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經費
選民離開西弗吉尼亞州一個投票站。這群牧師前來投票反對有關擴大合法賭博的民意提案。
© Jeff Gentner/AP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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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參議員和眾議員等聯邦公職候選人及其一些政治盟友在籌集資金、捐款人、捐款數額等方面受到聯邦法律制約。聯邦競選財務法與規範州和地方公職選舉的州法不同。
在美國競選體制下,總統候選人針對全國一億多選民展開競選活動,需要募集上億美元的資金。雖然在許多情況下這類資金來自私人,但經費籌集和開銷的方式受到嚴格監管。
總統候選人必須確立一個叫作政治委員會(political committee)的競選班子。政治委員會必須有一名司庫,並必須向聯邦選舉委員會(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登記。儘管該委員會的名稱是"選舉委員會",它其實只負責監督和執行競選財務法律,而並不實際管理選舉工作。(登記選民、舉行選舉和統計票數的工作由州和地方選務人員負責。)
紐約政治人士安德魯·科莫(Andrew Cuomo,中)在他競選州長的籌資活動中與支持者交談。
© Erik Freeland/CORBIS S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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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聯邦選舉委員會登記的有各種各樣的政治委員會。除候選人必須進行登記外,政黨也必須向該委員會登記本黨的委員會。此外,任何不擔任公職的公民都可以組成政治委員會。例如,來自公司、工會或行業協會的個人或團體往往組成這類委員會(但禁止使用公司或工會的經費)。這些政治委員會往往被稱為政治行動委員會(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它們也必須向聯邦選舉委員會登記。
一經註冊,政治委員會便可開始籌集競選資金。資金的籌集和使用必須每個季度或每個月在向聯邦選舉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全部公開。報告也可採用電子形式提交,提交的報告在聯邦選舉委員會的網站(http://www.fec.gov/)上向公眾公開。 很多民間組織也建立了網站,對給候選人、政黨和政治行動委員會獲得的捐款及其開銷進行監督。這樣做的目的是便於媒體和選民瞭解哪些組織給哪些候選人捐款以及為什麼項目捐款。法律對一位公民或一個委員會向他們支持的候選人提供的捐款數額有限制。因此,需要為競選活動籌募上億美元經費的總統候選人必須努力獲得成千上萬捐款人的支持。
共和黨參議員約翰·麥凱恩(John McCain)為競選經費改革付出了很大努力。關於什麼樣的改革可行仍無定論。
© Terry Ashe/AP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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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競選公職,候選人需要僱用競選班子,租用辦公地點和安排旅行;還要進行調研;發佈立場聲明;在廣播電視、出版物和互聯網上刊登廣告;舉行無數次的公開露面和籌資活動。競選眾議員的候選人要在自己所在的國會選區開展這類活動,而參議員候選人同樣要在其所在州各地開展競選活動。(眾議員和參議員可能還要在其他地方──如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組織具體的籌募資金的活動)。總統候選人面臨艱巨任務:要在各州逐一組織初選活動,如果得到提名,還須在全國組織競選活動。
公共資金
自1976以來,總統候選人可獲得美國政府為合格競選活動提供的經費。在2000年以前,所有得到提名的總統候選人均使用這項資金,作為交換條件,候選人須保證其開銷不超過一定數額。但是,由於規定的開銷限制過低──主要候選人往往能夠輕而易舉地從民間籌集到更多資金──因此這項資金對候選人的吸引力日益減弱。結果,很多主要候選人主動放棄公共資金。
政治行動委員會可採用多種方式遊說和籌款,包括打電話動員選民……
© Andy Kropa/The New York Times/Redux Pic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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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競選開銷穩步增加。除候選人外,政黨、政治行動委員會和其他利益團體都有競選支出,以對選舉產生影響。例如,最近出現的一種為競選提供資金的方式是"第527條政治組織"(因美國稅法第527條規定而得名),此類組織的主要目的是影響聯邦、州或地方公職人員的推舉、提名、選舉或任命。MoveOn和Swiftboat Veterans for Truth之類的第527條政治組織不受聯邦選舉委員會或州選舉委員會的監管,也無須遵守針對政治行動委員會制定的捐款限制。對這些組織以及類似組織提出批評的人士早就斷言,競選所需要的巨額費用,連同對私人資助的依賴,會引起人們對財力雄厚的捐款人和強大的利益集團對公共政策產生過度影響的擔憂。
……或者在美術館或其他地方舉辦籌款聚會。
© G. Paul Burnett/The New York Times/Redux Pic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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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競選經費的種種改革方案受到一部份人的反對,他們認為按照當今經濟中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衡量競選支出是合理的。就此而言,選舉費用被視為民主制為競爭性選舉付出的代價,利益團體的巨額捐款和支出則是美國悠久的多元理念在現代的體現。另外,確實很難證明利益團體的捐款與政府政策之間有任何聯繫。法院也對進一步限制競選捐款和支出是否會過份限制捐款方受到憲法保護的政治言論自由提出質疑。由於現代競選活動需要巨額經費,一些極為富有的個人索性自己出資競選公職,從而無須受制於任何有關競選經費的法律。此類候選人有時獲勝,有時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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