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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圖書館在可行的狀況下都會提供真實的著作權所有人、以及相關重要事項,記錄於目錄清冊、搜尋助手以及其他相關收藏的文字說明中,作為公眾服務的單位,圖書館通常不會握有收藏品的所有權,因此,使用這些資料不需支付使用許可費、但也不得將收藏品拿來作公開發行或其他流通之用。有可能收取使用許可費的、是那些獨立於圖書館之外的著作權所有人。 研究者必須釐清圖書館中物品之著作權的使用範圍、在發行或其他流通方式上的限制為何,要針對受保護物件進行傳送與重製,必須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研究人員必須依據使用方式、對著作權狀況進行評估;著作權辦公室可以提供您更多關於美國著作權法(美國聯邦法典第十七篇)的資訊。 國會圖書館希望許多擁有者不明的資產、擁有人能主動提出說明,幫助我們能即時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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