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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獻

以下是全球有關宗教自由的歷史和現代文獻中譯文彙編:

美國

弗(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
宣告宗教自由是與生俱來的權利,不得強制人們信仰或不信仰任何一種宗教

美國憲法(第6條), 1787年
闡明不得將宗教信仰作為擔任國家公職的資格要求

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 1789年
禁止聯邦立法限制宗教及言論、集會和請願自由

國際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10條), 1789年
確立任何人,只要沒有擾亂公共秩序,不得因其觀點,包括宗教,而受到迫害

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第3條),1948年
人人享有公開或私下按宗教信仰行事的權利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1948年
確定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包括改變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及通過宣講、實踐、祈禱和遵守教規表達宗教信仰的自由

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1950年
確定人人有權實踐自己的宗教信仰,有權任意改變宗教信仰。宗教活動只有在對公共安全、健康和道德造成危害時才可受到限制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18條),1976年
重申成員國對促進普遍尊重和寬容一切宗教信仰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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