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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200多家外國公司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提交報告,因而受美國法律變化──包括《薩班斯-奧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的影響。為了幫助這些公司及其他企業適應這些法律,美國監管機構一直在與外國監管機構和企業界共同努力,以排除障礙,調和不同的國家標準和規範。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是自SEC於1934年成立以來對上市公司和獨立會計師影響最大、最重要的美國證券立法。該法提出的廣泛的改革內容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財務報表規定、公司治理和對審計公司的監督。但最引人注目的是這項法案在美國以外引起的興趣、關注和討論。在SEC成立之初,沒有人可以想像美國證券法的修改會在國外產生如此廣大的影響。今天,向SEC提交報告的1200多家外國公司在所有提交報告的公司中占近10%,其中一些公司發行的股票屬於美國證券市場上交易最熱絡的股票。 世界各地的資本市場從未像現在這樣相互依存,一國法律的修訂所產生的影響可以超越國界。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包含的改革措施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所包含的主要改革措施可分為三類。第一,該法包括旨在改進會計行業表現和恢復公眾對會計行業的信心的重要改革。法案結束了會計行業在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方面的自我監管,成立了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這是一個獨立的民營機構,受SEC的監督。 第二,該法提供了執行證券法的新手段。SEC運用這些手段擴大其執法項目的規模。在過去兩個財政年度中,SEC採取了1300多項執法行動,其中有370多項涉及財務報告和財會欺詐。我們成功地使法院下達命令,基於總數達將近50億美元的非法所得進行罰款和索償,並要求法院禁止330多名企業主管重新擔任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員或董事。 第三,該法要求制訂改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財務告規範的新規定。法案條款要求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必須在財務報表上簽字擔保,包括就信息披露控制措施和程序的健全性做出擔保,以便確保高層主管對財務報表負責。在這方面,目前最受公司和審計單位關注的是要求管理層每年提交有關公司內部財務報告的控制和審計措施的條款。 國界和主權考慮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反映了美國立法機構對安然公司(Enron)、世界通訊公司(WorldCom)等美國公司的財務問題所作的回應,但阿霍德公司(Ahold)、帕瑪拉特公司(Pamalat)、荷蘭皇家殼牌公司(Royal Dutch Shell)和維旺迪公司(Vivendi)等外國公司暴露的財務問題表明,《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旨在解決的問題是超越國界的。 今天,世界各地的立法機構和監管部門正在努力改善公司治理、審計監督和財務報告程序的其他規範。如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mmissions)關於報告價格敏感信息、管理層有關財務報表的說明和分析、審計獨立和審計監督等議題的聲明所顯示,國際上對很多關鍵性的目標正在迅速形成共識。包括歐盟成員國在內的很多國家正在努力改革審計監督體系,歐盟宣佈在歐盟內實施《提高法定審計質量的重點議程》(Priorities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Statutory Audits)。此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司治理原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s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2004年修訂本進一步強調了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在財務報告程序中的作用。 雖然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與外國監管機構在上述監管目標上一致,但我們從一開始就認識到,對一些外國監管機構和市場參與者來說,《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在有些方面可能引起法律衝突和主權問題。美國國會明確表示,薩班斯法一般不應將國內和外國公司區分開來。當然,無論發行證券的是外國公司還是國內公司,在美國市場上進行交易的美國投資者都有權得到同樣保護。 同時,SEC認識到,對非美國市場參與者採用的規定必須以促進合作和共識的合理、適當的方式實施。該委員會在落實薩班斯法時面臨的一項最大挑戰是,在遵守國會規定的同時照顧到可能與外國法律及規定發生的衝突。我們願意考慮國外關心的問題,這證明我們對公開對話的重視和我們同國外有關方面有著牢固的關係。 照顧外國公司的實際情況 薩班斯-奧克斯利改革中最重要的內容包括針對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監督會計、審計和財務報告中的作用進行改革。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規定採取的做法正是我們努力解決可能存在的衝突、協調不同的非美國監管規定的一個例子。 薩班斯法要求SEC制訂規則,指示美國的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禁止任何沒有遵守法案規定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發行證券。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必須完全由獨立董事構成,審計委員會必須直接負責發行公司獨立會計師的聘用、補償和監督。 基於對外國評議人士提出的外國法律規定中的潛在衝突,SEC的規定包括為外國私營證券發行機構提供某些通融措施,在維護薩班斯法宗旨的同時考慮到國外公司的治理機制,以確保負責監督外部審計師的人員獨立於公司管理層。這些通融性措施有:
一些觀察人士認為,證券交易委員會在為非美國市場參與者提供通融方面做得不夠,要求在相互承認的基礎上得到豁免。當然,我們尊重這些意見,但我們認為,SEC和任何一個國家的監管機構有權(主權權利)確定公司及其代表在該國尋求投資者的條款和條件,而真正的困難在於以合理的方式和在平等的基礎上使這些條款和條件在國際上被接受。 外國公司面臨的挑戰 雖然《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對外國私營發行機構不提供豁免,但SEC將繼續照顧到國外獨特的組織形式和規定。很多外國公司及其審計師目前正在努力並幾乎完成了報告內部控制措施所需的程序。我們認識到,實施薩班斯法關於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條款最耗時耗力。但是,在該法所包含的全部改革措施中,正確處理這些程序可能會對改進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產生最深遠的影響。但對外國公司來說,在某些情況下,這些改革措施要求公司大大改變對於控制環境的思考。這正是SEC針對外國公司將實行這些規定的日期延長至2005年7月15日或其後結束的財政年度的一個原因。 SEC後來採取措施,給總市值不足7億美元(不包括關聯公司)的一些美國公司更多的時間來達到要求,我們也會合理地處理適用於外國公司的規定。也許最重要的是,很多外國公司──特別是歐洲公司──在2005年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標準,因此在近期內比美國公司面臨更多挑戰。為減輕這些負擔,SEC建議修改美國的財務報告規定,以便為外國私營發行機構改用國際財務報告標準(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提供便利。我們將繼續追蹤這些領域的進展情況。我們準備就有關內部控制措施和國際財務報告標準的實施主動與國外接觸和對話,以便排除這方面的關切。 擴大股東社會 我們對美國市場的監管和其他國家對國內市場的監管反映了一個更廣泛的問題,即世界各地的億萬人口進入了所謂"股東社會"。今天,印度有1300多戶家庭直接投資於債券或股票。據信中國有將近6000萬活躍的股民。股票所有權為積累儲蓄和財富、將資本用於創辦經濟增長所必需的企業創造了新機會。 無論涉及哪個公司或哪個國家,參與金融市場的根本前題都是必須維護促進信任與信心的高標準。投資者只需要在電腦上按幾個鍵便可推動資本在全球運轉。資本會逃離不穩定或不可預測的環境,無論其原因在於公司治理鬆懈、財務標準缺乏實效還是透明度不足。投資者必須自己能夠確保這些公司履行其義務和遵守所有有關證券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原則。 對於美國和SEC而言,幫助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促進活躍的市場和明智的公司治理並因此產生多重惠益是一項當務之急。此類惠益有助於降低融資成本並為經濟長期增長提供更加穩固的基礎,從而創造推動繁榮的條件,為投資者創造獲得更大回報的機會。只有在這些價值觀得到普遍接受時,我們的資本市場才會作為美國和世界各地經濟繁榮的動力而保持其應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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