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
Freedom of Faith

 

前言
About This Issue

 

2008.08.19

不同宗教和教派的领袖们在首都华盛顿聚会

國會不得通過立法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權利。”

第一屆美國國會於1791年正式通過了構成《權利法案》一部分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當時人們對獨立戰爭記憶猶新。但是,宗教自由的概念在建國之前已經存在。

1657年,距《權利法案》問世一個多世紀以前,荷蘭殖民地紐約法拉盛(Flushing)的民眾發起一場抗議活動,抗議紐約總督迫害貴格會教徒(Quakers),該總督除自己信奉的宗教之外禁止了所有其他宗教。抗議者起草了一份檔,稱為《法拉盛抗議書》。一些抗議者被投入監獄,此後經歷了許多年月信仰自由才降臨他們的城市。

今天,在法拉盛這塊方圓數公里的地方有200多處禮拜場所。在步入21世紀之際,三億美國人享受著宗教自由,而17世紀那些勇敢的殖民地民眾則作為捍衛宗教自由的先驅被後代所銘記。

基督教教堂、各類廟宇、猶太教教堂、清真寺以及成千上萬的其他禮拜場所的會眾們,無論教派大小,都知道基於自己的選擇信奉宗教的權利是美國社會體系不可或缺的部分,並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那些不信仰任何宗教的人同樣受到保護。

然而,在美國這個多元化程度如此之高的社會,有時個人和制度之間會發生衝突,宗教自由的界線可能需要重新定義。當這種情況發生時,美國人會求助於法庭保護自己的權利。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將履行其憲法規定的義務,決定如何以最佳方式維護宗教自由等基本原則。自從第一修正案通過以來,美國的人口已經增加了一百倍。

法庭的裁決影響到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環境,包括學校、醫院、工作單位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儘管美國人通常認為宗教自由是不可違反的原則,但由於人性並不完美,對許多宗教的尊重和寬容依然面臨考驗。

今天,新一波移民浪潮為美國帶來了巨大的活力,進一步豐富了其文化組合。在這種情況下,宗教自由的原則可能面臨新的考驗,但為本期電子期刊撰寫文章的專家們認為,源於18世紀的這個原則仍然能夠為21世紀的宗教少數派提供保護。

編者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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