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ournal USA: Economic Perspectives

為經濟增長奠定基礎

艾拉·米爾斯坦(Ira M. Millstein)

本期目錄
內容提要
為經濟增長奠定基礎
建立國際監管共識
懲處企業犯罪行為
公司治理:發展中國家面臨的挑戰
創造可持續的公司環境
培養未來的企業管理人員
倡導強勢股東制
從企業的角度看公司治理
治理家族企業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布的公司治理核心原則
參考資料(英文)
相關網站(英文)
 

group of people making decisions
上圖:投資者授權董事會經營公司,董事會成員受托基於公司及其全體投資者的最佳利益作出決策。© Jose Luis Pelaez, Inc./CORBIS

健全的公司治理對於吸引投資資本日益重要,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可以通過建立有助於增強投資者信心的制度──如增強透明度和法治──而從中受益。

公司治理正在進入全球趨同(global convergence)的階段,而驅動這一趨勢的是國家需要吸引和保護所有國內外投資者這樣一個日益增長的認識。道理很明確:全球資本一般流向回報率較高且受到最佳保護的地方,而不會流向保護機制不可靠或根本不存在的地方,後一種環境即使能夠吸引到投資也必須付出極高的代價。

在其法律制度源於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的許多國家,股東利益在企業的大多數決策中被奉為至高無上。然而,至少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情況並非全然如此。

有些國家傳統上鼓勵在管理層、員工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建立夥伴關係,為企業制訂重要的社會議程、或者實行公私合營。這些國家現在認識到,對潛在投資者而言,保護投資者是一個重要信號。這對於發展中國家尤其重要。這些國家必須表明它們奉行公司治理原則才能建立起投資者信心和吸引資本,進而促進投資和經濟的增長。當然,這些原則必須加以調整以適應地方的需要,標準不是到處都可通用,但有些基本內容是不能忽視的。

公司治理的內容包括政府規章和民營部門自己制定的指導方針。在金融市場較發達的國家,企業治理的規則和結構已經通過立法、相關的規定、司法裁決和股票上市規定而包含在財產權和股東權保護法中。正是這些關鍵的政府機制使市場得以正常運行。除正式規定外,民營部門和學術界還不斷制定企業運營規範和指南,以適應市場的發展趨勢和投資者的要求。發展中國家應把兩者──政府機制和最佳企業規範──均納入考慮之中。

公司扮演的角色

要理解公司治理就必須理解有關公司形態的概念以及它在企業界的作用。該前提反映了公司治理──如我所定義──對企業在社會中存在的正當性以及作為推動經濟增長的工具至關重要。

公司是依據法律建立的一個實體。它以這種或那種形式已存在了幾百年,在整個歷史上它的關鍵特徵基本保持不變。

公司最重要的一個特徵是有限責任(limited liability)。根據這一建制,投資者可以對公司投入資金或財產,但他們的其他資產在公司破產情況下不承擔風險。投入的資金歸公司所有,投資者無法以任何有意義的方式動用。例如,他們不能要求公司分派股息或索回任何投入的資本。投資者會因公司成功而獲利,但如果公司破產,他們就可能損失所有投資。投資者在某一公司投入資金或其他財產後,會得到公司發行的股票,代表投資者因承擔風險而應享受的回報。在多數情況下,股票可以自由轉讓,因此持股人可以向其他投資者出售股票。或者選擇不繼續在某個公司投資。

公司的另一個主要特徵是永續性。公司通過確保業務活動正常進行能夠在創始人去世後繼續存在,因此具有穩定性。

為了滿足對更多資本的需求,公司成為商業組織的主要形式,也是積累大筆資本最有效的方式。股東可以投資於公司而不會承擔個人責任風險,不像合夥經營(partnership)那樣必須仰賴其他投資人的聲譽或誠信。他們還可通過對各種不同的公司投資來分攤風險,以最大限度地獲得總回報。

董事會

投資者授予一組人經營公司的權力,委託其基於公司及所有投資者──而不僅僅是某一部份投資者──的最佳利益進行決策,以此換取有限責任、永續性和股票的可轉讓性等好處。因此,公司不受特殊利益投資者的指揮,股東得到保護,不會因個人不同的利益目標而相互影響。這群受委託、由股東選舉產生的人稱為董事會。

關於公司運作的法律中有很大一部份針對董事會,其中許多具體規則是為了建立投資者對董事們秉公決策的信心而制訂的。董事會的職責是管理或指導公司業務。在現實環境中,董事會授權公司的一批全職僱員作出有關公司運作的日常決策。董事會任命首席執行官協調和主持公司管理工作,而首席執行官則有權聘任高層主管。

但股東、董事和管理人員的利益有時會發生衝突。例如,有些股東可能希望分到股息,而另一些股東和管理層則更願意將盈利用於再投資,以促進公司內部的發展。董事會必須通過作出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最佳利益的決策來處理這些利益衝突。

公司治理的模式趨於統一

在很多實行普通法的國家,股東是公司主管在決策過程中首先要考慮的對象。法國、德國和荷蘭等國家歷來著眼的是其他相關者的利益,包括員工、債權人、顧客、供應商和公司所在的社區。但是,當前的公司治理環境越來越趨向於一致。

由於現代投資的全球化特性、機構投資者日益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由此產生的對保護投資的關注等等原因,因此無論公司總部設在何處,投資者的利益都越來越高於一切。另外,公司董事會也日益認識到,必須公平對待公司股東以外的群體,照顧到他們的利益,從而使公司既能夠在經濟上成功,同時也符合利益相關者和其他人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要求。因此,趨同的要求同時來自兩個方面。例如,製藥公司強生(Johnson & Johnson)在及時主動地停止銷售可能被人做了手腳的泰諾藥時,正是表現出了不計公司利潤的責任感。

公司主管在決策時必須遵守一系列在很多發達國家或多或少地被加以界定的義務,從而確保公司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這些義務被稱為受托義務,包括審慎決策、忠實於公司、保持坦誠和透明、誠信經營等。違背其中任何一項義務都可能導致董事受到政府監管部門或股東的制裁。例如,在美國,股東可以為自己或公司對董事提出訴訟,基於其背棄受托義務而要求補償損失。在美國,這樣的案例俯拾皆是,如安然公司(Enron)、泰科公司(Tyco)和世界通訊(WorldCom)等公司股東提出的訴訟。有些訴訟基於正當理由,有些則不然,但此類訴訟的可能性有效地規範了公司董事的行為。

股東還可以遵照"華爾街準則",在對公司經營不滿意時拋售所持公司的股票。在出現更加惡劣的行為時,監管部門可以出面干涉。在其他國家,董事義務及其可實施性有很大差異,但日趨明顯的是,無法實施的義務形同虛設。

甘冒風險與承擔責任

提出這樣的問題或許是不無道理:公司董事是否敢於作出可能給公司帶來巨大回報、但同時又有風險或沒有保障的決定。法律在這方面為董事們提供了幫助,只要他們的行動是出於誠意,並經過審慎調查與深思熟慮,便可以不因其決定追究其責任。在美國,這是通過法庭判例來實現的。此外,公司可以承擔為誠信行事的董事提供法律辯護的費用,也可通過購買保險來支付這些費用。這些規範同上述義務綜合起來,既可減少決策失誤又不至於影響決策效益。

讓我們舉例說明:一個採礦公司的董事會需要決定是否購買在某一地區進行金礦勘探的昂貴的特許權,該地區發現有價值的金礦之可能性為20%。一群迴避風險的董事們可能會擔心股東在發現沒有金礦時對他們提出訴訟,因而決定放棄這一機會。這類決定在累積到一定程度後,會對企業產生災難性影響,因為這些董事可能會因過度擔心而作出很多低效益的決定。但是,一旦停止追究這些董事的個人責任,他們就較可能作出更有效的決定。這一總體制度根據"企業研判規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為董事提供保護。法庭將保護基於企業研判規則誠信無欺、審慎行事的董事。

建立投資者信心

有關公司董事的法律規定是一個更大框架的組成部份,該框架旨在建立投資者對公司建制的信心。其中很多規定涉及公司結構,包括最近幾年公司治理改革過程中啟用的種種規定,如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獨立董事能夠在沒有管理層參加的情況下單獨開會的委員會結構(以便董事們能夠開誠佈公地商討董事們想商討的任何事宜)、以及具有主動性的審計委員會等。

最近,公司治理運動開始注重以其他方式提高董事和管理人員的誠信度。例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威廉·唐納森(William Donaldson)強調指出,董事和高級主管應當為在公司最高層制定嚴格的道德準則定好基調。由於公司治理運動的發展,未來企業將努力發掘嚴守道德準則的董事,這些人具有深受18世紀經濟學家亞當·史密斯推崇的品質,如審慎、公正、慈善、溫和、自尊和適度等。由具有至少其中一些品質的人組成的董事會應當能夠贏得投資者對董事會和公司的信任。另外,明確遵守道德規範的董事會更傾向於作出有風險但卻有效的決定,因為法庭不太可能讓這樣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對於個人投資者決定是否購買某公司的股票將具有重要意義。如果一家公司無法確保董事會和管理層本著全體投資者的利益作出正確決定,那麼投資者就不會對該公司投資。如果我們把每個投資者是否對某一公司進行投資的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加以累計,就會充份瞭解公司治理在宏觀經濟中的重要性。如果某個國家或地區被證明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基礎──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那麼它的整個經濟將從增加的投資中受益良多。

巴西的經驗

巴西最近實行的改革有助於說明投資者對公司道德的信任是資本市場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巴西股票市場在經歷了多年的蕭條後,於2000年10月開始進行改革。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裡,巴西建立了第二個市場,稱為"新市場"(Novo Mercado)。"新市場"制定了作為上市先決條件的嚴格的公司治理標準,成功地吸引了投資。"新市場"規定的公司治理措施增加了投資者對公司建制的廉正性和對投資管理者的信心。例如,關於利益衝突交易的規定促進了透明環境的產生,提高了市場參與者的知情度。此外,保護股東權利的治理措施確保了投資者對董事和管理層的問責權。

"新市場"表明,投資者十分重視公開性、透明度及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巴西經驗之應用範圍不限於設立證券交易所的國家,它也適用於任何在日益發達的全球資本市場中尋求新資本以實現增長的企業和國家,並同樣適用於包括銀行在內的其他資本供應商──銀行可通過加強自身的治理吸引儲蓄,並通過以良好的治理為貸款條件而促進貸款企業的治理,從兩方面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

發展中國家在制訂和實施本地的公司治理規則和原則時,應以世界其他地方已經實行的公司治理模式為指導。在全球資本市場中,這些規則和原則可用來增強投資者對本地公司的信心,最終實現經濟增長與繁榮。

Promoting Growth Through Corporate Governance

艾拉·米爾斯坦是韋爾-戈查爾-曼格斯律師事務所(Weil, Gotshal & Manges LLP)高級合夥人及耶魯大學管理學院競爭企業與戰略(Competitive Enterprise and Strategy at the Yale School of Management)專業的訪問教授,負責主持由世界銀行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創立的全球公司治理論壇私營企業咨詢小組(Private Sector Advisory Group of the Global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um)的工作。米爾斯坦感謝韋爾-戈查爾-曼格斯律師事務所律師麗貝卡·格拉斯(Rebecca C. Grapsas)就本文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本文表達的意見不一定反映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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