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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之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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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案

George Mason
《維吉尼亞人權法案》的作者喬治.梅森(George Mason)拒絕簽署憲法,因為憲法內未包含保障每位公民基本自由的人權法案。
(ctsy. Gunston Hall)

如果聯邦黨未承諾將人權法案加入憲法內,可能永遠都無法獲得數個重點州的批准支持。 大多數在獨立戰爭期間通過的憲法都包括所有人權的清楚聲明,多數美國人也認為缺乏人權宣言的憲法就不是完整的憲法。維吉尼亞州的喬治.梅森(George Mason)是最早也是最著名的美國人權法案之起草人,且《維吉尼亞人權法案》也於1776年通過。假若聯邦黨不同意喬治.梅森(George Mason)與帕提克.亨利(Patrick Henry)對修正案的需求,他們就可能會阻止維吉尼亞州的憲法批准案。

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提出修正案引領新國會的產生。他提議15項修正案,而國會接受了其中12項,且州議會按照邦聯條例第15條概述的修正過程進行批准。四分之三州的州議會於1791年12月15日批准了12項修正案的其中10項,且這10項修正案就是我們所知的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至於被駁回的兩項修正案之一是有關眾議院的大小問題,它從原先的每30,000人產生一個代表改變為每50,000人產生一個代表。另一被駁回之修正案則是除非選舉代表已出爐否則國會不會調動薪資。然而在202年後此修正案通過批准且成為第27條修正條款。

當憲法正式通過時,反聯邦黨便甘於接受失敗,且他們也在聯邦黨的統治期間開始獲得權力。此外,他們的行為也為從未改變過的美國政治建立起一種特殊風格。美國人有時會對那些執政者的政策執行感到不滿,然而卻很少美國人會去譴責憲法制度或認為第二次制憲大會能建立起更好的立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