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法案和人權

兩份歷史性的人權宣言在一九八九年夏天和秋天獲得通過,前後相隔不足一個月。一份是八月二十六日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另一份則是九月二十五日美國的權利法案。兩者都從啟蒙運動所提倡的天賦人權和其他哲學思想上得到啟示,當時法國人和美國人的態度都很接近協調,但他們不久就分道揚鑣了。

早期的法美關係錯綜複雜,不無諷刺意味。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革命期,法國既是啟蒙運動思潮的中心,又是歐洲勢力最雄厚、往在華麗的凡爾賽宮的君主政權──波旁家族的故鄉。可是,法國卻跟反叛的美利堅殖民締結了軍事聯盟,擊敗它們的共同敵人──英國。對於批判舊政權的法國人來說,美代表了(不論是否準確無誤)啟蒙運動的理想:擺脫審查、天賦人權利和政府的合理改革。

十年之後,美國人熱烈支持法國大革命的始創階段──三級會議的設立,衝擊巴士底監獄和國民議會的成立。可是,歡呼聲不久就隨著路易十六被處決及恐佈統治的降臨而停下來了。華盛頓保守的聯邦政府被革命的暴力嚇壞了。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說道:「惡龍的牙齒在法國播下了種,變成怪獸。」

可是,由托馬斯.傑裴遜領導下的美國新興政治反對勢力,卻繼續支持法國的共和政體。傑裴遜寫道:「這不過是歐洲自由史上的一章。」早期的法國改革派和革命黨人把美國理想化,一七九0年代,輪到美國的共和黨人把法國理想化了。

在致傑裴遜的一封信裡,法國啟蒙運動人士都德鐸女士寫道:「你們的革命跟我們的革命最顯著的分別在於:你們沒有什麼要打破,因此也就沒有什麼人會受傷害」兩者的革命可能大相逕庭,但是在權利法案及人權和公民權宣言裡,法國和美國都永恆不變地肯定了個人權利,迴響各地,延續至今──從一七九一年五月三日簽署的波蘭憲法到今天許多國家正在草擬的全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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