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人民?
美國的政治參與:正式法則
美國的政治參與:非正式的障礙
美國的政治參與:影響的各種形式
人民能夠掌權嗎?
多數派原則的局限性
多數派意見的局限性
多數派原則與少數派權利
人民的民主:政治的環境
政治文化和民主
政治社會化和民主
人民的民主:政治的影響力
民主和自由市場:資本主義的作用
焦點透視:90年代──婦女的時代?
建議讀物
「沒有理由可以解釋為什麼一個人應當比其他人更多地對他的同僚們發號施令或地位更優越;除非那些同僚們自願地授權給他。」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真正的共和制意味著男女享有平等的權利。」
──蘇珊.B.安東尼
民主是美國政治歷史上最令人難以捉摸的概念之一。在國家誕生之初的那些重要政府文件中,我們找不到「民主」這個詞;制憲者們用的是「共和制」這個詞,意指「公共的事情」,一種也許由人民參與管理,代表人民利益的制度,但並不完全是人民的政府。到了後來的安德魯‧傑克遜執政時期,民主情緒日益高漲,從那以後,「民主」這個詞才開始得以廣泛使用。
民主,字面上意指由人民做主;在希臘語原意裏,有烏合之眾做主的意思。原本消極的含義及其形成的環境顯然在今天已基本不適用了。為了能考察我們自己的社會,並與其他社會加以比較,我們就必須弄清民主這個詞在當代社會中的含義。
如果不弄清誰是人民,也就是說,哪些美國人有權參與政治,定義民主是由人民做主就沒有多大幫助。在每一個社會中,都會有一些人被排除在政治生活(政治結構或社會的組織結構,稱為政體)之外。遭排斥的人的範圍──他們遭到排斥的根據,必定會影響民主的範圍。民主的原型是古希臘的城市國家,在城市國家裏,奴隸、婦女和那些不是公民的自由人就被排斥在外。即使在民主發展的最鼎盛時期,也僅僅只有少數城市國家的居民可以參與政治生活;因此,受人民擁戴的政府的發展就受到嚴格的限制。其他一些社會自詡實行民主,但統計數位就可以否定這種自詡。例如,在南非共和國,表面上看憲法是民主制的,但仍有70%以上的成年人(有黑人血統的那一部分)長期以來被排斥在政體之外。當局在施行排斥性政策時所用的方法,使南非瀕於專制統治和混亂不堪的邊緣。因此,衡量民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一個社會究竟有多大比例的人有資格參與政治。
參與政治指的是參與一系列的政治活動,其中最基本的活動是投票。陪審員就是從投票人名單上抽出的,擔任陪審員是美國民主的司法體系中基本的參與形式。美國尚有對選舉權,即投票權的各種各樣的法律和憲法規定的限制。我們兩個世紀的獨立進程已經說明瞭這些法律規定的許多變化。一些變化體現在憲法修正案中(參閱表2-l,是這些變化的總結)。
憲法第一條將決定選舉權的主要責任賦予各州。是否有資格參加聯邦投票大多要取決於是否有資格參與各州選舉。對於選舉投票權最早的限制是選民要擁有一定數量的財產,這些資格要求到19世紀早期就取消了。不過,一直到20世紀,還能找到這些限制的一些影子。比如,要參加選舉,必須先交納一筆款子,即人頭稅才能註冊投票。美國南部通常徵收這一稅項,致使窮人,尤其是黑人失去投票權。聯邦政府後來採取措施才取消了投票稅:1964年通過了對第24條憲法的修正案,認為人頭稅阻礙了選民參與聯邦選舉,予以取消。兩年後,最高法院又下令在各州級選舉中取消人頭稅。目前僅在幾個州的一些特殊選舉中,通常包括用水理事會和其他一些特殊公共機構或決定徵收多少財產稅的學校董事會,仍要求選民要有一定數量的財產才能參與選舉。最高法院多次做出裁決,最近一次是在1980──1981年任職期間,裁定即使這類選舉在財產規模上稍有偏重,這些選舉限制也是違反憲法的。這種對選民投票的限制觀點可被稱為「不納稅就沒有代表權」。
那些被排斥在外的黑人得到投票權是從北部各州開始的。由於第15條憲法修正案的通過,內戰以後,最終在全國實現了黑人擁有投票權(當時,這條修正案只適用於黑人)。 重建時期以後,南部許多州採取了限制手段,例如,徵收人頭稅或讓選民參加文化考試等,剝奪黑人的投票權選舉權。這些措施在60年代民權運動中都被廢止了。1965年投票權利禁止在那些註冊參加選舉的選民不到成年人口的一半的州和縣舉辦文化程度測試。即使在可以舉行文化測試的州,根據1970年投票權利法的規定,參加聯邦一級的選舉不必進行文化測試。絕大多數選區現在已不進行文化測試了,不能憑藉文化測試結果,剝奪一些人的選舉權。另外一種在種族方面的排斥是對土著美洲印第安人權利的剝奪,直到19世紀末才開始消失。1924年,土著美國人被賦予了法定投票權,這也是拖延已久的、賦予他們完全公民權的進程的一部分。到1948年,這一進程大體上完成了,儘管那些仍然居住在聯邦保留地的土著人還是無法經常參與州級政治活動。
表2-1 1789年至1980年期間投票選舉權的變化
有/無資格參與選舉權 |
現狀 |
財產 (包括支付參加選舉的」人頭稅」)限制 |
由各州的決定及第24條憲法修正案廢除,一部分特殊選舉除外 |
種族限制 |
由各州的決定和第15條憲法修正案廢除 |
性別限制 | 由各州的決定和第26條憲法修正案降低投票 |
年齡限制 | 年齡至18歲 |
哥倫比亞特區的選民 |
只能參與總統選舉──第23條憲法修正案規定 |
文化程度的限度 | 1970年投票權利法案規定在聯邦政府官選舉中廢除了這一限制;根據1965年投票權利法案,一些州暫時取消了這一限制;總體上已廢除 |
對公民權的限制 | 沒有變化 |
對在選區內居住時間的限制 | 根據1970年投票權法案,投票選舉國家一級政府的資格限制到30天;聯邦和各州法院規定,參與州級選舉的選區居住期正在縮短;50天的限制已經得到認可 |
選舉日是否必須親自去投票站投票的限制 | 在一些選舉中如果事先通知投票站先投缺席票,可以不必親自去投票站 |
對選民性格和智力水平的要求 | 根據1965年投票權利法,某些州仍對此有要求;絕大多數州已不再執行這一顯然不合乎憲法的要求 |
對登記的要求 |
在絕大多數州已開始投票註冊。1977年《普遍投票登記案》己經提出在聯邦投票選舉時必須登記;但沒有通過 |
在美國獨立以後的第一個世紀內,除極少數例外情況外,尚有一半的人口無法介入政治生活。1890年,懷俄明州打破陳規,授予婦女選舉權,隨後其他幾個州也效仿這種作法。接下去引起了一場長期艱巨的鬥爭,最後終於通過1920年憲法第19條修正案,在全國確立了婦女的選舉權。
本世紀,又發生了一些實質性變化,選舉權得到進一步擴大。1961年,憲法第23條修正案授予聯邦首都的居民在總統選舉中有權選出選舉人(哥倫比亞特區的居民至今仍在國會選舉中沒有發言權,而國會直至1971年仍管轄該市市政)。1970年投票權利法除廢除了文化測試外,尚試圖保留聯邦對參加所有選舉的選舉人的年齡、文化程度和居住期限的控制。最高法院認為,只有在聯邦一級的選舉中可以這麼做。這一條規定使各州面臨兩種選擇,要麼進行兩輪投票──一輪是聯邦選舉,另一輪是州級選舉──要麼就修改自己州的選舉規則;他們選擇了後者。於是,1971年批准通過了憲法第26條修正案,將參加所有選舉的選民年齡降至18歲。修正案通過之際,多數州尚有超過新的聯邦規定的30天期限的居住要求,而且還堅持不肯改變。不過,自從憲法第26條修正案出臺後,聯邦法院廢除了幾個對選民居住期要求過長的州的規定,很明顯,50天至60天是能得到允許的最長期限。
其他一些限制也阻止選民參加投票。合格選民如果無法在本州選區參加選舉,則無法參加投票,除非他們能夠符合缺席投票規定,而這類規定往往繁瑣複雜,或根本不存在。居住在海外的美國人,不同於軍隊服役或在海外服役的美國人,除了聯邦級選舉以外,不能參加其他各種選舉。監獄的犯人,即使只是等候庭審也沒有資格作為缺席投票人參加選舉。精神不正常者(有的州稱為「白癡」)以及重罪犯。即使釋放以後(只在極少數州例外,如加利福尼亞州)也不能參加選舉。選民必須是公民,有時取得公民權以後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才能參加選舉。在一些州,僅這一條就構成不小的障礙,例如,西南部各州,其人口主要組成部分是合法(以及非法)的無公民權居民。有些州則要求選民要有「好品格」,無形中限制一部分人參加選舉。這些人包括決鬥者、窮人以及不光彩退伍軍人。有一些限制在1965年投票權利法的頒佈中得以控制,還有一些限制儘管有明文規定,顯然也是不符合憲法的。目前一些州尚有對政治犯參與選舉的特殊資格限制,例如,那些違反遊說規則的政客是無資格參加選舉的。
所有限制中,最能限制更多美國人參與選舉的大概應算是要求選民必須在選舉前註冊登記了。這條限制是在美國內戰之後實施的,20世紀初達到盛極一時的程度。最初做出這一限制的規定,是因為腐敗的政治機構中出現了選舉欺詐行為。後來,投票站工作人員熟悉了本區選民,欺詐的問題就不存在了。隨著人口的增加,社會環境的變化,仍有必要對多次投票的選舉行為進行適當的監督。不幸的是,註冊登記、把文化程度與優良品格聯繫在一起的要求等限制,也使參加選舉的人的範圍越來越小,只剩下由掌權者支援的那部分選民。
如今,即使註冊登記得以公正地應用,它也仍然是參加選舉的一大障礙。美國大約有3/4的人口都已達到選舉年齡──1992年大約是1.86億人。到了選舉的時候,大約只有75%的合格選舉人註冊登記參加投票。沒有註冊的人中有因為各種暫時的或永久的因素使自己無資格參加選舉,如精神失常或監禁。另外一些人有意識地決定不參加選舉。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是忘記了要註冊登記,發現時為時已晚;或者似乎覺得註冊登記太繁雜、太麻煩了。
一些評論家認為,要提高美國政治生活的參與水平,應該廢除大部分對選舉資格的限制規定。這種觀點提出了一個問題:哪些要求是合法的?有些要求是無可爭議的。比如說,很少有人認為確立選民最低年齡會從根本上損害民主,絕大多數人都會同意目前已確定的年齡是合情合理的。另外一項常見的對選民資格的要求是神智正常,從原則上講,似乎也是合理的,儘管還需要下大力氣維護那些尚無法確定其精神是否正常的選民的權利。
其他一些選舉限制條件較少爭議,可以取消或者廢除。這些限制主要作為一種減少選民資格優勢的屏障來使用的,公民可以因為一個錯誤就被永久地剝奪了選舉權,諸如評語不佳的品行證書或重罪。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裁定,剝奪已釋放重罪犯的選舉權是不符合憲法的。這一法律實踐在其他州也應成為過去的歷史。
註冊登記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如果考慮到選民的人數和政黨腐敗的劣跡,註冊登記也許是必要的。註冊登記的規定可以相當嚴格。例如,許多州規定,如果選民未在規定時間內投票,那麼,選民就失去投票資格。這種作法會淘汰那些主要參加聯邦選舉的選民(而且一般來說,這種作法對民主黨不利)。絕大多數州的註冊登記程序極不方便,複雜繁瑣,這使許多人望而生畏,尤其是那些工作繁忙的人或教育程度低的人。最後,註冊登記的居住要求也剝奪了許多人的選舉權,因為我們的社會是個流動性很大的社會,每年大約有20%的人口在遷移流動中。
各州紛紛嘗試各種改革。大約一半的州現在提供郵寄註冊登記服務,還有大約1/4的州想出別的辦法來加快註冊登記速度。有3個州甚至允許選民在選舉日當天仍可以註冊登記。但是全國郵寄註冊登記的建議卻由於黨派偏見的原因,屢遭阻
礙。1977年卡特政府上交一份立法建議書,試圖允許聯邦選舉時在投票站就可以進行註冊登記,也沒有獲得通過。雷根政府根本就沒有顧及這方面的事情。1992年中,國會通過的一項立法建議書,規定選民在申請駕駛執照或某些政府福利時將自動取得註冊登記,被布希總統否決;如果這一建議再次提出的話,即將走馬上任的克林頓總統似乎準備支援這一建議。
最後應該注意到,無論是州一級,還是聯邦一級,組織選舉的過程中缺乏調動選民積極性的舉措;沒有一個州將選舉日列為公共假日。幾乎所有的選舉都是在正常工作日舉行的。德克薩斯州曾舉行過週六初選,出席的選民人數往往超過週二的決定性競選選民人數,表明可以用這一辦法增加參選的選民。1981年在聖地牙哥舉行的郵寄方式選舉,參選選民人數是以往任何一次具體選舉人數的兩倍,這也說明,只要時機和選舉組織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得好,選民的參與程度會有很大具體改觀。
不是所有的擁有正式投票資格的人都同樣地參加選舉。各種各樣的文化活動、政治贊助或反對選民參加選舉的活動使得大量處於人口各個部分的更高層次的選民參與其中,他們一般都受過較好的教育,有著中等或上等的社會地位和職業,至少有職業,白色人種,共和黨人,城市居民,北方人,年紀較大的人,包括日益擴大的已過了退休年齡的選民團體。
具有初等文化程度的選民只有不到一半的人投票,而大學畢業的選民有3/4的人參加選舉。同樣地,24歲或24歲以下的選民中參加投票的不到40%,而45歲以上的卻有大約70%去參加選舉。總之,參加選舉的選民人數真是令人失望。最近一次總統選舉中選民參加人數最多的是1960年,達到64%。到1980年,只有52%的選民參加選舉,這是繼1948年有51%的選民參加選舉以來最低的選民人數。1984年,儘管採取了大量的鼓勵註冊的措施,參選百分比也只提高了1%。註冊登記的選民中大約72%的人出來投票,而1960年是83%。到1988年,選民人數更少,甚至退到了自1924年以來選舉總統的選民出席人數的最低點。1990年僅有l/3的選民投票。1992年的選舉,由於候選人勢均力敵的競爭和佩羅的參與,選民人數一下子發生了巨變:55%的選民參加選舉,是近20年中最高的選民投票數。
遠遠沒有總統選舉那麼光彩眩目的國會議員選舉,參選的選民人數很少超過40%到45%。這一數字也沒有增長的趨勢;1990年選民總數是1942年戰爭時期以來任何一次全國選舉中最低的一次。在各州和地方選舉中,選民百分比可能會降至20%或者更低,只有在個人之間和意識形態中種族激烈爭鬥的地方才會出現很少的例外。例如1969年底特律市長競選,候選人是在一位黑人與一位白人之間競爭,當時的底特律是黑人白人嚴格分開的城市。各地政治生活中選民參與程度如此之低,這在那些相信最貼近人民的政府才最能順應民意、最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人來說似乎自相矛盾。然而,假使有很少的利益,地方政府也有可能陷入腐敗和寡頭政治之中。
參與程度之低,加上公眾對民主原則的支援如此令人沮喪,指出了另外一個矛盾。儘管美國政治輿論一向強烈擁護選民參與選舉來保證整個體制及其各屆政府的合法性,然而,有相當多的美國人從來不參加選舉,更多的人只是參加總統選舉。調查研究結果表明,從不參加選舉的人幾乎對政治體制一無所知,也絕不想弄清楚,不想與這個體制發生任何聯繫。不參加投票的人認為這個體制是不負責任的,不為他們的利益服務,也提供不出可選擇的候選人或政策。支援這些信念的是他們現實生活的環境,低薪,甚或根本沒有報酬,極少的教育,由於民族背景或年齡的原因,其社會地位通常很低。由於被社會隔離,絕大多數人甚至也不願意間接地通過任何形式的壓力集團參與選舉。
除這些人群外,20世紀60年代後期出現的一代人,儘管他們的薪水不低,受教育程度也高,這群脫離政治或無政治幻想的人,也不怎麼參加選舉。社會學家多年來對此爭論不休,試圖找出原因。與此同時,年輕一代選民人數在1972年競選中大大降低,以後繼續減少(這種情況隨著最年輕的選民人數的日益縮小會稍有好轉)。儘管兩大主要黨派竭力吸引年輕的選民,80年代選舉人數也沒有回升,不過一直在40%上下徘徊。
這個體制已無力激發這些群體的參與興趣是典型的政府失敗的表徵。從短期效應看,正如一些傑出理論家試圖證明的,這些人進入政治生活恐怕會使政治體制不穩定。參選人數的驟增有時會導致緩解經濟不平衡計劃的失敗,或使蠱惑人心的政客贏得競選。例如1988年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初選時,許多投票支援馬裏奧‧「派特「‧羅賓遜當總統的選民以前從未參加過選舉。他們只是被早先的電視傳媒上的福音傳教般的狡猾的意識形態宣傳所吸引。承認存在這些迫在眉睫的難題不能成為不採取行動解決這些潛在問題的理由。忽視讓那些疏離政治的公民繼續不介入政治生活這一問題,我們就會在將來付出更大的代價。
公民可以通過多種渠道施加影響,主要是通過行使選舉政府官員的權力。他們可以寫信或打電話給他們的代表,儘管這種接觸經常涉及到私人問題。他們可以直接影響官員,在競選運動中的或在官場上的。一般主要是通過利益集團的行為(本書第五章有詳細闡述)。基於黨派的選舉活動則是更公開的渠道,至少應該是更公開地受到大眾的監督和贊助。大約3/5至2/3的人口從事政黨或利益集團的活動。個人也可以進一步參與政治活動,他們可以鼓動別人投票或加入政黨;大約1/3的人以「輿論領導人」的身份參與類似活動。可是參與更高一層政黨活動的人數則大大減少,大約1/5的人參與總統初選,大約1/10的人會贊助錢或花時間參加競選,或利益集團的活動,或者參加持續的政治工作,只有大約1/20的人堪稱為「政黨活動家」,只有1/100左右的人才會真正去競選某個職位。
隨著選民百分比的下降,出現了一種重大的階級差異。社會經濟地位低下的人很少做競選方面的事,為某個候選人或政黨做點兒貢獻,或謀取個辦公室裏的職位,更沒什麼人去競選了。本世紀以來,美國的領導人已經頗具代表性了,可他們仍然主要來自男性白人,而且還是中上層階級。到80年代中期,全國49萬個選舉產生的官員中,講西班牙語的美國人只佔0.5%,黑人占1.3%,婦女占1.5%。其他群體的利益也沒有得到體現。儘管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取得了很大的進展。比如說,各州立法機構中婦女任職比例增長已超過10%,到1993年增至20%。少數民族在政府機關裏的任職比例也有所增長,但仍遠遠不能說是充分代表。理論上講,任何人都可以當選,面現實中,要實現這一點還需要做出許多努力。
1988年牧師傑西‧傑克遜頗具戲劇性的競選活動預示著將來有可能發生變化。他有能力吸引眾多黑人團體以外的支持者,這使他成為一個民主黨派候選人的強有力競爭對手。很多觀察家相信他的候選提名是美國政治史上的分水嶺。然而1992年,3名主要候選人(共和黨、民主黨和一名自稱獨立的候選人)仍是清一色的男性白人公民。
從一個方面看,民主意謂著大多數人民贊成他們的政府。在某些方面,這種觀點似乎太概括了。幾乎所有的社會都可以說成是民主社會,因為任何政府只要能生存下去,就一定是在某種程度上取得了公眾的擁戴。要求更高一點的話,還需要這個體制中要有某種與人民協商的機制,這種協商應該基於雙方自願,而不是單方面提供的施捨。這通常可通過定期的競選來實現。當然,最終決定這樣具有競爭性選舉的勝利者的主要原則必須是多數派原則。無論從哪個角度講,少數派原則不能稱得上是民主。所以在美國,對民主的透析自然而然地變成了探求多數派裁定機制,以決定誰將掌權,並怎樣運用權力。
憲法的制定者們對任何形式的暴君統治都十分恐懼,在君主制下生活的經歷使他們義無反顧地將立法機關作為政體中最具支配力量的機構。經驗告訴他們,各州立法幾乎不受任何監督,因此,他們又確立了一整套內部和外部的監督機制,而這些監督機制有時也會對多數派原則產生巨大的對抗作用。憲法制定者們最懼怕的是形成多數派專制(正如日後歷史學家阿
歷克斯‧德.托克維爾所指出的,這種形式的專橫統治正由於它很難令人察覺,也很難廢除,所以就更令人懼怕)。因此,他們創立了一種基本的結構體制以實施多數派原則,但仍有一定難度。
立法機構分為兩院,基本上倣傚殖民地統治時期的兩院制──皇家議會和殖民者代表大會。除此之外,當時的理論比較顧全各方利益的平衡,因而兩院代表不同群體的利益。參議院維護各州利益,無論州面積大小、人口多寡,其利益均可以得到平等的體現。所以,參議員的多數投票表決也僅代表人口的一小部分(只有15%)。這種結構可以防止按多數派意志形成某種決議。有時,甚至少數派提出的立法建議也得以通過。眾議院則是按照各州人口比例,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這樣可以抵銷參議院少數派不適當的影響力。不過,假如眾議院代表主要由地方名流和利益者構成的話,這樣的制約就無法構成。眾議院本身並不完全具有代表性,因為無論這個州的人口是多麼少,都有一名眾議員代表。另外,根據60年代最高法院的裁決,一個州內的各個選區在人口上不能發生太大的變化。第七章裏所討論的歷史上的各委員會的上層結構及其工作程序也以兩院形或運作,在許多事例中作為對多數派意見的有效監察。
由於美國實行選舉人團制度,所以總統這一職位也不是代表一個明確的多數群體的。選舉人團的分配比例根據與該州在國會議員中所佔的比例相一致,而獲取代表團全票選舉的得勝者會偏離普選的結果。1824年選舉約翰‧昆西‧亞當斯,1876年選舉盧瑟福‧B.海斯,以及1888年選舉本傑明‧哈裏森時,選舉人團選出的候選人實際上在普選中失敗了──1876年的情況是,國會委員會確定了幾種選票的分配之後,才出現這種情況的。由於有多個候選人,對13位當選的未獲半數普選票的總統來說,選舉人團是把未超過半數票的多數票(得票最多者,而不是半數票加一票)轉變成了超過半數票的多數票。
輪到總統選擇聯邦法官時,聯邦法官不必順應多數民眾的意願。例如,如果絕大多數公眾感到,人工墮胎是不對的,或者反歧視行動不合情理。這些觀點對法官沒有任何約束力。除了很少使用,也很難適用的彈劾程序以外,公眾沒有辦法罷免一名聯邦法官。
相反地,州政府顯然是依多數派原則行事的。按照最高法院的裁決,所有州立法機構都按人口比例,而不是按各縣或其他政治派別分配兩院名額的。儘管70年代的裁決曾允許在一個院裏相對長期在位的派別可以偏離按人數比例的原則存在,但對多數派代表的束縛仍然保留著。各部門行政長官,有時包括國務院負責人也都是直接選舉產生的。絕大多數州還有選舉產生法院的法官(儘管許多州提出建議削減選舉產生的法院法官,或者將選舉產生與特別任命小組結合起來)。
在州以下的各級政府中,多數派原則就不那麼起作用了。在許多特殊選區,由於對投票的限制,多數派原則被淡化。加之,許多市和縣政府提供的是混合的或是授權式的職能,以及複雜的選區劃分方法、不受公眾控制的被委任的委員會等等,更使該原則體現不利。這些限制,尤其是在大選區針對少數民族的歧視,將隨著投票權利法案修正案的實施和1983年最高法院對有關(羅傑斯‧V‧洛奇一案)喬治亞某縣利用大選區來防止黑人官員當選的裁決而逐漸消失。尚不明顯但日益壯大的成百上千的「影子政府」,諸如一些共管協會或航空機構,是不容忽視的。他們雖然不對公眾負責,但卻對許多影響公眾利益的問題有發言權,比如說,交通問題。
地方一級政府無法執行多數派原則這一事實意義尤其重大,因為正是對這一級政府,公民才最有機會參與自治。可是,目前,在這一級政府中人民的利益無法得到體現,公眾對政治的參與遠遠不夠,因此常會發生腐敗和根深蒂固的少數派專制統治。許多表面上是城市的政府,實際上只不過是大面積鄉村城市化,沒有他們自己的政府。令人鼓舞的是尚有許多人對參與政治感興趣,他們組織起許多相互聯繫的街區俱樂部和居民協會,以及舉行其他活動來推動參與對學校、交通和對生活的其他基本方面的管理。有些時候,這類活動是有目的的反擊,但是這些努力的意義卻遠不止於此。
多年以前,托馬斯‧傑弗遜曾提出,為了美國試驗的成功,一個迫切的要求就是提供一些手段,靠普通公民組成他們的政府同時也能選擇他們的政府。他倡議建立一種監督機製作為任何政府的基本單位,由上層機構掌握,可以有部分的權利選擇政府的成員。這個觀點並未得到實現。相反,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自治村鎮和居民區已失去了任何真正的政治自治,連城市自身也常常被剝奪採取必要措施改善自身狀況的權力。與此同時,鄉村區域也陷入萎縮狀態,各種各樣的地方政府而今迫切需要進行改革。直接民主本該在地方政府體現,可直接民主的匱乏仍然是政治體制中的一個薄弱環節。
美國政治中另一個不利於代表人民利益形象的特點是選民在試圖通過投票影響政治時會遇到困難。各政黨的政策立場模稜兩可,而具體候選人又會有截然不同的觀點。注重問題的選民必須依靠每位候選人參加競選時的聲明才能弄清這位候選人以及他
/她所代表的政黨的政策觀點。然而競選聲明一般都華而不實、自相矛盾、表意籠統,時而出人意料,時而謀劃周密。即使是聰明得足以透過這些霧障,或許借助以往的投票紀錄,看到本質的選民,也不大可能發現被提名的候選人是否支援自己的所有觀點。更可能的是,每一位候選人的競選發言良莠混雜、褒貶各半,選民必須決定究竟哪一種組合最令人滿意。然而,1980年總統選舉卻是個例外,涉及到了一系列複雜因素,雷根的年齡、卡特的能力、現任政府的醜聞、約翰‧安德森作為「獨立候選人」的權利,以及共和黨在社會問題上的保守立場等等。沒有一個問題能在1984年的選舉中獨立地佔據主導地位,那是一次有著濃厚個人色彩的競選,尤其是雷根總統個人對選民的吸引力。不過,增稅問題成了蒙代爾失利的主要因素。1988年,喬治‧布希獲勝全靠他的反覆許諾:「我保證,不會有新的稅收」,說明稅收問題仍至關重要。儘管如此,結果顯然是雙方勝負參半。儘管共和黨的布希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民主黨卻增加了他們的政府成員,保持了對國會的控制,在兩院的勢力也大大增強。1992年的選舉,問題也很紛雜,但是經濟問題──以及布希政府的表現──主宰了此次競選。民主黨不僅控制了眾參兩院,而且候選人當選了總統。
因此,解釋每次選舉的結果,尤其是從政治問題的角度來解釋都是困難的。1972年選民給了理查‧尼克森有史以來第二次最大的得票差額當選,但卻在國會裏增加了他的政敵。1984年,雷根總統得到59%的選票,但眾議院中共和黨席位只有適當增加,而參議院的席位反而略有減少。1988年也出現了同樣的情況,選民們把54%的選票投給了布希總統,但卻回報給民主黨較大優勢的國會班子。選民一般出於對現任總統的不滿而不考慮向現任總統挑戰的候選人所持的觀點來決定投票;或者出於不理解雙方的觀點;出於對自己黨派的忠誠;出於個人性格、民族、相貌或投票地點等因素(那些名字列在前面的一般來說會有些優勢)。候選人可以輕鬆自如地根本不闡明自己的立場,或表達猶疑不決、前後矛盾地答案。一旦就職,他們可能會採取完全不同於曾擁護過他們的廣大選民所期望採取的措施(自從1980年以來,共和黨和民主黨都曾在稅收和赤字方面表現過令人吃驚的態度,幾乎完全背離了本黨傳統的政策立場;以前民主黨一向主張赤字開支,共和黨堅決反對這一作法)。如果選民發現自己在具體問題上完全被他/她所信任的候選人愚弄了,那麼這位選民就會因此對政治徹底喪失信心。
第五章將討論的公民立法提案權和公民複決權,是限制公眾影響力模式的例外。在即使立法、行政、司法部門全都拒絕採取行動的時候,這些是選民們針對具體問題表達自己意見的手段。這些手段已在西部各州得到廣泛使用(例如,在加利福尼亞州,僅1984年一年,選民就成功地使用了250多次公民立法提案權)。1992年選舉中,州投票時就提出了232條建議,包括憲法修正案(在18個州都可能獲通過)。1992年42個州都有這樣的情形。有人一直努力在全國範圍內引入公民複決權,至少有一家定期刊物已全力以赴使公眾儘快熟悉並掌握這些手段。
然而,由於70年代末和80年代的經歷,使許多為取得公民立法提案權和公民複決權而努力的人的積極性受到極大挫傷,減緩了將這些手段引入聯邦一級政體的步伐。這些措施將對民主進程有獨特價值的貢獻,而且正是由於實施了這些措施,才產生了許多重要的變化。在過去10年中,一些州在加利福尼亞州的帶領下,在各自的政治生活中給予這些措施很高的評價,但這些措施也的確存在程
序上和實質上的不足。投票一般都是表示「是或不是」,是由選民表示完全接受或拒絕接受,但不能做出任何修正或改進。寫作水平低或冗長無味的建議書一般都不會被批准,僅僅因為它們太難讀懂,支持者甚至會憑印象投反對票,還以為他們投得對呢。在這樣的基礎上,立法提案權尤其易受到責備,1988年加利福尼亞州的29項動議書中有一項長達102頁,批評家估計在投票站,每位選民恐怕要花45分鐘才能全部讀完。官員們不得不要求選民投缺席票,拿回家去讀。
在最近幾屆的競選中,由於這樣的投票方式已經花費了大量的金錢,尤其是那些焦點放在稅收措施的投票。其他重要問題包括道德討論和民權自由等。1992年俄勒岡州就有個不同尋常的例子,那裏的選民使用提案權,要求在州憲法中明確規定同性戀是不合法的,是「不正常的、墮落的」。許多特別利益集團提出越來越多的不顧窮人、只考慮富人利益的建議(最高法院近年來已做出裁決,宣佈限制個人或集團在公民立法提案和公民複決方面使用金錢)。削減稅收和公眾開銷的措施幾乎在所有的州得到提出並通過。州政府維持同樣的為公眾服務的水平的能力不足已經引起了某些對由公民複決權或提案權提出的立法建議的強烈而不利的反應。的確,在政治上一向如此,很難對表面上看來頗為民主的機制做出簡單、絕對的判斷。
在一個多元化的國家裏,無論多數派的影響有多大,都會出現一個少數派的權利問題。多元化社會至少應由兩個以上的不同的種族、宗教、國籍、語言或地區亞文化的群體組成。這樣的社會很少是民主的,大多數都是由一個占主導地位的群體或聯合體或由其中一個在國家軍隊力量方面有壟斷權力的堅定的少數派來管理的。中國和俄國是由一個或兩個大的群體來管理的;南非作為一個多元化社會仍由白人少數派統治者主宰,這些白人少數派又分成講南非公用語和英語的兩個群體。瑞士和加拿大是多元化民主社會中規模小得多的國家,在那樣的民主社會中,少數派利益和多數派原則尚能謹慎地保持著力量的均衡。
美國尤其受著少數派利益問題的侵擾,因為美國是個由如此眾多不同派別、群體組成的國家。憲法的制定者和權利法案的支持者一直都重視對多數派原則進行監督,以便保護少數派的權利。有時,這些監督措施轉變成少數派爭取統治權力的渠道;多數派原則反而成了少數派控制局勢的一種手段。隨著大熔爐的理想逐漸被反覆申明的差異性所代替,一向就很難做的調和少數派及多數派的利益的工作現在就變得更加複雜了。雙語教育、社區服務設施和管理,甚至包括種族和民族隔離等一系列問題將繼續成為政治生活中的棘手問題。對任何一個多元化的體制來說,這些問題也許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矛盾衝突的結果程度只得依據政治文化的價值觀來衡量了。社會公眾對政治瞭解或相信多少?他們給予民主價值何種支持?他們對少數派對抗式的權利給予多少重視?政策的類型是什麼?
對於構成我們現有社會政治文化的各群體的政治信仰、情感和價值觀念,政治學家、社會學家和心理學家已做了相當廣泛深入的研究。對民主來說,他們的研究結果並不十分令人滿意。對政治自由在美國的抽像表述,也如同在其他西方國家一樣,比如在英國,贏得絕大多數人民的支援,深得人心。然而,一旦抽像原則轉化為具體的問題,如:無神論者和共產主義者的言論自由;學校是否應該僱用同性戀者;被指控的強姦犯的權利;黑人家庭自由地與白人家庭為鄰等等問題,那麼,對理想化的觀點的支援便驟然減少。總的來說,比起一般公民,處於政治領導地位的人在具體問題上的態度是相當寬容大度的。即使如此,領導層中有相當一批少數派,有時數量接近多數,不能容忍人民的民主要求和少數派的權利。
一位分析家將這種情感稱為「工人階級的權力主義」。公民一般對於像工會這樣與經濟密切相關的事情大都採取開放、自由的立場觀點,但一涉及「非經濟問題」,例如言論自由,便對他們認為持危險觀點的人,尤其是那些能影響孩子們的人,採取毫不留情的反對態度。領導者們則在某種程度上擺脫了這種權力主義,因為他們從受過的良好的教育中獲益,有一個多少令人愉快一些的境況:薪水高些,有較多的休閒時間,對工作更加滿意等等。換個更具有諷刺意味的說法就是,領導者們享有更多的權利,可以選擇在哪兒生活,在哪兒工作或者送自己的孩子去哪
裡的學校唸書。
美國政治環境中第二個令人不安的因素是絕大多數人強烈的政治疏離感。普遍的觀點是,政治是一種「骯髒」的交易。父母仍從未夢想孩子長大了會成為一名政治家,儘管他們也認為夢想當總統不是未嘗不可的事。人們提及政府時,通常都用「它」或「他們」來稱呼。很少有人談起政府,像是在談論屬於他們自己的東西,更少有人把政府想 像成自己的政府。結果是產生相當廣泛的孤獨無助感。有時,這種情緒會釀成大亂,導致自殘行為或集團暴力。從這個意義上講,暴亂就是參與者為了實現他們某種需要而採取的政治行動。這種潛在的政治憤怒或許為人操縱,但是暴亂往往不需要煽動者,而且如果時機不成熟,煽動者也無法興風作浪。與暴亂不同的另外一種局面更不足取,即公民對政治的漠然和麻木,不能理解或控制他們的領導。偶爾也出現一個新的政治人物鼓動那些對政府不滿的公民支援他的競選。1992年,羅斯‧佩羅參加競選,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構成美國政治文化及其亞文化的見解和價值觀一代一代地傳遞下去,這個傳遞過程稱為政治社會化。這個詞指的是社會如何通過向年輕一代教授那些政治觀念使社會自身以及社會的政治觀念長久存在下去的一種方式。在政治社會化過程中,發生影響的主要領域是家庭、學校、媒介、成年早期的經歷,同齡人群體也起一定作用。
家庭中父母和年紀稍大一些的孩子能影響年紀較小的孩子的早期政治觀念。家庭中形成的權威模式、父母對外界權威流露出的看法、直言不諱表述的觀點以及父母信仰的總體模式都是構成孩子對社會不斷增長的感知和他或她試圖與之相聯
繫的背景。另外,家庭的經濟和社會地位也對孩子樹立政治態度的環境影響起作用。孩子上學以前,他或她就已經有了些感性認識,知道政治制度是怎麼回事,知道該對政治採取什麼樣的「正確」態度,與其他孩子和他們的父母交往也對孩子們有潛移默化的影響。
孩子接受的教育對政治社會化有很大的影響,在這裏面產生一個很大的差別。那些只上過小學和中學的,尤其是只上過職業學校的,他們所接受的教育和社會化過程與那些準備要上大學的完全不同,這種差異又因不同家庭及同齡人的不同經歷而有明顯增加。對整個群體而言,公立學校很少為孩子們開展有關政治和經濟現實的嚴肅討論。只有在特別的歷史課上才會觸及美國歷史的瑕疵或審視美國當今面臨的問題。有多少中學生認識到了美國城市發展中員警的政治作用?又有多少中學生注意到了在美國的發展中長期存在著一個明顯的低階層?知識的
匱乏,再加上教師和學生之間的那種常有的家長式權威關係導致學生對政治象徵物至多抱著盲目的忠誠,包括對國旗、國慶禮炮、國歌和憲法的忠誠。儘管在公民學課程裏也強調公民投票參加選舉和公民履行職責的問題,但是卻沒有講述那麼多參與的價值或根本不講述。當相當數量的公民把政治權利當成繁重的負擔時,就徹底背叛了兩個世紀以前為建立獨立的共和國而奮鬥的那些人的理想。
政治社會化的第三個階段是中學畢業後的那些年。目前,高中畢業生中40%以上註定要上大學,其他的畢業後就去找工作,絕大多數都不再返回學校了。許多去上大學的人由於不同的家庭背景──再加上所受的自由開放的中學教育,一般比他們同齡做工的人對政治持有更加寬容、更加懷疑的態度。而大學學府則通常會加大這兩個群體之間的差異,使大學生們與他們父母的偏見決裂,樹立他們自己的政治立場。儘管高等教育與保守的經濟觀點密切相關,部分原因是大學畢業生的薪水一般比較高,但這種政治保守立場也不是一般認為的那種「工人階級的權力主義」的保守立場。因此,高等教育不僅一貫地在上下兩代人之間造成代溝,而且也在同代人之間造成同樣大的裂痕。
當然,已有一些跡象表明,這種標準的政治社會化的發展過程正在崩潰。以許多新形式迅速發展的大學教育、勞動大軍對工作本質的激烈態度,再加上婦女在政治和社會中日益強大的作用,均使得未來的政治環境變得無法預測。無論是否受過高等教育,各年齡段的勞動者普遍關心經濟的組織和調控,特別是他們的職業問題。各階層的婦女已不再滿足於服務和屈從的角色。與此同時,許多按傳統將去讀大學或大學畢業後將從事專門職業的人正在選擇可替代傳統生產性的工作,這種工作往往比低等的白領階層或服務性工作的薪水多,因此,從人們對政治或其他問題的態度上,已看不太出是否上過大學了。90年代早期的經濟衰退,使大學畢業以及未讀過大學的人的失業率上升,強化了上述的轉變。
當然,所有這種騷動將僅僅導致改變而不會引起發展。但是當前的趨勢顯然不必向那個方向引導。例如,很清楚,政治生活中的婦女並不只反映男性所主張的觀點。由工作和教育的變化所產生的社會和政治的騷動,伴隨著婦女和少數派越來越多地參與其中,使得美國政治有可能朝著與獨立戰爭的精神一致的方向前進。
政治體制和政治文化相互作用而產生了政策,它們是政府用以調節和指導實現總目標,諸如機會平等或全民就業的具體行為的根據(本書第十一章還將詳細討論政策)。我們在此必須考慮的是,政府的政策在何種程度上減少或加大了社會和經濟的不公正現象。這個問題的答案直接與我們評價美國是怎樣一個民主的國家相關。
作為一個政治問題,資源的分配可以兩種途徑來解決。第一個視點是最基本的感官能感受到的貧窮──食品、衣物和住所的不足。陷入貧困使那些缺衣少食的人連起碼的政治參與權利都無法保證。勿庸置疑,美國至今還存在著貧困。參議院各委員會、私人資助的研究部門和許多政府行政機構的統計人員都可以證明,在過去25年中,百萬計的人民一直受著貧困的煎熬,結果造成他們的孩子中的絕大多數生活在智力和體力低下的狀態。60年代,對報刊頭版報道的美國的貧困問題,政治系統做了部分相應的努力,減小了貧困的範圍,至少從政治家直接關注的領域裏革除了貧困,但遠不足以從美國,這個世界上最富裕的國家之一,完全根除貧困。隨後,80年代雷根執政時期,由於削減了許多國內專案,貧困現象又有所增加。到80年代末,貧困率又稍有下降,但到1990年和1991年貧困率又回升。只要
這種基本的不平等存在──而且種種跡象表明有更多的人的生活又降至貧困線以下了,政治體制本身在為民主而戰中就必然要喪失戰鬥力。
第二個視點是貧困線以上的分配。統計數字表明,國家的收入和財富的擁有嚴重地聚集在社會的上層。在收入分配上,最上層1%的人的稅後收入相當於最下層40%的人的收入,上層20%的人的收入是下層20%的人的收 入的7倍。換句話說,80年代中期,最上層20%的納稅人所得占國家個人收入的大約40%,而最下層20%的人所得占6%。財富、資源的擁有就更加集中。最上層l/5的家庭擁有全國80%以上的財富,最下層1/5的家庭一無所有。在上層中, 最上層1%的人就擁有全國下層90%的人的財富。自20年代開始這方面的統計以來,這一模式就沒有多大的改變。直至70年代,收入分配才逐步趨向合理。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財產佔有的分配卻變得不合理起來。然而進入80年代,收入分配模式也開始偏離合理的軌道;自1977年到1990年,上層集團獲取了更大財富,可中下層的收入卻開始下降。1992年實際工資的平均水平比20年前還低。
政府在稅收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如果有的話)也收效甚微。美國稅收數額無論多大,也佔不到收入的30%。富人們經常偷減或完全逃避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包括地產稅、資金稅和禮品稅)。除此之外,銷售稅、社會福利救濟津貼扣除以及財產稅給廣大中下層造成的負擔遠比給富人們造成的要沈重很多。80年代這些稅項有所增加,90年代也許還會增加。自1976年以來,政府和反對派提出了許多有關稅收改革的建議,這些建議幾乎全部是針對減少稅收的。1981年的大減稅是美國歷史上最大規模的一次減稅舉措,上層少數納稅人從中大大獲益。1987年生效的稅收改革廢除了一系列的稅收壁壘,增收公司稅,減免一部分低收入人的稅。然而,稅率的降低抵消了這些稅收新變化,使得高收入的人獲益匪淺。
政府救濟金的構成更強化了這種不公正的稅收模式。聯邦直接救濟窮人的專案(窮人申請專案救濟時要證明自己確實需要)佔了不到國家預算的10%。國家預算的絕大部分用於支付包括社會保障、醫療保健、農業補貼和失業補償等的政府津貼計劃專案,40%的預算花在這方面。這類支出並未考慮個人收入。有些甚至是將大筆款項支付給了富人(例如,農業津貼就是按農民擁有的畝數支付,這樣一來,最富有的10%的農民得到政府該項津貼的50%)。最終,一般政府提供的服務,例如教育、公路建設及保養、員警和消防隊在較富裕的社區質量要好得多。較貧窮的社區得自己征重稅才能維持最低水平的服務,而富裕的鄰區則可以在低稅率的情況下維持高質量的服務。到80年代末,所有政府提供的服務所產生的效果都稍稍偏向於富人,與歷來的做法有了一個轉變。也許這並不令人吃驚,美國已成為當今處於前列的工業社會中最不平等的一個。
政府消除貧困的專案實施效果如何一直是爭論的主題。誠然,60年代和70年代初的許多專案實施還是有成效的。眾議院籌款委員會公佈的數目表明,約翰遜總統的「偉大社會計劃」成功地使貧困率大大降低,即使到80年代後期,貧困率又有回升時,政府救助專案也至少將貧困率壓低了40%。支援和反對現行的社會福利體制的人,仍在不停地爭論消除貧困計劃的方向問題,但是,在1992年仍有將近3600萬美國人生活在官方所認定的貧困線以下,因此,對於是否應該繼續實施這些消除貧困的專案似乎無可爭議。
收入分配對於公民參與政治的程度和對待政治的態度,以及他們對民主的支援有著很大的影響。只要財產佔有的分配在美國仍存在著同樣的失衡現象,民主政治就將保持相當的局限性和膚淺程度。既然政府的政策容忍、甚至鼓勵經濟的不平等,無疑也會造成政治的不平等和政治文化的不民主。80年代的競選對政府採取的有關經濟以及經濟資源和經濟力量分配的具體政策提出了尖銳的質疑。我們至今還未回答這些質疑所隱含的根源問題:怎樣才算是公平的經濟力量分配?如何實現?如果我們找到了答案,我們也就找到了美國民主的位置。
繼蘇聯和東歐各馬克思主義者的政府瓦解之後而產生的為保證建立持久的民主所進行的鬥爭,戲劇性地說明瞭政治與經濟之間的聯繫。當馬克思主義者的政府為消除對他們粗放的經濟政策的批評而戰時就破壞了政治自由。新近掌權的持不同政見者試圖尋找保障自由經濟市場發展的良藥,因此發展市場經濟已成為美國外交政策的焦點。左派及右派的政治評論家都把市場讚美成自由的發動機。但市場究竟是什麼呢?
市場,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制度的簡稱。在這一制度中,資源的分配和生產量的多少是由價格來確定的,反過來說,是按照所有者和勞動者、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自發的聯繫和交換進行的。從定義上講,決策已非集權化了,不是一個做計劃的過程的結果了,諸如中央計劃或五年計劃──馬克思主義體制的特點,多數資源和生產資料為私人所有──私有制也是非集權決策的基礎──儘管有些社會公有制(也許以合作制形式存在)也適合該制度。我們也知道自由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資本主義」。資本主義體制把私人佔有生產資料等因素看成是該體制運轉的原動力,協調著土地、勞動者和資金三者之間的關係(尤其是金融資產)。後冷戰時期似乎在竭力迴避使用「資本主義」這個詞,或許因為這個詞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有密切聯繫。然而,資本主義作為一個詞語,無疑承認了經濟體制中的所有因素是不平等的。「市場」一詞雖然體現實際不夠,但卻是實際存在的。
的確,理想化的自由交換的體制是建立在市場基礎之上的民主模式:公民從競爭中選擇他們所需要的由經濟或政治企業家生產的經濟或政治產品。作為最終目標,自由市場經濟大大激發了80年代末期的變革,並繼續吸引著政治上的激進主義。毫無疑問,市場推動了西方和20世紀後半葉新興工業國家社會繁榮的巨大發展。
然而,只有那些最賦幻想的市場崇拜者才會認為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自由交換原則是社會行動的唯一基礎。正如多數派裁定原則受到少數派權利的制約一樣,市場也受到其他相關因素的限制。環境保護已經成為最重要的限制因素之一:全球國際社會已經決定,無論市場有多大的需求,都應該從社會長遠利益出發禁止生產和消費吞噬臭氧層的氟利昂(CFCS)。此類限制的形式多種多樣,像來自英國北部的搖滾樂隊也制訂了積極的對策,抗議對熱帶雨林的掠奪和破壞。因此,可以這樣認為,生產應保證生態環境的完好,生產出的產品應合乎環境保護的要求,必須對同樣的事情做出規定。生產的特性也同樣重要。能說明這一問題的是禁止由犯人或勞改者生產產品的努力(例如反對與中國進行無限制性的貿易)。另外一種限制措施是制訂了越來越多的規章約束煙草的銷售(廣告)和購買(對購買香煙者進行年齡限制)。
作為一個原則,市場的淨效應是一種積極的民主。市場顯然是一種確定地反映社會公眾好惡的手段,它使得千百萬人以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自由地利用市場來滿足自身的基本需求。市場當然不能回答每個問題,確立所有的標準。這就需要每個國家--尤其是正在發展中的國際社會--自己去判斷是否並如何限制受大為青睞的短期利益,無論是政治的還是經濟的。而且每個社會必須越來越多地確定,在什 麼程度上將相對於消費而言的,諸如儲蓄及投資之類事項留給個人決定。這樣我們就可以爭取創立民主的社會和經濟體制,並使之代代相傳。可持續的民主的目標,雖不免艱辛,但卻是必需的,因而,這就要求市場應占主導地位,但其發展應受到約束。
焦點透視:90年代──婦女的時代? |
1991年初,明尼蘇達州最高法院成為美國歷史上法院這一「最後陣地」中第一個女法官佔多數的法院。1992年, 由於一年內進行的兩次參議員選舉的歷史性巧合,加利福尼亞州成為第一個擁有2名女參議員的州。在政治上,婦女正在受到青睞--事實究竟是怎樣的呢?
顯然,女性個人成功以及廣義上講她們得到相對較平穩但緩慢發展的實例屢見不鮮,女性候選人近年來在許多領域裏取得今人矚目的成就:
*歷史上首次一位女性(佛蒙特州的麥德琳‧昆甯)得以連任三屆該州州長(僅僅15年前, 曾有一位婦女首次當選為州長,而不是因為她丈夫曾擔任過州長);
*各州政府內執掌財政大權的職位,例如財政主管或審計員等,都愈來愈多地由婦女擔任(1991年,擔任這類職務的婦女就有22名);
*1988年,1990年,1992年競選各州政府職位的婦女成功率達到一半以上。1993年各州政府中女議員所佔比例高達20%,創歷史最高紀錄;
*1990年,在全國範圍內,幾乎1/3各州最高一級政府職位和地方政府職位,包括各州16左右的內閣一級職位都由婦女出任;
*婦女組織了她們自己的競選活動籌資機構,例如「婦女競選基金」,以及「艾米麗的名單」等,它們為女性候選人提供大量的財力資助。
但是我們應該看到今後的路還長著呢。即使在比例最高的州,婦女在每個選舉年到州立法機構任職的比率的增長也只是大約1%。按照此一增長率,婦女要到21世紀中期才能使她們在政府中的代表權與她們的人口達成適宜的比例。
在聯邦政府裏,1993年,538名國會議員中有53位女性(6名女參議員,47名眾議員),為歷史最高紀錄,達到10%。1993年,內閣成員中有3名女性,最高法院中有1名女性。對女性來說,被提名為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還甚麼罕見。1992年沒有一位女性被各主要政黨選為候選人。在女性任政府要職方面,美國已遠遠落後於其他民主國家。加拿大、德國、瑞士、新西蘭以及其他國家女議員的比例比美國的數位要多兩倍以上。
就廣義而言,在社會基礎方面的任何有深遠意義的變革領域,婦女繼續遭到性別歧視和對女權運動的衝擊。商界婦女僅僅能夠贏得大約6%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職位。廣大勞動婦女在男性工人掙得1美元時,才掙60美分,這個數位長達25年沒有改變。
阿尼達‧希爾與克拉倫斯‧托馬斯(Anita Hill──C1arence Thomas)的矛盾衝突(在本書第十章詳細討論)說明瞭婦女問題與政治的關係的另一側面──有色婦女在政治中的角色。阿尼達‧希爾代表著所有成功的黑人婦女,儘管她們容易受性騷擾的侵害,但那些調查這類騷擾案的官員對待她們卻比對男性黑人更缺乏同情。一些男性評論家認為,有些被認為是性騷擾的行為充其量不過是「求愛方式」的一種罷了。對托馬斯的同情似乎是基於20世紀後期美國黑人男性所面臨的特殊困難。這其中隱含的結論必定是,黑人婦女不必受到平等的待遇,她們必須無可爭議地站到她們的同胞──男性黑人一邊。
大法官托馬斯的生活經歷進一步表明,婦女,無論黑人還是白人常常必須承擔,或是外界硬加給她們的沈重負擔。當托馬斯的父母要決定送他們的一個孩子由他們較富裕的祖父母撫養時,他們選了男孩。法官的姐姐,被法官本人誣為「社會福利皇后」的姐姐卻不得已留下來苦苦掙紮,照顧自己,照顧家中其他人.老人和親戚,她所承擔的負擔,托馬斯永遠也不必去承擔。
這也是當今婦女在社會地位上的一個根本方面──她們註定是貧窮的。1990年,女性當家的大約一半(44.5%)的家庭,其中包括大約60%女性當家的黑人和講西班牙語的家庭都生活在貧困之中。女性當家家庭的百分比正在隨著美國貧困化的日益增加逐步上升。要打破這個惡性循環,就要求美國社會和政治體制發生巨大變革,而這些變革只能靠仍支配著我們的社會和政治體制的男性白人的行動才能實現。
1990年人口普查以後選區的重新劃分以及其他一些變化,使許多在位的(男性)政治家於1992年的選舉中失利,為數之多,史無前例,這就給女性帶來參政的新契機。但如果說,在每一位讀到此書的讀者的有生之年,可以企盼美國政界不再有性別歧視,也是不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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