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


沒有人會誤把英王約翰和英格蘭的貴族看成民主人士,但他們於一二一五年在蘭尼米德簽署的文件,卻是立憲政府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當年,英格蘭的貴族對於英王侵犯了傳統的封建法律怒不可遏。以往在貴族與國王打交道時,這些法律賦予他們很大的自主權。當英王約翰拒絕這些貴族的要求時,他們就糾集一支軍隊。強迫英王簽署大憲章。這部大憲章共有六十三項條款,大部分都列明一些有利於擁有土地的貴族和教會的權利。

儘管如此,其中有不少條款日後卻應用在英國全體人民身上了,而其他條款則成為該國法律制度的基礎。譬如,大憲章列明國王在所有國家重要事務上,包括徵稅,必須徵求貴族的意見並且得到他們的同意。

在往後幾個世紀,這些條款又被用來指明國王在未得到議會這個代表全體人民的機構同意之前,不得通過任何法律或徵收賦稅。(在美國獨立戰爭期間,爭取獨立的殖民者就是用這一點反抗英國,大呼「沒有代表就不交稅」。)至於保證依循正常法律程序並由一些具同等地位的公民組成陪審團進行審判,也可溯源於大憲章的條款。

大憲章裡的封建貴族權利逐步演化成並通人民的憲法權利 ,這個過程歷時幾個世紀,因為其後很多英王都視大憲章如無物。直到一六八八年光榮革命爆發後,英國才成功地建立起一個持久的君主立憲制度,以議會為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至於把議會改革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民主機構這個任務,則花了一個世紀以上的時間才大功告成。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