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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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物技術》專題文章之五

「關於《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美國國務院
(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03年7月

 

2000年1月29日﹐130多個國家在加拿大蒙特利爾通過了《生物安全議定書》(Biosafety Protocol)。為紀念1999年非凡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的舉辦城市哥倫比亞古城卡塔赫納﹐這項議定書被稱為《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Cartagena Protocal on Biosafety)。作為《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第一項議定書﹐《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旨在加強改性活生物體(LMO)──如轉基因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等──在國際上的轉運﹑操作和使用安全。《生物安全議定書》也致力於在不使世界糧食貿易受到莫須有干擾的同時﹐不使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受到不利影響。

這項議定書於2003年9月11日生效。雖然美國不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締約國﹐因而不能成為《生物安全議定書》的成員﹐但是美國參加了公約文本的談判以及隨後相關的政府間委員會為《卡塔赫納議定書》生效所做的準備。我們將作為觀察員參加定於2004年2月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的首屆成員會議(MOP1)。

議定書使各國能夠在新的生物技術生物體進口前獲得相關資料。議定書確認各國有權利在符合現行國際要求的前提下﹐管理生物技術生物體。議定書還提出了針對發展中國家保護生物多樣性能力建設的構架。

議定書規範內容

議定書規定設立網上"生物安全資訊交流站"("Biosafety Clearing House")﹐輔助說明各國交換有關改性活生物體的科學﹑技術﹑環境和法律資訊。

議定書建立了「提前知情同意」(AIA)程式﹐在進行以向對方環境轉載入任何改性活生物體──如下種用種﹑放生魚類或生物治理用微生物──為目的的出口時﹐出口方在發出首批貨物之前﹐必須得到進口方的同意。

議定書規定﹐在運輸作食品﹑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體產品時﹐如玉米和大豆等﹐應附有敘述資料﹐申明其中"可能含有"改性活生物體"且不宜有意向環境中轉載入"。議定書設立了一套程式﹐用於考慮在國際貿易中對改性活生物體商品做出更詳細的識別和敘述。

議定書還規定了在以隔離使用為目的的改性活生物體的資料中所需包含的內容﹐其中包括任何操作須知﹐以及索取進一步資訊和與運﹑收貨人聯絡的方法。

這項議定書包含的一項"保留條款"("savings clause")規定﹐不得將該議定書解釋為締約方根據任何現行國際協定──如世界貿易群組織(WTO)的通訊協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有任何改變。

議定書呼籲締約方與發展中國家合作﹐加強這些國家在現代生物技術管理上的能力建設。

議定書未規範內容

議定書沒有對食品安全做出規定。其他國際群組織──如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專家﹐負責食品安全問題。議定書未涉及從轉基因動植物中提取的非活性產品﹐如碎玉米或其他加工食品。

議定書沒有要求對可能含有改性活生物體的貨品實行隔離。

議定書沒有要求在會給正常貿易帶來嚴重干擾﹑危及食品供應﹑而又不為環境帶來相應益處的情形下﹐對貨品採用提前知情同意程式。

議定書沒有要求給消費品加貼標籤。議定書所針對的是改性活生物體可能給生物多樣性帶來的威脅。與消費者願望相關的問題不屬於商討內容。對於議定書所規定的註明貨運商品"可能含有改性活生物體"且"不宜有意向環境中轉載入"的要求﹐可通過運貨敘述書的形式滿足。

《生物安全議定書》的重點條款

「提前知情同意」程式

議定書的提前知情同意程式的實際要求是﹐出口方在將以轉載入環境為目的的首批改性活生物體啟運之前──如下種用種﹑放生魚類或生物治理用微生物等﹐必須取得進口方的同意。

提前知情同意程式不涉及作食品﹑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體貨物﹐如玉米﹑大豆或棉籽﹐不涉及過境轉運的改性活生物體﹐也不涉及供隔離使用的改性活生物體﹐如僅供在實驗室內從事科學研究之用的改性活生物體。

進口方應該在收到出口意向通知後270天內﹐根據科學的風險評估結果﹐就是否進口有意轉載入環境的改性活生物體做出決定。

有關貨品的規定/生物安全資訊交流站

議定書規定﹐締約方政府在做出關於其國內使用某種改性活生物體產品的正式決定後15天內﹐向生物安全資訊交流站提供有關這一決定的資訊。

敘述資料

議定書對不同型式的改性活生物體的貨運敘述資料有不同的要求。這些要求將在議定書生效後實行。

以轉載入環境為目的的改性活生物體(如下種用種)的貨運資料﹐必須明確標明貨品含有改性活生物體﹐同時註明其標誌及相關特性和/或特徵﹐對操作﹑儲存﹑運輸﹑使用的安全要求﹐索取進一步資料的方法﹐有關貨運符合《生物安全議定書》的聲明﹐並且視需要提供進出口雙方的標籤和位址。

擬直接作食品﹑飼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體產品的貨運資料﹐必須明確標明貨品"可能含有"改性活生物體﹐此批貨物不宜用於轉載入環境﹐並且敘述索取進一步資料的方法。議定書規定﹐所有締約方在不遲於議定書生效後的兩年內﹐就是否需要在這方面做出詳細規範──包括對標籤和任何獨特標識的具體敘述──做出決定。

供隔離使用的改性活生物體(如在隔離設施內供科學和商業研究之用的改性活生物體) 的貨運資料﹐必須明確標明貨品含有改性活生物體﹐必須具體註明對操作﹑儲存﹑運輸﹑使用的安全要求﹐索取進一步資料的方法﹐包括收貨人和機構的標籤和位址。

現有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

如議定書的大量內容和序言中的"保留條款"所表明的﹐締約各方必須在符合其現行國際權利和義務的條件下﹐行使議定書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在關係到議定書非締約方時。

慎重行事

議定書的序言﹑宗旨(依循《關於環境與發展的裏約宣言》原則15)和有關進口方對進口改性活生物體的決定程式的條款﹐都體現出慎重行事之精神﹕

"雖然由於對改性活生物體給進口方的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會造成多大程度的不良影響仍缺少足夠的相關科學資訊和知識﹐因而在這方面沒有科學定論──包括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的危險﹐但是這不應妨礙有關締約方視情形需要﹐就進口有關改性活生物體做出決定﹐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少可能存在的這類不良影響"

議定書中大量有關慎重行事的條款和序言中的"保留條款"明確顯示﹐締約方在決策中採取的慎重做法必須符合其所承擔的貿易和其他國際義務。

與非締約方的貿易

議定書規定﹐"改性活生物體在締約方與非締約方之間的越境移動需符合本議定書的宗旨。" 因此﹐雖然議定書僅要求在締約方與非締約方之間進行的改性活生物體貿易符合該議定書的宗旨﹐但是我們期望﹐在實際中﹐欲向締約方出口的非締約方的公司將需要遵守進口締約方為遵守議定書規定而制訂的國內規章。

(200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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