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庭審面面觀
Anatomy of a Jury Trial

2009.07.01

各州之間的差異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States

 

在美國聯邦制中,州和國家法律涵蓋不同的罪行和民事糾紛。就陪審團的運作方式而言,某一州的法院與聯邦法院甚至與其他州的法院之間都存在一些差異。寶拉•漢娜福德-阿戈爾(Paula L. Hannaford-Agor)是州法院國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陪審團研究中心(Center for Jury Studies)的主任。本文載於《美國電子期刊》(eJournal USA) 2009年7月號,該期電子期刊題為《陪審團庭審面面觀》(Anatomy of a Jury Trial)。

作者:寶拉•漢娜福德-阿戈爾

由陪審團審理案件是美國司法體系的一個顯著特徵。美國每年由陪審團審理的案件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國家都多。此外,美國還把陪審團這種形式用於民事案和較不嚴重的刑事案(輕罪),在一些州,甚至違反城管條例的案件也採用陪審團形式審理。這與其他國家僅僅在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中才採用陪審團審理的做法形成鮮明對照。

雖然由陪審團審理案件在美國法庭是比較常見的事情,但其審理程式絕非毫無二致,在各州之間以及州法院與聯邦法院之間都存在著顯著差別。

差別之一是陪審員人數。歷史上,陪審團由12名成員組成,今天在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中仍然如此。但有16個州採用由6、7或8人組成的規模較小的陪審團審理罪行較輕的刑事案件,有17個州和聯邦法院採用規模較小的陪審團審理民事案件。

各州在陪審團是否需要達成一致意見才能作出裁決的問題上也有不同做法。有兩個州允許在全體陪審員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刑事案件中作出裁決,有16個州允許在全體陪審員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民事案件中作出裁決。

在多數情況下,法院對於陪審員資格有同樣的規定,他(她)們必須是成年(滿18歲)美國公民,並且是當地法院轄區的合法居民。但是,在曾被判處有罪的人能否擔任陪審員的問題上分歧日漸顯現。有些州的法律規定,任何有刑事犯罪記錄者終生不得擔任陪審員,有些州則允許他們在經過一段時間(如10年或20年)之後可以重新獲得資格,而另一些州對此沒有任何限制。

隨著美國的人口構成和語言日益多元化,關於是否允許英語不很熟練的人借助譯員的幫助擔任陪審員的討論也日益增多。迄今為止,只有新墨西哥州經常採取這種做法。

美國司法體系還有另一個特徵,即州和聯邦法院的重疊。美國只有94個聯邦地區法院,678名聯邦法官,而州法院則有3000多個,州法官有16,000多名。美國建國先賢中有許多人對一個強勢的國家政府深存疑慮,因此特意修改了美國憲法,以保護州政府的權力不受聯邦政府的侵犯。因此,美國的大多數成文法、法規和普通法實際上是州政府頒佈的法律法規。

聯邦陪審團僅僅審理違反聯邦法律的案件,此類案件通常涉及具有全國性影響的犯罪,例如:跨州的毒品生產和銷售、刑事詐騙或恐怖主義;違反勞動條件、雇用歧視或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聯邦民事法規;跨州的民事糾紛。在大多數情況下,聯邦陪審團的運作與聯邦法院所在州的州法院的做法保持一致。

本文表達的見解不一定反映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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