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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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MALAMUD
編輯

THADDEUS A. MIKSINSKI, JR.
藝術指導

ELLEN M. KATZ
(艾倫·M·卡茨)

是經常以美國政府機構為題材寫作的 自由撰稿人

DALE WITTNER攝影

 

 

 

  讓陽光射入
 

公民使領導人承擔責任的最基本方式,是在選舉中投票及在公開審判中擔任陪審員。但是這些不是僅有的方式。在美國和其他民主國家,公民可以每天、而並非僅在選舉日,對政府施加影響。人們能夠、也應該有很多機會,確保無論是民選或非民選的官員向人民負責。

在美國,行政部門官員舉行政府公務會議時,往往必須事先預告,而且會議必須在對公眾開放的會場舉行。這是依據1976年通過的被稱為"陽光法"("Sunshine Act")的聯邦法規所採取的做法,有助於做出更妥善、更知情的決策。而且,鑒於由此而制定出的政策反映了不同方面的廣泛的意見,因此被認為更加公平。全國各州一級也都有類似的法律。

在許多情況下,公民不但可以出席公務會議,而且還可以在會上發表意見。例如:環境保護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在1999年就一項有關污染的規章草案做出決定之前,在全國各地舉行了一系列聽證會,用大量時間聽取證詞。在賓夕法尼亞州費城舉行的一次聽證會上,一位名叫蘭迪·赫斯特(Randy Hester)的公民說出的一番話,大概表達了許多到會者的感覺,他說:"身為美國人,我感到說出自己的意見是我的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我十分高興今天有了這個機會。"

公民表達自己觀點的一個常用的辦法,是給民選官員寫信或是發送電子郵件。國會議員(參議員或眾議員) 一天收到成千上萬份有關某一重大問題的郵件並不罕見。為了推動某一事業而組織起來的人們,會發起很多寫信運動。這些團體可能由商界、宗教界或勞工界的代表組成,也可能是一些專門關注某一問題──如環境保護或人類健康──的人士。他們也造訪議員,當面向他們"遊說"。

美國的施政透明化也表現在對角逐公職的人的有關規定上。依照法律規定,凡是有意競選國會議員或是總統的候選人都必須呈遞詳細的報告,申報自己籌集和花費多少資金。候選人必須將向他們捐款200美元以上的個人或團體的名字公開。還有一項限制給候選人捐款的數額的法律。

從本意來說,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限制富人與財雄勢大的集團對政治人物施加影響。同樣,聯邦領導人一旦當選或受任,都必須提交自己財務情況的報告。在這些報告中,高級官員必須申明自己的財務資產的性質和規模,以保證同所任職務沒有利益衝突。

公眾和媒體都可以得到財務申報報告,而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保護媒體不受政府檢查。

美國人使用所有這些向官員問責的方法,以便能明智地行使自己的投票權。多年來,一方面由於陸續制訂了新的法律,另一方面也由於信息渠道更加開放,公民個人從行政部門機構獲取信息和對這些機構涉及公眾利益的行動施加影響尤其變得更加方便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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