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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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民權發展史專著

 《人民的權利──個人自由與權利法案》

序言

《權利法案》作燈塔

 

1787年夏天﹐剛剛脫離英國殖民統治獨立的北美13個州的代表在費城集會﹐為建立統一的國家起草憲法。他們於9月完成草案﹐並開始送交各州議會批準。新憲法制定出國家政府如何運作的藍圖﹐但沒有包含有關公民個人權利的條款。這一點很快引發了公共辯論。憲法草案的支援者認為﹐規定對個人權利的保障是多餘的。而其他一些人認為﹐既然早期英國《權利法案》(British Bill of Rights, 1689年)和1776年的弗吉尼亞《權利宣言》(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都明確規定出受保障的權利﹐憲法有必要包含闡明個人權利的具體規定。

1787年12月﹐在辯論的白熱化階段﹐任駐法國公使的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致函新憲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傑斐遜在信中說﹕"權利法案是人民抵制世上所有政府──無論一般而論﹐還是具體而言──的權利﹐當不應被任何公正的政府所拒絕﹐也不應是基於推斷而存在。"

傑斐遜的論點贏得支援﹐最終形成一個折衷方案﹕將在根據新憲法召開的第一次全國立法會議上通過確保個人自由的修正案﹐以此為前提﹐各州議會同意批準憲法草案。後來的情況確實是這樣。到1791年﹐這十條修正案──統稱為《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被立為合眾國的最高法律。

美國民主歷程最初階段出現的這種爭議﹐在很大程度上預示了美國政治和憲法法律此後的發展﹐即雙方強烈的觀點通過一種複雜但極其務實的折衷方式得到調和。具有重大意義的另一點是﹐傑斐遜認識到明確限制政府權力的必要性。事實上﹐《權利法案》可被視為是對美國價值觀精髓的最明確表述﹕個人先於並高於政府。

正如書名《人民的權利﹕個人自由與權利法案》(Rights of the People -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所示﹐這本書致力於解釋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的基本觀念在美國司法體系中發展演變至今的歷程。

本書面向各界讀者﹐顯然也可以用在中學和大學課堂。為此﹐我們正在編寫網上討論指導﹐內含相關問題和背景資料。網址是﹕http://usinfo.state.gov/products/pubs/。

外國讀者可能會問﹕"可是所有這些和我有什麼關係呢﹖我的國家有不同的司法傳統﹐我們沒有權利法案。"

確實﹐美國《權利法案》是特定時間和地點的歷史產物。它源於當年美洲殖民地實行的歷史悠久的英國司法體制所確立的權利。有些人會說﹐它帶有對美國具體環境的特殊適用性。

但是﹐其他很多人認為﹐美國《權利法案》已超越了它發源的歷史範疇。個人權利概念可以被視為是建設任何公民社會的一塊基石。在很多時代﹑很多地方﹐《權利法案》成為給生活在專制體制下的人民指引方向的燈塔。

以1989年後發生的導致結束東歐共產黨統治的革命為例。波蘭新聞記者和團結工會領導人亞當‧米赫尼克(Adam Michnik)在回顧那些事件的時候曾這樣問道﹕法國革命(French Revolution)和美國革命(American Revolution)﹐哪一個對現代歐洲影響更大﹖他的回答非常明確﹕

"美國革命體現了一種不帶烏托邦色彩的自由理念。它繼承托馬斯‧潘恩(Thomas Paine)的思想﹐是建立在人民具有決定自己命運的天賦權利的基礎上。它有意識地放棄了無衝突的理想國概念﹐主張建立一個以機會均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宗教自由和法治為基礎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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