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和女童的權利
歧視婦女指的是由具體的法律和做法造成的基於性別的區別、排斥或限制。
° 必須明確規定婦女的權利──婦女法律地位模糊仍然是世界很多地方存在貧困的一個主要原因。
° 婦女應享有所有權和繼承權。
° 婦女應有機會參加起草和實施憲法和法律。
° 民主國家應支持那些──政府和非政府的──旨在教授婦女行使投票權以及政治活動技能和立法程序的公民社會項目。
° 婦女在公民社會和各級政府的活躍參與有助於加強民主制。
° 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就業標準。
° 不因妊娠或結婚而失業。
° 參加為婦女帶來收入的各種項目,如微型企業借貸和職業培訓等。
° 享有平等報酬和在工作場所受到平等對待和尊重的權利。
° 一般醫療保健、疾病預防和產前護理。
° 防治艾滋病病毒及艾滋病,使更多受感染者獲得醫療,減少母親對孩子的傳染。
° 打擊利用欺騙、造假或強迫手段引誘婦女和少女從事賣淫和充當家奴的人口販運分子。
° 打擊往往是剝削婦女和兒童的所謂色情旅遊。
° 展開家庭教育,說明早結婚帶來的社會和健康後果。
° 扶助受害者組織,包括家庭暴力和強暴急救中心。
° 為警察、律師、法官和醫務人員提供針對減少家庭暴力的培訓。
° 取締割除女性生殖器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