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美國: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之解釋說明
憲法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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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2年華盛頓特區市的平面圖細節,經規劃設計而建造的美國首府。 (Map Division,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
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表示,「我們若要設計出能源遠流長的制度,我們就不該漠視時間帶來的變化。」 憲法是以人民的利益為前提所構思,不論是富者或貧者,北方人或南方人、農民、工人及商人,憲法之前人人評等。憲法會根據年代的不同及符合美國的變化需求而有不同的詮釋。
制憲大會代表強烈信任多數人的統治,但是他們也想以多數保護少數以防止不公。於是他們藉由分散及平衡聯邦政府的權力來達到此目標。其它基本的立憲目標還包括尊重個人及各州的權力、人民統治治理、教會權力與州政府權力的劃分以及聯邦政府至高無上的主權。
主張婦女有參政權[選舉權]者於1913年3月3日在華盛頓特區的賓夕法尼亞街進行遊行示威,示威者進行示威多年並為婦女贏得參政權。背景為美國州議會大廈。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
憲法修正過27次,包括人權法案。修正案可能是由三分之二的國會下院或由三分之二的州議院要求國會召集全國大會提出。修正案在經過四分之三州議會或四分之三州大會批准過後即能成為憲法一部份。國可以決定批准形式以及每州思忖修正條例的時間。大多數時候國會會以7年為一法案研究期。
制憲大會代表知道他們無法撰寫出一部十全十美的法律,所以他們賦予國會權力通過所有」必要且適合」的法律,以實現憲法授予總統、國會及聯邦法院權力的諾言。國會批准法律建立起像是聯邦航空署(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及郵政管理局(Postal Service)這類行政單位。國會也通過法律調節州際貿易(interstate commerce)的權力以利控管美國經濟的各個層面。
法院判決. 聯邦法官及州法官經常應用憲法審議法案。最高法院在任何具體案件中均擁有詮釋憲法的最後決定權。法院具有司法審核(judicial review)權,也就是說它可以宣告國會所制定的法律因違憲而無效。由於首席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1803年的馬伯瑞控告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乙案運用司法審核權,以致於確立了最高法院其司法審查權制度的憲政地位。
美國內戰時期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的肖像;背景是1863年《美國解放黑奴宣言》(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林肯(Lincoln)宣佈各州廢除奴隸制同時造成美利堅合眾國(簡稱聯邦)和美利堅聯盟國(簡稱邦聯)雙方的對峙。奴隸制度最終在1865年美國聯邦憲法第13修正案中正式廢除。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text: The National Archives) |
總統的行動. 強而有力的總統會運用他們的職權將憲法第二條的簡單規定衍伸為總統權力的來源。這種總統包括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湯姆士.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安德魯.傑克遜(Andrew Jackson)、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西奧多.羅斯福(Theodore Roosevelt)、伍德魯.威爾遜(Woodrow Wilson)、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以及喬治.布什(George W. Bush)。舉例來說,華盛頓(Washington)讓總統成為推展外交的主要人物。林肯(Lincoln)則運用條例賦予的權力在美國內戰期間釋放南方黑奴(1861年至1865年)。
習俗慣例 讓憲法更靈活變通並提升聯邦政府的權力。舉例而言,總統內閣從憲法第二條的允許行政首長執行權發展為」只要與每個行政部門長官其職責相關的議題都需要他們的書面意見。」
州與黨的行動. 憲法提供總統選舉的一般法則。雖然它並未提及政黨,然而州法律及政黨常規都將選舉投票的憲法制度轉化為今日舉行頗振奮人心的競選活動。
憲法因應社會成長之需求透過所有法則持續發展進步,然而憲法的中心思想及措辭用語都仍維持不變。每個年代的人都能應用合理的憲法條款解決他們自身的問題。
英國政治家格雷思頓(William E. Gladstone)形容憲法為「人類運用智力及決心在特定時間創造的最卓越非凡且永不凋謝之傑作。」在這變化萬千及奮鬥不懈的世界裡,美國人民最珍貴的財產非偉大的文獻-憲法莫屬。美國憲法的完整內容及修正條例都將於下幾頁呈現,且是附加解釋說明的完整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