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之案
邁克爾·弗裡德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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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馬歇爾和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法律辯護基金的努力,聯邦法院裁決"隔離但平等"的學校必須確實平等。這是一個名副其實的成就,但它仍不足以成為推動全面變革的最佳手段。在南方數以百計各學區中的貧困的非洲裔美國人幾乎不可能用司法手段訴辯受隔離的黑人與白人學校的種種差異。
只有通過一項直接否定種族隔離制的裁決,才能一舉消除像南卡羅來納州克拉倫頓縣等地的不平等現像──在1949年至1950年間,當地白人學生人均費用為179美元,而黑人學生人均費用僅43美元。馬歇爾和他的律師班子以"布朗案"為突破口,贏得了直接否定種族隔離制的裁決,並從此改變了美國社會的面貌。
在被稱為"布朗訴教育委員會"的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時,它包含來自四個州的五個聯合訴案,其中有南卡羅來納州克拉倫頓縣和堪薩斯州托皮卡的上訴案。托皮卡的小學生琳達·布朗(Linda Brown)被迫要到離家21個街區以外的黑人學校上學,而在距她家7個街區的地方就有一所白人學校。
具有重要意義的是, 審判法庭否決了堪薩斯州原告的上訴(按照技術程序需要,原告是琳達·布朗的父親奧利夫·布朗牧師) 。法庭的理由是,當地實行隔離的黑人和白人學校的教育質量相等。這使馬歇爾有機會向最高法院上訴並使最高法院作出最後裁決:實行隔離制的設施在定義上和法理上都是不平等的,因此屬於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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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歇爾的法律策略依靠了來自社會科學領域的證據。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法律辯護基金彙集起歷史學、經濟學、政治學和心理學等多個領域的專家。心理學家肯尼斯和瑪米·克拉克(Kenneth and Mamie Clark) 的一項研究發揮了尤其重要的作用。這項研究致力於瞭解隔離制度對非裔美國人的自尊和心理健康產生什麼影響,而研究結果令人震撼:3-7歲的黑人兒童更喜歡白人娃娃而非在各方面與之一模一樣的黑人娃娃。
最高法院先後兩次聽取"布朗案"的辯論。第二次,也就是1953年12月8日,許多人也許意識到一個歷史性的時刻即將來臨──等候50個公眾席位的人排起長龍。有幸入庭的人聽到了美國助理司法部長李·蘭金(J.Lee Rankin)陳述聯邦政府對原告的支持。他表示,法官有"權力和責任"判定隔離制違反憲法。在場的人也聽到瑟古德·馬歇爾雄辯的辯論總結。他說,問題的關鍵在於"是讓這些[實行隔離制的]州的意願佔上風,還是讓我們的憲法佔上風。"
最高法院於1954年5月17日作出一致裁決;馬歇爾贏得勝利。最高法院引用克拉克的研究結果和其他原告提出的報告裁決:
……在公共教育領域,沒有"隔離但平等"之說的立足之地。隔離的教育設施從本質上就是不平等的。因此,我們裁定:原告和類似處境中的其他人……由於所述隔離制而被剝奪了《第十四條修正案》保證的平等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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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大學教育政策圓桌會議成員、教育事務律師德裡爾·溫(Deryl W. Wynn)對"布朗案"的重要意義作出以下評述:
國家最高法院的根本意思就是,美國黑人現在受到的待遇是錯誤的……我記得當時還是少年的父親後來說,這一判決使他感到自己是個有地位的人……就個人而言,"布朗案"的真正影響在於,它永遠提醒人們,每個孩子,我們每個人,都是有地位的人。
最高法院當時沒有具體規定結束學校隔離制的時間。但是第二年,在被統稱為"布朗之二"(Brown II)的一組案子中,馬歇爾和他的同事贏得最高法院裁決,即"以全力穩重的速度"廢除隔離制。
即便如此,南方某些地區仍繼續予以抵制。1957年9月,當在阿肯色州小石城的中心高中發生黑人學生無法入校的事件後,馬歇爾飛抵小石城,在聯邦法院提出起訴。馬歇爾在此案上的勝利導致艾森豪威爾總統於9月24日發佈聲明:"今天,我發佈行政命令,要求根據聯邦授權,動用軍隊協助在阿肯色州小石城執行聯邦法……不能讓暴民政策推翻我們的法庭裁決。"
馬歇爾最終又獲得最高法院的另一裁決。這項裁決下令立即廢除小石城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制。
1956年,馬歇爾──以"布朗案"為重要基礎──為馬丁·路德·金和他的支持者在亞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展開的公共汽車罷坐行動提供法律援助。罷坐行動始於1955年12月1日。當時,在一輛實施種族隔離的公共汽車上,黑人女乘客羅莎·帕克斯(Rosa Parks)拒絕將座位讓給一名白人男子。馬歇爾和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律師代表蒙哥馬利市的黑人出庭辯護。1956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裁定,要黑人在公共汽車上坐後排的規定違反憲法。蒙哥馬利市接受法院裁決,罷坐行動獲得成功。
雖然有許多兢兢業業的律師曾與馬歇爾共同奮鬥,但美國沒有任何一個人像馬歇爾那樣對從法律上廢除種族隔離製作出如此重大的貢獻;他的成就令人望其項背。然而,這僅僅是瑟古德·馬歇爾公共服務生涯的開端。作為第一位被任命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非裔美國人,他日後從聯邦政府的最高層支持捍衛著社會上所有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