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
大法官的嬗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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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任命的大法官索托馬約爾在宣誓就任後與首席大法官羅伯茨走出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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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達·格林豪斯(Linda Greenhouse)
林達·格林豪斯(Linda Greenhouse)是位於康乃狄格州紐黑文市的耶魯大學法學院奈特傑出新聞記者和約瑟夫·戈爾茨坦講師(Knight Distinguished Journalist in Residence and Joseph Goldstein Lecturer in Law at Yale Law School)。她從1978年至2008年擔任《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專門報導最高法院的記者。
最高法院的世界觀遠不是九個人一成不變的觀點。一名大法官的世界觀隨時間的推移、接觸重大事件和與其他大法官的個人交往及思想交流而演變。其結果無法預測。
在最近美國參議院就索尼亞·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被提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舉行聽證會期間,人們很自然地關注她將成為什麼樣的大法官。她向參議院保證說,她作為一名法官恪守的座右銘是“忠實於法律”,把法官的工作視為運用相關法律分析案情。她的回答令大多數參議員滿意。在參議院以68票對31票確認提名後,索托馬約爾於2009年8月8日正式就任。
然而,由於她把大法官的工作看作一種類似機械的精密操作,難免使人想到一些有趣的問題。如果判案的技能真的如此簡單,我們如何解釋在最高法院上個開庭期內大法官們裁決的所有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74例中的23例)出現了5比4的票數?可以想像,對這些有爭議的裁決持支持和反對意見的大法官們都認為自己的裁決忠實於法律。但是由於多種原因,他們對法律的理解不同。
這種分歧顯而易見且可以預知:如果大法官們沒有意見分歧的話,最高法院空缺的填補就根本不會像今天這樣在美國政治中引發激烈的爭議。
但是,有關司法職能類似機械操作的描述提出了另一個更加費解的問題:如何解釋多數大法官——如果不是所有大法官的話——在任職期間發生的變化?大法官看問題的角度發生變化的情況不僅司空見慣,而且有時變化很大。發生變化的大法官可能繼續遵循法律分析案情,但至於哪些事實有關要旨以及哪些判例為裁決提供適當的框架則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一位總統可能準確無誤地認為,他提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支持他的重要議程,對法律的見解也與他相同,但在數年之後,也許在總統早已離任之後,他所提名的大法官很可能變成一個與就任時完全不同的人,而這種變化與大法官受到終身制保護不無關係。這類例子很多,下面僅舉數例。
從總統權威到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
當曾在佛蘭克林·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手下擔任司法部長的羅伯特·傑克遜(Robert H. Jackson)於1941年就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時,他是總統權力的熱忱倡導者。在他任職早期,時值美國捲入二次世界大戰不久,最高法院就劃定總統在戰爭時期的職權範圍做出重要裁決。“奎瑞案”(Ex parte Quirin)涉及軍事委員會對在企圖進入美國時被抓獲的8名納粹破壞分子進行審理並判處其死刑,該判決的有效性受到置疑。
最高法院裁定維持這一司法程式和結果,但是從當時未公開而在多年後曝光的意見書中可以看出,傑克遜當時可能會走得更遠。他寫道,這些破壞者“由於總統作為憲法授予他的軍隊統帥的地位因而是總統的俘虜,”也就是說,最高法院甚至不應過問這宗關於羅斯福如何行使權力的案件。
很少有人會預見到,僅11年後,傑克遜在最高法院關於總統許可權的最著名的判例之一中採取了完全不同的立場。在韓戰期間,美國的鋼鐵廠因工人罷工而關閉,造成武器和其他重要產品的生產中斷。哈裏·杜魯門總統(Harry S. Truman)下令政府收管這些工廠。最高法院則宣佈總統的行動違憲(參見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一案)。傑克遜在一份贊成意見書中表示,總統不能單方面行使行政權力,最高法院不會盲目支持總統在未經國會授權的情況下採取行動,而是要根據具體情況考察總統所行使的權力是否合法。最高法院近幾年在決定授予美國設在古巴關塔那摩灣的監獄中的拘留者權利時即援引了傑克遜的意見書。
在最高法院任職不到十年,羅伯特·傑克遜就從最堅決的總統權威維護者轉變成主張限制總統權力的最有力的代言人之一。
艾森豪總統(Dwight D. Eisenhower)曾任命他的一個政治對手、加利福尼亞州長厄爾·沃倫(Earl Warren)擔任首席大法官。在此之前,沃倫擔任地方檢察官和州司法部長達23年。在他擔任首席大法官的第一個任期(1953年至1954年),他的大多數投票不利於刑事被告和那些聲稱其民權受到侵犯的人。但在後來的15年裏,他成為刑事案件被告和民權案件原告的主要支持者。最高法院在沃倫擔任首席大法官期間提出的司法意見因擴大了對這些人的權利的解釋而知名。
大法官奧康納由雷根總統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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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裏·布萊克門(Harry A. Blackmun)於1970年被理查·尼克森總統(Richard M. Nixon)任命為最高法院大法官。尼克森在1968年的總統競選中誓言要找到主張“法律和秩序”的大法官,以逆轉最高法院在沃倫擔任首席大法官期間的裁定。布萊克門在最高法院任職初期似乎完美地扮演了這一角色。他在1972年對最高法院作出的廢除美國所有死刑法律的裁決中持不同意見。四年之後,當最高法院裁決維持新法律,允許繼續實行死刑時,布萊克門則站在多數意見一邊。1973年,他在多數意見書中寫道,要求交付50美元的破產保護申請費並沒有侵犯窮人的權利。這項裁決(美國訴克拉斯案,United States v. Kras)激怒了最激進的自由派大法官之一的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他抱怨說:“我從未夢想到我會活著看到這一天——法院認為窮人太窮,因而不能夠給予破產保護。”
但是僅在四年之後,布萊克門竭力提出不同意見,認為政府應當為付不起錢的貧窮婦女支付墮胎費。到1994年他在最高法院的職業生涯結束時,他已成為堅決反對死刑的人,並被廣泛認為是最高法院最具有自由派傾向的大法官。
羅奈爾得·雷根總統(Ronald Reagan)於1981年任命的桑德拉·戴·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是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她在任職早年也是一個可靠的保守派。她強烈批評最高法院1973年對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的裁決,該裁決從憲法上確立了墮胎權利。她對政府優先招聘弱勢少數群體或者將公共工程合同優先承包給他們的做法持懷疑態度。但在1992年,奧康納投下關鍵的第五票,使羅伊訴韋德案的裁決沒有被推翻(賓州東南部計劃生育組織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2003年,她為維護一項平權計畫的裁決撰寫了多數意見書,該計畫為申請就讀密歇根大學一所主要公立法學院的黑人提供優先照顧(格魯特訴博傑案,Grutter v. Bollinger)。
立場轉變的經歷
這類意義重大的轉變有多常見?比大多數美國人想像的更常見。位於芝加哥的西北大學法學院(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School)教授利·愛潑斯坦(Lee Epstein)對她稱之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意識形態轉變”的歷史進行了研究。她在2007年的一篇有關其研究結果的文章中說:“與人們通常想像的情況相反,自1930年代以來幾乎所有大法官都曾經向左轉或向右轉,有些人曾多次改變立場。”
[http://www.law.northwestern.edu/journals/lawreview/colloquy/2007/8]
令人迷惑不解的是,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情況?畢竟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得到任命時已經是閱歷豐富的成年人,而且往往已經在公職生活中樹立了名望——換言之,不是那種還在探索人生方向的人。
羅伯特·傑克遜在他被提名前不久出版的《爭取司法終極權威的鬥爭》(The Struggle for Judicial Supremacy)一書中提出了同樣的問題。對最高法院很有研究的他在書中問道:“最高法院對提名人的影響為何一貫大於提名人對最高法院的影響?”換言之,他自己的觀察表明,在最高法院任職本身就是一個轉變過程。他自己的經歷是獨特的:他有一年離開最高法院的工作去紐倫堡擔任戰爭刑事法庭首席檢察官。如果我們假設他對納粹德國毫無限制的行政權力的後果所進行的認真審視對他關於有必要限制總統權力的思考產生了影響,這是否屬於胡猜亂想呢?
哈裏·布萊克門經歷了另一種轉變。他在羅伊訴韋德案中所寫的意見書代表了7比2的多數意見。不是他選擇這麼做,而是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Warren E. Burger)分派他做。儘管如此,公眾很快把這一裁決結果與他聯繫起來,他收到數以萬計反對這一裁決的充滿仇恨的信件,而同時,那些支持該裁決的人把他看作英雄。結果,他的自我形象與羅伊訴韋德案以及與這一形象在一個敵意日增的氛圍中的命運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一起。他的自由派思想的演變可能源於他為自己設定的墮胎權利最高捍衛者的角色。
最近的幾項研究發現,那些最有可能改變其最初意識形態觀念的大法官是那些初到華盛頓的人,而不是那些諳熟首都華盛頓門道的“知情者”。這一觀察符合常理:一個人在中年時期在全國矚目之下搬遷到華盛頓,這肯定是一種了不起的經歷,可能會使他/她用新的眼光來看世界。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邁克爾·多爾夫(Michael Dorf)在對最近的12名共和黨[總統]提名的大法官進行研究後發現,那些缺乏在聯邦政府行政部門工作經驗的人最有可能逐漸向左轉,而那些有著這方面經驗的人不大可能改變其意識形態。
這也符合常理:有著行政部門經驗的人——他們通常在白宮或司法部擔任顯要的法律職務——已經是付過學費並且是公眾熟知的人士。最後兩屆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和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H. Rehnquist)都符合這一模式;兩人都曾擔任過助理司法部長。曾經是白宮一名年輕律師並在司法部總檢察長辦公室(Solicitor General’s Office )擔任高級律師的現任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看來也很有可能會與這一模式相符。他在任職四年後,仍然是堅定的保守派,絲毫沒有轉變的跡象。
但是,大法官的任職年數平均為18年,這是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愛潑斯坦對桑德拉·奧康納在24年的職業生涯中的投票結果進行的分析表明,直至2002年,按照預期奧康納仍會贊成推翻密歇根大學平權計畫,而她在次年卻投票維持這項計畫。奧康納本人曾熱情地談及她從瑟古德·馬歇爾大法官(Thurgood Marshall)那裏受到的影響——她在最高法院的前十年與馬歇爾大法官共事。作為一位偉大的民權鬥士和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馬歇爾往往用自己生活中的經歷來闡明法律要點。奧康納在馬歇爾於1991年退休時撰寫的一篇賀詞中說,馬歇爾的那些經歷“可能逐漸地改變了我看世界的方式”。
雖然索尼亞·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在紐約做了17年的聯邦法官,但她到華盛頓來完全是一個新人。她是否會與上述模式相符、逐漸偏離她的最初原則呢?當然,現在下結論尚為時過早,但是奧康納有關受馬歇爾影響的表白說明存在另一種可能。索托馬約爾是最高法院第一位拉美裔大法官,她小時候住在政府提供補助的公寓中,僅僅由母親撫養。她可能有自己的經歷要向她的八位同事講述。或許,不是別人影響她,而是她改變其他大法官們看世界的方式。
本文表達的見解不一定代表美國政府的觀點或政策。
美國國務院國際資訊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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