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法庭力量進行民權鬥爭
邁克爾·弗裡德曼
1967年9月1日剛完成就職宣誓的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瑟古德·馬歇爾。(© AP Images) |
瑟古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或許不像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那樣馳名美國海外,但他為廢除維繫美國南方種族隔離制的法律機制所作的貢獻與馬丁·路德·金所發起的非暴力抗議行動一樣,對推進民權事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最高法院大法官劉易斯·鮑威爾(Lewis Powell)說:"瑟古德·馬歇爾為帶領我國走出種族隔離的荒原而作出的重大貢獻是任何美國人所無法比擬的。"
瑟古德·馬歇爾原名瑟羅古德·馬歇爾(Thoroughgood Marshall)。他於1908年7月2日出生在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他的父親是鐵路搬運工,母親是小學教員。小學二年級時,小馬歇爾將自己的名字縮短為瑟古德。他畢業於巴爾的摩實行隔離制的有色人高中,而後畢業於林肯大學(Lincoln University)。林肯大學是全世界第一所為非洲裔年輕人創立的文理科高等學府,它的著名畢業生包括馬歇爾的同班同學"哈萊姆文學復興"重要代表人物蘭斯頓·休斯(Langston Hughes)、加納獨立後的第一位領導人誇梅·恩克魯瑪(Kwame Nkrumah)和尼日利亞領導人納姆迪·阿齊基韋(Nnamdi Azikiwe)。
馬歇爾不久就嶄露出敘事才華和辯論才能。這些都是成功的辯庭律師所應具備的能力,於是他決定向法律專業發展。他準備在離家不遠的馬裡蘭大學法學院(University of Maryland Law School)就讀。但是,作為一所實行種族隔離制的學校,馬裡蘭大學不會錄取黑人學生。馬歇爾沒有申請馬大,但他深深感受到了種族歧視以及許多非洲裔美國人因此而受到的發展限制。富有諷刺意味的是,馬大法學院的做法為馬歇爾打開了一扇意想不到的機會大門。
馬歇爾申請了位於首都華盛頓的黑人學府霍華德大學法學院(Howard University Law School)。為支付學費,他的母親當掉了訂婚和結婚戒指。馬歇爾學業優異,1933年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績從霍華德大學畢業。在霍大法學院,馬歇爾結識了美國歷史上一位較鮮為人知、但作用重大的人物之一──當時擔任法學院副院長的查爾斯·漢密爾頓·休斯敦(Charles Hamilton Houston,見本期文章《查爾斯·漢密爾頓·休斯敦:爭取種族平等的先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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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南方法院到美國最高法院,馬歇爾日後進行的從法律上打破歧視非裔美國人的種族隔離制的鬥爭正是運用了休斯敦的戰略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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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種族隔離制可被追溯到解放南方黑奴的1861年至1865年南北戰爭。戰爭結束後,國會通過了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確立各州"不得拒絕給予在其管轄下的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護"。然而,在內戰結束後的幾年中,南方白人採用了種族隔離手段,即所謂"吉姆·克羅"(Jim Crow──這個詞源於1828年一個滑稽戲中的插曲,這個戲中首次出現由白人演員裝扮的"黑臉"人)。1896年,最高法院在"普萊西訴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裁定,種族"隔離但平等"的設施符合"平等保護"標準,進而維持了南方的種族隔離做法。
休斯敦和馬歇爾決定通過聯邦法庭推翻"普萊西案"的裁決。他們要證明,在現實世界裡隔離絕不可能平等。他們需要非常耐心地彙集相關證據。他們也認識到推翻"普萊西案"需要時間,需要通過一個個案子,一步步地從法律上打破種族隔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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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休斯敦開始為跨種族的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簡稱NAACP)工作。這個組織成立於1909年,致力於消除種族隔離和歧視。休斯敦前往南方各地,為協進會收集掌握條件令人髮指的黑人學校的情況。已在巴爾的摩開設私人律師事務所的馬歇爾,時常與休斯敦一同前往。
1935年,馬歇爾──由休斯敦作顧問──在"默裡訴皮爾遜案"(Murray v. Pearson)中勝訴,這是他們反對合法的種族隔離制的首次勝利。這一勝利尤其令馬歇爾感到愉快,因為被告就是曾經拒絕錄取非洲裔美國人的馬裡蘭大學法學院。
在法庭上,代表馬大法學院的律師辯護說,該校為合格黑人申請者提供獎學金,使他們能就讀於外州法學院,這種做法符合"隔離但平等"的規定。 但是,馬里蘭州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州法院雖然尚不能作出否定公立學校隔離制的裁決,但它確認,馬里蘭州為申請法學院的黑人申請者所提供的其他機會不平等。馬大法學院被勒令錄取合格的非洲裔美國學生。
"默裡案"獲勝後,馬歇爾成為在休斯敦領導下的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專職律師。1940年,32歲的馬歇爾協助成立了協進會法律辯護基金(Legal Defense Fund),並且擔任首席律師,致力於為貧困的非裔美國人提供法律服務。同一年,他在最高法院法庭上贏得了第一個勝利:法院裁定,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合法程序條款禁止使用逼供。
在"默裡案"之後的二十年間,馬歇爾、休斯敦以及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民權律師班子向種族隔離制度的支柱發起一個又一個進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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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休斯敦擔任上訴律師的"密蘇里州代表蓋恩斯訴卡納達案"中(Missouri ex rel. Gaines v. Canada, 1938),美國最高法院作出適用於整個國家的裁決,即在只設有一所法學院或其他學院的州,不得根據種族限制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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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史密斯訴奧爾萊特案"中(Smith v. Allwright, 1944),馬歇爾贏得最高法院裁決,禁止進行"只有白人"參與的由政黨推選大選候選人的初選。馬歇爾的傳記作者胡安·威廉斯(Juan Williams)說,馬歇爾將此案視為他贏得的最重要勝利,因為:"種族隔離主義者會[要求(候選人)必須支持隔離制才可贏得其政黨的提名],因此當輪到黑人、西班牙語裔……有時甚至婦女參加大選投票時,他們只不過是將選票投給這個或那個種族隔離主義者而已,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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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摩根訴弗吉尼亞州案"中(Morgan v. Virginia, 1946),馬歇爾贏得最高法院裁決,禁止在跨州汽車客運中實行隔離制。在後來的"博因頓訴弗吉尼亞州案"中(Boynton v. Virginia,1960),馬歇爾說服法院下令,取締長途汽車站及其他為跨州旅客服務的設施中的隔離制。這些案子掀起了20世紀60年代的"乘車自由"(Freedom Ride)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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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頓訴密西西比州案"中(Patton v. Mississippi, 1947),最高法院接受了馬歇爾的論點,即一貫排除非裔美國人的陪審團不得給非裔美國人被告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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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謝利訴克雷默案"中(Shelley v. Kraemer, 1948),馬歇爾使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州法院沒有憲法依據禁止向黑人出售房地產,即使該房地產受到有種族限制的契約的約束。這些契約曾是一種慣用的法律手段,旨在防止房主將房子賣給黑人、猶太人和其他少數族裔。
馬歇爾一共接手了32起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訴案,獲勝29案。這一輝煌記錄說明,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法律辯護基金集結了多麼傑出的法律人才;顯示了馬歇爾在選擇辦案以便推進廢除種族隔離制的長遠戰略中的足智多謀以及他本人的卓越法律才能。國際合眾社(UPI)後來的一篇報導這樣寫道:
……一名傑出的戰術家,有著對細節一絲不苟和對目標執著不渝的能力──並且有著深沉渾厚、通常被認為是法庭上最響亮的嗓音。他還有著非凡的魅力,即使是最固執的南方隔離派縣治安官也無法抗拒他講的故事和玩笑。
馬歇爾的魅力和才能使他在1946年能夠說服一個由清一色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判定受暴亂罪指控的25名黑人無罪。但是,他也曾數次險遭毒打和面臨比之更惡劣的、每位生活在種族歧視制度下敢於聲言的非裔美國人都曾遇到的險境。
瑟古德·馬歇爾在打破維護種族隔離制的謊言偽裝的過程中,也在不斷積累著經驗和智慧;正是這些經驗智慧使他成功肩負起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並在後來不斷取得更多成功。
邁克爾·弗裡德曼(Michael Jay Friedman)是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Bureau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專職撰稿人,擁有美國政治及外交史學博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