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概述
附錄 |
印第安部落主權 |
美國政府體制始於1776年,最初只是一個基於自由和民主理念的試驗。但是,歷史證明,它是一種相當富有活力和適應性的體制。
美國常被稱作是一個民主政體,但更確切地說,美國實行的是憲政聯邦共和制(constitutional federal republic)。"憲政"("constitutional")是指美國政府是建立在憲法基礎上,這部《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不僅確定聯邦和州政府的結構,而且確立了政府的許可權。"聯邦"("federal")體現在美國的體制是由一個全國政府和50個州政府組成。"共和制"("republic")則是指一個由人民掌權、但由人民選出的代表執政的政體。
美國政體如何運作
在位於美國首都華盛頓的國家檔案館,兩名參觀者在仔細審視1787年《合眾國憲法》原件。這部憲法通過法院的解釋至今仍在指導著美國的生活。 |
在一個訪問者初看起來,美國政府體制似乎簡單明瞭:國會制定法律,總統實施法律。但仔細觀察可以發現,其實這是一個複雜得多的充滿互動和制衡的體制。
作為一個共和國,美國政府的根本權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通過定期舉行的總統、國會議員以及州和地方政府官員的選舉行使權力。民選官員及其工作班子制定政策和法律,並負責政府的日常運作。
"就我所知,社會最高權力的最可靠掌管人只能是人民自己。"
—湯瑪斯·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 1820年
憲法的作用
《合眾國憲法》(The U.S. Constitution)誕生於1788年,是美國政體的藍圖。它規定政府由三個分支組成(立法、行政、司法),並且確定了它們的權力和任職方式。
《憲法》原件中的兩頁(右)與眾議院一份寫有文注的共同提案稿印件(左)。這份於1789年8月24日提出的法案要求修改《憲法》並提出包含17項修正案的權利法案。 |
《憲法》的最重要特徵之一,是創立了三權分立的制衡體制,使政府的任一分支都對其他兩個分支具有某種約束力。例如,司法分支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要由行政分支的總統任命,隨後還必須得到立法分支的參議院批准。同樣,最高法院大法官能夠推翻由國會制定和總統簽署的法律。這種制衡關係使政府的任何一個部門都無法獨攬大權。
由於政府只能行使《憲法》具體規定的權力,因此《憲法》為人民的權利和權力提供了重要保護。統稱為《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憲法》前十條修正案,保障所有美國人的自由權利,其中包括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宗教自由、不受無端搜查以及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等。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也對各級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權具有約束力。無論任何法律或法律條文,只要被法院裁決違背《憲法》,都將無效。最高法院在這方面具有最終決定權。
對《憲法》的修正案必須是經國會參、眾兩院三分之二議員提出、並得到全國四分之三以上州的批准才能成立。這個程序難度很大,自《憲法》誕生以來,一共只通過27個修正案,1800年至今僅通過的16個修正案也包括在內。
聯邦、州、地方政府的相互關係
《憲法》不僅確定了聯邦政府的結構和權力,而且也對州政府有基本規定。同時,各個州也都有州憲法;州憲法包含針對州內地方政府的條文。地方政府是指市、縣、鎮或學區以及特別選區的政府。地方政府負責管理當地的自然資源或交通系統。
聯邦政府的權力和職責範圍由《合眾國憲法》 限定。屬於聯邦政府的權力包括:州際貿易、國防、造幣、移民及入籍、以及與外國簽定條約等。
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憲法》得到合乎時代變化的解釋和修正,聯邦政府的權力也隨之有所改變。聯邦政府通過與州政府合作,制定出一些由聯邦提供經費、州政府實施的法律和項目。這種合作領域主要包括:教育、社會福利、住房補貼及營養、國土安全、交通和緊急行動等。這些項目須按聯邦規定運作。
這種合作使聯邦政府具有影響州政府的能力。例如,在1970年代,聯邦政府希望通過降低高速公路的最高行駛時速減少能源消耗。但是,聯邦政府不是通過直接立法達到這一目標,而是宣佈,凡不自動降低州內時速的州,將不能得到聯邦提供的公路項目經費。另外,在很多情況下,州政府為獲得聯邦資助,自身也必須為公路項目提供部份資金。
地方政府的結構和權力由州憲法確立。如同州政府的規定不得與聯邦法律相悖一樣,地方政府受到州憲法和法律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