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庭審面面觀
Anatomy of a Jury Trial

2009.07.01

陪審團庭審術語表
Glossary of Terms for Jury Trials

 

上訴(Appeal)——[名詞]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裁決或判決的復核。

傳訊(Arraignment)——[名詞]刑事被告被帶上法庭接受正式指控並提出抗辯的程式。參見公訴書(Presentment)。

逮捕(Arrest)——[名詞]出示逮捕證或基於正當理由將某人合法拘押。

保釋(Bail)——[名詞]將現金或財產交給法庭以使被告暫時獲釋,並確保被告在今後指定日期出庭。在美國,輕罪的保釋金有時根據這項罪行的最高罰款額設定,使被告能夠“提交並放棄”保釋金,以替代進一步聽審。[動詞]將現金或財產交保以讓被告獲釋。(“她把她弟弟保釋出來了。”)

指控(Charge)——[名詞]一項罪名。[動詞]指控某人犯罪。

民事庭審(Civil trial)——[名詞]依照民法進行的審判,涉及公民個人之間、公民個人與法人、以及法人與法人之間的關係。

附訴(Collateral attack)——[名詞]質疑拘押某人是否符合法律或憲法,例如申請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等。這種質疑可能指出庭審的失誤或不合法的判決。

控訴書(Complaint)——[名詞]警方收到或由警方提出的有關某項罪行的正式指控,在被告首次出庭時被呈交到法庭。

定罪(Conviction)——[名詞]在刑事案件中,認定被告有罪的裁斷。

刑事庭審(Criminal trial)——[名詞]依照刑法進行的審判,涉及危害國家本身的罪行,這類行為可能以個人為對象,但被認為危害整個社會,例如持械搶劫或強姦。

被告(Defendant)——[名詞]被控犯罪並被送上法庭的人。

被告辯護律師(Defense counsel)——[名詞]在地方、州或聯邦刑事訴訟案中代表被告的律師。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在所有的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獲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

證據開示(Discovery)——[名詞]律師在準備庭審的過程中瞭解對方訴因的程式,包括要求調閱檔和聽取口頭證詞。

證據(Evidence)——[名詞]在法律程式中收到的(“可采信的”)能夠證明案情真相的一切事實。證據包括實物證據(如武器或血衣),也包括非實物證據(如證人的證詞)。

大陪審團(Grand jury)——[名詞]一個由公民組成的團體,在一段時間內聽取公訴人提出的證據,以判定是否有犯罪行為發生。一個大陪審團在任期內可審查若干起案件。如果在聽取證人陳述並審查公訴人提出的證據後,大陪審團的多數成員認定確有犯罪行為,可能是某個有名有姓的人所為,大陪審團就可以簽署“正式起訴書”(true bill of indictment),指控嫌疑人犯有罪行。

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名詞]將囚犯移送法院的一種古老的法律手段(亦作“writ of habeas corpus” ),通常用於判定政府拘押此人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據。它至少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英格蘭,美國憲法中也有提及。參見“附訴”(Collateral attack)。

聽審(Hearing)——[名詞]法庭就一個具體事項接受證據或就一個法律問題聽取辯論的司法程式。聽審可以在庭審或上訴之前、之中或之後進行。

起訴書(Indictment)——[名詞]大陪審團決定指控一人或多人犯有罪行的正式檔(“正式起訴書” )。

陪審團(Jury)——[名詞]按慣例由6到12名公民組成的團體,在庭審過程中聽取證據並作出判決(“有罪”或“無罪” )。亦可挑選一名或多名候補陪審員,以防有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喪失能力並無法履行職責。

動議(Motion)——[名詞]要求法庭就一個具體事項作出裁決的請求——例如某個證據,包括有罪供認在內,是否是庭審時可采信的證據,或是否由於失誤有必要重新開庭審理。特殊服務的要求,如指定專家證人或口譯員,通常由律師在口頭或書面動議中提出。動議可以在庭審之前、之中或之後提出,也可以在上訴期間提出。

請求作出無罪判決的動議(Motion for judgment of acquittal)——[名詞]辯護律師要求法官在公訴人未能提出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的情況下對被告作出無罪判決的請求。這項動議通常在庭審初期檢方主訴之後提出,如果被法庭駁回,可在檢方反駁結束時再次提出。

抗辯(Plea)——[名詞]在美國刑事訴訟中,被告在第一次出庭或與司法官見面時通常會提出“無罪”抗辯。隨後,根據具體情況,被告可將其改成“有罪”抗辯,承認他所受到的指控;他也可以繼續堅持得到庭審的權利,由法庭,通常是陪審團,來判定他是否有罪。在特定情況下,被告可以通過律師提出“因精神錯亂而無罪”(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的抗辯,辯方可據此證明被告因嚴重精神缺陷或障礙而不應對其行為負刑事責任。[動詞]——口頭提出抗辯。

抗辯交易(Plea bargain)——[名詞]被告與公訴人達成的協議,被告同意認罪以求得從輕定罪或量刑。

預先聽證(Preliminary hearing)——[名詞]由一名司法官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起訴被拘押人或將案件交由大陪審團判定是否下達起訴書的刑事聽證。

量刑前調查(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名詞]通常由一位在法院任職的緩刑監督官對一名已被定罪的被告的背景進行的詳盡調查,呈交給法官以幫助法官量刑。調查報告應當客觀分析被告及其罪行,突出能夠決定量刑輕重的事實情況。

大陪審團指控書(Presentment)——[名詞]被告首次被帶到司法官面前,聽候宣讀指控並由司法官作出保釋決定。如果被告在大陪審團對他下達起訴書前已被逮捕,大陪審團指控書便會先於正式傳訊。

正當理由(Probable cause)——[名詞]對一起犯罪行為已經發生、正在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合理認定,足以構成逮捕某人、進行搜查或沒收財產的理由。它往往比單純的懷疑程度更強。

公訴人(Prosecutor)——[名詞]在刑事訴訟中代表(地方、州或聯邦)政府的律師。

檢方主訴(Prosecutor’s case-in-chief)——[名詞]在美國法庭上,一貫先由公訴人陳述政府的立場,證據必須經得起各種推敲,如果未被辯護方駁倒,便可據此定罪。如果證據不足,被告在檢方主訴結束時有權請求作出無罪判決。參見“請求作出無罪判決的動議”(Motion for judgment of acquittal )、“檢方反駁”(Prosecutor’s rebuttal case)。

檢方反駁(Prosecutor’s rebuttal case)——[名詞]由於政府承擔著推翻被告無罪推定的重大義務,政府有權在被告進行辯護後進一步提出證據。但如果被告不提出自己的證據,政府便無權反駁,因為沒有需要反駁的新證據。

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Right to counsel)——[名詞]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每一位受到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由一名律師協助辯護的權利。能夠負擔律師費的被告可以雇用自己選擇的律師,無力負擔律師費的被告則由法庭從公共辯護人辦公室或私人律師事務所指定一名律師為其辯護。

搜查令(Search warrant)——見令狀(Warrant)。

量刑(Sentence)——[名詞]被告在被定罪後受到的刑罰,如罰款或監禁。美國有35個州的法院和聯邦法院有權將十惡不赦的謀殺犯或犯有叛國罪的人判處死刑。

第六修正案(Sixth Amendment)——[名詞]美國憲法的一個條款,闡明了被控犯罪的人在法庭上享有的多種權利,以使他們受到保護,並確保他們受到公平審判。該修正案規定:

“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判;……得知控告的性質和理由;同原告證人對質;以強制程式要求對其有利的證人作證;並取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注:美國最早的13個州到1789年大都批准了美國憲法。美國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又稱《人權法案》,於1791年通過。)

傳票(Subpoena)——[名詞]命令某人到法庭或大陪審團作證或呈交文件的令狀。

證言(Testimony)——[名詞]證人在法庭上宣誓後所提供的證詞。

庭審(Trial)——[名詞]審查證據並做出判決的正式司法程式,例如認定一名刑事被告是否有罪。審理中的“事實發現者”(fact-finder)可能是一位法官和一個陪審團,或只是一位法官。

裁決(Verdict)——[名詞]由“事實發現者”(陪審團或法官)在庭審結束時作出的裁斷;在刑事庭審中,裁決為“有罪”或“無罪”。如果陪審團不能就裁決達成一致(“懸而未決的陪審團”(hung jury)),可能重新進行庭審,或由公訴人自行決定撤訴。

令狀(Warrant)——[名詞]由法庭或司法官簽發的授權搜查或扣押財產(“搜查令” )或捉拿某人(“逮捕令” )的令狀。

證人(Witness)——[名詞]瞭解事實情況並在起誓後就一宗案件中的有關事實作證的人。證人可能受到傳喚並被公訴人或辯護人,或辯訴雙方詢問(查證)。當證人提供直接證詞後,另外一方將有機會向證人提問對質,這可能進一步澄清事實,也可能削弱證人證詞的可信性。

命令(Writ)——[名詞]由法庭發出的要求當事人執行或不執行某項行動的指令。

本術語表由傑克·金(Jack King)編寫。傑克·金是設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全美刑事辯護律師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公共事務和聯絡處主任。本文收錄於2009年7月號的美國電子期刊(eJournal USA)《陪審團庭審解析》(Anatomy of a Jury Trial)。

《美國電子期刊》無版權限制,歡迎轉載。總目錄載於:http://www.america.gov/mgck/publications/ejournalusa.html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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