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權發展史專著 《人民的權利──個人自由與權利法案》第一章 宗教自由的來源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
─ 《合眾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 ﹡﹡﹡﹡﹡﹡﹡﹡﹡﹡﹡﹡﹡﹡﹡﹡
宗教自由是美國人民最珍惜的自由之一﹔這一點在一些視美國為世俗社會的人看來也許不合邏輯。但是﹐"世俗社會"一詞有誤導性﹐它給人的印象是指一個沒有宗教和宗教理想﹑日常行為完全受世俗價值觀支配的社會。然而﹐美國的日常生活裏不無宗教﹔而且實際上﹐《憲法》創立了一種制度﹐使每一個人和宗教團體都可以享受充份的信教自由﹐不僅不受政府的約束﹐也不受其他教派的壓力。宗教多元和宗教自由的相互結合是複雜的﹐通往這個理想境界的道路不曾一帆風順﹐在今天也不乏爭論。但是﹐民主是一個過程﹐不是一件成品﹐各種形式的自由都在不斷發展。
宗教自由在人類歷史上是一個較新的概念。曾經出現過一些對略不同於國教的教派予以寬容的社會﹐但這類寬容完全隨多數派或統治者的意願而定﹐或放或禁均可瞬間即變。宗教自由首先需要使國家的宗教生活與政治體制脫離﹐即所謂政教分離﹐而這同樣是一個較新的現象。伴隨美國反叛英國和《憲法》以及《權利法案》的誕生而出現的偉大社會革命之一﹐就是宗教與政治的正式分離──先是由前殖民地政府﹑而後由聯邦政府實行。開國先賢通過把這一觀念連同信仰充份自由的理念寫入《憲法》﹐將過去充其量只可被稱為的臨時性特許﹐化為了受保護的權利。雖然這並不等於在1791年我們就已經有了今天這樣的宗教自由﹐但它的種子從此生根。這些思想的萌芽將在20世紀開花吐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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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歐──美洲殖民地早期移民的故鄉──的歷史﹐從4世紀直至新教改革(Protestant Reformation)﹐一直是一統宗教的歷史﹐天主教是"法定"("established")宗教﹐或曰國教(official church)。人們也許認為﹐新教改革將導致某種程度的寬容﹐在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和約翰‧卡爾文(John Calvin)的文章中﹐確實可以找到呼籲寬容和良心自由的章節。但是﹐在那些新教教徒取得控制的地方﹐他們很快確定了自己的法定宗教。這不應令人吃驚﹐因為路德原本並沒有反對那種認為只有一個真正的信仰﹑其他皆應被取締的觀念﹐即任何國家只能有一個宗教。
新教改革確實打破了歐洲宗教的一體化。在有些國家﹐宗教分歧導致了殘酷的﹑有時長達數十年的內戰。正是針對這一歷史﹐詹姆斯‧麥迪遜曾疾書道﹕"如注的鮮血﹐在世俗武裝力圖通過禁止所有不同宗教觀念而平息宗教不和的徒勞中﹐遍地流淌"。只有在小小的荷蘭﹐相互對立的教派如此勢均力敵﹐以至到17世紀﹐善良的市民採取了"自己活也讓別人活"(live-and-let-live)的政策﹐不僅允許天主教和新教教徒﹐而且也允許猶太教徒﹐本著相互容忍的精神在一起生活。美國革命時期的一代人完全瞭解荷蘭的情形﹐不過﹐他們所採取的行動主要是基於在英國殖民地的生活經歷。
17世紀初﹐隨著北美殖民化開始﹐英國人帶著對聖土的憧憬來到新世界。就宗教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的是﹐當時所有新移民都相信應有法定宗教﹐並且在殖民地落腳後不久就建立了自己的教會。一個著名的例子來自1643年的一本小冊子《新英格蘭最初的果實》(New England's First Fruits)。這本小冊子描述了馬薩諸塞灣殖民地早期的情形﹐作者在其中寫道﹕"自上帝帶領我們安抵新英格蘭後……我們蓋房﹑謀生﹑建造便於敬拜上帝之場所﹐並設公民政府。"
從1607年在詹姆斯敦建立殖民地開始﹐直至1776年的美國獨立戰爭﹐除少數例外情況外﹐北美洲各英屬殖民地都有法定宗教。在紐約和南方殖民地﹐英國國教會(Church of England)享有與在英國相同的地位﹔在新英格蘭則是以各種形式的基督教公理制(Congregationalism)為主。這些殖民地一貫歧視天主教徒﹑猶太教徒﹐甚至持不同觀念的新教教徒。
1656年﹐馬薩諸塞灣區大法院禁止基督教貴格會(Quakers)信徒滯留在殖民地內﹐並命令一經發現﹐就將他們入獄﹑施以鞭刑並驅逐。但貴格會信徒不肯屈服﹐因此﹐隔年﹐議會命令將驅逐後重新返回的男貴格會信徒割一隻耳朵﹐如第二次返回﹐再割另一隻耳朵。重返的女信徒將受"嚴厲"鞭笞﹐對第三次返回的男女信徒將"以熱烙鐵在舌頭上燙孔"。但貴格會信徒繼續到來﹐於是在1658年﹐大法院規定對他們施用絞刑﹐這也是對放逐後重新返回的耶穌會會士和其他天主教教士的處罰方式。從1659年到1661年﹐確實有三男一女被絞死在波士頓廣場。
甚至時至1774年﹐也就是在殖民地居民強烈抗議英國侵犯他們的權利的時候﹐還出現過馬薩諸塞浸禮會(Baptists)會長艾伊薩克‧巴克斯(Isaac Backus)教士向總督和當局報告的情形﹕有18名浸禮會教友因拒絕繳納鄉鎮公理會牧師的課稅﹐在冬天最冷的時節被關進北安普敦的牢房。同一年﹐詹姆斯‧麥迪遜在給友人的一封信中說﹕"來自地獄的惡魔般的清肅之規在肆虐……。此刻即在鄰縣﹐至少五﹑六位善意之士因發表宗教感言而入獄﹐然其感言大體甚為正統……。故我須懇求你……為天下良心自由而祈禱。"
但是﹐自美洲殖民地最初期開始﹐反對國教和統一宗教的聲勢一直在不斷上漲﹐特別是在北方殖民地。早在1645年﹐普利茅斯(馬薩諸塞)大法院的多數成員就主張"對所有遵守治安和服從政府的人充份給予並維護其宗教寬容自由﹔不對穆斯林(Turke)﹑猶太人(Jew)﹑天主教徒(Papist)﹑阿裏烏教派(Arian)﹑索齊尼教派(Socinian)﹑尼古來教派(Nicholaytan)﹑家庭教派(Familist)或其他任何教派設立限制或區別對待"。羅傑‧ 威廉斯(Roger Williams)在附近的羅得島建立了一個享有近乎完全宗教自由的殖民地。威廉斯當時被譽為這方面的現代先知﹐而他的作為使他完全受之無愧。威廉斯不僅贊成良心自由﹐而且還反對確立國教﹐因為他認為﹐那樣做不僅危害公民社會﹐也危害宗教。他是在17世紀殖民地中提出這種觀點的極少數人之一。
雖然法定宗教一直存在到1776年﹐但實際上殖民地不得不實行某種程度的宗教包容。最初的移民來自相對同一的背景﹐但新世界的誘惑不久也使不列顛各個島以及歐洲北部和西部的移民紛至沓來。許多人來這裏並不是因為美國比他們本國有更多的宗教自由﹐而是因為有經濟機會。他們並不都持清教徒的公理會信仰或者南部殖民地的英國聖公會信仰。浸禮教﹑猶太教﹑天主教﹑路德教以及其他宗教教徒一經落腳便提出抗議﹐認為他們不該向他們從不去的教會繳稅或被迫附和他們不信奉的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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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獨立革命初期﹐弗吉尼亞同許多其他州一樣取消了英國國教﹐許多殖民地居民將英國國教與他們所痛恨的王國政府劃等號。弗吉尼亞州1776年的憲法保證每個人可以平等地自由信教﹐但未能宣佈政教完全分離﹐這使全州最大的反對派浸禮教教徒大為失望。其他仍信奉英國聖公會教(不久命名為美國新教聖公會[Episcopalians])的人認為﹐應該納稅支援宗教。在他們看來﹐稅收所得不應該僅歸於一個教派﹐而應該用於支援所有的(基督教新教)教會。
弗吉尼亞為確立完全宗教自由的鬥爭值得在這裏略作回顧﹐因為它涉及美國建國的兩位偉大設計師﹕《獨立宣言》的執筆人托馬斯‧傑斐遜和《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兩人均在後來擔任美利堅合眾國總統。
托馬斯‧傑斐遜曾撰寫《宗教自由法案》(Bill for Religious Freedom)。這份文獻指出﹕"任何人不得被迫參加或支援任一宗教祈禱﹑教場或教職。"這項法案被弗吉尼亞議會通過。傑斐遜相信﹐宗教是個人和上帝之間的個人事務﹐因而超出公民政府的管轄範疇。他沒有把自由局限於新教教派或甚至基督徒﹐而是包括所有宗教團體﹐他認為﹐這個自由並不是議會的恩賜﹐而是"人類天賦權利"之一。傑斐遜的思想在1780年代遙遙領先於他的同胞﹐即使在他的家鄉弗吉尼亞﹐反對者也大有人在﹐特別是那些希望得到政府支援的教會。
傑斐遜赴巴黎任美國駐法公使﹐爭取宗教自由的鬥爭落到他的朋友和崇拜者詹姆斯‧麥迪遜的肩上。麥迪遜撰寫了美國宗教歷史上的關鍵文獻之一《反對宗教徵稅評估的請願抗議書》(Memorial and Remonstrance against Religious Assessments)。同傑斐遜一樣﹐麥迪遜提出﹐宗教的根本性質在於它是個人的和自願的﹐因此不應以任何方式受制於政府。課稅﹐即便由所有宗教分攤﹐也無異於確立宗教。因此﹐無論課稅顯得多麼輕微和善意﹐都應予以反對。200多年前的這番論述至今聽起來仍然鏗鏘有力。
《請願抗議書》(1786年)
1. 我們視此為基本和不可否認之真理﹕"宗教或敬拜造物主及所用方式只可由理性與信念而非強迫或暴力支配之"。信仰故必須隨個人信念與良心而立﹔此乃盡人皆有之權利。此一權利之本質使其不可被剝奪。觀念唯可由大腦哲思而非他人指意而生﹐故不可剝奪﹔此一做人之權利乃為敬拜造物主之責﹐故不可剝奪。敬拜造物主為世人之責﹐然唯以個人誠信之方式履行之﹐方成敬拜……。
2. 宗教若免受全社會權威之主宰﹐則更不得受立法機構之控。立法機構不外是社會之產物及代理。其權力既屬派生﹐且有限﹕它需受平行機構之制約﹐更需受選民之約束。維護自由政府不僅須始終保持各部界限分明﹐且更不得使其逾越為保護民權所設之屏障……。
3. 理應對初試自由之舉持戒備之心。我們視慎疑為公民之首任﹐且為上次革命最佳特徵之一……。所獲經歷如此可貴﹐絕不會迅即忘卻。孰不知﹐一政權若排斥所有宗教唯立基督教﹐亦可排斥所有基督教派而唯使一派獨尊﹖一政權若強迫公民以區區三便士支援某一教會﹐亦全然可強迫其就範於其他教會﹖……
麥迪遜有力的論證使弗吉尼亞選民投票選出的州議會不僅反對法定單一宗教﹐而且反對所有教會向民眾課稅。在隨後的全體會議上﹐弗吉尼亞州議會通過了美國歷史上的奠基性文獻之一《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Virginia Statute for Religious Freedom)。托馬斯‧傑斐遜提出的論點是﹐宗教如此重要﹐自由信教對人類福祉如此關鍵﹐故它必須受到充份保護﹐不受國家干預。民眾既不應為他們不擁護的正統教會納稅﹐甚至也不應為他們自己的教會納稅。宗教靠信徒的奉獻才最可興盛。
《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1786年)
全能上帝創造自由心靈﹔凡欲以世間刑罰﹑重荷或民間禁錮之舉對其施以影響﹐勢必衍生虛偽卑鄙之習﹐有悖吾教聖主旨意﹔聖主乃身心之主宰﹐無所不能﹐卻不施威於吾之身心……。
大會茲頒佈法令﹐不得強迫任何人參加或支援任一宗教祈禱﹑教場或教職﹐不得因其宗教見解或信仰而受強制﹑約束 ﹑騷擾﹑肉體之勞﹑財產之重負或其他痛苦﹔盡人皆可暢言﹐為維護其宗教見解而爭辯﹐其社會資格決不因此而降低﹑增加或受影響……。我們有權宣告﹐並在此宣告﹐所述權利為人類天賦之權利﹐今後若以任何法令取消或縮小此法令之行效﹐屬侵犯天賦權利。
雖然我們今天把宗教自由主要歸功於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但《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的通過在當時標誌著擺脫國家支援推行特定宗教並走向社會開放包容的更偉大一步。法令的重要性在於﹐它設定宗教事務完全屬於個人私事﹐不在國家權力範圍之內。托馬斯‧傑斐遜致友人的一封信體現了這個觀點﹕"我從不宣示本教﹐亦不曾審視他人之信仰。我從未圖改變誰人之信仰﹐亦無意為之。我從不評說他人之宗教﹐……因宗教須以生命而非言語解讀。"
在根據《憲法》誕生新政府的時候﹐上述兩份文獻所體現的思想已經傳遍開新文件立的各個州。雖然法定教會在有些州繼續存在了幾十年﹐但人們達成一個共識﹕聯邦政府不應干預宗教。如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所述﹕"我希望國會除作祈禱和一年一度感恩以外﹐永遠不涉入宗教。讓各殖民地不受干擾地自理本地區宗教。"
實際上﹐一些州為確保國會不干預宗教﹐把修正《憲法》使其包含一個權利法案作為批準《憲法》的條件。在根據新憲法舉行的第一屆國會上﹐詹姆斯‧麥迪遜為實現這一點發揮了相當的才乾。經他的努力產生出十條修正案。這十條修正案在1791年得到通過﹐總稱為《權利法案》。其中第一條規定﹕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限制言論或出版自由﹑限制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伸冤請願權利的法律。"
將數項權利納入一條修正案絕非是精簡文字之舉。各項內容都關係到民眾發表自己觀點的權利﹐關係到他們在表達自己的政治和宗教信仰﹑思想﹑甚至不滿時不受國家壓迫的權利。要知道﹐麥迪遜在草擬這些修正案時﹐宗教與宗教信仰經常包含重要的政治內容。麥迪遜是在贏得政治鬥爭的勝利後﹐才使《宗教自由法令》得到實施﹐類似的政治鬥爭也出現在其他州。毫不奇怪﹐後來提交到最高法院的許多有關第一修正案的案子﹐都突破了單純的言論﹑出版或宗教這些人為的分類﹐所涉及的是政府限制個人的思想和言論自由權利的限度。
過去200年來﹐使每個人有權利按照自己的良心決定信仰或不信仰什麼的政教分離理念﹐得到了實踐。但是﹐這不意味著美國不曾出現過任何宗教偏見。天主教﹑猶太教和其他一些宗教教徒曾受到歧視﹐但這些屬於社會歧視﹐既沒有得到政府支援﹐也不是政府所實施。信仰歧視在獨立革命後不久便逐漸失去了其合法性。
的確﹐從獨立革命到進入20世紀以後的很長時間裏﹐儘管美國在人種和宗教上非常多元化﹐但大多數美國人信奉的是基督教新教。與這一主流不盡相同的群體經常成為被懷疑的物件。然而﹐這些群體﹐特別是猶太教徒和天主教徒﹐在新教徒多數派中始終有著同情支援者﹐這些人輔助說明他們維護按自己良心自由信教的權利。
舉一個著名的例子。19世紀初在紐約﹐一個小偷向天主教神父安德烈‧ 科爾曼(Andrew Kohlmann)懺悔﹐並請神父代還臟物﹐神父照做了。警察要求科爾曼神父道出小偷的姓名身份﹐但被神父拒絕。神父說﹐依告解保密之規所得知的事﹐除教父和懺悔人雙方以外﹐不對其他任何人公開。安德烈‧ 科爾曼被以妨礙司法罪逮捕﹐在紐約市法庭接受審判。雙方律師和法官團成員都是新教教徒﹐安德烈‧ 科爾曼的辯護律師在辯護中對宗教自由作出了最廣義的闡述。
嚴守懺悔秘密一方的律師辯護詞(1813年)
下面我來闡述我的第一個論點﹐這就是﹐(紐約州)《憲法》第38條保護教士所要求的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影響的豁免權。
條款全文如下﹕
"鑒於善良的理性自由原則要求我們不僅消除社會暴政﹐而且提防因無能邪惡教士和王子之狹隘和野心而加難人間的精神壓迫及不寬容﹕本條款茲以我州善良百姓的名義和權力規定﹑決定並宣佈﹐本州內從今以後永遠準許全人類不受歧視或區別地享有神職和信仰自由。條件是﹐此一良心自由不得被用作無視法律的行為或違背本州和平與安全的行為的借口或理由。"
如今我們難以想出比這更寬闊全面的表述。宗教自由是他們所矚目的崇高目標。他們感到﹐按照個人自己的良心信仰上帝是每一個人的權利。他們要確保全人類永遠享有無區別﹑無偏袒的神職和信仰自由。他們使用了與這個目標相符的語言。文如其實。
這項條款無疑旨在確保良心自由。那麼﹐如果神父和懺悔人的話要被公開﹐天主教徒的良心自由何在﹖如果神父遭受這般脅迫﹐他還有良心自由嗎﹖如果強把懺悔人拉進法庭對他懺悔的事情負責﹐他還有良心自由嗎﹖他們任何一個人還有秘密懺悔權嗎﹖還能無拘無束地作神聖的悔懺嗎﹖如果這就是宗教自由──憲法旨在確保宗教自由──那麼﹐這種自由就像從前對人使用的若漂浮水面就有罪﹐若沉沒水中就清白的水判法一樣令人不解。……"
可見﹐到19世紀初﹐至少一些對宗教自由的含義有所思考的人已基本形成了現代的觀念。審理安德烈‧ 科爾曼神父案的法官們一致維持了懺悔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1828年﹐紐約議會作出規定﹐明文實施過去普通法對教士與懺悔人之間秘密的保護。雖然只有天主教才使用懺悔儀式﹐但將一個人與他/她的心靈導師──無論是教士﹑牧師﹑拉比或伊瑪目──之間的談話保密﹐已被納入美國各地的成文法和普通法。就這樣﹐起始於對一個宗教信仰的挑戰﹐最終給所有人帶來了更大的良心自由。
在許多新教教徒不忘與天主教在歐洲的流血衝突﹑對天主教教徒持懷疑眼光的歲月裏﹐天主教徒也始終不乏保護人。美國前總統約翰‧泰勒(John Tyler)就曾反對1850年代的一個反對天主教的規模不大但有聲勢的政黨"一無所知黨"(Know-Nothing Party)。泰勒在寫給兒子的信中﹐對一無所知黨給予譴責﹐並讚揚天主教徒說﹐他們"在我看來非常忠守國家的《憲法》﹐他們的教士樹立了不干涉政治的榜樣﹐非常值得北方其他教派的教士效仿﹐這些其他教派的教士毫不猶豫地插手政治﹐讓激烈爭鬥的塵埃染臟教服。這種反天主教的不包容態度……將在大多數美國人民中引起強烈不滿﹔因為對他們來說﹐如果有一個原則比其他原則都更加重要的話﹐那個原則就是宗教自由。……"
但是﹐這不等於反天主教的偏見至此消失。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的移民大潮﹐把上百萬新移民帶到美國﹐其中很多人來自歐洲南部和東部的天主教國家。在許多新教教徒看來﹐這些擠在喧囂城市裏的移民不屬於這個國家的群組成部份。雖然美國從未經歷過歐洲那樣的血腥宗教戰爭﹐但反天主教情緒仍然高漲。第一個競選總統的天主教徒艾爾弗雷德‧史密斯(Alfred E. Smith)1924年失利﹐偏見無疑是一個因素。36年之後﹐約翰‧菲茨傑拉德‧肯尼迪(John Fitzgerald Kennedy)在得到民主黨競選總統的提名時認識到﹐要當選就必須正面迎擊並消除這種偏見。他請求並應邀在一個南方浸禮教牧師大會上﹐闡述有關他作為一個天主教徒的信仰和作為一個美國公民的義務。人們普遍認為﹐這次受到舉國矚目的演說大大化解了選舉中的宗教問題。
約翰‧肯尼迪論教會與國家(1960年)
因為我是天主教徒﹐而從來沒有天主教徒當選過總統﹐所以這次競選的真正議題被遮蓋了──在不像此地這麼負責任的地方﹐那也許是故意的。我顯然有必要再次聲明──不是聲明我相信哪一個教﹐因為那應該只與我個人有關﹐而是聲明我相信什麼樣的美國。
我相信一個絕對政教分離的美國──在這裏﹐任何天主教進階教士都不得指示總統(假如他是天主教徒)如何行事﹐任何新教教士都不得指示他教區的教徒為誰投票﹔任何教會或教會學校都不能被給予公共資金或政治優待﹔任何人都不能因為其宗教信仰有別於可能任命他的總統或可能選舉他的民眾而被拒絕擔任公職。
我所相信的是一個既不被定為天主教﹑新教﹐也不被定為猶太教的美國──在這裏﹐政府官員在公共決策中既不請求也不接受來自教皇﹑全國基督教協進會(National Council of Churches)或任何其他教會的指示﹔任何宗教團體都不得謀求把它的意志直接或間接地強加於民眾或強加於公務員的官方行為﹔宗教自由必須如此不可分﹐以至侵害一個教會的行為就是侵害所有的教會。……
這就是我所相信的美國──這也是我在南太平洋為之而戰﹑我的長兄在歐洲為之獻身的美國。當時沒有人說我們也許"非忠貞不二"﹑說我們"不相信自由"﹑說我們屬於那種威脅"我們先輩為之捐軀的自由"的不忠誠團體。
事實上﹐這就是我們的先輩為逃避旨在禁止非國教信徒擔任公職的宗教忠誠宣誓而前來這裏的時候﹐在為制定《憲法》﹑《權利法案》和《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而奮鬥的時候﹐在我今天參觀的聖地阿拉莫(Alamo)作戰的時候所為之獻身的美國。與鮑依(Bowie)和克羅克特(Crockett)並排倒下的有富恩特斯(Fuentes)﹐有麥卡弗蒂(McCafferty)﹐有貝利(Bailey)﹐有貝迪裏奧(Bedillio)﹐有凱裏(Carey)──沒人知道他們是不是天主教徒。因為在那裏沒有宗教宣誓。……
我在公共事務上不代表我的教會──教會也不代表我。
雖然新教教徒不擔心存在猶太教陰謀(實際上﹐早期清教徒敬慕猶太教)﹐但猶太教徒還是受到數百年之久的宗教偏見之害。新世界不需要為推翻中世紀的那些鼓勵反猶的體制而鬥爭﹐但是﹐偏見的種子仍然飄過大西洋﹐使沿海地區星羅棋布的小型猶太社區仍然不得不對付偏見的後果。
如同天主教徒﹐猶太教徒也得到了一些新教教徒的輔助說明﹐這些新教教徒堅信﹐美國絕不容猖獗歐洲的那種宗教迫害。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對紐波特的猶太人社區說﹕"有幸的是﹐美國政府不支援偏見﹐不助長迫害﹐所要求的只是生活在它保護下的人做良好公民。"傑斐遜和麥迪遜提出過類似的保證﹐即這個國家是以宗教自由而不是以專制當道。
但是﹐很多美國人認為﹐美國是一個基督教新教國家﹐如果說他們擔心存在天主教陰謀的話﹐他們對猶太教也感到不甚自在。在馬裏蘭州﹐如同在其他州一樣﹐革命後產生的《權利法案》使宗教自由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但這一自由僅限於基督教徒。1818年﹐馬裏蘭州議員﹐同時也是虔誠基督徒的托馬斯‧肯尼迪(Thomas Kennedy)﹐率先爭取把自由擴大到猶太人。
托馬斯‧肯尼迪為馬裏蘭州猶太教徒爭取平等權利(1818年)
如果要問我為什麼如此關心通過這項法案﹐回答很簡單﹕因為我視它為我的職責。我所在的縣裏沒有猶太人﹐我也不認識世界上的任何猶太人。這不是因為他們的要求﹐他們甚至沒有人知道此刻會提出這個議題……。
我此時只擔心一個反對勢力﹐那就是偏見。議長先生﹐我們的偏見與我們非常親近﹐我們都瞭解並感覺到政治偏見的力量﹐但宗教的偏見更強烈﹐更親近﹔它們跟隨我們一生﹐至死不肯離去﹐我們必須面對的不是一代人﹑一個時代或一個世紀的偏見。不是的﹐這是父子相傳已長達近一千八百年之久的偏見……。
美國的猶太人很少﹔馬裏蘭的猶太人很少﹐但只要有一個猶太人﹐我們就必須給予公正對待。
或許由於猶太人的數量如此之小﹐或許由於其他州視猶太人為好公民﹐或許由於公然的偏見冒犯了很多公民﹐此時﹐為猶太人爭取權利的鬥爭得到了外州的大力支援。報紙社論要求馬裏蘭州作出正名之舉。有影響的週刊《奈爾斯記事報》(Niles Register)寫道﹕"確實﹐存在這類情況的日子已經過去﹔一面談論共和﹐一面在事關個人敬拜造物主這等重要的事務上剝奪良心自由﹐這是違背常理的。"壓力起了作用﹐1826年﹐馬裏蘭州給予猶太人全部的政治和宗教權利。到內戰時﹐只有北卡羅來納州和新罕布希爾州仍限制猶太人的權利﹐而這些限制也分別在1868年和1877年被廢除。
到內戰時期﹐宗教自由的思想已經從廢除法定宗教這個早期問題上大大發展。幾乎所有州都通過並實施了保護個人良心自由的權利法案。雖然人們普遍感到美國主要是一個基督教新教國家﹐但各州都取消了對天主教和猶太教教徒的限制。聯邦政府受《第一條修正案》的制約﹐從未試圖干預過宗教事務。如同在政治事務上一樣﹐在宗教事務方面﹐對於那些在舊世界受壓迫的人來說﹐美國──如亞伯拉罕‧林肯所言──是自由的"最後一線最美好希望"。
>>>>>第二章﹕現代時期的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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