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庭審面面觀
Anatomy of a Jury Trial

2009.07.01

美國陪審團
American Juries

 

美國陪審團制度源於英國保護臣民不受國王暴政之害的做法。幾百年來,這個制度隨著社會的變遷而演變並得以延續,今天仍然對政府權力起著制衡作用。弗雷德•格雷厄姆(Fred Graham)是“truTV”(原為“電視法庭”(Court TV))節目主持人,曾于1972年至1987年擔任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新聞節目(CBS News)的主要法庭記者。本文載於《美國電子期刊》(eJournal USA) 2009年7月號,該期電子期刊題為《陪審團庭審面面觀》(Anatomy of a Jury Trial)。

作者:弗雷德•格雷厄姆

2009年冬,黎巴嫩魯米耶監獄(Roumieh)的囚犯獲准排演一部劇。他們決定用阿拉伯語演出《12怒漢》(12 Angry Men),這是一部美國電視劇,後來于1957年成為賣座率最高的電影,講的是陪審員就一個謀殺案展開激烈辯論,最終宣告被告無罪的故事。

這些囚犯的表演獲得巨大成功,儘管像大多數國家一樣,黎巴嫩沒有陪審團制度,而且所有觀看演出的囚犯都是未經陪審團那種常常令人身心交瘁的審議即被投入監獄。事實上,世界上90%的陪審團庭審發生在美國,並且這種審理方式在美國方興未艾。

是什麼使美國公眾對陪審團制度如此青睞?為什麼它在美國如此興盛而在其他地方遭受冷遇?曾廣泛採用陪審團制的其他國家逐漸用法官取代陪審團,這是否意味著美國的制度孕育著導致自身滅亡的種子?

要回答這些問題,必須瞭解美國陪審團制度的歷史根源及其非凡的適應能力,如果沒有這種能力,法律和社會變化可能已經促使該制度消亡。

美國的陪審團源於中世紀的英國,它由每一個社區中的12名“自由而守法”的男子組成,這些人應召協助國王主持公道。幾個世紀以來,這些陪審員根據他們對地方上發生的壞事惡行的瞭解來作出裁定。但是,隨著英國人口的增加,他們不能再僅僅依賴街談巷議來做決定,而要更多借助於他們在法庭上聽到的證據進行裁斷。到美國法律制度採用英國的這一模式時,美國陪審員被告知他們必須拋開通過自身途徑瞭解的案情,而完全根據法庭上陳述的證據來作出事實判斷。

英國人民曾把陪審團庭審視作可用于抵制國王壓迫行為的手段,但是這種審理方式得到保留還有一個更實際的原因。英國法律允許對相對輕微的罪行施以嚴厲的處罰,甚至包括死刑。陪審團的作用是通過宣告被告無罪或犯有輕罪而減輕刑罰。

反抗壓迫

美國法律沒有這個問題,但是在18世紀,美洲殖民地的居民出於自身原因保留了陪審團制度,即把該制度用作一面盾牌,抵制英國的壓迫和處罰。英國統治者常常因殖民地居民違反法律使用非英國船隻運送貨物而提出起訴,但殖民地的陪審團往往宣告被告無罪。當美國著名出版商約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因批評英國國王任命的一名總督而被送上法庭時,紐約的一個陪審團裁定他無罪,並因此創下新聞自由的先例。因此,毫不奇怪,在後來尋求獨立時,北美殖民地的居民們在《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譴責英王“在許多案件中剝奪了我們應當享有的陪審團庭審的權利”。

當新生的美國于1791年通過《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時,它明確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由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的審理”。它還規定了在民事案中保留陪審團的權利。

在後來的歲月中,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對這些保障機制的解釋不斷調整陪審團的概念,以使之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起初,陪審員候選人僅限於擁有財產的白種男子,後來這一範圍逐漸擴大到少數族裔和婦女。法庭認為,那些無足輕重的案件無須由陪審團審理,並且被告可以放棄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而接受法官的庭審。最初,所有陪審團都有12名陪審員,他們的裁決必須全體一致通過,但是最高法院在陪審團制度中引入了更大的靈活性,即認為陪審團規模可縮小至六名陪審員,並非所有的裁決都必須經過一致通過。傳統上,窮人被告必須在陪審團庭審時獨自面對公訴人,但是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必須為這些人免費提供辯護律師。

在某種意義上,在實踐中,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並不像人們想像的那麼不可通融,因為絕大多數被告並不行使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他們認識到,如果他們選擇陪審團庭審並被裁定有罪,他們的罪行會由於聽證過程而顯得更加突出,法官也更可能從嚴懲處。因此,他們寧可與公訴人達成辯訴交易,同意就較輕的罪名認罪,以換取減刑。訴方往往同意辯訴交易,因為這樣做可以免去庭審帶來的麻煩和費用,並排除不確定性因素。在很多轄區,十分之九以上的案件不經陪審團庭審而以這種方式結案。

這種嚴重依賴辯訴交易的做法經常受到美國法律制度觀察者的批評。它反映了這樣的現實:即雖然在理論上辯訴雙方在陪審團庭審中擁有相等的勝訴機會,但事實上訴方通常擁有許多優勢。被告享有聘請律師的權利,但是,其律師往往是沒有經驗、工作負擔過重的公共辯護律師,他們傾向於通過辯訴交易來了結案件,而不是通過陪審團庭審來決出勝負。此外,訴方的財力一般比辯方雄厚,有能力調查案情、分析證據和審查陪審員候選人。因此,被告對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持懷疑態度,在他們看來,就伸張正義而言,這項權利往往難以兌現。

事實上,學者、法官和陪審團制度的其他觀察者指出了社會變化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而這些問題是那些在《權利法案》中引入陪審團庭審權利的政治家們無法預見的。

種族的影響

這些問題中最令人不安的是種族對遴選陪審員的影響。傳統上,在選擇陪審員時,辯訴雙方均有權從給定名單中刪除一定數目的候選人,而無須陳述理由。近年來,一些公訴人採用這種“刪除”方法(稱做“無因回避” )排除陪審團中的非洲裔美國人,因為公訴人認為這些人傾向於偏袒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最高法院譴責這一做法,並裁定,公訴人必須有切實理由才能將黑人從陪審團中除名。但是,執行這條規定不容易,因為公訴人變得很善於運用種族之外的理由排除可能成為陪審員的黑人。其後果是,一些黑人被告和他們的律師怨聲載道,認為這個制度阻礙與被告同一種族的人進入陪審團。

美國建國先賢們未能預見到的另一個問題是名人被告對陪審團產生的影響。美國的大眾影視創造了這麼一種文化:在有些人看來有錢有名的人比普通百姓更有價值。這種文化會造成一種不同尋常的結果,即陪審團中包含名人被告的崇拜者。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2005年在加利福尼亞對已故演藝人邁克爾•傑克遜(Michael Jackson)的孌童指控。在挑選陪審員的過程中,日益明瞭的是,即使在曠日持久的審理中充當陪審員將會很辛苦,但很多人依然千方百計地想進入陪審團。許多人從世界各地來到加利福尼亞,期盼能夠目睹傑克遜案件的審理過程,一些陪審員則由於受到廣泛關注而飄飄然,行為怪異。為了說明一個觀點,一名陪審員偷偷將有關庭審的電視報導錄影帶帶入陪審室。在陪審團一致宣告傑克遜無罪及對他的所有指控均不成立後,兩名陪審員在接受電視採訪時宣稱傑克遜事實上有罪,並聲稱他們打算撰寫一部有關此案的書。

陪審員出書在涉及名人的案件中始終是一個問題。對許多陪審員來說,簽訂出書協議是他們一生賺一筆大錢的最佳機會,因此這種誘惑很難抵擋。在1995年轟動一時的辛普森(O.J. Simpson)案中,陪審團裁定這位前美式橄欖球明星兼演員無罪,即認定他不是殺害他的前妻及其朋友的兇手,該裁決引起了巨大爭議。事後法官抱怨說,每一位陪審員都參與了某種形式的出書計畫。法律觀察人士承認,陪審員享有第一修正案賦予的言論自由,有權出書描述其參與審理的案件,但是大多數批評者認為,這種做法會給陪審團制度帶來不健康的影響。

美國的城市化還給陪審團制度造成建國先賢們未曾預見的其他問題。媒體對有新聞價值的案件大肆報導,以致挑選一個沒有偏見的陪審團有時要花費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的時間。陪審團諮詢專業應運而生,這些諮詢人員能夠運用複雜的民意調查技巧幫助出庭律師選擇對其十分有利的陪審團。由陪審團審理的引人矚目的案件往往很複雜,因此有錢組建高價律師班子的被告便佔有優勢,這更助長了公眾認為陪審團制度偏袒富人的看法。

儘管存在這些問題,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依然享有牢固的基礎。陪審員代替國家行使是否懲處公民的巨大權力。在這個意義上,他們位於君主之上,也使他們因此成為在世界各地引人矚目的人物。

本文表達的見解不一定反映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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