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
返回首頁

 

 

 

 

PAUL MALAMUD
編輯

THADDEUS A. MIKSINSKI, JR.
藝術指導

ELLEN M. KATZ
(艾倫·M·卡茨)

是經常以美國政府機構為題材寫作的 自由撰稿人

DALE WITTNER攝影

 

 

 

  索查檔案
 

根據1966年實施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美國人可以向各聯邦政府機構、部和軍隊索取它們所保存的檔案記錄的復件。自實施以來,這項聯邦法規已經成為公眾獲取信息的一個極為常用的手段。歷史學家、新聞記者、教育工作者、私營公司、公民利益集團以及普通老百姓,都曾利用這項法律去查閱一些本來予以保密的文件。在各州一級,也有大同小異的法律。

多年來,這項重要的法律得以使美國公民希望有更多瞭解的事件的檔案被公佈於眾,例如:1963年約翰·F ·肯尼迪總統遇刺事件以及1986年"挑戰者號"航天飛機的不幸失事事件。

如今,因特網使讀取這樣的信息變得更加容易。

一些利益集團和政府將有些文件在網上公開。例如:聯邦調查局將公眾經常要求索閱的檔案記錄放在其網站上 (www.fbi.gov) 。

這方面的專業私人律師伯納德·芬斯特沃爾德(Bernard Fensterwald)解釋說:"《信息自由法》使得美國人能夠更為便利地獲取有關美國政府活動和運作情況的資訊,使美國人信息靈通。"

有幾項免於公開的例外,以免敏感的信息落入不應該接觸這些信息的人的手中。例如:對任何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或是使"個人隱私受到不應有侵犯"的檔案不能開放。屬於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和法院的文件不在公開的信息範圍之列,儘管其中很多信息經常得到公開。

但是,芬斯特沃爾德指出,除非某一檔案符合法定保密的標準,否則就"必須應索閱要求予以公開"。

按照《信息自由法》,聯邦機構可以向要求查閱者收取合理的檢索與複印成本費,但有時候這種服務是免費的。個人不必透露查閱檔案的理由,檔案可以是印刷或電子形式的文字材料、錄音錄影帶、地圖及照片。

甚至政府工作人員也可以援用這項法律來保證其所在機構辦事公正廉明。例如:一個叫作"公務員維護環境責任協會"(Public Employees for E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簡稱PEER) 的政府工作人員組織,就經常索閱檔案,以揭露在環保問題上可能出現的違章與失職行為。

僅僅是這些團體能夠公開行使查閱檔案的權利這一點本身,就可以帶來巨大變化。"公務員維護環境責任協會"總幹事傑夫·魯赫(Jeff Ruch)說:"提出查閱申請本身就有可能制止那種若在無人知曉的情況下便會悄悄進行的事情。" 在瞭解政府是否給某個美國公民建立了秘密檔案這點上,美國人也享有法律保護。按照1974年生效的《隱私法》("Privacy Act"),公民有權閱讀聯邦政府收集的有關自己的檔案,並在發現有錯誤不實之處時,要求更正。

按照美國《憲法》,美國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權批評官方的政策。例如"公務員維護環境責任協會"在查閱了有關保護沼澤地問題的文件之後,給政府打了劣級評分,並通過媒體和在因特網將此公佈於眾。

政府內部挺身而出揭露不軌或不法行為的人通常被稱作"吹哨者"("whistle-blower"),他們使公眾注意到政府的錯誤行為。按照美國法律,這些揭露內情的人有權利不因他們的行動而遭到報復。

屬於《信息自由法》範圍的文件一旦被公開,往往會在關心有關問題的其他公民中廣泛傳播。例如在佛羅里達州的彭薩科拉,一批居民取得了工程兵(Army Corps of Engineers)所保存的聯邦政府檔案,內容涉及擬在海濱建造的一棟高層公寓大廈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這些居民於是將900頁的材料放在社區一座樓裡供其他居民閱讀。截至本文截稿時,建樓問題仍然懸而未決,但是這個社區的居民正在大力伸張自己的權益。

美國是讓公民依法有權取得這種施政信息的少數國家之一。其他制訂了類似法律的國家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新西蘭和瑞典。

下一節F



本網站由美國國務院製作和管理。 與其它 網站的連結不應被視為對其內容的認可。

blue rule
 美國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