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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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印第安人在宗教儀式中使用致幻劑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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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料由皮尤宗教和公共生活論壇(Pew Forum on Religion & Public Life)編集。
Reynolds versus United States (1879)
維持對猶他州一位摩門教知名人士犯有重婚罪的判決。
Cantwell v. Connecticut (1940)
推翻擾亂治安的判決,裁定“自由行使條款”不僅適用于聯邦行為,也適用于州政府行為。
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 (1940)
裁定“自由行使條款”並不賦予公立學校學生以宗教信仰為理由而拒絕向國旗行禮的權利。
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1943)
推翻Gobitis一案的裁決,承認學生可基於言論和信仰自由權利不參加向國旗行禮的儀式。
United States v. Ballard (1944)
該案涉及一名聲稱自己擁有超自然治病能力的宗教信仰者,裁決結果是政府無權質疑某人的宗教信仰是否真實,但有權審查信仰者是否真誠。
Braunfeld v. Brown (1961)
駁回一批猶太商人的上訴,這些商人以禮拜六為安息日,因此反對一項要求商店在禮拜天歇業的法律。
Sherbert v. Verner (1963)
裁定南卡羅來納州的一項失業救濟金政策違反了“自由行使條款”。根據該政策,一位元雇員如遵循以星期六為安息日的宗教信仰要求就喪失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資格。
Wisconsin v. Yoder (1972)
裁定根據“自由行使條款” 阿米什人(Amish)的少年兒童可免於執行強制性學校考勤法律。
Bob Jones University v. United States (1983)
駁回Bob Jones大學依據第一修正案針對國稅局的一項行動提出的上訴,案件的起因是國稅局以該大學奉行種族歧視政策為由取消其“非營利性宗教教育機構”免稅資格。
Goldman v. Weinberger (1986)
裁定根據“自由行使條款”一位身為猶太人的空軍上尉並不能免於執行禁止在室內戴頭飾的規定。
O’Lone v. Estate of Shabazz (1987)
裁定出於安全考慮限制囚犯參加穆斯林宗教儀式屬於合理做法。
Employment Division v. Smith (1990)
在涉及兩位北美印第安人戒毒治療師的案件中維持原判,即這兩位治療師不得領取失業救濟金,因為解聘原因是他們在一項宗教儀式中吸入致幻劑烏羽玉仙人掌(hallucinogen peyote)。
Church of the Lukumi Babalu Aye v. City of Hialeah (1993)
裁定Hialeah市有關動物處置的法令歧視了薩泰裏阿教(Santerian faith)及其在動物犧牲方面的做法。
City of Boerne v. Flores (1997)
裁定就各州必須遵守的宗教自由規範而言,國會無權以自己的裁決取代司法部門的裁決。
Locke v. Davey (2004)
裁定華盛頓州的一項高等教育獎學金把宗教專業的學生排除在外的做法並不違憲。
Cutter v. Wilkinson (2005)
駁回質疑一條聯邦宗教自由法律的上訴,上訴方聲稱該法律中有關囚犯和其他在押人員的內容違反了第一修正案的“確立宗教條款”(Establishment Clause)。
Gonzales v. O Centro Espirita Beneficiente Uniao do Vegetal (2006)
裁定《1993年恢復宗教自由法》(RFRA)保護一個小教派進口並在宗教儀式中使用一種致幻劑的權利。
經皮尤宗教和公共生活論壇許可複製。原文載於:www.pewforum.org。版權所有,2007年,皮尤研究中心。
本文表達的見解不一定反映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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