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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選舉
每逢偶數年份,聯邦和大多數州及地方政府都會舉行選舉,選出在各級政府任職的官員。還有一些州和地方政府在奇數年份舉行選舉。 美國選民每隔四年改選總統及副總統。每隔兩年改選美國聯邦眾議院(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全體435名議員以及美國聯邦參議院(U.S. Senate)100名議員中近三分之一的人。聯邦參議員的任期交錯,每次任期為六年。 美國實行一種複雜的聯邦制:聯邦政府為中央政府,州及地方政府行使權力解決不在聯邦政府管轄範圍之內的問題。州及地方政府享有不同程度的獨立性,自行在本轄區內組織選舉,而且這類選舉定期舉行,管理有序,其結果具有最終效力。
美國選舉類形 有兩種基本類型的選舉:預選和大選。預選在大選前舉行,其目的是確定參加大選的政黨候選人。在預選中獲勝的候選人代表其所在的政黨參加大選(但在此之前可能仍需經過一些步驟)。 自從二十世紀初期以來,預選一直是政黨推舉候選人的主要選舉工具。除很少的例外情況外,在預選中獲勝的候選人總是被其所在政黨提名為大選候選人。在少數州,或遵循傳統做法或根據政黨的選擇,黨的候選人在州或地方的提名大會上產生,而不是通過預選決定。 在預選(或提名大會)結束後,接下來便是決定最終當選者的大選。在大選中,選民對選票上列出的候選人作出最後的選擇。大選選票上也可能列有無黨派候選人(即那些不屬於兩大政黨之一的候選人)──他們通過呈交有一定人數簽名的請願書──而不是用傳統的預選方式──使自己的名字列入選票。另外,在某些州,選票上還留有空白欄,供選民填寫未能通過政黨提名或提交請願書而列入選票的其他候選人的名字。這類候選人可稱為"自我提名"候選人,他們偶爾也會贏得選舉。
在美國,選舉不僅僅用來決定由誰擔任公職,一些州和地方政府還把有關公共政策的問題列入選票,讓選民投票表決。由州或地方立法機構提交給選民的徵詢民意提案(referenda)以及由公民以請願書形式提交的公民表決提案(initiatives)一般涉及債券發行(批准用於公共項目的借貸)和其他對政府的授權或限制。在過去數十年中,這些民意/公投提案產生了重大影響,特別是對州預算和政策,其中最為顯著的是有關加利福尼亞州教育制度的提案。 除了在偶數年份舉行的聯邦、州和地方選舉外,有些州和地方政府還在奇數年份舉行選舉。另外,很多地方還舉行特別選舉,如在某一公職空缺時進行補選。 總統選舉 四年一度的美國總統大選在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舉行。大選之前,各州舉行初選(直接投票)或預選(在辯論會之後投票),以確定出席全國提名大會的代表。這些州的初選和預選通常在1月與6月之間舉行,然後在7、8或9月間召開全國大會,產生黨派提名人。
上世紀70年代以來,最終將成為主要政黨總統候選人的人選在全國大會召開之前就已基本明朗,因為他們在初選和預選季節結束前已贏得大多數代表的選票。因此,全國大會幾乎成了象徵性的儀式。大會的主要議程包括一名或多名黨派領袖發表主旨演講、宣佈副總統候選人、按州清點代表票數、以及批准政黨"綱領"(即表明該政黨對有關議題的立場的文件)。全國大會是有電視台轉播的政治活動,意味著大選正式拉開序幕,同時是為本黨提名人造勢和展示該提名人與其競選對手不同之處的機會。 在有資格投票的選民中,實際參加投票的比例經常變化,但總體而言,美國選民的投票率低於其他許多民主國家,甚至在總統選舉中也是如此。1960年以來,選民投票率由64%(1960年)下降至略高於50%(1996年),但在過去兩次大選中有所回升,略高於60%。美國選民投票率相對較低有多種原因。與其他一些民主國家不同,美國選民必須主動登記才能投票,該規定在每個州有所不同。另個一原因是,投票是自願性的,而不是像有些國家那樣強制投票。全美大約有一百多萬名公職人員需通過選舉產生,選舉頻繁,導致選民對選舉的興趣減弱。 有關統計數字顯示,當公眾對政局滿意或當民調顯示某一候選人穩操勝券時,投票率就下降。但是,如果候選人之間的角逐被認為勢均力敵,或者選票包含有爭議的提案,投票率就會上升。 候選人資格要求 聯邦政府中由選舉產生的每一項公職都有不同的要求,這在《美國憲法》第一條和第二條中有明文規定。例如,總統候選人必須是美國出生的公民、年滿35歲、在美國居住至少14年。副總統必須具備同樣的資格。根據美國憲法第12條修正案,副總統不能與總統來自同一個州。
美國眾議員候選人必須年滿25歲,取得美國公民資格已滿7年,並是他們希望在國會代表的州的合法居民。美國參議員候選人必須年滿30歲,取得美國公民資格已滿9年,並且是他們希望在國會代表的州的合法居民。想要擔任州或地方政府公職的人必須符合有關州或郡、市所規定的資格。 195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22條修正案規定任何人擔任美國總統不得超過兩屆。但是,《憲法》對國會眾議員和參議員的連任未加任何限制,儘管近年來各種各樣的組織一直在遊說要設立這些限制。有關州和地方政府官員的任期限制由州憲法和地方法規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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