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庭審面面觀
Anatomy of a Jury Trial
2009.07.01
辯護律師的作用
A Defense Lawyer’s Role
對於那些願意承擔庭審風險的被告,一位能幹的律師能夠挑戰政府的巨大權力。巴里•波拉克(Barry
Pollack)是設在華盛頓的米勒-車瓦利耶(Miller &
Chevalier)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刑事調查和庭審中代表個人和公司客戶。本文載於《美國電子期刊》(eJournal USA)
2009年7月號,該期電子期刊題為《陪審團庭審面面觀》(Anatomy of a Jury Trial)。
作者:巴里•波拉克
美國刑事司法制度賦予政府起訴刑事犯罪的巨大權力,但同時也要求政府在尋求有罪判決時承擔很大的舉證責任。賦予政府權力但加以限制,這種安排為刑事辯護律師劃定了一個挑戰性的角色。
在受到指控時,被告享有相當大的程式性保護,包括在請不起律師的情況下由政府為其指派律師。然而,對被告的量刑可能相當嚴厲,即使是未涉及暴力犯罪的初犯。公訴人在辯訴交易方面享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可提出從輕定罪或量刑,以換取被告同意認罪或同意協助對其他人提出起訴,或兩者兼為。這種幾乎毫無限制的從輕定罪和減刑的權力,以及一旦定罪許多被告可能被判處長期徒刑的威懾,大大增加了公訴人的談判籌碼,使之無須通過庭審中具有對抗性的質證即可結案。
最近的兩個例子揭示出接受辯訴交易與出庭受審之間的差異。電信巨頭世界電信
(MCI/WorldCom)的首席財務官在公司財務中大規模造假。他承認有罪,被判處五年徒刑。該公司的首席執行官選擇庭審,結果被判定有罪並被處以25年徒刑。同樣,德克薩斯州休士頓市的安然公司(Enron
Corporation)的首席財務官承認做假賬,被判刑六年。而該公司另一名選擇庭審的高級主管被判定有罪並被處以24年徒刑。
對那些選擇庭審的人來說,這樣做風險雖高,但可能的回報也很高。在庭審中,公訴人必須使12名陪審員一致相信被告有罪。辯方有權要求公訴人出具文件和物證,並有權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但是,辯方往往“盲飛”,因為證人不必在開庭前與辯方溝通,而公訴人只承擔有限的披露其獲得的證據之義務。另外,每一個證人都有不自證其罪從而拒絕作證的權利。辯方享有的權利與公訴人不同,不能像公訴人那樣通過許諾赦免來迫使證人作證。因此,辯方一般無法證明被告無罪,但辯方可以指出公訴人在舉證過程中暴露的弱點,並努力使陪審員對那些證據感到懷疑。
刑事辯護律師有權利--確實也有義務--為被告盡可能收集事實和進行辯護,但是,被告律師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提供偽證。
質疑公訴人
在美國聯邦法院體系內,定罪率為大約90%。但是,公訴人在庭審中承擔很大的舉證責任,特別是在面臨有經驗、有充足資源進行事實調查和提出法律質疑的辯護律師時。對於那些決心通過對抗性程式核實政府證據的人來說,其回報可能是無罪開釋。由於不習慣於自己提出的證據受到質疑,公訴人可能發現他(她)所提供的證人並非如預想的那樣堅定,或者他(她)提出的證據更可能被解釋為被告清白無辜。
我做了將近20年的刑事辯護律師。我受理的案子中雖有例外情況,但大多數結果是公正的,過程也令人稱讚。
對安然公司主管的起訴顯示了政府既有權力,又受到局限。有關在安然普遍存在欺詐的指控很快給公眾造成一種印象,即該公司做假賬,公司雇員腰纏萬貫,操縱市場,牟取暴利,中飽私囊,同時卻讓個人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
美國司法部為起訴安然公司詐騙投入了巨大資源。有100多人被控是導致安然公司破產的謀劃者,有大約20人認罪,十幾名主管選擇通過庭審為自己辯護。在進行庭審的案例中,政府的記錄優劣不一。有兩人獲得無罪判決,在另外幾人的庭審中,陪審團無法達成有效裁決。還有的人一審被判有罪,但在提出上訴後原判被推翻。但是,最終公訴人成功地促使陪審團對安然公司的兩名最高層主管作出有罪判決。
我的委託人是一位並非富有的前安然公司會計師,他本可以認罪換取較短的刑期。但是,他堅信自己清白無辜。儘管公訴人資力雄厚,儘管休士頓的市民們(以及陪審員們)鄙視安然公司,儘管存在被判定一項罪名即須坐牢多年的可能性,我的委託人仍選擇與政府作一番較量,迫使公訴人證明其指控屬實。我協助他提出質詢,對公訴人傳喚的證人進行交叉質證——其中許多證人得到了如果作證將免予起訴的保證。我還幫他辯護,陳述辯辭,包括請會計專家提供的證詞,但最重要的是陳述他自己的證詞。
最後,公民陪審團裁定他無罪,即所有對他的指控均不成立。對於像此案中我的委託人一樣有勇氣承擔刑事陪審團庭審可能帶來的巨大風險的人士,這個制度能夠發揮作用並確實有效,而且運轉良好。
米勒-車瓦利耶律師事務所(Miller& Chevalier)的工作人員南森•蘭克福德(Nathan
Lankford)協助了本文的寫作。
本文表達的見解不一定反映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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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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