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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定義
人民的政府 雖然民主可算是大多數人熟悉的詞語,但是,在極權統治和軍事獨裁政權為自己貼上民主標記來爭取人民支持的年代裡,民主這個概念仍然被人曲解和濫用。然而,正是在民主觀點啟迪,從古希臘的伯裡克利到現代捷克斯洛伐克的瓦茨拉夫.哈維爾,從托馬斯.傑斐遜在一七七六年所起草的獨立宣言到安德烈.沙哈洛夫在一九八九年所作的最後一次演說,莫不以最發人深省、最感人的辭句,表達了人類的意志和才智。 按照字典上的定義,民主是「人民支配的政體,最高權力屬於人民,由人民直接行使,或由經自由選舉制度產生竹人民代理人行使。」用亞伯拉罕.林肯的話來說,民主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權。 自由和民主往往可以互換使用,但是,二者並非同義詞。的確,民主是關於自由的一整套觀念和原則;但是,民主也是由一整套做法和程序構成的,這些做法和程序的形成,經歷了漫長而且往往是迂迴曲折的歷史過程。簡言之,民主是自由的制度化。因此,有可能去識別立憲政體、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些經過時時間考驗的基本原則,而這一切,是任何可以名符其實地冠以民主稱號的社會所必須具備的。 民主政治分為兩大類:直接民主政治和代議制民主政治。在直接民主政治制度下,所有公民都能參與決定國家事務,而不需要選出或任命官員起中介作用。很明顯,這樣的制度只有在人數較少時才是可行的,例如:社區組織、部落議事機構、工會的地方分部。在這些組織裡,各成員可以在一個房間裡開會討論問題,透過共識或多數表決作出決定。古雅典是世界第一個民主政體。它曾設法實行直接民主政治,公民大會人數很可能多達民主政治的人數的極限。 現代社會由於其規模和複雜性,實行直接民主政治制度的機會很微。即使在美國東北部,新英格蘭城鎮會議至今仍然是一種神聖的傳說,但是大多數社區已經發展到這樣的規模,以致不可能讓所有的居民在一個地點聚集,對影響他們生活的問題直接投票表決。 今天,民主政治最常見的形式是代議制民主政治,無論對於五萬人口的城鎮還是擁有五千萬人口的國家來說均是如此。在這種政治制度下,公民選舉官員來作政治決策,制定法律以及實施各項有關公共利益的計劃。這些官員能夠以人民的名義深思熟慮和有條不紊地商討複雜的問題,這就需花費時間和精力,往往不是廣大的無官職的公民做得到的。 怎樣選舉這些官員?方式很多,差異極大。就國家一級而言,立法議員可以由各個區域選出,每區一名代表。另一種方式是:在一種比例代表制下,每個政黨按其在全國投票總數中所佔的百分率取得議席。省一級、地方一級可以借鑒國家一級的模式,或者採取不那麼正式的做法,透過團體磋商達致共識而不是靠投票去選舉官員。無論採用什麼方式,代議制民主政府的官員都以人民的名義任職,他們的行動是向人民負責的。
任何形式的民主制度均是公民根據多數裁定原則自由地作出政治決策,無一例外。但是,多數裁定並不就是民主。例如,容許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口以多數的名義壓迫餘下百分之四十九的制度,沒有人會稱之為公平合理的制度。在一個民主社會裡,多數裁定原則必須同對個人的人權的保證相結合,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少數人的利益。這裡所說的少數人包括種族、宗教、政治方面佔少數的人,甚至還包括在對有爭議的法規所進行的辯論中失敗的人。少數人的權利不取決於多數人的良好願望,也不能被多數票所扼殺。少數人的權利之所以受到保護,是因為民主的法律和制度保護全體公民的權利。 學者、作家黛安.雷維奇,現在是美國教育部助理部長,在提交給波蘭一個教育研討會的論文中寫道:「當一種代議制民主政體的運作,是以限制政府權力並保證全體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為依據時,這種政府的形式就是立憲民主政府。在這樣的社會裡,實行多數裁決,而少數人的權利則通過法律的制度化受法律保護。」 上述要素界定了所有現代民主政體的基本要素,不論這些民主政體在歷史、文化和經濟上有多大的差異。儘管加拿大與哥斯達黎加、法國與博茨瓦納、日本與印度作為國家和社會,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但是,立憲政體的要素-多數裁定原則與個人權利、少數人權利相結合以及法治--均可以在這些國家中找得到。
民主並不只是一套確定政府功能的憲法條文和一套確定政府功能的憲法條文和程序那麼簡單。在民主制度中,政府只不過是與許多不同的機構、政黨、組織和社團在一個社會結構中共存的一份子。這種多樣性叫多元主義。先決條件是:民主社會這麼多有組織的團體和機構的存在、合法性、權力,並不取決於政治。 在民主社會中,有成千上萬私人機構在運作,其中有些是全國性的,有些是地方性的。許多這樣的機構在個人與錯綜複雜的社會和政府體制(上述機構也是這些體制的一部份)之間起中介作用,擔負起那些沒有授予政府的職責,向人們提供機會,便於他們以民主國家公民的身份行使權利和履行責任。 這些團體以多種方式代表其成員的利益──支持競選政府職位的候選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辯論,試圖對政策的決定施加影響。透過這些團體,個人就能夠有目的地參與政府和自己社區的事務。在這方面,可以舉出各種各樣的例子:慈善機構和教會、環境保護團體和街坊福利會、商會和工會。 在獨裁主義社會裡,所有這類組織實際由政府控制、批准成立、監督或者以其他方式向政府負責。在民主國家裡,政府權力由法律清楚界定和嚴格控制,因而私人組織不受政府控制;相反,許多私人組織還向政府遊說,設法要政府為自己的行動負責。其他如與藝術、宗教信仰、學術研究或與其他權益有關的團體,卻寧可少接觸或根本不接觸政府。 在民主社會裡,公民可以在這個繁忙的私人活動範圍內探索享受自由的可能性,以及實現自治所需擔負的責任──而不會受到可能出現的國家強硬手段的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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