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窗口:美國總統的特赦權
記者: 亞微
華盛頓
Jul 14, 2007
美國之音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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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憲法給予總統特赦各種罪犯的權力。特赦由總統單方面定奪,不但不能更改,就連國會和法庭也無權審查。下面我們就請專家介紹美國總統特赦權的歷史背景和實際運用的一些情況,
*法律依據和目的*
眾所周知,美國憲法採納了英國普通法的某些合理內容,使之成為美國法律的一部分。1787年,美國的開國先父在制定聯邦憲法時,參照英國法中有關國王或女王可以給予某人減刑或特赦的規定,把總統特赦權寫入了美國憲法。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中也規定,總統有權對危害合眾國的犯罪行為賜予緩刑和赦免,但是彈劾案除外。
據史料記載,美國的開國先父之所以把總統特赦權寫入聯邦憲法,是為了使總統能夠更好地處理緊急事件和政治叛亂。總統特赦一直被用來安撫政治上的反叛活動,例如在時機適當的時候給予叛亂分子特赦,以恢復國家的平安等。
紐約州佩斯大學法學院的拉爾夫.施泰因(Ralph Stein)教授指出,總統特赦權的另外一個目的是使政府的三大部門之間能夠相互制衡。他說:“美國憲法對行政、立法和司法這三大政府部門的權力相互制衡。總統特赦的目的是,如果總統認為某項聯邦定罪或判刑過於嚴厲或沒有正當理由,他有權取消定罪或削弱判刑的影響力。”
*如何解釋?*
俄亥俄州首都大學法學院教授丹尼爾.科比爾(Daniel Kobil)說,總統特赦包括緩刑、減刑和特赦。他說:
“緩刑權是指總統有權推遲某項判決的執行,例如他可以使死刑的執行推遲一段時間;特赦權的範圍更廣,它允許總統把某項刑事犯罪一筆勾銷。另外,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補充說,除了赦免刑事罪以外,總統還可以給予減刑。”但是,伊利諾州洛谷社區學院社會學教授拉克曼(P.S.Ruckman)認為,總統特赦的範圍實際更廣。他說:“美國憲法只談到緩刑和赦免,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把總統特赦解釋為特赦、有條件特赦、減刑、有條件減刑、大赦、緩刑、免除罰金等一共六、七項。布希總統在利比一案中所使用的是減刑,這個特赦權允許他推遲或取消某一判刑。很多總統過去都使用過這個權力。”
*無需解釋理由 權重但有限制*
據紐約州佩斯大學法學院教授拉爾夫.施泰因指出,總統在法律上沒有義務解釋特赦的理由。他說:
“白宮和美國司法部的有關人員對要求特赦的申請進行審議,然後向總統推薦哪些人應該得到特赦。但是,總統有絕對的自由根據任何理由給予特赦或減刑,雖然總統從政治考慮有必要對特赦做出解釋,但是在法律上他卻沒有必要這麼做。”不過,拉爾夫.施泰因教授同時指出,總統特赦權只適用於聯邦犯罪。他說:
“美國憲法第2條使總統有權給予違反聯邦法律的人特赦。根據美國的聯邦體制,總統對各州的犯人沒有管轄權,他只對聯邦一級犯人有管轄權。所以,總統可以給予在聯邦法庭被定罪的人特赦,但不能給予在州法庭被定罪的人特赦。”
伊利諾州洛谷社區學院社會學教授拉克曼指出,儘管聯邦憲法對總統特赦權作了一些限制,但是總統的特赦權力依然很大。他說:“聯邦憲法對總統的特赦權作了一些限制,例如他只能給予聯邦犯罪特赦,不能給予州犯罪特赦,而且與彈劾有關的案子,他也不能給予特赦,除此之外,總統特赦權沒有其它限制。總統可以給予任何人特赦,無論罪行如何,也無論有沒有特赦的理由,他都可以給予特赦。”
*有權慎用 特赦漸少*
很多美國總統都行使過憲法給予他們的特赦權。例如麥迪森總統赦免過一群海盜,南北戰爭期間,林肯總統赦免過一批同情南方的人士。另外,越南戰爭之後,一些逃避兵役的人獲得特赦。在諸多的總統特赦中,福特總統特赦尼克森總統最具有爭議。1974年,福特總統上臺後,給予尼克森總統特赦,以便緩解全美上下在尼克森總統因水門事件辭職後出現的分歧。許多政治分析人士把福特後來競選連任的失敗歸咎於他對尼克森的特赦。自從雷根總統1981年上臺後,總統們在使用特赦權方面變得非常謹慎。許多學者說,這反映了嚴厲打擊犯罪活動的趨向。
伊利諾州洛谷社區學院社會學教授拉克曼指出,過去一百年裡,總統特赦權越來越少使用,呈現下滑的趨勢,他分析了導致這個局面的原因。他說:“20世紀初,美國開始實行假釋和緩刑制度,這個制度允許犯人通過其它方式服刑,因此可以從監獄中得到釋放。在這之前,特赦權更重要,因為這是獲釋的少數幾個途徑之一。但是,有了假釋和緩刑制度後,特赦的重要性逐步減弱。另外,自從60年代末期以來,法治在美國政治中成為非常重要的議題。公眾對犯罪率日益上升非常關注。因此,總統在給予特赦時往往非常謹慎。”
*政治爭議*
由於總統特赦在政治上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因此引發了不少爭議。例如喬治.布希總統赦免國防部長溫伯格以及其他捲入伊朗與尼加拉瓜反叛軍醜聞事件的官員引起很大爭議。
克林頓總統赦免商人馬克.裡奇也招致批評,因為裡奇的前妻曾向克林頓的競選活動捐款。後來,在司法部和美國國會的要求下,有關方面才對有關事件進行調查。調查的結果是,克林頓總統的特赦不恰當,但是並沒有對此採取任何行動。
不過,雖然在總統特赦問題上存在諸多爭議,相對來說,大多數的總統特赦都沒有造成大的問題。
*布希特赦對象*
現任總統喬治.W.布希在2002年耶誕節前夕頒佈他上臺後的第一次特赦。在他赦免的人當中,一位是在1957年因逃避軍役而被判入獄的耶和華見證人的牧師,另一位是從郵件中偷竊了10美元90美分的郵局雇員,還有一位是因篡改汽車里程表而被罰款的人。
有些犯罪看上去是輕罪,但是如果觸犯了聯邦法律,在某些州,罪犯有可能失去投票及當陪審員的特權。因此,總統特赦不僅涉及他們的聲望,也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益。
*有助於犯人改邪歸正*
俄亥俄州首都大學法學院教授丹尼爾.科比爾指出,總統的特赦權在歷史上一直被用來幫助刑事罪犯在徹底償還罪債後重新回到社會。他說:
“如果某人年輕時犯了罪,但是之後20年裡一直表現良好,總統可以給予這個人特赦,消除刑事犯罪給他帶來的負面影響。有些州不允許從事過某些犯罪的人擔任公職,有時還會剝奪這些人持槍或投票的權利,因此特赦把刑事犯罪一筆勾銷,使犯罪人員重獲參與社會和民主的基本權利。美國總統使用特赦權赦免了很多名不見經傳的人。”
*切尼副總統的助手被免刑*
美國現任總統喬治.W.布希在2007年7月2號特赦了副總統切尼的前辦公室主任路易斯.利比。利比因中情局洩密一案被聯邦法庭判處兩年半徒刑。布希總統表示,他尊重陪審團的裁決,但是認為對利比的判刑過於嚴厲。不過,布希只是赦免了利比的刑期,而沒有免去法院對他施以的25萬美元罰款。利比後來自己交付了罰款。
有關專家指出,布希總統在擔任總統期間繼續給予利比完全特赦是完全有可能的,因為以前的總統也這麼做過,就連布希總統本人也沒有排除這個可能性。
*司法仍然獨立*
紐約州佩斯大學法學院教授拉爾夫.施泰因提醒人們不要通過某個個案來判斷美國的司法制度。他說:“僅僅通過某一個案來觀察整個美國司法體制的做法是錯誤的。基本上說,美國的司法體制是以司法獨立為原則的。只要案子不存在需要推翻原判的上訴問題,陪審團的裁定以及法官的判刑就必須得到尊重。從資料統計看,總統或州長介入司法制度的情況是極為罕見的。”
*彌補不公之判*
俄亥俄州首都大學法學院教授丹尼爾.科比爾指出,總統特赦權為可能出現的司法不公提供了一個安全閥。他說:“美國法律承認,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給嚴厲的刑罰一個安全閥或例外保護,因為任何法律都有可能導致不公正的結果。給予總統特赦權,就是認識到人類實施的法律制度不完美,因此,以現實的態度認識到我們都是人,都會犯錯誤,而且有時達不到預期目標,這一點至關重要。”