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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之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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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律

 
Federal Hall
紐約市最具代表性的公共雕塑當屬喬治.華盛頓於1789年4月於聯邦廳(Federal Hall)前宣誓就職任美國第一任總統的紀念銅像。美國政府在1800年搬至新建首都華盛頓特區前(Washington, D. C)曾由紐約的聯邦廳(Federal Hall)搬至賓夕法尼亞州的費城國會廳(Congress Hall)。 (ctsy. The Winterthur Museum)
first national coins
美國最早的國幣是獨立政府在1787年發行的。此錢幣上刻有13個連鎖環及印於中央的「我們是一個整體」訊息。錢幣的另一面則刻有日晷及意旨「時光飛逝」的拉丁字」Fugio」。 (© 2004 American Numismatic Association)
 
John Marshall
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指派為高等法院的國家第四位首席法官之前曾短暫任職美國國務卿。在馬歇爾(Marshall)34年的首席法官生涯中,他建立起司法審查的制度。 (Library of Congress)

美國憲法內容包括前言、7大條款及27修正條款。 它藉由聯邦政府及州政府之間的權力劃分建立起聯邦制度,它也透過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及司法部門三大獨立部門的權力劃分建立起平衡的聯邦政府。行政部門與總統執行國家法;立法部門與國會制訂國家法;司法部門與高等法院及其它聯邦法院在聯邦法庭上裁決法律糾紛時應用並詮釋法律。

列舉在憲法裡的聯邦權力包括徵稅、宣戰及制訂州間貿易與國際貿易的權力。除了這些委託授權(delegated power)或明示權力(expressed power)(列舉在憲法內)以外,聯邦政府也擁有隱含權力(implied power)(那些委託授權的潛在權力)。隱含權力可以讓政府因應國家不斷變化的需求而適當調整改變。舉例而言,國會就沒有特定的委託授權來印刷紙幣,但是此權力卻隱含在借用及鑄造貨幣的委託授權中。

在某種情形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會擁有共同權力(concurred power),也就是說各階層的政府都可以執行此種權力。然而,如有衝突當依聯邦政府法為最高法律。至於憲法未提供給聯邦政府或禁止州政府執行的權力則稱為保留權力(reserved power),此保留權是屬於人民或國家的。國家權力包括制訂離婚法、結婚法及公立學校法的權力,至於保留予人民的權力則包括財產擁有權及受陪審團審理的權力。

最高法院擁有解釋憲法的最後決定權。它能駁回任何法律,不論是聯邦法、洲際法或本地法,只要大多數法官認為其與憲法牴觸則一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