組成的非司法性質的委員會可以判處公民在類似監獄的勞動教養所內接受長達三年的勞教。在本報告涵蓋期內,很多被關押的宗教人士和宗教犯都被關在這種勞教所裡。2001年12月,門徒會領袖水新龍和王茂成等人在甘肅省臨洮縣被判勞教。新教家庭教會領袖徐永澤的同事秦保才(又名沐聖)繼續在勞教所接受勞教。政府1997年發表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白皮書說,徐永澤煽動宗教狂熱,宣揚世界末日將臨,要求信徒連續多天在公共場所慟哭。這個宗教團體的成員否認這些指控。

據估計,全國的天主教徒有一半居住在河北省,該省未經批准的天主教會成員與地方當局之間繼續發生摩擦。據瞭解,河北省當局強迫很多地下神甫和教徒參加官方認可的教會,否則就面臨各種懲罰,如罰款,解雇,經常受拘押,在有些情況下其子女被禁止上學。有些天主教徒被迫躲藏起來。2002年,有關當局在復活節前的一周到來前又一次把河北省地下天主教主教賈治國關押數日,據說是想對他施加壓力,讓他加入中國天主教愛國會。據信徒報告,1997年被捕的天主教主教蘇志民至今下落不明,儘管國際社會也再三詢問他的情況。河北地下天主教消息來源說,他仍然在押,而政府否認對他採取過"任何強制措施"。據可靠消息來源說,安樹新主教、張緯柱主教、崔新剛神甫和王全軍神甫仍在河北受到拘押。據幾個非政府組織說,在本報告涵蓋期間,一些天主教神甫和非專職神職領袖遭受過毆打或其它虐待。上海地下天主教主教范忠良仍然受到監視,而且行動經常受到限制。羅馬天主教主教曾景牧1998年從勞教所獲釋後,據報又於2000年9月在江西被捕,但政府否認這些報導。有關當局於2001年棕櫚主日在北京拘押了地下主教石恩祥,但後來他們說他已被釋放。2000年2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大批員警逮捕了地下天主教主教楊樹道。政府否認這位高齡主教被拘押;在答覆正式詢問時,他們說,他是在接受治療。到本報告涵蓋期截止時,沒有關於這位主教的下落和健康狀況的新情況。

福建省神職人員報告說,儘管最近沒有出現像1999年和2000年那樣大規模鎮壓地下天主教的跡象,但2001年4月兩名地下神甫被拘押,造成了隨後也可能有其他人被拘押的廣泛憂慮。有些地方的新教教會成員不滿地表示,中央政府支持各地鎮壓福建的呼喊派和湖北的華南教會,在他們各自的社區造成了恐懼感。一些地下天主教和新教的領袖說,在2001年12月的中央宗教工作會議之後,要求他們登記註冊其教會的壓力增加了。

自政府於1999年取締法輪功並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全面鎮壓這個運動以來,僅僅因為練習法輪功或擁有法輪的書刊就足以使法輪功學員遭受從失去就業和求學機會到被監禁等各種懲罰。有些法輪功學員在被拘押期間遭受酷刑。據報告,自1999年以來,有數百名,甚至更多的法輪功學員在被關押期間死亡。"擾亂公共秩序"或散發法輪功出版物的法輪功學員可被判處三到七年徒刑,法輪功領袖可被監禁7年或7年以上。

據一些報告說,2001年初春,政府加緊對法輪功全面的嚴厲打擊。2001年1月,五名法輪功學員在天安門廣場自焚以後,政府大舉逮捕尚未被拘禁的法輪功學員,並批准對這些人施行高壓思想灌輸,力圖迫使他們放棄法輪功。有報告說,政府命令街道委員會、各類國家機構(包括高等院校)和各個公司把所有已知的法輪功學員都送進反法輪功強化學習班。即使是那些沒有參加抗議活動或沒有用其它方式公開表明自己信仰的法輪功學員也被強迫參加這種學習班。據報告,在接受了幾星期反法輪功的強化教育後仍拒絕放棄自己的信仰的人被送進勞教所。在勞教所裡,有時發生用毆打和酷刑迫使他們放棄自己信仰的情況。有報告說,這些手法最終導致大批法輪功學員宣佈放棄法輪功。也許是由於這些地區的法輪功學員逐漸減少,到2002年年中,打擊法輪功的運動在中國東部和南部有所減弱。

公安人員在拘留參加和平抗議活動的法輪功學員時經常過度使用武力。在本報告涵蓋期內,有大量可靠的報告談到法輪功學員遭員警和其他保安人員虐待、折磨乃至殺害的情況。2002年2月,長期練習法輪功的成都大學副教授張川生在成都被捕,在被關進成都市看守所三天后死亡。張川生的家人在他死後看到了他的屍體,他們說他曾遭到毒打。而看守所負責人說他因心臟病發作死亡。

據法輪功提供的情況,數百名法輪功學員被關進精神病院,並被強迫服藥或接受電擊治療。

雖然有一、二十名法輪功學員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被判處最高達18年的徒刑,但1999年以後大多數被中國法院判刑的法輪功學員的罪名是較輕的"組織或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此外,數千名法輪功學員正在勞教所中接受法外行政處罰。

在本報告涵蓋期內,法輪功學員個人或小團體在天安門廣場和全國各地舉行抗議活動的次數大為減少。很多人認為抗議減少的原因是2001年1月五名法輪功學員在天安門廣場自焚的事件引起了公眾的強烈不滿。其他人認為抗議減少的原因是政府對法輪功的鎮壓取得了成功,到2001年年底,法輪功的公開修煉活動基本上被取締。2001年8月,有四人因受到組織自焚活動的指控被判徒刑,刑期從7年到終身監禁不等。有關當局還曾短暫拘留試圖在天安門廣場打出法輪功旗幟或散發法輪功傳單的外國法輪功學員,一般在一、兩天后就把他們驅逐出境。據一些外國法輪功學員提供的可靠消息,他們曾在被拘留期間受到虐待。

中央政府對法輪功學員最常用的手法是利用地方官員、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和工作單位負責防止個人進行法輪功活動。在很多情況下,法輪功學員受到地方公安人員的嚴密監視,他們的個人行動也受到嚴格限制,特別是在政府認為很有可能發生公開抗議活動的時期。

中國官員承認,他們逮捕了18名法輪功學員,這些人於2002年3月5日接入吉林省長春市有線電視臺,在該台的頻道上插播法輪功錄影片約45分鐘。因這個事件而被捕的人被指控破壞有線電視網路傳輸線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社會秩序,並"擾亂廣大群眾的正常生活",他們可能被判處15年或15年以上的徒刑。據外國媒體報導,法輪功學員在2002年上半年還數次干擾有線電視信號。

強迫改變宗教信仰

沒有關於強迫改變宗教信仰的報告,也沒有關於未成年美國公民被綁架或被非法帶離美國,或拒不允許這些美國公民返回美國的報告。

第三節 社會態度

五種官方承認的宗教群體 ── 佛教、伊斯蘭教、道教、天主教和新教 ── 和睦相處,沒有嚴重摩擦。但在中國部份地區,已登記和未登記的基督教會之間關係緊張。有報告說,在官方承認的新教教會內部和家庭教會運動內部,都因教義問題存在著派系分歧;在已登記和未登記的新教教會內,都有保守派系和較自由的派系之分。在其它方面,這兩個派系平安共處。總的說來,有關人口中的大多數只是在節日期間前往廟宇或在聖誕夜和復活節去教堂,對少數派宗教的問題沒有多大興趣。藏族和維吾爾族等少數派宗教或少數民族受到社會的歧視,但這種歧視並不完全是針對他們的宗教信仰。在歷史上,漢族和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之間偶然也出現過緊張關係。

第四節 美國政府的政策

美國國務院、美國駐北京的官員以及駐成都、廣州、上海和瀋陽的總領事館共同努力促進中國擴大宗教自由,一方面針對侵權行為從外部施加壓力,另一方面對中國國內出現的積極動向給予支持。外交人員在與中國政府的交往中,在與負責宗教事務的官員的交往中,一貫要求中央和地方當局尊重公民的宗教自由權利。每當得到關於違反國際法和國際標準對宗教採取騷擾和歧視行為的可靠消息,美國官員都提出強烈抗議;對於一些指控受到虐待的事件,如有關的事實不完整或前後不一致,美國方面則要求提供情況。與此同時,美國官員向中國領導人說明,宗教自由有利於國家強盛,絕無任何損害。2002年2月,布希總統在北京清華大學發表向全中國轉播的演說,呼籲中國政府對宗教給予更大的容忍。美國大使館和各領事館還收集關於侵犯宗教自由的情況,在中國宗教界同範圍廣泛的各界宗教領導人保持接觸,其中包括主教、神甫、獲官方承認的基督教教會牧師以及道教、穆斯林和佛教領導人。美國官員也同未獲正式承認的基督教教會領導人及成員會見。國務院與非政府方面的聯繫包括同中國宗教事務專家、人權組織和美國的宗教團體的聯繫。國務院通過國際訪問者計畫邀請一些中國宗教領袖和學者赴美實地瞭解宗教在美國社會發揮的作用。美國大使館還組織美國的宗教問題專家前往中國,介紹宗教在美國生活和公共政策方面的作用。

2001年7月,中國政府同意恢復1999年後中斷的美中官方雙邊人權對話。恢復進行的對話於2001年10月舉行,宗教自由是其中的一個關鍵議題。

中國政府官員有時拒絕會見準備提出宗教自由或其它人權問題的美國使館官員。2002年4月,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官員拒絕會見美國國務院負責全球事務的副國務卿。

在華盛頓和北京兩地的美國官員繼續對侵犯宗教自由的個案提出抗議。國務院及駐華使館都曾屢次抗議中國政府限制宗教自由和意識自由的行動,包括逮捕法輪功學員,鎮壓西藏佛教徒和新疆維吾爾族穆斯林及逮捕基督教牧師和教徒的行動。

2001年10月,美國國務卿根據《國際宗教自由法》確定,中國因侵犯宗教自由特別嚴重,被列為需特別關注的國家。中國在1999年和2000年都曾被列為這類國家。

(中國部份完。香港澳門部份待緒。)

西藏

(美國承認西藏自治區 - 以下簡稱"西藏" -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保存和發展西藏獨特的宗教、文化和語言傳統及保護西藏人民基本人權的問題繼續受到關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政府仍然嚴格控制西藏的宗教活動和禱告場所。盡管有關當局允許進行很多傳統宗教活動和公開表達信仰,但他們認為有些活動以表達不同政見為意圖,當即進行嚴厲鎮壓,如有些宗教活動被認為主張西藏獨立或任何形式的分離主義(中國政府稱其為"分裂主義")。

政府嚴格控制進入西藏和關於西藏的信息,因此難以準確判斷宗教自由受到侵犯的程度。在本報告涵蓋期內,宗教活動繼續受到限制,但與上年度報告的涵蓋期相比,對這些限制的總體執行情況沒有那麼嚴格。然而,對西藏宗教的壓制仍然嚴厲,政府在尊重宗教自由方面的紀錄仍然不良。

 

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的"愛國主義教育"運動已正式結束,此後愛國主義教育活動仍在繼續,但力度降低。"愛國主義教育"繼續執行規定的核心標準,如要求宣布同達賴喇嘛斷絕關係和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份等,引起西藏佛教徒的憤慨。很多僧尼因抵制"愛國主義教育"繼續服刑。獲得的報告說有宗教犯人死亡,有些被指控從事政治活動的僧尼受到監禁、侮辱或折磨。

盡管西藏存在為數極少的基督教信徒,但據報告,有些皈依者受到來自社會的壓力,還有些人遭遇信奉佛教的家人與其斷絕關係的情況。

 

美國政府通過敦促中央政府和地方當局尊重宗教自由,根據關於宗教迫害或歧視的可靠報告提出抗議,同有關當局討論具體案例,要求了解關於具體事件的情況等方式,繼續促進西藏獲得更多的宗教自由。

第一節 宗教人口概況

西藏總面積為471,700平方英裡,根據2000年人口調查的正式統計,西藏人口約為260萬。大多數藏人信奉藏傳佛教。政府內有很多藏族官員和一些藏族共產黨員私下進行藏傳佛教活動。盡管官員聲明西藏不存在法輪功活動,但有報告顯示在漢族人口中有少數人練法輪功。還有少量藏漢穆斯林和基督教徒生活在這個地區。

 

中國官員稱西藏有46,000多名佛教僧尼,1,700多個寺院和宗教場所。自1996年以來,官方人員提出的數字始終未變,但自那時以來,由於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運動的結果,以及很多僧尼因拒絕譴責達賴喇嘛或被認為達不到神職人員的"政治標準"被開除出寺院或庵堂,很多寺院的僧尼人數大為減少。這些數字僅包括西藏自治區,另外還有10萬多名僧尼生活在中國其它的藏族聚居區,包括四川、雲南、甘肅和青海省的部份地區。

 

第二節 宗教自由狀況

法律及政策框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政府力圖使宗教活動限於政府批準的組織和已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控制宗教團體活動的發展和範圍。政府在西藏對宗教活動和活動場所嚴加控制。盡管有關當局允許進行很多傳統宗教活動和公開表達信仰,但他們認為有些活動以表達不同政見為意圖,當即進行嚴厲鎮壓,如有些宗教活動被認為主張西藏獨立或任何形式的分離主義(中國政府稱其為"分裂主義")。 有關當局還經常要求僧尼明確表示支持政府或黨關於宗教和歷史的政策,保證支持得到官方批準的宗教領袖和轉世靈童並譴責達賴喇嘛。

中國政府繼續嚴厲譴責達賴喇嘛和他領導的"流亡政府"。官方報刊繼續猛烈抨擊"達賴集團",一再把達賴喇嘛說成是一個決心分裂中國的"罪人",試圖破壞他作為宗教權威的聲望。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員經常堅持聲稱同達賴喇嘛進行對話是根本不可能的,並稱達賴喇嘛的所作所為證明他關於不主張西藏獨立的多次公開保證是騙人的。盡管如此,政府聲稱對話與談判之門是敞開的,條件是達賴喇嘛公開聲明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自1998年以來,政府還要求達賴喇嘛公開聲明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份。由於藏傳佛教與達賴喇嘛的聯繫,從總體上來說政府對藏傳佛教仍有疑慮;不明確表示忠於國家的藏傳佛教徒也受到猜疑。

中國政府稱,為了修復在文化革命前和文化革命期間被毀的成千上萬個佛教場所,自1976年以來已撥出超過4,000萬美元(約為3億至4億元人民幣)的資金。政府為修復工作撥款表面上看是支持宗教活動,但促進西藏旅遊業的發展也是原因之一。盡管在本報告涵蓋期結束時,有幾個宗教場所得到政府為重建項目提供的幫助,但最近的修復工作大多依靠私人資金。

對宗教自由的限制

在西藏,佛教寺院和主張獨立的活動密切相關,因而政府採取行動限制增擴藏傳佛教寺院,聲稱寺院消耗地方資源並成為西藏流亡人士進行政治滲透的渠道。政府說,對大寺院的僧侶人數不加限制,每個寺院的民主管理委員會自行決定本寺院可容納多少僧侶。但是,民主管理委員會受政府控制。實際上,當局對大寺院的僧侶人數嚴加限制。政府有權否決任何個人擔任神職的申請,盡管這些限制並非一貫付諸實施。

雖然按規定僧侶在年滿18歲以前不能申請登記和正式入住寺院,但事實上很多男孩承襲慣例開始寺院生涯。按習慣做法,初進寺院的年輕人成為年長僧侶的弟子,接受基本的寺院教育並等候正式受戒。西藏的一些寺院繼續接受新僧入寺。但是,寺院接受新僧必須獲得政府的批準,而有些寺院無法獲得批準。在有些大寺院裡,入寺的新僧因未達到規定的年齡曾被逐出寺院。由於這些入寺的新僧並非已登記的寺院正規成員,有關當局否認這些寺院的僧侶人數大幅度減少。但在本報告涵蓋期內,沒有得到關於有人被逐出寺院的報告。

中國當局從2001年6月起命令數千名僧尼離開位於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色達佛學院(又稱喇榮佛學院)。當局還拆毀了很多僧尼在色達的住所。外國觀察人士認為,當局對色達佛學院採取行動是因為佛學院的規模和富有感召力的佛學院創始人堪布晉美彭措產生的影響。據西藏信息網(TIN)提供的消息,當局對四川省的另一所著名寺院,白玉縣亞青寺採取了類似的行動。當時寺院有6,000到7,000名僧尼。據報導,當局下令其中800多人在2001年10月中旬前離開寺院。(有關這些事件的情況,參見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國部份第二節。)

政府繼續監督主要寺院的日常活動。政府並不為寺院的活動提供經費,但通過寺院的民主管理委員會和地方宗教事務局掌控對寺院的管理。在很多地區,根據有關規定,民主管理委員會的領導權必須由"愛國愛教"的僧尼掌控,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必須得到政府的批準。在某些大寺院,政府官員還擔任委員會的成員。

隨著由民主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寺院所有的門票收入和香客捐款,全職研究佛法的喇嘛不再得到補助。這些"學者僧侶"現在不得不自行謀生,至少需要用部份時間維持生計。專家們擔心,將來有資格擔任師資的僧侶人數會因此減少。西藏宗教教學的質量逐步削弱繼續成為人們關注的一個重點問題。由於許多高級宗教教職人員流亡在外,老一代教職人員的工作無人接替,西藏的高級宗教師資面臨人才短缺的狀況。

政府官員宣稱"愛國主義教育運動"已經完成。這一運動始於20世紀90年代中期,工作組被派往宗教場所,對僧尼進行強制性的密集政治教育。但是,官員們承認,各宗教場所仍經常性地對僧尼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僧尼們繼續接受強制性的政治教育,或稱"愛國主義教育"。教育運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對政府規章的服從,對於那些拒不接受黨的路線和那些繼續支持達賴喇嘛的僧侶和尼姑不是進行威嚇就是予以清除。教育運動的內容有藏漢關係、西藏作為中國一部份的歷史地位以及達賴喇嘛為企圖"分裂"國家所起的作用等。僧尼們往往必須為表明自己愛國進行書面表態,簽字同意反對西藏獨立,不接受被達賴喇嘛選定的男童根敦確吉尼瑪為第十一世班禪喇嘛,批判和譴責達賴喇嘛,承認中國與西藏的統一,不收聽美國之音和自由亞洲電台的廣播等。一些拒絕這樣做的僧尼被逐出寺院。還有一些僧尼因不願譴責達賴喇嘛而"自願"離開寺院。盡管當局採取這些行動控制佛教神職人員和寺院,在有些情況下正因為如此,反政府的情緒仍然強烈。

據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HCR)的資料,每年平均約有2,500名藏人為逃避在西藏面臨的處境前往尼泊爾尋求避難。據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提供的情況,2001年有1,381名西藏難民越境進入尼泊爾,比以往幾年大幅減少,原因之一是尼泊爾境內毛派分子持續進行反政府活動。藏人很難以宗教為目的前往印度,然而很多藏人,包括僧侶和尼姑經由第三國前往印度,在那裡短暫停留後返回西藏自治區。流亡的藏人可以返回西藏,但需要經過十分繁復的批準程序。

在藏傳佛教噶瑪噶舉派領袖,藏傳佛教最有影響的宗教人物之一噶瑪巴於1999年12月秘密離開本寺前往印度以後,當局加緊控制轉世靈童的尋訪和教育過程。2000年1月,政府批準挑選時年兩歲的索朗平措為第七世熱振活佛。但是,挑選像熱振活佛這樣的重要宗教人物通常必須獲得達賴喇嘛的批準,而達賴喇嘛並不承認這一選擇。據報告,熱振寺的很多僧人不接受這名兒童為熱振活佛,現在這名兒童及其家人在熱振寺附近居住,身邊戒備森嚴;當局嚴密控制出入該地的人員。另一名轉世靈童帕沃活佛被剝奪接受自己宗教導師指導的權利;現年約8歲的帕沃活佛於1994年被噶瑪巴認定為噶瑪噶舉派一個重要活佛的化身。有報告說,當局要求他到一所普通的中國學校上學。政府繼續認定由政府1995年選擇的男童堅贊諾布為第十一世班禪喇嘛,不承認達賴喇嘛選定的男童根敦確吉尼瑪。當局嚴密控制堅贊諾布生活的各個方面,他只偶而在北京和西藏公開露面。在他公開露面時,都有大量保安人員在場。在其他任何時間,當局嚴格限制人們接近這名男童。班禪喇嘛是藏傳佛教中僅次於達賴喇嘛的第二號重要人物。

 

政府官員強調保存或展示達賴喇嘛的畫像屬非法。目前,人們保存達賴喇嘛畫像的情況似乎越來越多,很多藏傳佛教徒往往小心地在不公開場合展示這些畫像。但在本報告涵蓋期內,至少在一個地區,有人因保存達賴喇嘛的畫像被逮捕。有關禁止達賴喇嘛畫像的規定,執行情況並不一致。藏人對展示這些畫像十分小心謹慎。在西藏自治區,無法公開購買達賴喇嘛的畫像。

政府繼續禁止使用被達賴喇嘛認定為班禪喇嘛的男童根敦確吉尼瑪的畫像。 西藏自治區的各地方和市級當局都印制了被官方承認的班禪喇嘛堅贊諾布的畫像,用於在公開或不公開的宗教場合展示,不過他的畫像很少得到展示。

有大約1,000名宗教人士擔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但是政府繼續要求共產黨員和高層政府工作人員堅持中共的無神論。1999年在政府機構和學校發起的提倡無神論和科學的運動似已接近尾聲,但對政府幹部的日常政治教育繼續提倡無神論。開展這場運動的原因之一也是為了抵制"達賴集團的反動滲透"。當局還對有孩子在印度上學的政府工作人員進行威脅說,他們如不把孩子接回西藏,將被解除公職。這些孩子通常在西藏難民社區開辦的學校就讀。政府官員說,宗教事務局的所有官員都是共產黨員,而共產黨員都必須是無神論者。然而,宗教事務局的一些下層官員信奉佛教。

對西藏宗教自由的壓制在2000年夏季達到十分嚴厲的程度。共產黨官員和政府機關職工(包括教師和醫務工作人員等)不得前往宗教場所,也不得在家進行宗教活動。有些地區不準普通公民更換屋外懸掛的經幡、燒香和參加藏歷新年(Losar)期間的宗教活動,也不準進行傳統的"林廓",即繞拉薩舊城區環行一圈。到2000年底,這些措施已不再嚴加執行。2002年2月,新年慶祝活動與前兩年相比禁忌較少。拉薩各大寺院舉行活躍的大型佛事慶典,有朝聖者和拉薩居民參加。但據報告,防衛措施非常嚴密。2002年5月的薩葛達瓦節也同樣舉行了熱鬧的慶祝活動,朝聖者和市民都踴躍參加。但是,在過去幾年中,藏人都不得在7月6日大事慶祝達賴喇嘛的誕辰。

在本報告涵蓋期內,有報導指出一些對旅行施加的限制。2002年初,對簽發護照的限制有所加強。有很多報告說,2001年,獲得境內朝聖旅行證日益困難,很多旅行者無法前往岡底斯山的聖地。2002年,去岡底斯山朝聖有特別的宗教意義。2002年春季,對發放境內旅行許可證的限制,至少是對前往岡底斯山的限制似有所放鬆。政府嚴格控制外國官員參觀宗教場所,外國官方代表團很少有機會在不事先經地方當局批準的情況下會見僧侶和尼姑。

對宗教自由的侵犯

政府嚴格控制進入西藏和關於西藏的信息,因此難以準確判斷宗教自由受到侵犯的程度。2001年,宗教活動持續受到種種限制,但是,總體而言,這些限制的實施沒有前一年那麼嚴厲。然而,在本報告涵蓋期內,對西藏宗教的壓制仍然嚴厲,政府在尊重宗教自由方面的紀錄仍然不良。

據西藏信息網報告,1987年以來,至少有29名僧尼在被拘留期間死亡,其中至少有17名僧尼曾被拘留在拉薩的扎基監獄。在本報告涵蓋期內,還有更多關於囚犯死亡的報導,他們或死於獄中,或獲釋不久後死亡。西藏信息網報導說,一名年輕的喇嘛格桑嘉措在拉薩遭短期監禁後於2001年8月死亡。據報導,格桑嘉措是與一批來自青海省的喇嘛一起被捕的,他們試圖經尼泊爾前往印度。另據報導,28歲的桑珠菩薩寺尼姑阿旺洛曲(又名:頓珠卓瑪)因參與"反革命宣傳和煽動"被判10年徒刑,2001年2月在服刑9年後去世。當時她從扎基監獄被送往一家醫院,當天即死亡,據說死於呼吸道和心髒衰竭。

據西藏信息網提供的數字,中國拘押的藏傳佛教僧尼多達120人,其中大部份人被監禁在西藏自治區。2002年5月,西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副局長說,西藏約有110名囚犯因"危害國家安全"而被監禁,其中多數囚犯是僧侶和尼姑,其中五人後被釋放。有報告說,一些僧尼因被控從事政治活動被監禁,遭到虐待或酷刑。 有報告說,抵制監獄管理當局強制進行政治再教育的囚犯遭到毒打。據報告,尼姑阿旺桑珠因屢遭毒打造成永久殘疾。她因參加監獄內的抗議活動,在1998年被第三次加刑,刑期總共達28年。據可靠消息,她的健康狀況極差,並正在繼續惡化。政府官員堅持說,她身體狀況良好。因被控進行反革命宣傳和煽動而於1989年被判刑的尼姑平措尼珠的健康情況也仍然非常糟糕。據可靠消息,她被囚禁在扎基監獄期間,也曾遭到毒打。2001年,她被減刑一年,於2005年3月刑滿。

 

政府繼續控制1995年六歲時被達賴喇嘛認定為第十一世班禪喇嘛的根敦確吉尼瑪及其家人的行動。政府官員聲稱這名兒童受到政府監管是為了保護他的安全,並稱他同"普通學童"一樣在西藏上學。根敦確吉尼瑪及其家人的具體所在無人知曉。為了證實他的下落,知道他是否安然無恙,國際社會要求見到根敦確吉尼瑪。但這些要求一概遭到拒絕。2000年10月,政府官員向一個外國代表團成員出示兩張聲稱是這名男童的照片。絕大多數藏傳佛教徒承認被達賴喇嘛認定的轉世靈童為班禪喇嘛,但是西藏僧侶說他們被迫簽署聲明,保證忠於政府挑選的男童。共產黨還要求黨員支持"正統的"班禪喇嘛。

 

據有關官員說,被政府指控在幫助達賴喇嘛挑選第十一世班禪喇嘛時洩露國家機密的恰扎活佛於2002年1月獲釋出獄。雖然恰扎活佛的六年刑期預期應在2001年5月滿期,但是有關官員稱,他在2002年1月獲釋是按照正式刑期計算的。有報告說,恰扎活佛現被軟禁在日喀則附近,但有關官員沒有證實他的所在。他們說,恰扎活佛已隱居研究佛經。尼姑阿旺群宗於2002年6月21日提前9個月獲釋。她在1992年因主張西藏自由被拘押並被判五年有期徒刑。1993年,她和其他一些尼姑秘密錄制了有關西藏獨立的歌曲後,她的刑期被延長到11年。據報導,她在1998年獄中抗議後遭到毒打,並被單獨監禁。此外,在本報告涵蓋期間,另外三名尼姑,丹增圖登、阿旺曲吉和嘉增卓嘎被提前釋放。

噶瑪巴伍金赤列多吉於1999年12月逃往印度後,當局限制人們前往噶瑪巴的本寺楚布寺。據報導,當局還加強了該寺的"愛國主義教育"。噶瑪巴說,他之所以離開是因為他的行動受到控制,既不允許他前往印度接受前輩的傳承,又不允許他們前來進行傳承。在噶瑪巴逃亡後,西藏信息網報導說,至少有兩名楚布寺的僧侶被逮捕,噶瑪巴的父母也受到監視。政府官員否認逮捕過任何人,也否認噶瑪巴的父母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然而,西藏信息網2001年1月報導說,楚布寺的情況仍然緊張,警察長期性駐守在那裡,加強對寺內僧侶的限制,其目的似乎是為了阻止他們追隨其佛法宗師流亡國外。西藏信息網還報告說,不準許新僧侶入住楚布寺。

有報導說,自法輪功於1999年7月被禁以來,有一些法輪功鍊功者在西藏被拘押。據信,西藏修練法輪功的人數很少。

強迫改變宗教信仰

沒有關於強迫改變宗教信仰的報告,也沒有關於未成年美國公民被綁架或被非法帶離美國,或拒不允許這些美國公民返回美國的報告。

 

第三節 社會態度

大多數西藏人信奉藏傳佛教。盡管西藏存在為數極少的基督教信徒,但據報告,有些皈依者受到來自社會的壓力,還有些人遭遇信奉佛教的家人與其斷絕關係的情況。

第四節 美國政府的政策

美國國務院、美國駐北京大使館和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共同努力促進西藏的宗教自由。美國外交人員在與中國政府及其宗教事務官員的例行交往中,一貫要求中央和地方當局尊重西藏的宗教自由。每當得到有關宗教迫害或歧視的可靠消息,使館官員都提出抗議並力求獲得有關案情的進一步情況。美國大使館,包括大使以及其他高級官員多次向中國政府官員提出宗教囚犯的案例和有關報導談到的宗教迫害問題。美國駐中國的外交人員還經常前往西藏觀察那裡的情況,包括宗教自由狀況。美國官員與各方面的宗教界人士保持廣泛的接觸。美國國務院與非政府方面進行的接觸包括西藏宗教問題專家和美國的宗教團體。

2001年7月,中國政府同意恢復1999年後中斷的美中正式雙邊人權對話。恢復進行的對話於2001年10月舉行,宗教自由是其中的一項議題。

2001年10月,國務卿根據《國際宗教自由法》確定,中國因侵犯宗教自由特別嚴重,被列為需特別關注的國家。

(西藏部份完)

澳門

1999年12月20日澳門主權由葡萄牙移交中國(主權轉移),澳門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小憲法)和《宗教自由》法律條款規定保障宗教自由,禁止以宗教信仰為由進行歧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做法一般尊重這些權利。

在本報告涵蓋期內,尊重宗教自由的狀況沒有變化,政府政策繼續有助於總體上自由的宗教活動。政府總的來說不幹涉法輪功的練功活動。法輪功是一種精神運動,但不認為自己是一種宗教。但是,在本報告涵蓋期內,警察有時對練功人員拍照並把一些練功人員帶到警察局檢查證件。

社會各宗教間普遍關係和睦,有助於促進宗教自由。

美國政府在促進人權的整體對話和政策的背景下同澳門政府討論宗教自由問題。美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官員也負責澳門事務,他們經常同澳門的宗教領袖會晤。

第一節: 宗教人口概況

澳門總面積為13平方英裡,人口約為45萬。根據1996年的人口統計,在35萬5千多名接受調查的人中,60.9%不屬於任何宗教,16.8%是佛教徒,13.9%屬於"其他"(佛教、道教和儒教信徒等),6.7%是羅馬天主教徒,1.7%是新教教徒。自1999年7月法輪功在中國大陸被禁以來,參加法輪功練功的人數從約100人減少到約20人。

政府、司法部門和公務員系統中有範圍廣泛的各種信仰的人士。

傳教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活躍的傳教活動,他們代表範圍廣泛的多種信仰,其中大多數為天主教。

第二節: 宗教自由狀況

法律和政策框架

1999年12月20日,澳門主權由葡萄牙移交中國,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小憲法 ── 規定意識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開傳教的自由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在主權轉移後繼續實施的《宗教自由》法律條款規定保障宗教自由、宗教信仰的隱私權、宗教集會自由、宗教巡行自由和宗教教育的自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尊重這些權利,但至少有一例警察扣留法輪功請願人士的事件。

澳門沒有官方宗教。

《宗教自由》法律條款要求宗教組織向特別行政區的身份證明局申請登記。沒有關於登記程序存在歧視的報告。

傳教士在澳門自由開展活動,傳教活動活躍。有3萬多名兒童在天主教學校上學,還有大批有影響的非基督教徒受過基督教教育。宗教機構可使用電子媒介傳教。

《宗教自由》法律條款規定,宗教團體可以同國外宗教團體保持和發展關係。特別行政區天主教會承認教皇是教會的領袖。2001年4月,教皇為澳門教區任命了一位助理主教。當地天主教報紙發表社論認為,這次任命是一個例證,體現了《基本法》所規定的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獨立性和對宗教自由的尊重。

 

對宗教自由的限制

法輪功練功人員沒有向身份證明局申請登記,因為一位澳門律師告訴他們,由於法輪功於1999年7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被禁,他們的登記申請不會得到批準。身份證明局尚未發布任何關於法輪功的指令,幾位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高級官員重申,當地法輪功練功人員可繼續依法活動,不受政府幹預。

據法輪功練功人員提供的消息,法輪功於1999年7月在大陸被禁前,法輪功組織的一些材料曾在澳門的兩個書店出售,後來被書店管理人員從書架上撤走。不過,政府未採取行動限制提供這些材料。

在本報告涵蓋的時期內,法輪功練功人員繼續每天在公園練習。但是在2001年9月,當一群人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事處門外為支持大陸法輪功信徒舉行請願活動時,警察曾對他們進行拍照,並將人帶到附近一個警察局。警察向他們進行訊問並檢查他們的證件。沒有人受到指控。

在2001年12月澳門特別行政區主權轉移兩週年慶祝活動期間,沒有關於警察騷擾當地法輪功學員的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員沒有象一年前一樣出席慶祝活動。前一年,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訪問澳門特別行政區時,幾十名外國法輪功練功人員和民主活動人士被禁止入境,20名練功人員在慶祝活動舉行地點附近的一個公園遭到扣押。有關當局稱,2000年12月禁止外國法輪功練功人員和活動人士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理由是,不具有澳門居民身份的外國人沒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集會和示威的權利。2001年4月,一位來自香港的法輪功女性練功人員被禁止進入澳門,盡管澳門行政長官聲明,沒有對來自香港的人士制定政治黑名單。警方繼續保留一份不受歡迎者的名單,列入名單的是有犯罪記錄者和他們認為有犯罪意圖者。法輪功活動人士報告說,他們有時在進入澳門時未受到幹預。

沒有關於宗教人士被囚禁或被扣押的報告。

 

強迫改變宗教信仰

沒有關於強迫改變宗教信仰的報告,沒有消息說有未成年美國公民被綁架或被非法帶離美國,或拒不允許這些公民返回美國。

第三節 社會態度

各種宗教社團關係和睦。澳門居民一般非常寬容其他宗教觀點和活動。公共儀式和典禮上經常有基督教和佛教人士共同祈禱。

第四節 美國政府的政策

美國政府在促進人權的整體對話和政策的背景下同澳門政府討論宗教自由問題。香港總領事館的官員經常與澳門宗教領袖會晤。

 

(澳門部份完)

 

香港

香港《基本法》(香港的小憲法)規定享有宗教自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禁止宗教歧視,香港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遵守有關規定。香港主權於1997年7月1日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後,香港確定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HKSAR),保持自治的地位。

在本報告涵蓋的時期內,尊重宗教自由的狀況沒有變化,政府政策繼續有助於總體上自由的宗教活動。在本報告涵蓋期內引起關注的主要問題是有關當局對待法輪功精神運動信徒的做法。法輪功學員未能獲準為召開一次國際年會租用公共設施;他們未獲準直接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事處門前示威;有一次他們的旗幟還被沒收。

社會上各宗教間的普遍和睦關係促進了宗教自由。六大宗教各團體長期以來通過參加社會服務聯會相互協作。這些宗教團體還組成宗教領袖聯席會議。

美國政府在促進人權的整體對話和政策的背景下同香港政府討論宗教自由問題。總領事館官員經常同宗教領袖會晤。

第一節 宗教人口概況

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面積為422平方英裡,有200多個島嶼及與大陸相連的部份,人口約680萬。約43%的人口參與某種形式的宗教活動。規模最大的兩種宗教是佛教和道教。基督教徒(Protestant)約佔人口的4%,羅馬天主教徒約佔3%,穆斯林約佔1%。此外還有少數印度教徒、錫克教徒和猶太人。法輪功代表稱香港的法輪功學員約為500人,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員認為法輪功學員的人數低於此數。

香港有1,300個基督教教會,代表50個教派。基督教中最大的教派是浸信會,其次是信義會。其它主要教派包括復臨安息日會、聖公會、宣道會、中華基督教會、衛理聯合教會、五旬節會和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摩門教)。

香港有大約600座佛教寺廟和道教道觀,大約800座基督教教堂和附屬教堂,4座清真寺,1座印度教寺廟,1座錫克教寺廟和1座猶太教堂。同教皇一貫保持聯繫的310名神甫、60名修道士和525名修女為天主教教徒提供服務。有278,000多名兒童在314所天主教學校和幼兒園注冊。亞洲主教團協會副秘書長的辦事處設在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督教教會興辦了3所學院和700多所學校。宗教領袖主要關心當地的精神、教育、社會和醫療需求。不過,有些宗教領袖和社團同他們的大陸教友和國際教友積極保持聯絡。天主教和基督教神職人員應邀到大陸舉辦講座,在那裡教課,還組織雙向學生交流。有很多外國傳教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外活動。

自70年代以來,獨立教會的數目顯著增加。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司法部門和公務員系統中有範圍廣泛的各種宗教信仰的人士。為數眾多的有影響的非基督教人士接受基督教教育。

第二節 宗教自由狀況

 

法律和政策框架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基本法》規定保障宗教自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進行宗教歧視,香港政府的實際做法一般遵守有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政府一般都能全面保護宗教自由,不容忍侵犯宗教自由的行為,不論侵犯者是政府還是民間個人和實體。盡管自1997年7月1日以來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但根據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同中國其它地區關係的"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宗教自由方面享有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承認任何官方宗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司法部門和公務員系統中有範圍廣泛的各種宗教信仰的人士。

宗教團體不一定要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申請注冊。根據要求非政府組織申請注冊的《社團條例》,宗教團體得到特別豁免。香港天主教徒承認教皇是天主教會的領袖。廣為人知的法輪功精神運動不認為自己是一種宗教,法輪功已進行注冊並自由活動,還經常公開舉行反對中央政府政策的請願活動。但在2002年3月,16名法輪功學員被捕,隨後以在中央人民政府聯絡辦事處外阻街和襲警等行為被判有罪。在本報告涵蓋期截止時,這個案件上訴未決。法輪功學員於2001年1月在由政府管理的設施中召開了一次國際會議,在國家主席江澤民於2001年5月訪問期間舉行了數次公開抗議,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香港各機構門前公開請願。此外,一出版法輪功刊物的機構於2000年7月在一年一度的香港國際書展會場預租了一個位置顯眼的展台,但後來又決定讓展台空置。其它氣功團體,包括中功(1999年底在中國大陸被禁)、香功和嚴新氣功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並自由活動。總部設在台灣的觀音法門是另一個被中央人民政府列為"邪教"的團體,這個團體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合法注冊並自由活動。

民政事務局負責有關宗教的政策,也發揮在宗教團體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間的聯絡作用。一個宗教團體如果想購置地皮建造學校或醫院,需與地政總署聯繫;在其它情況下,教會附屬學校需與教育統籌局聯繫,教會附屬醫院需與衛生福利局聯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尚未就兩年多以前提出的教育改革草案(將涉及所有學校,包括由宗教團體贊助的學校)採取任何行動。

六大宗教(佛教、道教、儒教、羅馬天主教、伊斯蘭教和基督教聖公會)的代表在選舉委員會的800名代表中佔40名。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部份委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規定傳統中國節日、基督教節日和釋迦牟尼誕辰為公休日。

宗教團體具有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合作舉辦社會福利項目的悠久傳統。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常為宗教團體建立的學校和醫院提供運作經費。

對宗教自由的限制

盡管《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不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事務,但中國大陸政府領導人及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的正式代表和香港兩份屬中國大陸所有的報紙批評了香港的一些宗教和其它信仰團體及個人。2000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在澳門說,澳門政府不應允許任何人在澳門舉辦任何反對中央政府或以任何方式分裂國家的活動;他在演講中明確表示,他所說的對香港和澳門都同樣適用。

根據《基本法》的一個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中國大陸宗教組織的關係建立在"互不隸屬、互不幹涉和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領導人曾指出,這個條款可以被用來限制相互間的聯繫。據報導,2000年4月,中國大陸當局指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位宗教領袖對中國大陸宗教政策的批評違反了互不幹涉條款;從那以後,這位宗教領袖一直沒有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有關當局批準他前往中國大陸訪問。不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天主教教會同梵蒂岡之間的傳統聯繫並未妨礙它同中國大陸官方承認的天主教會進行聯繫。2000年9月,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央人民政府官員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天主教會"低調處理"10月1日教皇冊封在中國殉難的120名外國傳教士和中國天主教徒為聖徒的封聖慶典。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天主教會沒有改變慶祝這個日子的規模相當龐大的計劃。

盡管法輪功仍能自由地進行練功,組織活動並公開舉行請願,但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時期內,人們對中央人民政府當局及其支持者施加壓力限制法輪功活動的擔憂有所增加。在當地和國際人士表示嚴重關注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1年7月宣布沒有要求制定反邪教立法的計劃。自中國大陸於1999年年中開始進行鎮壓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輪功成員據說從1,000人左右減少到約500人,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官員稱在這段時期以前和以後的法輪功成員人數都沒有所說的那麼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些出版社拒絕出版法輪功讀物後,法輪功的主要出版活動轉移到其他地方的出版社。一名法輪功學員開辦的書店供應法輪功書籍。其他一些書店拒絕出售法輪功書籍,但原因可能是缺乏需求。2000年12月,四份報紙刊登了法輪功抗議中央人民政府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廣告。但另外三份報紙拒絕刊登這種廣告,其中一份報紙以這種廣告"誣蔑中央人民政府"為由予以拒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刊登誣蔑性材料要受到法律懲處。在親中國大陸的組織強烈批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允許法輪功於2001年1月在由政府管理的設施中舉辦年會後,法輪功組織未能舉辦後續會議。法輪功組織者屢次申請租用由政府管理的設施和民間設施,都遭到拒絕。

特別是在國家主席江澤民於2001年5月訪問香港前夕,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級官員發表了批評法輪功的演講,甚至稱其為"邪教",但在本報告涵蓋期內,香港高級領導人沒有再發表這類演講。在本報告涵蓋期內,法輪功學員能夠舉行請願活動,使法輪功運動受到公眾的注意。

2001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禁止約100名法輪功學員進入香港,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來自美國、澳大利亞、英國和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稱禁止法輪功學員入境是出於"安全原因",但未給予說明。香港政府還否認其行動是基於個人的宗教信仰或在任何特定組織中的成員身份。盡管出現上述情況,在國家主席江澤民於2001年5月訪問期間,數百名香港當地和外籍法輪功學員獲準在許多場合和場所自由舉行請願活動。

2002年3月,警方逮捕了16名在聯絡辦事處門前請願的法輪功學員,其中有4名瑞士公民;這些法輪功學員被控阻差辦公和襲警,對他們進行的刑事審判於2002年6月開始,在本報告涵蓋期截止時還沒有結束。據新聞報導,2002年6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拒絕約100名來自亞洲和歐洲的法輪功學員進入香港。這些法輪功學員計劃在香港慶祝主權轉移五週年期間赴港參加請願活動。2002年6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出於"安全"原因,禁止一名美國法輪功學員進入香港。2001年11月, 警察以在公共區域造成阻礙為由,沒收了法輪功請願者的標語牌和旗幟。請願者還受到警告,如繼續如此將再次被沒收,但請願活動一直持續到年底,警察沒有進一步採取行動。

沒有關於宗教人士被囚禁或被扣押的報告。

強迫改變宗教信仰

沒有關於強迫改變宗教信仰的報告,沒有消息說有未成年美國公民被綁架或被非法帶離美國,或拒不允許這些公民返回美國。

第三節 社會態度

各宗教社團關係和睦;但個別香港佛教領導人和一位基督教福音派領袖發表了批評法輪功的聲明,並告誡人們謹防"邪教"的危害。

 

兩個普世教組織促進基督教教會之間的合作並鼓勵當地基督教徒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六大宗教團體(佛教、道教、儒教、羅馬天主教、基督教聖公會和伊斯蘭教)長期以來通過參加社會服務聯會相互協作。這些宗教團體還組成宗教領袖聯席會議。

第四節 美國政府的政策

 

美國政府在促進人權的整體對話和政策的背景下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討論宗教自由問題。總領事館各級官員都明確表示,美國政府希望全面保護和保障宗教、意識、言論和結社自由。總領事館官員經常與宗教領袖和社團代表會晤。

 

(香港部份完)

 

中國(台灣部份)

 原始 URL:

  • http://usinfo.state.gov/regional/ea/mgck/archive02/chtw02.htm

中國(台灣部份)

憲法規定保障宗教自由,有關當局的實際做法一般尊重這項權利。

在本報告涵蓋期內,尊重宗教自由的狀況沒有發生變化,有關當局的政策繼續有利於總體上自由的宗教活動。

社會各宗教間普遍關係和睦,有助於促進宗教自由。

美國在台協會在促進人權的整體對話和政策的背景下同有關當局討論宗教自由問題。

第一節 宗教人口概況

台灣位於西太平洋,由一些大小島嶼組成,與中國大陸東海岸隔海相望,總面積約為13,800平方英裡,人口將近2,300萬。有關當局未就人口的宗教信仰進行正式專項統計,但登記工作提供的數據顯示,總人口中大約548.6萬人(23.9%)為佛教徒,454.6萬人(19.8%)為道教徒,88.7萬人(3.9%)信奉一貫道,60.5萬人(2.6%)為新教教徒,29.8萬人(1.3%)為羅馬天主教徒,26萬人(1.1%)信奉天帝教,20萬人(0.9%)信奉天德教,18.7萬人(0.8%)信奉理教,15萬人(0.7%)信奉軒轅教,10萬人(0.4%)信奉彌勒大道,96,000人(0.4%)信奉中華聖教,53,000人(0.2%)為遜尼派穆斯林,31,500人(0.1%)信奉亥子道宗教,3萬人(0.1%)信奉天理教。此外,有近16,000人信奉巴哈伊教,12,500人信奉儒教,3,200人信奉彌勒皇教,1,000人信奉太易教,1,000人信奉真光教。非天主教基督教教派包括:長老教會,真耶穌會、耶穌基督末世聖徒教會(即摩門教會),浸信會、路德教會、復臨安息日會、聖公會以及耶和華見證人會等。還有少數猶太教信徒。台灣本土人口中70%以上是基督徒。絕大多數宗教信徒是佛教徒或道教徒,但是很大一部份人認為自己既是佛教徒也是道教徒。有將近50%的人經常參加某種形式的有組織的宗教活動。幾乎14%的人口據信是無神論者。

很多人除信仰另一種宗教外,還奉行深植於中國文化的一系列信仰,這些信仰可被稱為"中國傳統民間宗教"。這些信仰包括,但不限於薩滿教、崇奉祖先、巫術、鬼神和其他神靈及動物崇拜等。這類民間宗教可能與個人對佛教、道教、儒教或其他中國傳統宗教的信仰有重合的情況。佛教、道教和儒教信徒與練法輪功的人之間可能也有重合的情況。練法輪功的人數近年來已經迅速增至10萬人。觀察人士估計,有多達80%的人口信奉某種形式的傳統民間宗教。

宗教信仰不以政治和地域為界。政治領導人奉行各種不同的信仰。2002年2月至3月,高雄縣佛光山寺借用北京中國佛教協會的佛教文物在台灣主辦巡回展,前往參觀展覽的數千人中有來自各政治黨派的人員。但是,一些主張獨立的人士批評中國佛教協會出借文物出於政治目的。

包括耶穌基督末世聖徒教會和耶和華見證人會在內的各外國傳教團在台灣進行活躍的傳教活動。

第二節 宗教自由狀況

法律及政策框架

憲法規定保障宗教自由,有關當局的實際做法一般尊重這項權利。各級當局努力全面保護這項權利,不容忍侵犯這項權利的行為,不論侵犯者是有關當局還是民間個人和實體。不存在官方宗教。

申請登記不帶有強制性,有19個宗教組織已經向內政部登記。宗教組織可按照《監督寺廟條例》,《人民團體法》或《民法總則》中有關財團和社團的規定,通過全島性的各有關協會向總主管當局登記。各宗教活動場所可向地方當局申請登記,但是很多場所作為教派領袖的個人財產運作,未提出申請。已登記的社團享有免稅待遇,需提交年度財務報告。過去,由於擔心出現濫用免稅優惠或有其他不當財務行為,有關當局偶爾拒絕接受教義不明確的新興宗教提出的登記申請,但是在本報告涵蓋期內,沒有消息說有關當局設法拒絕接受新興宗教提出的登記申請。

經教育部審定的公立或私立小學、中學與高級中學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宗教組織得到辦學許可,但是這些學校如經教育部審定,則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如未正式經教育部審定,這些學校可以進行宗教教育。高中可開設普通宗教研究課程,大學和研究機構均有宗教學系所。宗教組織舉辦神學研討會。

外國傳教團體自由進行傳教活動。

內政部通過主辦討論會或為民間舉辦的宗教討論會支付費用,促進不同宗教間的相互理解。

對宗教自由的限制

有關當局的政策和做法有利於總體上自由的宗教活動。

沒有關於宗教人士被囚禁或被扣押的報告。

強迫改變宗教信仰

沒有關於強迫改變宗教信仰的報告,沒有消息說有未成年美國公民被綁架或被非法帶離美國,或拒不允許這些公民返回美國。

第三節 社會態度

各宗教群體間普遍關係和睦。台灣宗教與和平協進會、中華宗教學會和台灣宗教學會等民間組織促進不同宗教信徒進一步相互了解。這些協會和各宗教團體有時主辦促進相互了解的討論會。

 

第四節 美國政府的政策

美國在台協會在促進人權的整體對話和政策的背景下同有關當局討論宗教自由問題。美國在台協會經常與人權組織的代表進行接觸,有時與各宗教社團領袖舉行會晤。

 

(台灣部份完)

美國國務院《2002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的英文全文見:2002 Annual Report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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