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出版物

執行編輯—
George Clack
作者—
Deborah Potter
編輯—
Mildred Solá Neely
藝術指導與設計—
Min-Chih Yao
插圖—
Bryan Leister

本刊物是Marguerite H. Sullivan撰寫的A Responsible Press Office: An Insider's Guide(《負責任的新聞辦公室:內部指南》)的姊妹篇。(http://usinfo.state.gov/
products/pubs/pressoffice/
).
 
本刊物所表達的見解不一定反映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請參閱黛博拉·波特(Deborah Potter)關於獨立新聞工作的線上聊天文字記錄(英文)

倫理與法律

獨立新聞工作手冊 Handbook of Independent Journalism - 倫理與法律

果權力的定義是影響他人的能力,那麼自由媒體具有巨大的權力。一般而言,民主社會中的新聞媒體享有不必事先徵得政府同意而報導消息的權利。許多國家從法律上為記者提供保障,使他們可以行使這項權利。但是,有權利就意味著有責任。在自由社會,記者最基本的職責就是準確、公正地報導新聞,也就是從事有職業道德的新聞工作。

倫理道德是指導行為的原則體系。如果說,法律規定的是人們在某種情況下可以或不可以做什麼,那麼,倫理道德則告訴人們應該做什麼。倫理道德是建立在價值觀──個人的、職業的、社會的、道義的──基礎上,並源於情理。按照倫理道德作決定就是指在日常新聞工作中應用這些價值觀。

1994年,為抵制西半球反言論自由的壓力,美洲國家簽署了《查普特佩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Chapultepec)。該檔闡明,有倫理道德的新聞對新聞媒體的長期成功具有重要意義:

媒體的信譽有賴於它要致力於反映真相,追求準確、公正、客觀,並使新聞與廣告涇謂分明。以上目標及對倫理與職業價值觀的尊重不可強制實現。它們完全屬於記者以及媒體自身的責任。在自由社會,獎勵與懲罰來自公共輿論。

新聞界的倫理過失時有發生。記者假造新聞;編輯從消息來源那裏接受金錢;新聞機構以新聞為幌子作廣告。當出現這類情況時,公眾有權對媒體刊登的新聞提出質疑。記者違背倫理道德的行為會使職業信譽受到質疑,進而使所有記者和所有新聞機構蒙羞。而信譽損失將威脅到新聞機構的經濟生存能力。

倫理道德原則

曾經報導廣島原子彈爆炸後情形的已故記者、獲獎小說家約翰·赫西(John Hersey)說:"新聞職業有一條神聖的規則,即作者決不能創造。新聞執照的銘文應該是:這裏沒有一點編造。" 有職業道德的記者不會將自己的話強加於人,也不會假裝到過他們不曾去過的地方。他們不把別人的作品據為己有。杜撰與抄襲是對全世界基本新聞職業標準的踐踏。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違規行為都顯而易見。

由於來自媒體股東、競爭對手、廣告人及公眾的壓力,記者每天都會遇到倫理道德難題。他們需要通過一種程式來解決這些難題,確保新聞工作的操守。他們需要有一套考量倫理道德問題的方法,使他們即使在截稿時限的壓力下,也能夠作出正確決定。

這種考量方法基於記者所依循的原則,亦即美國職業記者協會(U.S.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的基本原則。該協會是新聞行業的一個自發組織。這些基本原則是:

表面看來,遵守這些原則似乎並不難。記者當然應該追求真相,尊重消息來源。但情形常常是,原則之間相互衝突。例如,記者在追求真相過程中所發現的情況,可能會給違規者的家人造成傷害;身為某個非政府組織成員的記者,可能對這個組織的活動有更多瞭解,但是,這種關係可能也會影響到其報導的獨立性,難以取得公眾的信任。在許多情況下,新聞道德決定並不是在對與錯之間的選擇,而是在對與對之間的選擇。

那麼,記者如何才能作出合乎倫理道德的決定呢? 有時候,最好的辦法是從根本上避免發生矛盾。例如,記者可以不加入任何外界團體,或者自動放棄報導自己所屬的團體。在其他情況下,記者應盡可能在相互衝突的原則之間取得平衡,並永遠記住尋求真相、服務公眾占第一位。

作合乎倫理道德的決定

有些新聞編輯室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處理涉及道德的問題,即每當出現問題時,由高級編輯決定如何處理。這樣做的好處是迅速快捷,但可能失之主觀獨斷。它也無助于記者獨自在外採訪或找不到上司時作出正確決定。為此,許多新聞編輯室採取另一種決策程式,擴大參與,從而幫助所有記者知道在很多情況下如何作出正確的決定。

作出決定的第一步是認識問題。大多數記者在陷入困境時有所意識,他們會警覺到不太正常的情況。此時需要將他們感到的不自在表達出來:是哪些價值觀可能受到了影響? 涉及到哪些新聞原則問題? 新聞目標與道德立場時常發生矛盾。例如,記者獲得了獨家新聞,想在其他人之前搶先報導,但是,他也需要考慮可能的後果──如果消息不正確怎麼辦?記者不應該僅僅為了達到諸如戰勝競爭對手等外在目的,而喪失道德。

在明確問題之後,下一個步驟是收集更多資訊,幫助作出正確決定。例如,對照一下新聞編輯室的規定和指導原則,跟其他人交換看法。首先與新聞室的同事和上司談,但不必局限於此,傾聽其他聲音往往是有益的,包括那些與那個報導沒有直接關係、但比較瞭解情況的人。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記者與醫生不同,對記者的期待不是不造成傷害。許多真實和有重要意義的報導會傷害某些人的感情與名譽。這不可避免。但是,記者要努力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避免使他人面臨不必要的風險。在波因特學院教授新聞倫理的鮑勃·斯蒂爾(Bob Steele)喜歡問一個問題:"如果角色調換一下會如何? 我會有什麼樣的感覺?"

讓我們假設,記者發現某工廠雇用了12歲以下的男童,他們每天工作10個小時,每星期工作6天,工資不到國家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半。國家憲法禁止雇主雇用14歲以下的少年,工作時間每星期不得超過45個小時。記者發現這樣的一個工廠,掌握了剝削兒童的證據,但是,在發表或播出這條報導之前記者還需要知道些什麼?

如實報導這個工廠的情況肯定會產生後果,而有些後果可能非常痛苦。遇到這類情況,記者可考慮給自己列出一個表,看看都有哪些人和機構可能受這條消息的影響,進而斟酌這條新聞可能帶來的後果。毫無疑問,這篇報導將直接影響那些男孩子,但是,它也會影響到孩子們的家庭以及工廠廠主。記者在明確了這一點後,便可以開始斟酌有無報導這一情況的其他方式,做到既保持新聞的真實性,又可以減少傷害。在這個工廠例子中,記者可能會決定通過用孩子們的照片,而不是他們的名字,來減少消息可能帶來的傷害。

以上僅僅是一個例子,說明新聞決定可能產生的道德後果。其他可以考慮的因素還包括,報導類型與版面的選擇,以及報導的語調等。頭版新聞配上通欄標題及大幅照片所造成的影響當然遠遠超過放在內頁裏的小條新聞。一個電視報導如果在播出之前多次宣傳,就會造成更大的影響和隨之而來的道德後果,而夾在其他新聞中僅播出一次的消息遠不會如此。

通過採用一個程式來就涉及倫理道德的問題作出正確決定,將使記者和新聞機構能夠對自己的行動有明確依據。記者通過說明自己的做法及其根據,能夠提高信譽,確立公眾對他們的信任。

重視新聞道德影響的新聞編輯室,一定會討論這類問題,而不是只有在出現問題時才予以處理。有些新聞室舉行經常性會議,討論在假設出現的情況下應該如何採取行動。那些學會敞開心胸傾聽意見,學會克制自己的情感,並不讓自己立場僵化的記者,在面臨真正情況時,將能夠真正做到這些。

職業守則

世界各地的記者協會和聯合會都設立指導各自成員的職業守則。這些守則可涉及從抄襲到隱私權,從更正到守密等很多方面;有些比較簡短,用詞籠統,有些則洋洋灑灑,十分具體。巴黎大學新聞出版研究學院(French Press Institute of University of Paris)教授科洛特-讓·波特蘭(Claude-Jean Bertrand)研究了許多國家的新聞職業守則。他指出,大多數守則包含以下三個基本要素:

有時,這些守則屬自願性質,對違規後果沒有明確說明。但人們一般相信,新聞界同行與雇主將會對行為不端的記者作出處理。在有些國家,新聞委員會負責聽取對記者的不滿意見,並可提出糾正錯誤的建議。此外,揭露記者不良行為的各種新聞評論雜誌也有助於糾正錯誤。有些新聞機構設有一位監督員(ombudsman),專門負責發現錯誤或不合職業守則的行為,其作用相當於公眾在新聞編輯室中的代表。

在有些國家,記者必須成為工會或協會成員,而他們的職業守則通常包含執行措施。比如,澳大利亞記者協會(Australian Journalists Association)設有司法委員會,負責調查對記者不端行為的指控。一個記者如果被發現有違規行為,可能受到懲戒、罰款乃至被除名。

行為準則

除國家或地區的新聞職業守則外,許多新聞機構也設立了各自要求記者遵守的行為準則或標準。這些準則詳細規定提倡和禁止哪些行為和活動,以及哪些活動必須得到上司批准。

出於維護新聞機構信譽的需要,許多新聞機構對記者的工作和他們在業餘時間從事的活動有限制規定。例如,記者和攝影記者被明確告之,不得操縱或"安排"新聞,即不能要求人們專門為滿足報導需要而做本來不會做的某件事或某種舉動。此外,記者不能為獲取新聞而隱瞞身份,除非該資訊牽涉無可質疑的重大的公共利益,而且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辦法獲得。電視臺可能明文禁止記者使用隱形攝像機或秘密錄音手段獲取新聞,除非編輯負責人基於公共利益的原因而批准這樣做。

在數碼攝影技術出現後,新聞界增加了新的規定,禁止記者修改照片或錄影以避免誤導觀眾。導致確立這一規定的是出現了數個引人矚目的事件,其中包括《國家地理》(National Geographic)雜誌80年代的一張封面照片經數碼處理,使埃及著名吉薩金字塔等古跡看上去比實際更加相互靠近。

新聞編輯室的行為準則有很多涉及新聞獨立問題。為避免有任何利益衝突的嫌疑,行為準則規定記者不得擁有其所報導的公司的股票,也不得與該公司有任何個人利益關係。此外,記者不得對某個政治議題公開表明立場,也不能公開支持某個競選公職的候選人。新聞機構可能禁止記者與消息來源發展商務關係,並禁止記者在外兼職掙錢,除非得到有關主管的批准。

《底特律自由報》(Detroit Free Press)是美國密西根州的一家報紙,其職業守則明確規定了該報的職業規範,其中包括,禁止從知情人購買消息,不允許消息來源在報導刊出前預審。加拿大廣播公司(CBC)有一本冗長的標準手冊,要求該台職工謝絕任何有影響該台決策之嫌的禮物;只有表達善意或好客的、並且是記者在正常工作過程中得到的輕薄禮物,才可以接受。該台記者採訪報導新聞時,不得接受主辦方提供的免費旅行及食宿安排。

雖然記者也許不可能避免所有潛在的利益衝突,但是他們需要意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會對新聞機構造成負面影響。記者如感覺可能出現利益衝突,便應通報上司。如果記者與某個新聞事件有個人關聯,應該主動要求派其他記者採訪報導。許多新聞機構實行的一個常規是,記者必須報告他同被採訪的人、事可能會具有的任何私人關聯,哪怕實際上這種關聯並不存在。

行為準則一般是內部檔,但越來越多的新聞機構把它公佈在網上,讓公眾瞭解並可在一旦有違規現象發生時,追究報社或電臺電視臺的責任。

社區標準

新聞機構經常面臨新聞價值與社區標準之間的矛盾,而解決這些矛盾需要高超的倫理道德決策。例如,當一位民選官員談論一名反對黨成員時使用了有種族污辱性的字眼時,有些報紙可能刊登該官員的原話;有的報紙可能登出那個詞的前幾個字母,而將其餘字母用一條橫線表示,從而不重複原話用詞;還有些報紙則可能僅在報導中提到該官員用了令人反感的語言。報紙編輯的選擇取決於他們認為讀者有多大的容忍程度。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他們也會不畏得罪一些讀者而作出某種決定。有時候,會出現令人震驚的、可能令公眾反感厭惡的新聞照片,然而它們是報導某個重要消息的最有力手段,此時編輯也會面臨同樣的困難選擇。

許多新聞機構負責人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這種選擇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會專門在報導文稿或"編者按"中作出解釋。例如,一幅母親抱著皮包骨頭饑餓而死的兒子的照片肯定會令人感到慘不忍睹。因此,與其坐等接到一些人可能打來的憤怒報怨電話,然後一一向每個人解釋,編輯可以通過編者按指出,這張悲慘的照片將饑荒情況揭示得淋漓盡致,非任何文字所及。新聞工作者向公眾解釋他們的決定,也是在身體力行地履行對公眾負責的職責。

法律問題

新聞媒體國際標準的基礎是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ticle 19):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雖然各成員國承諾遵守《宣言》,包括其中第19條,但是,一些國家仍然壓制本國新聞媒體,封鎖國際新聞。在有些國家,新聞工作者因他們的工作而遭到殺害、監禁、流放。

任職于美洲新聞協會和烏拉圭《探索》(Búsqueda)雜誌的達尼洛·阿維利亞(Danilo Arbilla)認為,最好的新聞法是沒有新聞法。他說,在一個理想的世界,有關新聞自由的立法不會超過兩頁紙,"其中包含用詞明確直率的條款,禁止任何管制言論自由的企圖……"。無庸贅言,世界不是一個理想的地方。世界上的新聞出版法如此多種多樣,難以一概而論。有些民主國家的法律保障記者獲取公共資訊的權利,但在另一些國家,資訊的出版與播放受到限制。有些國家規定,將性侵犯受害人的名字公開或把受到刑事起訴的青少年的名字公開屬於違法。即使在一個國家內,各地的法規也有所不同,例如,對於法庭是否以及在什麼情況下能強迫記者說出秘密消息來源的名字或提供採訪報導筆記,各地的法規就不盡相同。總之,記者需要明瞭所在國家的相關法律,也應該瞭解人們為解除某些限制性法律而正在進行的努力。

記者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是受到誹謗或損害名譽罪的指控。在美國,如果對一個姓名可能會被公眾所知的人的描述與事實有重大出入、有可能導致這個人的名譽受損,便構成損害名譽罪。刊登損害名譽的話被稱作"文字誹謗",廣播損害名譽的話被稱作"口頭誹謗",但是,它們的基本含義相同。一般而言,如果一個陳述是真實的,就不能構成損害名譽罪。所以,如果引用某個消息來源的評論可能損害另一個人的名譽,記者就必須對來源的話進行獨立的核實。

隨著新技術在不斷使新聞工作方式發生改變,新聞法律也受到重新審視。首當其衝的一個問題是:線上記者是否應享有與正規新聞機構的記者一樣的權利與保護?對互聯網博客是否也應給予同樣的權利?但對這些問題不會馬上就有答案。

顯而易見,新聞工作者應該與國家內的其他公民一樣受到國家其他法律的管轄,如隱私權法。記者不能為獲取資訊而擅入私人宅地,也不能在沒有被允許的情況下拿走檔,如果竊聽電話將面臨法律後果。當然,一個新聞機構可能決定,某一消息如此重要,值得冒受法律懲罰的風險。但這屬於要由編輯、記者與主管人員共同謹慎決定的另一類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