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出版物

與馬歇爾並肩奮鬥

──採訪傑克·格林伯格

傑克·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曾在1954年參與由瑟古德·馬歇爾承接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的訴方辯護,最高法院對此案作出的裁決確定種族隔離違反憲法。格林伯格當時是一名27歲的律師。他在接受採訪時講述了對馬歇爾生平業績的看法。格林伯格目前是紐約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法學院教授,他的著作包括2004年出版的《法庭鬥士:民權運動中的司法鬥爭》(Crusaders in the Courts: Legal Battles of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採訪格林伯格的是國際信息局(Bureau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專職撰稿人亞歷山德拉·阿布德(Alexandra Abboud)。

問: 您認為1954年"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的歷史意義與社會意義是什麼?

格林伯格先生: "布朗案"是一樁學校種族隔離案,對此案的裁決確定,美國南方當時實行的禁止黑人和白人在同一所學校讀書的法規違反憲法。更為重要的是,"布朗案"好似衝破種族主義冰海的一艘破冰船,打破了有著根深蒂固的種族主義傳統的美國社會體制。當時南方的參議員完全由白人選民選出,他們一再當選並連任,而且他們的權力是基於禁止黑人參政。"布朗案"打破了所有這一切。

問: 瑟古德·馬歇爾具備什麼樣法律才能使他能在"布朗案"中勝訴?

格林伯格先生: 瑟古德·馬歇爾有明確的目標。他始終堅信種族融合,並希望取締美國國內的種族隔離法規和做法。我認為他就像二戰時期的喬治·馬歇爾(George Marshall)將軍一樣。當年正是馬歇爾將軍能夠把各個不同地區不同功能和不同能力的部隊整編成一支目標明確的隊伍。

我們要與法學教授、法律從業人員、社會心理學家和歷史學家一道努力。他就像交響樂隊的指揮,將所有人彙集在一起,讓他們共同奏出一個和音。

問: 1896年對"普萊西訴弗格森案"的裁決提出了"隔離但平等的原則"(separate but equal doctrine),宣稱只要黑人設施與白人設施的質量相同,將黑人與白人隔離便是合法的。而在"布朗案"中,馬歇爾首次提出,按照定義,"隔離"就不可能平等。您能否說明馬歇爾和他的法律小組是如何確定應該通過"布朗案"對此提出挑戰的?

格林伯格先生:1935年,馬歇爾承辦的一個涉及馬裡蘭大學法學院拒絕錄取一名黑人學生的訴案在馬里蘭州勝訴。裁決確定,鑒於馬里蘭州沒有專門為黑人開設的法學院,這名學生應該被錄取。此案在馬里蘭州法院便勝訴定案,所以根本沒有上到最高法院。1939年,密蘇里州的一個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密蘇里大學(University of Missouri)法學院應錄取一名黑人學生,因為密蘇里州沒有專供黑人使用的同類設施。

瑟古德·馬歇爾(右一),傑克·格林伯格(左二)
傑克·格林伯格(左二)與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首席法律顧問瑟古德·馬歇爾(右一)1952年在佛羅里達州庭辯。
(Copyright © Bettmann/CORBIS)

瑟古德·馬歇爾與教育基金的四位律師
這是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法律辯護與教育基金的律師在1954年的合影。左起:路易斯·雷丁、羅伯特·卡特、奧利弗·希爾、瑟古德·馬歇爾和斯波茨伍德·羅濱遜。 (© AP Images/Courtesy NAACP)

1950年又有兩個案例,一個來自得克薩斯州,另一個來自俄克拉何馬州。在得克薩斯州案審理期間,該州預感到形勢不妙,便為黑人開設了一所法學院。這所法學院只有兩個房間,沒有法學圖書館,沒有法律評論期刊,也沒有任何畢業生。但得州聲稱這個設施是平等的,這很荒唐。最高法院對此案的裁決指出,教育質量評估遠遠不只限於書籍和磚瓦泥灰,而是要包括同其他學生的關係、相互學習機會以及在校期間建立的終生聯繫等其他無形的因素。

在第二個案子中,俄克拉何馬大學教育研究生院(University of Oklahoma Graduate School of Education)拒絕接納一名黑人學生。在此案審理期間,他們並沒有為他再建一所學校,而是允許他坐在教室後面的門外旁聽。這名黑人學生最終獲准進入教室聽課,坐在一個標有"黑人專用"的座位上。最高法院對此案的裁決指出,這種做法將這名學生同其他人隔離,影響了他的學習能力。

因此,法院當時在逐步接近承認教育中的無形因素,並表明,只要將人隔離,不論採取什麼措施都無法做到平等。在"布朗案"中,上述先例所形成的趨勢或影響得到清楚展示,即隔離絕不可能平等。

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法律辯護基金產生了哪些歷史影響?

格林伯格先生: 法律辯護基金的工作說明,法律能夠大有作為。法律辯護基金是第一個致力於公共利益法的律師事務所,它推動了公共利益法的制度化。它促使最高法院作出裁決,確定履行公共利益法是一項憲法權利,並取締了種族隔離。今天,專事公共利益法的律師事務所遍佈全國各地,反映著各種各樣的政治和社會關注。

您是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在今天的學生中,希望成為民權法律師的人多嗎?

格林伯格先生: 有志從事公共利益法的學生今天仍然大有人在。我剛到哥倫比亞大學時開設了一個公共利益法專業,提供學習公共利益法的獎學金和暑期實習機會。現在這個專業有數百名學生。事實上,對公共利益法感興趣的人太多了,以至我們無法容納所有真想進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