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利益集團、公眾輿論和
投票行為及新聞媒介

 

壓力之下的體制


利益集團的定義
誰參加集團?
施加影響的手段
影響的方式
    司法上的影響方式
    立法上的影響方式
    行政上的影響方式
    選民直接參與立法
壓力集團對政治產生的影響: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建立
    政治行動委員會(PAC)的政治
改革措施
新聞媒介作為政治力量所起的作用
焦點透視:利益集團的喚起;准許飲酒年齡的提高
建議讀物


"調整這些各式各樣、互相干涉的利益,構成了現代立法的主要任務。"

──詹姆斯.麥迪遜

"出版自由屬於擁有出版物的人。"

──A.J .利卜林

 

美國從它開始起就一直被認為是"參加者的國家"。凡是對於任何可以想像到的目的,美國人都習慣於組成自願參加的團體,而各種各樣的利益相關者,美國幾乎都有。這些團體把個人與社會相聯。當集團活動呈現出政治色彩時,它就將人們與政治制度相聯。因此,國家不僅僅是由政治上獨立行事的一大批人組成的,而且是由聯結公民與政府、並在許多重要方面改變政治結構的利益集團組成的。

 

利益集團的定義

利益集團是享有共同利益的個體結成的團體。集團有兩大類型。初級團體是最基本的一種,建立在出生或家庭背景特性基礎上,諸如性別、宗教、地區、民族及種族特性等,這種集團的特性一般而言是不變的。總的來看,這一類集團沒有組織起來,不大可能成為將來的組織的基礎(如淺黃棕色人,西部人等)。然而,最近它們中的一些團體(值得注意的是黑人、講西班牙語的美國人及婦女)已組織起來去影響政治生活。此外,甚至是一些沒有組織起來的初級集團也傾向於影響其成員對政治利益的看法。黨派屬性及選舉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性別和種族的差異。

也許對政治程序有更重要意義的是第二類自願參加的團體(儘管選擇可能有限,例如,對於申請某些特定的工作。先決條件必須是工會會員)。有一些集團也許是因政治目的而成立的,例如國防資訊中心,其目的是反對五角大廈的軍費開支及專案;而生命權利集團則旨在制定憲法修正案,禁止墮胎。另一些集團則通過參與政治活動來達到該組織的目標,如工會和商業協會通過支援政治候選人來保護它們主要的經濟利益。政治上活躍的利益集團也被稱為"壓力集團"。

利益集團可以是完全私營性的,如美國醫學協會,海員聯盟,全國墮胎權利行動聯盟(NARAL),市民公平稅收組織,全國婦女組織,或者美國企業研究院等。它們也可能是公共性的,例如,政府的某些部門形成共同的利益,施壓於其他部門。州高速公路管理局,全國城市會議,以及五角大廈都有理由去影響國會議員。有些集團的成員公私性質兼有。高速公路利益將私營公司和那些同它們持有相同觀點的地方、州及聯邦機構連結在了一起。並不是所有的集團在政治上一直保持活躍,但很少集團能在不通過某種政治手段的情況下,就可以有效地追求它們的目標。

集團能使人們將主要的人力物力集中於一個共同的、值得為此投入一些精力和財富的重要的目標上,以促進這個目標的實現。相應地,政治上的利益集團理論是基於這樣一種假設: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組織起來的利益集團比沒有組織起來的利益集團更容易獲得成功。成功有可能取決於有效的組織機構,集團所能取得的資源的種類,以及對這些資源進行合理有效的使用。

如果我們假設這一理論對美國政治來說是正確的話,我們必須提出幾個問題。如果利益集團組織起來更能取得成功的話,我們首先要問:哪些利益得到了代表?誰屬於利益集團,誰擔任領導,利益集團在資源和成員方面是怎樣進行競爭的?第二,我們必須考察利益集團影響政治制度所採用的方法,以確定哪些集團更有可能成功地應用這些方法。最後,我們在上述這些問題上的發現將進一步引向有關集團權力與民主政治的若干問題。

 

誰參加集團?

在美國,身為利益集團成員的情況相當普及,尤其是相對於其他西方國家而言。一份研究表明,大致有2/3的美國人至少屬於一個集團,相比較之下,英國和德國大約有1/2人口,義大利有不到1/3,而墨西哥僅僅只有1/4的人口屬於一個集團。美國在這方面的表現很可觀,儘管從另一方面看情況卻有所不同:尚有1/3人口沒有參加任何有組織的集團,他們的利益未得到體現。當對總數進行分解時,就會出現更多的麻煩。男性加入集團的可能性大於女性。一個人成為集團成員的情況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多;年齡越大,他們就會擔任更多新的角色(如工人,父母親,及配偶)。職業地位的陞遷,收入水平,及教育水平方面的提高也使得人們更加地加入某些組織。

簡單地說,成員加人某個集團是與其階級相關聯的。中上層階級尤其傾向於加入集團。這種趨向在所有社會都一樣,包括美國。在這個國家裏,成員數量隨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急劇增長。只有不到l/2的小學未畢業者加入集團,而超過3/4以上受過高中以上教育的人加入集團。同樣的比例關係也適用於收入水平和工作性質不同的人。這些因素加在一起,意味著教師比看門人更有可能加入某個集團,而收入高的看門人(如舊金山看守所的員工)就比收人低的看門人更有可能加入集團。加入一個以上集團的成員數量也隨社會階級地位的提高而有所增加。

因政治目的而建立的利益集團會員結構呈現出的強烈的階級傾向,這與其他西方國家相比尚不十分突出。然而實際事實是,低層階級的人、婦女、年輕人以及少數民族往往是一些政治組織的邊緣參加者。另外,這些人中的大多數也處於選舉政治的邊緣;除婦女之外。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來自於不投票者的大群體。其結果是,他們的影響力微乎其微,他們的要求也很少得到關注,除非他們進行暴亂或用其他方式要求公眾聽取他們的意見。在過去的20年中,出現了一些代表社會上不受重視的群體的新集團,但是不同階級之間仍存在很大差距。

在利益集團內部另外還有階級差別。集團的活躍領導層一般局限於該集團中處於較優勢地位那部分人中的一小部分人。很少利益集團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的。那些按民主方式組建的集團,例如紐約的報紙印刷業聯盟,已被單獨作為研究物件,以弄清這種公平現像是怎樣產生的,與此相對照,為什麼大多數情況下其他利益集團卻不是這樣。許多政治評論家及學者傾向於同意義大利社會學家羅伯托‧米歇爾(Roberto Michels)的解釋。他的著名的"寡頭政治鐵的法則"理論認為,所有的集團,不論其大小或目的怎樣,最終都將由一個或好或壞的小精英團體所控制。如果這種解釋正確的話(它當然可以描述美國大多數利益集團的情況),那麼任何一個利益集團的政策將更清楚地反映處於領導層的精英分子的需求,而不是代表所有的成員。這個事實將加劇有組織的集團內所有利益不能得到公平體現的情況。

從具體情況來看,美國大多數現有的組織──它們不只是一個簡單的多數──都關注促進有權勢的少數派的需求,尤其是經濟上佔統治地位的人的利益。那些積極從事於影響立法的人中,更多的一部分人來自於經濟上的既得利益者。美國的"所有者" ──掌管商業、製造業及原材料生產業命脈的人們──在爭取影響的較量中具有壓倒多數的優勢。

然而另一個因素也削弱集團代表的有效性。加入一個團體並不意味著支援該團體的政治活動。例如,成為某個工會的會員可以是受聘的必需條件,但並不表明個人同意工會領導的基本政治主張。許多人可能並不知道集團站在政治的哪一面。有些人在加入時,集團基本上不帶有政治傾向,並未認識到後來事情可能已發生了變化;或者他們加入某個服務行業的組織,沒有注意該組織的政治立場,而該組織的政治立場也許並不廣為人知。某些集團能給成員們帶來社會利益這一事實,促使那些對集團的主旨持有異議者也加入到它們當中。因此一度在政治上並不活躍的西艾拉俱樂部的初期會員、美國汽車協會的司機以及美國醫學協會的醫生都在政治活動中分別支援其所屬利益集團在環境保護、交通運輸、醫療保健方面所持的觀點,不管他們對這些問題是怎樣想的,或者瞭解多少。

這一一般規律的例外情況是,有一些集團是目的單一、純粹的政治集團,如"共同事業會"、美國自由聯盟及保守派核心組織。這些集團的存在僅僅是為支援某些具體政策而向政治制度施加壓力(不是所有成員都完全支援這些政策),或者是對現狀表示一般性的不滿。政策導向性的集團形成為正規政治制度的一部分。但它們致力於從根本上改變政治制度的運作方式。極端主義分子集團則不在現存政治體制之列。它們固執地認為現存的體制從根本上說是邪惡的,他們主要從自己集團無法實現目標的失敗中得到反常的滿足感,以此來證明他們是正確的。

壓力集團根本沒有為公眾提供發表意見的渠道。它主要是為美國社會生活中的"精英"服務的工具,它所加強的影響是那些精英分子作為個人所持的影響態度。作為集團的領導人,精英們得到了他人的資源──人數、金錢和時間──並有意識或無意識地用於個人目的。不論是自由還是保守集團,這類集團中很少有幾個利益集團是成員參加管理的,稱它們為專業化遊說集團更為恰當。

從60年代後期開始,出現了與上述利益集團相對抗的趨勢,首次出現了一些代表農業季節工人,福利救濟金領取者,承租戶,貧窮消費者,無證件外僑,以及類似這些人的利益的組織。這些集團把以前被完全排斥在政治領域外的許多人引入進來,給利益集團政治世界增加了一個新的層面。然而,這些集團仍然存在許多特殊的困難,同時它們還免不了要受到精英們的影響。美國社會中的"窮人"仍對組織持抵制態度──有時是出於恐懼如非法移民就是這樣。一旦經過艱巨的動員工作成立了新的集團,主流集團會試圖吸納這些新集團,就如同美國卡車協會在對最初由西薩爾‧沙威茨(Cesar Chavez)組織的流動工人組織的爭奪戰中所做的那樣。新集團的領導也可能最終變成專制獨裁統治。在這一過程中,一個新的,也許缺乏民主思想的精英會借助其支持者的力量奪取權力──他們的支持者仍然被排除在外。

儘管存在這些危險,壓力集團領域的逐步擴大──不論新集團在滿足其成員的需求上取得多大成功──在施加影響的時代強化了民主政治。到20世紀70年代這種擴大的速度減慢了,但在80年代一直延續到90年代,又出現了一個新的激進主義的高潮,其目標多種多樣,有關於聯邦衛生政策(愛滋病方面),關於經濟問題的,以及墮胎權利等。多數情況下,這些集團受益於學術界及專業界的支援,有些能取得政府援助款。這些具有諷刺意味的情況是美國政治進程中的一部分,也許它們能解釋為什麼不能對這一進程一概而論。

 

施加影響的手段

為了施加政治影響,利益集團必須具備以下3個基本條件中的一個或幾個:財力、人數力量及知識。當然,財力豐厚的集團主要依靠前者。即使在條件已有所改變的情況下,美國政治仍為財力的活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濫用金錢的腐敗行為也仍然存在,正如我們所知道的,80年代發生了多起涉及雷根政府的一些官員的指控或控告,以及國內其他一些醜聞。儲蓄及貸款醜聞,儘管尚未完全證實,說明瞭擁有巨大財富的銀行家有能力引起國會議員們的廣泛注意(例如,"基廷五號"參議員),並且說明瞭金錢所引起、而且有可能永遠會引起的巨大作用。並非所有的非法影響手段都得到揭露或懲罰,即使被發現,由腐敗產生的具體政策也不能被撤銷。因此,直接採取最直接的方式以換取其所需的誘惑力還是很大的。要徹底制止美國與腐敗的緊密聯繫,還需要作進一步的改革。然而,與其他許多國家相比,在美國政治文化中存在著一種十分強大的腐敗因素。一旦被積極的新聞界或政治上的敵手所揭露,腐敗現象就會受到起訴和懲罰,因此,在美國,金錢上的影響力比其他許多國家受到更為嚴格的限制,而且自60年代以來這方面的限制又大幅度地加強了。

不很富有的人則必須依靠他們集團成員的人數力量取得成功。消費者集團在財力上可能無法與資金雄厚的大公司相比,但卻可以依靠團結緊密的組織取勝,這個組織能拉到大量的選票,並能吸引大量願意而且有能力為該組織的運動工作的人。像綠色和平組織這樣堅定的環保積極分子集團迫使大公司改變它們的某些行為(如,金槍魚捕魚業方面世界範圍內開始停止使用流網作業法,因為它對海豚極具危害)。因此,人數眾多的團體在同財力大但卻人數少的利益集團的爭鬥中有一定的優勢,至少在自動選票數起作用的情況下,而且如果領導者能很好地動員組織這一資源的話。

兩種壓力集團都能在其特定領域內給政府官員提供組織幫助和特別的知識。許多新法案的起草和現存規章的修訂工作是由利益集團來做的。關於某個問題的最基本的資訊常常是由從政府決策中受益最多的那部分人提供給政府的。對於經濟上的"富有者"尤其如此。例如,州空氣污染委員會可能依據工業污染者提供的資料制定計劃。的確,有一些這類的在委員會裏或許還有來自污染工業的行政人員,他們是由州政府任命的,如德克薩斯州。而且,儘管1972-1973年冬季取暖用燃油短缺,1974年及1977年初出現全面石油危機,以及極有可能出現進一步的能源危機(不算80年代的石油過剩),負責制定這方面政策的政府部門──能源部所屬機構──仍繼續依賴石油"七姐妹"及其天然氣、相關的煤炭業所提供的有關供應、需求及成本等資料。與此相應的由"窮人"產生影響的例子卻鳳毛麟角,儘管也有個別的政客會轉向非既得利益集團,幫助他們制定有關支援全國醫療衛生保健或者流動工作者勞動權利的議案。財力雄厚的集團在獲取大量技術資訊的能力上有較大優勢(這些資訊對窮人是精心隱瞞的),通常在政府中能找到認真聽取他們意見的人。然而,在許多領域中,一些熱情的業餘活動家已經開始對大利益集團在資訊上的壟斷提出挑戰。在環境標準及消費者問題上,他們正在產生影響。

一些可能的破壞行為,如罷工、騷亂或者示威也可以成為地位卑微者的有效武器,在沒有金錢或組織實力的情況下迫使當權者讓步。然而,要使這種讓步永遠保持下去,就需要有固定的策略;因而,本質上講,60年代的動亂只獲得了暫時的利益。有組織的勞工數量的下降(僅佔勞動力的15%)極大地限制了罷工事件的發生。

 

影響的方式

集團有範圍廣泛的活動形式可供選擇:發動公眾輿論,促進競選運動,承擔法庭訴訟,散發立法建議,支援候選人,製造輿論,充當顧問委員會委員,舉辦紀念宴會等等。實際上,利益集團所做的,部分取決於其資源,部分取決於其所選擇的目標。施加影響的一般手段是院外遊說。儘管對政府其他部門無一例外,主要還是針對立法機關。另外,競選運動的改革較之於其他形式更受青睞。例如,1976年和1978年的競選法除特別施惠於"獨立"宣傳廣告外,還施惠於支援有爭議的論點的宣傳廣告,原因是,這些使政治家受益的宣傳廣告是由集團來付費的。

 

司法上的影響方式

公共政策事務經常受到法庭行為的重大影響。許多利益集團抱著這種希望,利用司法系統來做工作,因為這一做法似乎尚能奏效。儘管這一類策略需要相當的耐心,但有時,通過說服一名法官或幾個受理上訴的法官,裁決也能立即使政策改變。這一策略通常比為立一個法而戰鬥見效得快。在多數情況下,這種做法所需的資源比在其他領域內的活動要少得多。在最高法院為訴訟一個案子需花費數千元,但比起競選活動所需的開銷來要少得多。這一開銷足以打開一打立法之門。集團會員人數眾多並不是必要的,因為司法裁決並不像期望的那樣反映多數人的意見。首先需要的是司法案件式的資訊。如在拉爾夫‧納德(Ralph Nader)和約翰‧本紮夫(John Banzhaf)訴汽車大王及電視上香煙廣告的案子中,辯護人的戲劇性成功就表明了單個的、資訊靈通的、堅定的公民意願的有效性。傑瑞米‧裏夫肯(Jeremy Rifkin)反對生物技術的努力是當代的一個例子。

這些活躍分子贏得裁決勝利的策略是採取集團訴訟的手段,或是代表多數公民的利益提出試驗性案件,以便"引發"法庭做出政策性聲明。因為對一個案件的有利的判決可以決定總體性政策,所以,慎重選擇具體訴訟案就尤為關鍵。一旦選定了合適的案例,就必須提供書面和口頭上具有說服力的支援性辯護意見。其他集團可以要求,或者為了呈送而由受理上訴的法院邀請支援協助法庭解釋某種法律問題的人來辯護。來自政府方面的請求自動得到同意,而來自其他方面的請求,法庭可以拒絕。利益集團還可以在庭審前幾個月通過法律評論的方式尋求額外的支援。

有些團體在法庭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尤其是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和政府,在與它們利益相關的案子中打贏了許多官司。從正式頒佈的法庭意見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支援性的辯護通常對一個受理上訴的裁決的系統闡述起著重要的作用。

法律評論方面的文章,尤其那些著名的法學院如密西根、哈佛和耶魯大學法學院的評論文章,也對判決起著重要作用。法官可能公開援引這類文章的觀點,而最高法院在其所判決的案子中,每四個就有一個是這麼做的。著名的反種族隔離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1954年)的判決,就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學術文章,既包括法律方面的,也(第一次)包括社會科學方面的。由學者和參與這一訴訟的活躍分子所撰寫的許多文章為此做出了貢獻。

那些在本質上代表不太受歡迎的、處於劣勢的──民權集團,少數民族運動及同性戀組織──說話的團體也轉向了法院,尤其是聯邦法院。這類團體不可能影響立法或行政部門。所以,他們求助於憲法和既定的政體原則,而法院往往支援他們的請求。然而,取得的成功是有限的,就是說,還需要得到政治體系其他方面的認可。因而,庭外遊說也許有賴於在其他政治領域的院外遊說,以此左右法官的選擇,或影響行政和立法部門對司法裁決的反應。

 

立法上的影響方式

政治領域最常見的施壓形式是通過院外遊說來影響立法。正如對司法制度採取的行動一樣,對立法施加的壓力本質上是一個利用形勢及資訊的技巧。但通常在具體應用中卻有很大的不同。施壓集團尋求動員公眾與立法者交流。通常有一些臨時或專職的人員在市、縣、州或聯邦立法機構為它們的利益工作。這兩種活動都要求有足夠的資金和大量的人員或有足夠高的態勢,以產生一定的影響。

有效的直接接觸的方法比在司法方面允許的要寬得多。在美國式的體制中,法官是不可以與有利害關係的團體討論案情的。因此,法官的角色在美國的任何政治職位中是最與世隔絕、形式上最公正的一種。"紫色屏障"這一提法形象地描繪了法院把自己與外界隔離開來的情形。然而,立法者卻可以自由地聽取各方面的議論。實際上,他們渴望如此。遊說者可以是為某個集團工作的專職辯護人,也可以是在不同時期為不同集團工作的自由職業者。

遊說者的工作之一是發展友好聯繫,以保證接近議員。這種策略被稱為"吃吃喝喝"。遊說者總是隨時準備請議員吃午飯,買票去觀看美國橄欖球超級杯賽,或是用該組織的飛機送議員回家。某個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或議員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在吃請當中,因為他們的首肯對議案的通過也起關鍵作用。這些行為並不一定都是行賄,但有可能變成行賄,儘管聯邦及各州都禁止接納遊說者的禮物以換取其所需的投票。只是因為彼此的貼近,以及可能有的說服力,議員們漸漸地開始注意並尊重他們的朋友──遊說者及其它人──所支援的立場。對於議員們的投票是被一些廉價的思惠,諸如高爾夫之旅買下的這種想法,議員們嗤之以鼻。他們是對的,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一類的小恩小惠贏得了他們的注意,甚至可能是尊重。70年代及80年代的醜聞使接受這類恩惠變得不像以前那麼隨便了,但這一做法肯定還沒有終止。

前任議員以及他們的工作人員是從事院外活動的理想候選人。因為他們不僅早已熟悉了立法程序,而且分享尚在任的眾多議員早已建立的友情。他們的影響力衍生自這樣的事實:他們象徵著失敗和失業的一種可能的依仗。儘管議員們可以回家從事以前的職業,許多政客們發現揮淚告別以往使自己風光的舞臺似乎是困難的。於是,大多數人成了自由職業者或固定的遊說者。大約有130名前議員現在華盛頓工作,他們的收入通常比在任時要高許多。工作人員也同樣發現,離開國會山莊以後,他們的工資收入比以前在國會工作時高出許多倍(最高收入平均在20萬美元以上)。

行政部門的前任官員──甚至前總統,也會利用他們的關係發表意見,或直接參與院外遊說。

競選捐款是遊說者影響議員的另一種手段。在這一問題上出現腐敗的潛在可能是很大的。這已成為批評和改革的物件。假如,任何捐款是明確地用於交換一項特定的投票的,那麼,這項捐款是被禁止的。大公司及工會也不允許直接為聯邦選舉捐款。這些年來,工業、商業及勞工組織通過建立教育及促進委員會,將資金及人力輸入選舉委員會中,從而輕易地避開了上述各種限制。到1990年,有記載表明,約有4600個利益集團在當年的競選中做過政治捐款,其中大部分是給在職議員的。

院外遊說者影響議員的最後一種方法是搜集、傳播及公佈資訊。類似拉爾夫‧納德的一些人,也許僅依賴這一種方式。其他一些個人和集團則是為立法者提供立法研究的服務。例如,彙編有關能源生產、衛生保健費用、外貿赤字,或者新建購物中心對環境的影響等最有說服力的──如果不是實際上曲解的──數據資料。單個議員所具有的人員和資金不大可能與大利益集團所具有的人員和資金匹敵,他們的工作人員首先被安排做服務工作:幫助選區選民,準備日程及其它實際工作。負責某個特定領域的立法委員會必須把他們的工作人員分開來,去處理許多未決的議案,而委員會下的小組委員只能得到一或兩名工作人員,工作緊張,要應付一大堆的提案。因此,來自利益集團的資訊就顯得尤為有價值了。在州及地方的議會裏,這些院外研究結果可能有助於提高立法的質量。許多這類議會缺乏這方面的幫助,例如,懷俄明州的議會僅僅有24名無黨派工作人員。議員們可以增加助手,但他們中的許多人寧願依靠外界的幫助,而不願因增加額外的費用而招致公眾的不滿。其結果是,院外集團可以用所有方式中最直接的一種來制定法律──起草法案。

 

行政上的影響方式

在行政部門內部,單個部門和總統辦公室的行為本身就起著院外遊說的作用,它們甚至用國會的特別撥款建立了與國會打交道的正式的聯絡機構。市長、州長及其它行政首腦也必須努力與他們的立法機關及國會建立良好的關係。有些行政機構在各級政府中是最強大的院外集團。五角大廈,高速公路管理局,以及員警署在豐滿自身建制中都取得了顯著的成功,儘管國會對行政部門的遊說活動嚴令禁止,聯絡處、資訊服務中心及國會關係研究所這類機構仍為議員們提供服務,儘量使他們對具體的某個機構的工作滿意,這樣也許他們就會認為下一個財政年度可以多撥些款給這個機構。希望在政府機構的相互爭鬥中繼續維持其預算、員工數量及職能的行政部門都不能與國會斷了聯繫。行政機構的多數資深官員都會在國會委員會開會之前花些時間去遊說,設法形成對他們部門有利的立法觀點。例如,甚至國務院──儘管其主要職責不是針對國內政治,對國會提出的國內、國外事務的請求,也都謹慎地給予優先考慮。

作為機構,法院或議會在制定行政政策方面的影響要相對的少得多,儘管個別人,領導著有權勢的委員會,能找到輕易接近行政機構的通路。缺乏影響力的部分原因是由於這兩個部門未能對與行政部門建立聯絡關係給予足夠的注意(儘管前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Warren Burger)大力倡導在立法和行政部門建立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他的後繼者,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也繼承了這一做法)。

由於其他部門在遊說上缺乏系統性,私營集團影響行政官員的通道就變得暢通無阻了。隨著行政權力和決定權範圍的不斷擴大,影響行政的策略也越來越重要,手段也越來越高明。這方面的方法多種多樣,但通常是地位高的集團和資金充足的集團處於有利的地位。選票對於行政部門的官員不構成特別大的威脅,因為只有少數高級行政官員經直接選舉產生。那些直接選舉產生的行政官員主要集中在州一級,而他們所負責的選民通常比同級中的議員多得多。儘管結果是,這些選舉產生的行政官員較少受治於任何集團的壓力,但他們也許比議員更需要競選資金。因此,捐款及腐敗行為的問題在行政部門表現得更為嚴重。

巧妙地利用情報資訊仍然是影響行政官員的基本手段,因為行政官員的工作是建立在為可能的立法提案及行政工作處理大量資訊資料基礎上的。能夠幫助搜集資料的集團可以使政府行政法規轉而對他們有利。例如,關於食品組成成分的爭論(熱狗中應有多少骨頭?"火雞火腿"中是否必須含有豬肉?)通常有賴於廠商提供的資料。只是到了最近,環保及消費者組織才發揮了足夠的影響,迫使商品標識的方法發生了改變(例如,脂肪和鈉的含量,或可燃纖維等)。歷經數年的肉食及奶製品業為阻止農業部發佈新的基礎食物分類表(建議少食這類食品)的戰鬥就是這方面的又一個例子。所幸的是,這場爭論以1992年頒佈的新的食品分類表告一段落,'表明精通事理的有組織的市民最終會成功──至少在某些情況下如此。

無論如何,行政部門與它所管理的利益集團有著緊密的聯繫。獨立的管理機構由於被假定與所管理的利益集團建立了資訊聯絡和友好關係──不顧他們理應保護的公眾利益──而特別聲名狼藉。上一世紀精明的商人──如傳說中的鐵路、鋼鐵巨頭──很早就知道這些作為"政府機構第四分支"的管理部門可以多麼輕易地被俘獲,並仍作為改革的先鋒來抑制更為基本的改革要求。

在當今電腦和資料處理年代,一種有力的影響手段以諮詢事務所的形式產生出來。對特殊資訊的需求,加之員工人數又受立法限制,使得各級行政長官紛紛轉向外界諮詢機構。他們為獲取新的資訊、對正在實施中的專案進行評估以及對新專案的推薦而同諮詢機構簽訂合同。能源部1980年用於諮詢的費用佔其當年預算總額的85%。

這種方法所產生的影響、不嚴肅性以及浪費──現實的和潛在的──已經在公眾中廣泛傳播並引起關注。80年代,內閣和國會都曾做出過努力,試圖控制諮詢機構的使用並加以選擇,但也並未在這件事情上取得多大進展。預算的削減意味著合同的減少,但即使是大幅度削減,仍有數十億美元可供使用。事實上,政府機構規模的縮小,通過將工作轉移到私人諮詢機構而有效地得以抵消。

利益衝突,或者這種衝突的表像,會出現在與諮詢公司打交道的時候。例如,批評家指責說,對於一位前國務卿季辛吉諮詢事務所的高級職員,成為布希政府的副國務卿後,要把他的政策觀點從事務所所體現的外國政府的需求分離開來,是很困難的。

非贏利的"智庫"為公司及基金會的利益提供了另一條施加影響的渠道。許多這些組織主要集中研究經濟和貿易問題。這些互不相干的智庫組織如傳統基金會,布魯金斯研究院及經濟戰略研究所,都是由美國的大公司及它們在亞洲的競爭對手所贊助的。

 

選民直接參與立法

在大約半數的州裏,利益集團可以利用公民立法提案權和公民複決權採取行動。前者允許選民經投票提出議案;後者允許選舉人團對已經制定的法案進行投票公決。為廢除或批准某個提案,集團要花費大量的錢財和組織力量。1976年和1978年在加利福尼亞進行的"賈維斯"公民立法提案,嚴格限制地方財產稅額及州政府費用的增長,從而改變了該州政府的常態。這是最先在公民表決上花費數百萬美元的運動之一,不論是贊成還是反對。1990年在加利福尼亞州進行的有關環保的"大綠色"公民提案,支持者花了近400萬美元,但還是輸給花了1600多萬美元的對手。

最高法院1978年4月做出的決定(波士頓第一國民銀行訴貝洛蒂案)明確支援企業為贊成或反對某個方案而進行的捐款活動。儘管有4位大法官不同意多數派的觀點,公司在公共事業方面為其言論自由權的開支與在個人方面是不同的。最高法院1981年做出裁決,取消了限制個人為這些活動的捐款(反對租金控制的市民訴伯克利案)。這些裁決是重要的,因為金錢明確地計數著贏得或失去公眾支援的票數。當然,提案簽名人數也很重要,它證明瞭提案的選票資格。偶爾也有一些組織起初既無大批成員又無足夠資金,也能借助道德呼籲而集聚起支援力量──加利福尼亞州的農場工人就曾這麼做過。遊說工作本身就是一個事關所有利益集團的公民立法提案的問題。

最後,還須提到的一個直接影響方法是帶有政治目的的聯盟通過採取行動──或者拒絕採取行動的方式來影響政府的政策。最高法院1983年做出決定:聯邦法院不得禁止具有政治目的的罷工。爭議之中的事件是國際碼頭工會因抗議蘇聯入侵阿富汗而採取的抵制蘇聯海運的行動。導致這一抵制行動的其他問題還包括與蘇聯的糧食貿易、1983年韓國航空公司飛機被擊落以及與南非的貿易。這種策略到80年代末逐漸減少。

 

壓力集團對政治產生的影響: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建立

美國政治體制中,試圖影響政治的集團大規模地存在著,產生了一定的作用。一個很重要的結果是,重點從個人轉向了集團。一個組織在獲取影響方面所具備的巨大優勢意味著個人的參與須通過集團組織的渠道。在一個流動量大而複雜的都市社會中,這是組織政治生活的唯一方法,但這的確改變了政治的基本屬性。我們大多數人的思想仍然傾向於在政治體制中按照個人的角色行事。

美國政治體制的一種觀點認為,利益集團不是受少數精英控制的工具,而是公眾對領導層施加影響的一個途徑,是投票之外的一種參與方式。儘管有上層階級的偏見,但它仍是對民主的貢獻。批評家們認為這個代價太大了,因為利益集團並不代表全體選民的這一特性使它嚴重地摧毀了美國的民主。這些批評家情願對壓力集團施加嚴格的控制,使它們盡可能易於受到公眾監督和易於公眾參與。

事實上,在美國,利益集團的活動充其量不過是支援美國政治的"精英競爭"模式。這種觀點認為,不像那些缺乏社會多樣性的國家,美國一直在生產著一個政治精英階層,他們在許多具體問題上分為不同派別,並公開表明其派別的不同。不過,在經濟和政治體制的基本構成方面,大多數精英一致認為:這種制度裏的統治集團只注意一些漸進性的變化,諸如稅制改革,而不是劇烈的重組。也就是說,所有利益集團本質上都是溫和的,贊成維持現狀的政治和小改小革。

這種制度有利於較小的,凝聚力更強的利益集團,這些集團比凝聚力差的群眾性團體更有機會取得較多的具體成果。在我們社會中,沒有優勢的集團為他們的努力得到的僅是些空洞無物的獎勵。大多數遊說者代表國家的利益公司,如著名的石油遊說、高速公路遊說、能源遊說、奶製品遊說等等。這些集團通常由實力強大的公司和政府部門構成。它們匿名的特性既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它們成功的障礙,而且它們實現目標的程度是相當顯著的。其他大的利益集團,諸如工會也從這種制度中獲益。新近出現的、同時代表廣泛利益的公眾利益集團則盡心竭力而收效甚微。主要是那些專一性的利益集團,諸如全國步槍協會,它觸及了人們某些根深蒂固的恐懼情緒,或者是共同事業組織,它利用了人們對政治普遍厭惡的心理,這些集團成為少數對政治施加壓力很成功的集團。

 

政治行動委員會(PAC)的政治

事實上,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國政治的主要局面是單一利益集團和政治行動委員會的興起。這兩個壓力集團關係密切,有時他們的政治目的是互相重疊的。政治行動委員會(或PAC)是由1974年的立法案激發而產生的(在第六章中討論)。它是企業、勞工、專業及其它協會從事政治活動的工具。單一問題集團是指那些在某一單獨問題上發動各界人士就這個問題擊敗或支援某一候選人的集團。在很短的時間內,這些單一問題集團給美國政治制度帶來了重大的變化。一些人認為,這些集團影響力的上升同導致社會凝聚力和集體意識下降的重大社會變化,以及同遍及全國的政治上的失落感是有聯繫的。隨著單一問題集團的活躍,政黨的凝聚力衰落了。美國的政黨是各種利益的聯盟,相互間需要一定的妥協,而單一利益的倡導者們則傾向於反對這麼做。

這些集團所支援的事業種類繁多。它們可以是僅限於支援城市鄰裏關係的組織。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和全國教育協會是具體企業和專業組織,是有組織的政治行動委員會的兩個主要例子。甚至土豆片及速食食品協會也組成了速食PAC(如《華盛頓月刊》所指出的,僅需要釀造商組成6個這樣的PAC)。商業界的政治行動委員會源於聞名的美國商會,全國製造商協會和影響力很大的商業圓桌會議,這些政治行動委員會由200多家主要的公司經理組成。目前,企業也向從事支援公民權利、環境保護等各項事業的組織捐款,部分是為提高自身形象,部分是為了影響這些集團。勞工協會也有自己的政治教育委員會。各類不同的社會問題──槍枝管理、同性戀權利、家庭問題──產生了數不清的單一問題集團。

代表各種政治問題的PAC組織有成千上萬個,且覆蓋面廣。從生存空間委員會和建立有效國會全國委員會到婦女選民聯盟。力主給予其他民族特殊考慮的人──這些人通常取得這些國家的贊助──也組成了院外活動集團,美國-以色列公共事務委員會和阿拉伯裔美國人全國聯合會同時並存。美籍愛爾蘭人組織諸如Noraid或愛爾蘭國民核心組織在北愛爾蘭衝突問題上支援衝突各方。然而,PACs的主要動機是經濟利益,而且是大企業利益,不是小企業利益。在過去10年中所形成的單一問題集團,大多數的特點是支援保守的、甚至是反動目的的行動,阻止社會變革或使社會倒退。

如果僅僅從金錢的角度來衡量,PACs的作用是明顯的、大量的。1982年的統計表明,PACs和單一問題集團在當年國會競選中花費了大約8000萬美元,其中1/3的款項是出自20個PACs。據報導,白宮發言人說,這些成千上萬的集團"打垮了我們的政府,也打垮了我們的制度"。政府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到1986年,PAC投入國會競選方面的費用增至1.38億美元。1988年,競選連任的參議員平均每人從PAC中收到超過100萬美元的競選捐款。1990年,PAC用於競選的費用比1986年翻了一番多,但到了1992年又趨於平穩。

這些集團的競選活動並不僅限於給某一位候選人提供贊助。它們還在很多州積極支援或反對複決權和動議權的活動。在競選的間歇期,這些集團的支持者們如果受到立法或行政行為的威脅,或認為應當尋求立法或行政行為,他們就發動"群眾"運動。成千上萬的人會去拜訪或致電給他們的國會議員,寫信,並慫恿他們的朋友也這麼做。電腦化的郵寄單和信件是這類策略的關鍵,其有效性不容低估。國會要求控制它們的呼聲反證了這一點。

總統候選人自己也組建PACs的情況也在不斷增強。表面上是為其他候選人籌款,但聯邦選舉委員會(FEC)的記錄表明,許多捐款人給候選人的捐助是所允許的最大限額,同時也給他或她的PAC組織最大限額的捐款。這說明,這些PAC的真正意圖在於擴大個人捐款限額。對候選人競選費用總額的限制也可以用此方法躲避。例如,1988年7月,布希的總統競選委員會在密西根州僅花了1000美元,但PAC卻花了15萬美元以上。PAC的支出不被認為是違反聯邦選舉委員會有關尋求提名的開支限制。許多其他候選人也利用了PAC的這一方便之處。

現在對這些強大集團的影響力擔憂也許還為時過早。任何華盛頓或者州的單個政策不可能完全導致這類行為。那些從事組織PACs的人堅持認為,他們只是在購買"入場券",而不是購買選票。政黨在制定政策上起著重要的作用,即使這種作用正在急劇減弱。利益集團因而必須相互競爭以便取得在黨派中的影響,它們甚至試圖贏得兩個政黨的好感,但大多數利益集團難以輕而易舉地做到這一點。

無論如何,利益集團是美國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力量。利益集團活動的主旨是加強而不是破壞現有的制度,這就可以說明為什麼美國政治這麼穩定──有人會說,是"太穩定了"。在未來的歲月裏,它們的影響由於70年代中期競選制度的改革而可能上升──作為這些改革的一個不曾預料而又很少被瞭解的結果,我們將在下一章詳細論述。這一巨大、且又不斷增長的影響使得對利益集團政治的改革變得比過去更為迫切了。

 

改革措施

對院外活動進行改革的一個模式是1974年在加利福尼亞州通過的一項公民立法提案,這一提案試圖制定和實施更嚴格的標準,約束競選籌資、利益衝突及壓力集團的影響。其他20個州也在水門事件後制定了類似的但卻較溫和的法律。1976年1978年和1979年,國會終於決定對無約束力的、過時的1946年聯邦院外活動法實行改革。這些努力源於這樣一個認識,即現存的有關法律──在很多州可上溯到30年代──已徹底不能控制財富和地位的過分影響。通常情況下,這種影響與公開的腐敗無法區別開來。在法律軟弱,且又漏洞百出的情況下,通常院外活動分子不必註冊,更不用認真申報其開支及活動──不論是在議會正常活動期間還是選舉期間。他們即使不遵守這些鬆散的準則,也很少會受到懲罰。新法制定得要嚴格得多,且它們由諸如聯邦選舉委員會和加州公平政治活動委員會等獨立委員會負責執行。

這些改革的主要焦點集中在特殊利益集團給單個候選人的捐款數額及公佈這些捐款上。眾議院於1979年採取行動,把給眾議員個人的捐款額的限制從l萬美元降到6000美元。任何組織在三個月內的支援超過2500美元都須登記並公佈。州議會也在考慮採取類似的行動。要使所有的利益集團都能夠平等地接近政府,至少需要類似的監督。1988年馬裏蘭州的議會領袖們要求議員在議會議事期間停止籌資活動,以避免立法受到金錢的幹擾。差不多所有的州都通過了"陽光法",要求立法和行政部門辦公的公開性,要求兩者拒絕接受不正當交易,並防止不正當交易的出現。

然而,在聯邦一級,70年代的改革法律被證明存在著許多重大漏洞。正招致改革者的批評。對單個PACs捐款的限制可以通過建立多個PACs而躲避開來。主要的問題是,在州和聯邦兩級的開銷之間缺乏聯繫。為州內政黨、所在州拉選票,以及類似的活動所捐的款是不被聯邦支出所限制的,而許多州又對這一類支出根本不做任何限制。聯邦選舉委員會最近做出規定,全國政黨可以在超過國家規定的數額和來源限制之上籌集資金,供其州黨組織使用而不必申報捐款數目。另外,取消對個人就本人競選活動的出資的限額及取消集團對競爭,諸如公民複決權等捐資的限制的舉動已接近於將金錢自由支出的權利等同於言論自由的權利。儘管70年代出了一些醜聞,但金錢在美國政治和政策制定中的作用還沒有得到明確的正視。據評論家說金錢已經扭曲了民主政體的進程。金錢已在多大程度上扭曲了民主政體的進程,可能是90年代的關鍵問題之一。

 

新聞媒介作為政治力量所起的作用

最早的大眾傳播媒體是印刷文字。一經大量出版發行成為可能,出版物就開始對政治產生影響。在美國,早在革命之前,以報紙和小冊子形式出現的出版物是美國整個政治進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今天,報紙和雜誌仍繼續擁有大量的讀者並保持它們強大的影響力,儘管公眾中定期閱讀報刊的人數在不斷萎縮。

20年代初期開始出現商業性廣播時,電子媒體──無線電廣播又加入進來。30年代的佛蘭克林‧D.羅斯福總統是第一個發現無線電廣播的潛力並徹底加以利用的美國政治家。他對美國人民的《爐邊談話》,號召人民重整旗鼓,支援他的政策,與大蕭條帶來的異乎尋常的經濟危機作鬥爭。美國人第一次聽到了他們總統渴望激勵他們自信的聲音。後來,隨著電視的出現,人們不再限於甚或聽候選人和公務人員的講話了,而是看到他們演講、回答問題的場面。

每一種新聞媒介都極大地改變了政治,但沒有一種能比得上電視。直到1952年,總統候選人德懷特‧D.艾森豪威爾才首次僱用一家廣告公司幫他進行總統競選。現在,由於對電視的需求,競選活動通過電視大肆進行宣傳已很普遍。現在人們普遍抱怨的是,電視要求候選人具備的某種才能同他們從政所需具備的條件並不相干。

的確,儘管電視上所涉及的都是些表面問題,但仍比其他任何媒介擁有更多的觀眾。儘管公眾對政治候選人和政治問題只能得到粗淺的瞭解,但這也許比什麼都不知道要好。毫無疑問,新聞媒介──包括電視、電臺、雜誌和報紙──確實向公眾提供了大量的政治資訊。有些政治資訊可能很難發現,但總的說來,只要認真去找,還是不難發現的。

同樣毫無疑問的是,電視改變了政治競選的本質,同時它也是一種要求候選人具備一定條件的媒介,這一點也沒有什麼疑問。所有這些對候選人的要求應當引起一定的關注。但重要的是要擺正我們看問題的角度。民主黨總是試圖推選掌握某種競選活動技巧的候選人。電視要求候選人的性格和藹可親,這一要求比起未出現擴音設備的時代的要求來好不了多少。那時,要求候選人嗓音宏亮,以便集會的人群能聽得見,同時要求候選人具備充分的毅力,能夠長時間演說而不顯疲憊。

另一種在競選活動中具有潛在重要性的大眾傳播媒體是卡式錄音帶。在70年代末,錄音磁帶在伊朗反對國王巴列維(Shah)的革命中流傳,它們成為支援阿亞托拉‧魯赫拉‧霍梅尼(Ayato11ah Ruhollah Khomeini)回國的重要因素。在此之後,霍梅尼掌握了政權。

儘管卡式錄音帶也許不會在美國政治中起重要作用,但在1988年總統競選活動中,前電視佈道牧師"派特"‧羅伯遜("Pat"Roberson)卻使用了它們。這一媒介對羅伯遜尤為適用,因為在錄音帶上,他可以跟他的追隨者們說一些一般公眾也許會反感的話。錄音帶對羅伯遜的幫助有多大,還不太清楚;他在新罕布夏州所得的選票少得可憐,他尋求提名的努力就此結束了。

其他媒介,諸如錄影帶,可能會在政治選舉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更有可能的是個人電腦。考慮到電腦的普及程度,越來越先進完善,以及輔助的網路,它們將成為潛在的強大競選工具。不過,儘管有潛力,但到目前為止,它們還沒有成為競選活動的重要通訊設備。

到了50年代,新聞媒介已很明顯地成為政治進程中的一部分,以致於記者道格拉斯‧凱特在他所著的,與本書同名的書中稱其為政府的第四部門。CBS和NBS於1963年將晚間新聞從15分鐘加長至半小時,擴大了電視的競選作用。ABC也於1966年採取了同一做法。

急劇的變化並不僅限於電視。在過去的幾十年裏,報紙業所有者更加集中,以致於在大城市中,很少還有相互競爭的報紙。通常大公司擁有許多報紙,而且這種情況仍在繼續擴大。報業聯盟變得更大了,而獨立經營的報紙數量則變得更少了。1982年,甘尼厄特報系(Gannett chain)推出了,《今日美國》,這是第一個也是僅有的一份真正的全國性日報。儘管報導內容很膚淺,但《今日美國》也許是唯一一份在許多鄉村及小城市都可買到的具有專業水平的報紙。

然而,有些報紙從聲望上講也成了真正的全國性報紙,在全國各地人口集中的地方都可買到。《紐約時報》、《基督教科學箴言報》、《華爾街日報》及《華盛頓郵報》都是質量上乘的報紙。技術上的革新使得這些報紙可以在美國的不同地方同時開印,而編輯人員卻可在同一個地點一起工作。

新聞媒介在政治方面所起的作用一直是人們關注的問題,尤其是對電視的關注。新聞媒介本身就是一個大企業,它們傾向於反映整個商業界的普遍觀點。研究表明,它們絕大多數支援現狀,對美國社會和政治的基本體制沒有疑問,他們尊重支撐這些體制的政治信條,不僅僅因為新聞媒介以贏利為目的,而且因為它們反映的是政治社會化中的主導觀念。

新聞媒介絕大多數支援共和黨候選人。然而,自60年代後期副總統斯皮羅‧T.阿格紐(Spiro T. Agnew)代表尼克森政府開始著手對新聞界的猛烈抨擊之後,指責新聞媒介只反映"自由派的偏見"的論點就一直存在著。應該承認,一些研究資料顯示,記者的政治觀點趨向於自由化──儘管必須注意"自由化"的真正含意是很難界定的。然而,沒有客觀的證據能說明新聞媒介報導的觀點帶有自由化。事實上,幾乎所有客觀的學術研究都表明,美國新聞界並不是普遍存在自由化的偏見的。此外,實際上,不負責任的新聞評論家或社會科學家對自由化的偏見採取了過於嚴重的指責。

然而,有些人認為新聞界中存在著過多的憤世嫉俗的情緒。些許因素可能會使我們相信新聞界太尖酸刻薄了。首先,它們與消息打交道,消息本身意味著公眾的興趣所在。儘管鄉村及西部歌手的消息大致可算作"好消息",但有些事情的確極少得到關注。揭露失敗、腐敗和其他錯誤行為當然是更為緊迫的──或不幸或很感興趣。當一切正常時,媒體不需要採取什麼行動;一旦事情有變,新聞界就必須馬上行動。這就是負面新聞報導的重要性。

第二,媒介同政府基本上是一種敵對的關係。在自由社會中,新聞媒介有責任去發現和揭示公眾希望知道的一切事物,以便讓公眾履行其民主職責。這一職責在政府官員和他們的支持者中間引起了不愉快。儘管自由派也能夠玩這個遊戲,而保守派則更成功地轉移了批評者的注意力,使新聞媒介本身成為受人指責的話題。例如,副總統喬治‧布希(George Bush)在1988年愛荷華的基層黨組織競選活動中,拒絕回答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新聞節目主持人丹‧拉瑟爾(Dan Rather)的問題,而是對問題本身進行反擊。在這之後的幾天裏,許多公眾的評論不是針對布希,而是有關拉瑟爾,說他是否太"出格了"。儘管這種關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拉瑟爾既不參與競選,也無意爭取公眾的支援),副總統布希巧妙地(儘管是暫時地)把注意力從伊朗-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裝遊擊隊的醜聞中他所起的作用上轉移開,從而使拉瑟爾──或者暗示性地指新聞媒介自身──成為爭論的話題。民主黨候選人加裏‧哈特(Gary Hart)1988年重新參加競選時也把新聞媒體變成他重新競選的焦點,其目的也在於試圖擺脫公眾對他自身問題的關注。

新聞界的左派偏見其實並不是真正的問題。拋開意識形態問題,新聞媒介是政治制度中極為強大的力量。它們極少受行使權力的限制。它們最大的權力是被人們稱之為"議事日程確定權"的權力。也就是說,它們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什麼是公眾要討論的話題。當然,這項權力也不是絕對的。諸如扣押人質、刺殺總統,或者美國捲入戰爭等無論如何都是新聞。許多更為微妙的問題,如美國的飢餓現象、危險消費品或者公務員不稱職等被忽略,甚至某些政治競選活動都沒有得到全面報導。美國少數黨派幾乎從未受到任何新聞媒體的注意。少數黨派候選人一直在爭辯,由於缺乏這種關注,使公眾無法得到有關他們競選綱領的足夠的資訊,而總統和其他政府官員則被充分地報導,有時甚至過了頭。關於總統喜歡什麼樣的誘餌來釣魚、總統夫婦早餐喜歡吃什麼的報導通常優先於重要政策問題的報導。

因此,新聞界確定議事日程的方式就成為受到批評的話題。如果有控制新聞媒介的興趣的話,那也與控制美國其他行業的興趣一樣沒有多大。大的電視網、廣播及電視臺、報紙及大多數雜誌對美國政治制度持相同的觀點。它們在具體問題上的側重點和立場有所不同,但它們都不希望從本質上改變社會現狀。它們的影響直接和間接地存在著。它們不但將它們的觀點傳播給公眾,而且傳播給能影響公眾的政治領導者以及其他精英們。

新聞報導對競選活動至關重要。如果得不到新聞界的關注,候選人幾乎不可能通過競選取得重要職位。這也是少數派政黨經常抱怨的。在這一點上,他們都取得了一致的意見──從極左派到極右派都是如此。另外,怎樣進行報導也是很重要的。

恰當的新聞報導能樹立候選人的形象。1946年,年輕的理查‧尼克森首次參加競選,大量的新聞報導加強了他的候選人地位。亨利‧路斯(Henry Luce)的雜誌對德懷特‧D.艾森豪威爾所做的積極報導,極大地幫助了他的總統競選。1976年,作為前喬治亞州州長的吉米‧卡特並不怎麼有名,由於他在愛荷華黨內提名會議上的不俗表現,成為新聞界關注的中心,直到後來成為總統。

另一方面,不適宜的新聞報導能徹底毀掉候選人的候選資格。1987年末,在爭取1988年競選民主黨提名中排在前列的似乎是前參議員加裏‧哈特。邁阿密的一家報紙發現了一樁桃色新聞,說它也許涉及哈特,從而製造了一個醜聞。隨後的新聞報導揭露,這只是多起桃色事件中的一個。儘管哈特承認多數指控是事實,並試圖重振受挫的競選運動,但最終卻落得受人憤恨、遭人嘲笑的下場,尤其是當他要求新聞界"拿出證據時"。

適宜的新聞報導,具有受人尊敬的地位,它可以說明"議事日程確定權"的重要性。遲至1979年末,甚至是1980年初,大眾宣傳材料還沒把羅納德‧雷根的思想當回事,認為它們過於簡單,但是當雷根作為總統候選人被報導時,突然間,新聞界開始尊重他的意見了。作為美國社會的一種機構,新聞媒介在公眾心目中的排序並不比國會及其它政治機構高多少。它們似乎也像政府一樣不受公眾的歡迎。這也部分說明為什麼會出現"殺了報信人"的現象。新聞媒介熱衷於報導不愉快的事實。這種做法可以追溯到副總統阿格紐對新聞界的指責,並反映出某些政客對任何使他們不悅的報導精心編排出對傳媒進行責難的偏激。保守派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一個有組織的網路,這個網路幾乎一呼百應,一俟他們的領袖對媒體的報導感到不悅時,批評信件就會雪片般飛向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和聯邦通訊委員會作為回答。這個網路也許是"特福龍塗層"中的一個因素,某些政客及其政治生涯似乎很早就保持了這一特色。

對新聞界感到不快還源於對它的技術上的批評(不僅僅來自副總統丹‧奎爾),說它們反映的是知識界或精英的利益,與平民百姓的生活脫節。此外,如今更常見的是,在報導政治競選的背面資訊中,新聞媒介往往以反對派的面目出現,他們對"挖掘"候選人的醜事更感興趣,而不是審視問題,或者是對他們的言論做有意義的報導。對新聞界的指責──尤其是商業電視──反映問題趨於片面膚淺,常常是有道理的。電視上有一個具有一定深度的新聞節目,麥克內爾一萊勒新聞報導(McNeil-Lehrer Report),每個工作日的晚上都在公共廣播公司電視臺播出一小時的新聞節目。然而,多數商業電視臺把報導政治內容的時間都貢獻給了廣告。

由於購買電視網路時間的費用昂貴,也由於廣告商認識到,假如給觀眾足夠的時間來思考,他們就會忽視廣告的自吹自擂,所以電視上播出的政治廣告都很簡短──大約在一分鐘或者甚至15到30秒。因此,唯一能呈現給觀眾的只是一個形象,而不是對問題的真實探討。然而,我們也會提問,是否公眾現在,或者曾經有過足夠的耐心來尋求對問題的全面探討?如果不是的話,那麼,在公眾對候選人進一步知悉和關注之前,公眾根據電視上的形象做出直覺性的反映,也許就是這個制度所能做到的一切。其他國家的政治制度──例如英國──就禁止這種花錢的廣告宣傳。1992年,所有的總統候選人都運用形式新穎的電視訪談及"免費新聞媒介",這些形式也不再限於廣告,而是能給公眾提供更大量的資訊。在這一進程中,電視網裏的新聞部就失去了它們對政治新聞的壟斷。

新聞媒介是一種重要的服務,是維護民主制度所不可或缺的東西。它也受到正當的批評,並且由於它權力大,人們對新聞媒介不受有效控制而產生擔憂。然而,事實上,政治制度本身對它有所制約。它是政治制度的產物,分擔實現該制度目標的任務和分享它的榮耀。沒有任何一個單獨的機構來約束它,這是事實。如果有的話,它就無法履行向公眾傳播資訊的職責。1992年的競選,新聞媒介的報導有了改進,這是值得一提的高興事。報紙和電視都開始對政治宣傳的準確性和真誠性做定期分析。他們對所有的候選人都持批評的態度,幫助駁斥來自各競選陣營的誤導。新聞媒介不算完美無缺,但它既充滿活力又認真負責,是美國民主的重要支柱。它們時常招人討厭,但為了把消息帶給公眾,為民主政體服務,它們必須如此。它們尤其必須使政府感到頭痛。儘管它們也可以做得更好一些,但是從長遠看還沒有哪一個國家在新聞媒介為政治制度服務方面比美國做得更好。

 

焦點透視:利益集團的喚起;准許飲酒年齡的提高

 

美國歷史上有許多少數派小團體通過施加強大壓力來影響、甚至支配公共政策的例子。最近也有對少數派而不是多數派意見做出反應的政策,如對富有深遠意義的槍枝管理規定和婦女平等權利修正案都遭到了失敗。有時,少數派也會說服多數派採納他們的觀點。當條件適宜的時候,堅定的少數派,不管人數多麼少,仍能支配公共政策。如果所指的物件不參與政治、且又易受擺佈,例如青少年,則少數派的壓力尤其強大。

在利益集團施加有效壓力方面,一個較有趣的例子是關於美國飲酒年齡的規定。對於酒精的消費,美國人一直有著矛盾的情結。美國歷史上甚至有過一段絕對禁止飲酒的時期。然而,作為奉行個人主義的國家,它也十分注重個人權利,這些權利有時以反對〞政府告訴人民該做什麼〞的形式出現。在聯邦制中,還存在著州權的傳統,個人主義及州權這兩種情緒在不同問題上的表現強度不一樣。美國人骨子裏有很強的清教徒思想,總想管理社會事務。作家門肯曾以其辛辣的筆調這樣描述:〞擔心有人在什麼地方自娛自樂的恐懼感縈繞在美國人的心頭。〞一旦組織起來的利益集團恰好與清教徒思想的回升相符合,政策就極有可能趨於更嚴厲,個人自由也將減少。

60年代及70年代早期,國家根本不是處於清教徒式的氣氛中。軍隊大範圍內的徵兵活動提出了一個相當合情合理的問題:強迫一個尚無選舉權的人入伍是不是不太公平?無疑,如果要求某人為公共政策而冒身體和生命的危險,他理應在決定公共政策方面有一定的發言權。這一推論導致產生了第26條修正案,它規定:任何州不得因為年齡而拒絕已年滿18歲或18歲以上的公民的選舉權。這也是徵兵的合法年齡。

同樣,很多在軍隊中服役的不滿2l歲的青年男女也在冒身體和生命的危險──更不用提失去人身自由了──但在大多數州他們卻不可以買啤酒。鑒於這種反常現象,許多州將准許飲酒年齡降至18歲(當然,有些州很早以前就規定飲酒年齡低於21歲),其他州也跟著效仿。

接著,事情有了兩方面的發展。首先是清教徒主義浪潮的興起,它試圖要求比以前更加嚴厲地約束個人行為。這股浪潮受到兩股力量的推動,一是宗教右派勢力,二是利用宗教右翼勢力來獲取自己的政治職位的政客們。他們暗示說,國家正處於無政府主義的邊緣,並編造了許多虛假的觀點來支援他們的觀點(例如,有一種說法,說是兒童色情活動正遍佈全國。事實上,研究表明,國內的大部分兒童色情活動的傳播是由於政府為捕捉罪犯而設的圈套。另一種說法是,兒童失蹤和遭綁架案件的確盛行。同樣地,研究表明,這類案件極少發生,只有一個例外,一個家長因與另一位家長爭吵而綁架了孩子)。

第二,一個效率權高的政治行動集團,"母親反對酒後開車"組織(MADD),這個集團有著一種天然的感召力。對於父母來說沒有比失去孩子更可怕的事了。MADD是由在車禍中喪命的孩子們的母親組成的,而駕車前飲酒則是車禍的最主要因素。MADD充滿激情的呼聲出現時,正趕上社會已經開始摒棄過去相對寬容的態度,尤其是對毒品和酗酒的容忍。母親們的呼籲使國會通過了一項議案,要求各州將飲酒年齡提高到2l歲。羅納德‧雷根1984年簽署此議案,使它成了法律。對此有許多贊同和反對的意見。毫無疑問,許許多多交通死亡事故都與酒後駕車有關,而且這些交通事故中又以年輕人為多。然而,一種反對意見認為,21歲至25歲之間的年輕人在交通死亡事故中也佔了很大的比例。無論是年齡歧視論還是州權論都無法阻止傷心悲痛的母親們在國會聽證上講述她們催人淚下的故事。

當然,各州仍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制定飲酒方面的限制,包括絕對禁止飲酒,或者不加任何限制。因此,新法律實際上並未把飲酒年齡死死地規定為21歲。它只是規定,對於將飲酒年齡定得較低的州,政府從該州收回10%的聯邦高速公路撥款。威脅降低聯邦撥款是很有威力的措施。這個辦法已使用過很多次,包括1974年全國車速限速的規定。壓力集團理解時代精神,並用它來影響政策的能力也具有同樣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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