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庭審面面觀
Anatomy of a Jury Trial
2009.07.01
法官的作用
A Judge’s Role
法官必須讓陪審員懂得,他們就像代理法官一樣要誓言秉持公正。裏卡多‧烏爾維納(Ricardo M. Urbina)是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本文載於《美國電子期刊》(eJournal
USA) 2009年7月號,該期電子期刊題為《陪審團庭審面面觀》(Anatomy of a Jury Trial)。
作者:裏卡多‧烏爾維納
法官在把案子送交陪審團審理時,其任務是組織、輔助和監督審理過程,確保最終裁決根據的是對案件證據所作的公平和公正的評估。各方律師在挑選能夠無偏見或無成見地行使自己職責的陪審員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確保律師們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妥善履行其義務,以保證程式的合法性,這一責任則要靠法官來承擔。
法官在案件審理前和審理期間裁定一些事項,允許或不允許陪審團考慮律師提出的證據。在這方面,法官在案件審理前、審理期間和審理結束時向陪審團作出說明,引導他們公平地審查案件的證詞、檔和證據。法官以身作則,促使陪審團在庭審結束前以中立態度審議與案情有關的事項。
我在庭審開始時即告訴陪審團,為了這場庭審,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享有的隨便下結論的自由現在暫時取消。陪審員應把自己視為“被委任的”法官,像我一樣,必須誓言秉持公正。這種對自身重要性的認識有助於陪審員瞭解他們擔負的重大任務。
在擔任法官28年多的時間裏,我對陪審團的智慧建立起巨大信心。陪審團幾乎總是作出我贊同的裁決。我瞭解到,無論他們在被選中時多麼不情願做陪審工作,陪審員對公平審議證據的任務總是非常投入和盡職。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員恪守被告在被排除合理懷疑證實有罪之前必須假定為無罪的原則。另外,根據法律和美國憲法以及法官的指示,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完全由政府承擔。他們懂得,被告絕不需要證明自己無辜。曾作過陪審員的人同意在我開設的一門有關美國陪審團的課程中給進修的律師講課。他們經常告訴我的學生說,他們認為被告確實犯了罪,但他們仍表決贊成無罪開釋,因為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未能在排除合理懷疑的前提下證明有關事實。
保持中立
要做到在提出全部證據之前保持中立往往也是件困難的事情。在幾年前我處理的一樁案件中,公訴人指控一名男子犯有數項猥褻許多14歲以下男孩的罪行。尤其惡劣的是,被告是愛滋病病毒感染者,而他在與這些男孩性交時未戴安全套。
在審前聽證中,我裁定對訴方提出的某些證據不予採用,這是因為警方在逮捕被告前的程式中侵犯了憲法賦予被告的權利。雖然此項裁決削弱了訴方的理由,但是剩餘證據仍具有足夠的說服力,因此大多數指控的罪行依然成立。
在挑選陪審員時需要向候選人提問,以剔除不能以中立和超然的態度評估證據的人選。在提問(voir
dire)期間,有幾名候選人說,指控的內容足以影響他們對案件以及被告是否無辜的看法。他們毫不掩飾地表示,他們無法假定被告無辜。另一些候選人則因他們自己、家人或親朋好友在孩童時期曾遭受過某種性虐待而拒絕擔任陪審員。還有些人認為,庭審過程中提出的證詞會使他們受到刺激,導致他們無法對被告的申訴作出客觀的評估。
挑選陪審團的過程持續數日,而庭審聽證用了兩個月的時間,此後,陪審團又用了兩個星期的時間進行審議,最後才作出大多數被控罪行屬實的裁決。然而,陪審團並未就所有指控裁定被告有罪。我在審閱陪審團裁定不成立的那幾項罪名時,發現陪審團顯然出色地履行了職責,因為那些指控的確缺乏定罪所必需的確鑿證據。
在陪審團與主持庭審的法官之間經常建立起互信關係。陪審團相信法官會提供一切輔助並根據法律引導陪審團公正審理案件。法官則將公正執法的最終責任委託給陪審團。回顧這些年我從事法官工作的經歷,我認識到,在我所負責的95%以上的陪審團庭審案件中,陪審團作出的裁決都是基於充足的證據。
本文表達的見解不一定反映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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