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修憲的程序和條件


May 10, 2006
 

美國之音中文網

在上次的聽眾信箱節目裏,為聽眾朋友介紹了美國有史以來27個憲法修正案通過的時間和內容。在這次聽眾信箱節目裏,再為各位介紹提出和通過憲法修正案的程序和條件。

美國聯邦憲法是美利堅合眾國的立國之本,對憲法進行修改或補充必須慎之又慎,這是不言而喻的。憲法第五章特別規定了修正美國憲法的程序。

*與時俱進和憲法穩定間的平衡*

早在美國聯邦憲法起草之初,開國先賢們就清楚地意識到,無論憲法制定得多麼完備,隨著國家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憲法必然需要不斷加以修正補充,但他們同時認為,憲法的修正不宜過於頻繁。

*提出和通過都需壓倒多數*

為了維持這兩者之間的平衡,美國的開國先賢們設計了一套啟動修憲的雙重程序,也就是說,修正憲法的程序可以由國會發起,也可以由各州發起。

如果是由國會發起修憲,必須由國會參眾兩院至少三分之二多數議員提出憲法修正案,也就是說,憲法修正案必須得到至少290名眾議員和至少67名參議員的支援。

假如在州一級發起修憲,則必須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議會要求國會召開修憲會議。到目前為止,美國憲法的歷次修正都是通過第一種方式啟動的。

憲法修正案在正式成為法律之前,還要經過批准的程序。修正案在國會或者修憲會議上獲得通過之後,必須獲得四分之三的州,也就是37個州的議會批准,才能生效。憲法第五章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國會有權決定究竟是由各州的立法機關,還是由各州的特別修憲會議來執行批准程序。在歷史上,只有憲法第21修正案,也就是廢除禁酒法的修正案,是由各州的特別修憲會議批准的。

*附加而不更改*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美國跟許多國家不同,憲法修正案並不對憲法本文進行任何修改,而是作為憲法的附加條款。

按照規定,憲法修正案送交各州之後,必須在七年之內決定是否批准。不過,這個規定曾經有過一次例外。規定男女平權的憲法修正案1972在國會獲得通過,為了爭取這個修正案得到批准,把最後期限推遲了三年,但1982年終於未能獲得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批准。

*提案很多 通過的很少*

自從頭十個憲法修正案、也就是「權利法案」1789年獲得批准之後,前後有一萬多個憲法修正案曾被提交到國會,其中絕大多數都沒有進入送交各州議會批准的程序。

最近,國會議員提出的幾個憲法修正案包括這樣一些內容:對競選公職的候選人的自費競選資金額度加以限制;為全體公民提供醫療保健;規定有意損壞和侮辱國旗屬於非法行為;把美國國會參議員和眾議員的年齡限制降低到21歲。另外,布希總統曾經提出禁止同性別的人結婚的憲法修正案。但是,這些修正案都沒有獲得通過。

 

http://www.voafanti.com/gate/big5/www.voanews.com/chinese/archive/2006-05/m2006-05-10-voa46.cf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