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
|
![]()
歷史上民眾在美國最高法院門前就憲法對宗教的保護問題舉行過許多次抗議活動。
|
安德魯?斯皮羅普洛斯(Andrew C. Spiropoulos)
"國會不得制定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權力]的法律……"
當公民認為某條法律違反美國憲法的這一原則時,他們會求助於根據憲法負責守護這些原則的法院。如法律越軌確立某一宗教為"國教"或限制公民信仰自由,公民可以提出異議。法院必須對有關法律是否偏離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則作出裁決。
應本刊請求,奧克拉荷馬城大學法學院州憲法和政府研究中心(Center for the Study of State Constitutional Law and Government at 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教授安德魯?斯皮羅普洛斯虛構了數例"自由行使[宗教權力]"和"確立某一宗教"的法律訴訟案。斯皮羅普洛斯教授為每一案例設計出地點和人物,列舉一組事實依據,描述原告和政府的論點,並指出法院會如何就特定案例作出裁決。這些"裁決"只是對法院可能的裁決所作的解釋,但它們根據的是法院的實際決定。閱讀所有這些案例之後,即可大致瞭解在涉及宗教事務時政府行動的合法性與不合法性之間並不精准但確實存在的界限。
案例1
事實陳述:威廉?大衛斯(William Davis)信奉一種美國原住民宗教。這一宗教最重要的一項神聖儀式要求使用一種毒品。但是根據大衛斯所在的西山州的法律,擁有毒品屬嚴重犯罪行為。在雇主發現他在宗教禮拜中使用毒品後,大衛斯被解雇。由於大衛斯是因從事非法行為而被解雇的,西山州因此拒絕為他提供一般失業人員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大衛斯認為西山州作出他在宗教活動中使用毒品屬非法行為的決定不符合美國憲法,因此他起訴西山州,以迫使州政府為他提供救濟。
原告辯詞:大衛斯在訴狀中說,州政府扣發他的失業救濟金是以不正當方式限制了他行使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宗教自由權利。他說,州政府據以拒絕發放失業救濟金的法律把擁有上述毒品定為犯罪,違背了憲法,因為這項法律使他難以──甚至無法──從事特定的宗教活動。該法律迫使大衛斯或者違背其宗教教規,或者去蹲監獄。大衛斯進一步辯論說,憲法只在下列情況下允許政府阻止某人從事其信仰活動:(1)西山州有非常重要的理由,以及(2)該法律是西山州能夠達到其目的的唯一途徑。大衛斯說,西山州沒有充分的理由阻止他在宗教活動中使用毒品。他沒有給自己或是他人造成任何傷害;他不是像為取樂而吸毒的人那樣使用毒品;他沒有向別人銷售毒品的用意。換句話說,西山州不能表明該法律應當適用於大衛斯的情況。由於並無令人信服的理由限制大衛斯的宗教自由,因此,根據憲法西山州不能處罰大衛斯。
州政府的辯詞:西山州的辯詞說,州政府並未剝奪大衛斯自由信教的權利。禁止擁有毒品的法律並不只針對宗教人士,它針對所有人。西山州聲稱,只要它規定無論是否信教,所有人都必須遵守同一法律,州政府就可以以憲法賦予的權力要求大衛斯遵守法律。西山州辯解說,政府不需要證明它有很重要的理由實施該法,且法律是實現此目標的唯一途徑。州政府唯一需要證明的是,它有某種正當的理由實施該法律,該理由是:如果不需要把大衛斯這類認為自己有充分理由違反法律的人當成例外另行處理的話,政府就更容易執行禁止非法使用毒品的法律。
可能的裁決:在此案例中,法院很可能會作出有利於西山州政府的裁決。法院可能裁定,即使實施法律會讓有些人難以──甚至不可能──從事宗教活動,但是憲法並不賦予信奉宗教的人不遵守法律的權利。只要法律針對所有的人──無論是否信教──並且其實施對任何違法的人都是公正的,那麼,西山州政府只要能夠闡明執法的正當理由,就可以對信奉宗教的人實施該法。換句話說,西山州在實施公正的法律時不必對信奉宗教的人提供豁免。
案例2
事實陳述: 新秩序教會(Church of the New Order)信奉烏托邦教。教會的宗教儀式要求供奉動物,包括宰殺鴿、雞、山羊和綿羊等。動物供奉是烏托邦教儀式的一項重要內容,其儀式包括聖禮、新教徒入教和牧師(神職人員)受封儀式(initiation)、為病弱者祈禱以及年度慶祝活動等。該教會希望在棕櫚葉城建立教堂,但該市的很多居民對教會的動物供奉活動表示關切。他們對此做法感到厭惡和不安,並認為這會危及公共健康。他們要求市政府制止教會供奉動物。於是市政府制定法律,把為舉行宗教儀式而宰殺動物定為非法,但法律不涉及為食用或穿衣、消遣、科學試驗或疾病控制而宰殺動物的行為。教會對棕櫚葉城提出控告,以制止市政府干預其宗教儀式。
![]()
芝加哥市的一座博物館舉辦的展出闡釋言論、宗教、新聞和集會自由。
|
原告辯詞:教會認為,棕櫚葉城禁止宰殺動物的法令剝奪了教會成員受到憲法保護的自由信奉宗教的權利。它在訴狀中說,該法未一視同仁地對待宗教和非宗教人士。雖然法令在表面上似乎適用於所有人,但是細讀法律便可發現它其實只針對宗教人士,因為只有宗教人士才會為宗教儀式而宰殺動物,而只是這樣的宰殺行為被定為非法。其他多種動物屠殺活動──如為食用或消遣性的打獵──不受禁止。同樣顯而易見的是,棕櫚葉城有意通過這項法律來制止人們參加烏托邦教禮拜活動。市政府只是在其他居民提出敵視性的投訴後才制定此法令。 憲法的基本規定是:政府不得區別對待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或對任何一種宗教故意採取敵視性行動。在棕櫚葉城案例中,一個人可以因從事宗教活動而被控犯罪,而因非宗教的原因從事同樣行為的人卻不受到同樣指控。如果政府對信教人士和不信教人士加以區別對待,那麼它必須有非常重要的理由,而在此案例中,宗教人士屠殺動物和其他任何人屠殺動物沒有真正的區別。
政府的辯詞:棕櫚葉城在辯詞中說,此項法律針對的不是宗教人士,也沒有不平等地對待他們。法律針對所有把宰殺動物當作一項儀式的人,無論他們是否信教,並且,很多這類儀式並不具有宗教性質。獵人殺動物是為了消遣,屠夫殺動物是為了食用,他們都有一個實用的目的,而不是為了某個儀式。這與用於儀式的宰殺不同,因此可以並且應當受到法律的區別對待。如果法律適用于包括教徒和非教徒在內的所有的人,則並不意味著某人被剝奪自由信教的權利。即使在法律給從事宗教活動造成困難的時候也如此。
可能的裁決:法院可能作出有利於烏托邦教會的裁決。即使法令似乎適用於無論信教還是不信教的所有人,但它顯然沒有平等對待宗教和非宗教人士。此法律有意針對把宰殺動物作為宗教禮拜儀式的教會人士,而對所有因其他理由宰殺動物的人提供豁免。如果政府將信教者和不信教者加以區別對待,信教者即是被剝奪了自由從事宗教活動的權利,除非:(1)制訂這樣的法律有非常重要的理由;以及(2)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而絕對有必要制訂這樣的法律。在本案中,限制或制止屠殺動物的理由同樣適用於信教者和不信教者。區別對待的唯一合理解釋是政府對烏托邦教持敵視態度。
案例3
事實陳述:14歲的蜜雪兒?裏威爾斯(Michelle Rivers)最近從一所公立中學畢業。該校為畢業生舉行畢業典禮。這類儀式對畢業生及其家長通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學校請來一名牧師在裏威爾斯的畢業典禮開始和結束時作祈禱。祈禱只是一般性地提到上帝,而沒有特定指出任何一種宗教對上帝的信仰。在祈禱期間不要求學生祈禱或站立,也不要求他們必須參加畢業典禮才能畢業。裏威爾斯控告學校,因為她認為憲法不允許公立學校在畢業典禮上安排祈禱。
原告辯詞:裏威爾斯在辯詞中說,學校(屬於政府機構)因安排祈禱而違背了《第一修正案》禁止確立一種宗教的條款。裏威爾斯說,每當政府的行動表明它支持哪怕是一般性的宗教、或者支持傳播宗教時,它即違反了《第一修正案》。這裏,政府通過在畢業典禮上安排祈禱活動而支持宗教和表明它願意支持宗教。另外,政府強迫裏威爾斯祈禱或至少要她對她不支持的宗教表示尊重,因而是在確立宗教。畢業典禮是她一生中的一個重要事件,政府不應把對宗教表示尊重作為她參加畢業典禮的條件。
政府的辯詞:學校在辯詞中說,裏威爾斯並沒有被強迫表示支持甚或尊重宗教。沒有規定她必須參加畢業典禮,也沒有規定──如果她參加的話──她必須祈禱或者她在別人祈禱時必須保持站立。學校辯解說,它並沒有非法支持或贊助宗教,只不過是為那些參加畢業典禮的人提供一個表達宗教信仰的機會──如果他們有此願望和信仰的話。自美國建國以來,學校和政府其他部門提供了類似的祈禱機會,沒有人會說這樣的歷史傳統強迫人們信教或對宗教提供實質性的支援。
可能的裁決:在此案例中,法院可能會作出對裏威爾斯有利的裁決。畢業典禮是她一生中的一個重要事件,政府不得強迫她在參加畢業典禮和對她不信仰的宗教表示尊重這兩者之間進行選擇。期望尚未成年的裏威爾斯不顧同伴的反對而在畢業典禮上拒絕站起來或在別人祈禱時離場是不現實的。因此,在場的人會覺得她是在祈禱,或者至少是表現出尊重祈禱的重要性。憲法不允許國家將宗教強加於不信教者。此外,政府不得用其權力和資源傳播或鼓勵宗教信仰。政府安排在公共儀式上作祈禱,等於是向參加儀式的人表明,政府認為信教重要,是件好事。政府傳遞這樣的資訊,即是違反了憲法不得確立宗教的規定。
案例4
事實陳述:位於新哈德森州默特羅波利斯市的州議會大廈被一座州政府所有的大型公園環繞,公園內有多座紀念碑。其中一個為一個兩米高、上面刻有《十誡》的石頭結構。這個紀念碑坐落在州議會大廈和州最高法院大廈之間。碑文表明它為民間人士40多年前所捐贈。默特羅波利斯市居民亨利?門肯(Henry Mencken)上班時經常經過此紀念碑。門肯不信仰任何宗教,對州政府擁有並維護這塊紀念碑感到氣憤,因為它表明州政府對某一宗教信仰的支持。他提出控告,要求州政府將紀念碑移走。
原告辯詞:門肯在辯詞中說,把傳遞宗教資訊的紀念碑放置於州政府擁有和管理的地產之中意味著州政府違背《第一修正案》而確立宗教。他聲稱,這座公園是該州最重要的公共場所之一,任何一個從此路過的有理性的人士在讀到碑文時都會得出結論,認為新哈德森州政府支持《十誡》中闡述的宗教信仰。門肯辯論說,憲法不許可政府動用其擁有的權力和資源支持或傳播特定的宗教信仰。他堅決要求把紀念碑從公有地產上移走。
政府的辯詞:州政府在辯詞中說,該紀念碑絕不能說明州政府在試圖確立宗教。它並不表明新哈德森州試圖將宗教強加于公民,甚至不表明州政府支持宗教。這個紀念碑與公園──公園內還有另外30多座紀念碑──只是表現了這樣的歷史事實,即《十誡》所包含的信仰對創建新哈德森州的人非常重要。經過公園的大多數人在讀到紀念碑碑文時,只是把它看成描述新哈德森州歷史上重要事件的眾多紀念碑中的一座。他們並不認為紀念碑表達了有關新哈德森州現在對宗教的看法的任何資訊。州政府表示,紀念碑絲毫沒有違反法律,因此應該保留。
可能的裁決:在此案例中,法院可能會做出有利於州政府的裁決:紀念碑沒有表達宗教信仰或對宗教的支持,它不過說明宗教信仰在新哈德森州歷史上的重要性而已。大多數人認為,紀念碑傳遞的是歷史資訊,而不是宗教資訊,因為它周圍的紀念碑和地標傳達的也都是歷史資訊。同時也很顯然的是,看到過這座紀念碑的大多數人並不認為政府將宗教強加於他們,因為這座紀念碑已經存在了多年,而從未有人報怨。它被認為是新哈德森州歷史的一部分而被人們所接受,因此,不應被視為政府違反憲法確立宗教的企圖。
本文表達的見解不一定反映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
<<<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