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庭審面面觀
Anatomy of a Jury Trial
2009.07.01
證人的作用
A Witness’s Role
證人陳述案情的方式能夠影響陪審團的情感。莫里斯·波斯利(Maurice Possley)是一位曾經獲得普利策獎(Pulitzer
Prize)的記者,到2008年退休時在《芝加哥論壇報》(Chicago
Tribune)工作了近25年。他寫過兩本非小說類的著作。本文載於《美國電子期刊》(eJournal USA)
2009年7月號,該期電子期刊題為《陪審團庭審面面觀》(Anatomy of a Jury Trial)。
作者:莫里斯·波斯利
證人的證詞是美國法庭所聽取的最有力的證據形式之一。對聆聽案情並最終作出裁決的陪審員而言,證人的證詞不僅有提供資訊的作用,而且能夠影響他們的情感。
不論作證的是犯罪受害者,回憶他或她遭到搶劫、強姦或槍擊的過程;還是在謀殺案中失去兒子、兄弟、姐妹或丈夫的人;亦或是在那個槍聲響起或持刀行兇的關鍵時刻恰巧在場的路人——證人的證詞往往活靈活現、感情豐富,成為庭審過程中最富有戲劇性的環節。
最終,聽審的陪審員必須作出證人的證詞是否屬實的判斷。在作出判斷前,陪審員要衡量證人的證詞和他們的舉止表現、以及他們在對方律師利用質證程式試圖推翻其證詞時的自圓其說的能力。
庭審證據有很多種形式,不論是個人受到犯罪指控的案件,還是公司企業被控有民事違法行為的案件。
一種證據是實物證據,如在犯罪現場收集的指紋、DNA和子彈殼。還有一種證據是書面證據,包括金融機構的記錄、公司企業的電子郵件和決議、以及已經簽署的協議。
儘管上述證據形式在不同案件中的影響力和重要性不同,但能夠左右陪審員的往往是證人的證詞——不論是犯罪行為的目擊證人、犯罪的實際受害者,還是受到犯罪指控的被告。
證人分為幾類。在刑事案件中,最常見的證人是警官和目擊者。其他證人出庭可能是為了就與被告的談話作證。被告律師傳喚證人的目的可能是要證明被告不在犯罪現場。被告有權為自己作證,否認從事犯罪行為。
證人演練證詞
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大部分證人在正式坐到證人席上以前已經和律師反復推敲、研究並演練過證詞。大多數人在出庭前早已做好充分準備。有些證人甚至還參加由他們的律師安排的模擬庭審,這些律師隨後會詢問模擬“陪審員”這些證人的證詞效果如何。
按照要求,證人應當在證人席上坐直,將身體轉向陪審團,以便讓陪審團在他們回答提問時看到他們的表情和肢體語言。不論聽審的是法官還是陪審團,這一點都很重要,但在陪審員——來自各行各業的男男女女——需要作出裁決時尤為重要。
在刑事案中,公訴人會幫助訴方證人做好準備,告訴他們可能要回答哪些問題,以使他們的回答盡可能簡練準確。這些證人通常會參加模擬質證,以免到時緊張過度並在作證時出錯。
在民事案以及部分司法轄區的刑事案中,允許要求證人(刑事案被告除外)在庭審前經宣誓如實地回答問題。這份證詞可被用來對與之不符的庭審證詞提出質疑。
在很多刑事和民事案中,陪審團和法官作出裁決的依據是他們認定證人的證詞是事實或是謊言,而最常見的還是核實證詞描述的是證人自以為看到的情況或所能記得的情況。
幾個世紀以來,目擊證人的證詞一直被視為最可靠的證據形式之一。但近年來,相當多的研究發現目擊證人的證詞可能極不可靠。
設在紐約市的“昭雪組織”(Innocence
Project)進行的一項案例調查發現,目擊證人認錯人是在美國造成錯判的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在經過DNA鑒定發現的錯判案例中,有超過四分之三涉及目擊證人認錯人的情況。
我當證人的經歷
我曾經為自己作證,因為一名前任的公訴人將我告上法庭,指控我在1999年發表於《芝加哥論壇報》的一篇文章破壞了他的名譽。這起訴訟在2000年立案,而我於2005年春被傳喚出庭作證,當時距事情發生已經五年多了。
作為證人,我按要求宣誓,發誓要對聽審我這個案子的陪審團講實話。我在證人席上坐了將近三天,回答我的律師以及指控我破壞名譽的對方律師提出的問題。
我不能拒絕回答問題,除非出於憲法理由,但我這個案子不涉及這類理由。我在聽到一個問題後,會稍微考慮一下如何回答,然後看著陪審員作出回答。我想讓他們能夠直視我的眼睛,判斷出我講的是真話還是假話。
我瞭解真相,但坐在證人席上,面對一個陪審團和一名法官,令我難以心平氣和地專心回答問題。在質證過程中,你的思路很容易會被打亂,你往往不能完全聽懂問題,並可能提供不準確或不屬實的證詞。
作為證人,我必須專注于態度誠實並回答提問——不論多麼困難——都要儘量準確地回答。
最終,我希望陪審員們相信我的話。
他們真的相信了。
當他們作出我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裁決時,我不禁流下了眼淚。對那些成為被告的人,以及那些所受懲罰不是金錢損失而是喪失自由的人,我有了一種新的理解。
本文表達的見解不一定反映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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